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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每週三 兩岸財務長版“大陸 • 現場 • 對策”
 
 
 
符合投審會投資限制對策
2006年11月8日
 
 
   台商赴大陸投資,政府有投資金額的限制。有幾個因素也影響了企業在大陸投資的資金來源。
 
   一則因大陸與台灣目前有巨大的資金成本落差,以大陸人民幣或美元貸款為例,兩者利率現在都已突破6%,而台灣還在2%至3%間浮動,雖然明知台灣資金成本較低,但受限於台灣投資上限的束縛,台商往往被迫改由大陸子公司向當地銀行融資;其次,對台灣上市上櫃公司來說,雖然從資本市場募到資金,但也因為投資大陸有門檻限制,使這些資金無法投入真正需要錢的大陸生產基地,讓許多台灣企業最後不得不借用其他個人或外國居民做人頭,在大陸增資與擴廠,也使許多台灣上市上櫃公司在企業整體布局上受到諸多限制。
 
   台灣投資大陸限制還未放寬前,要符政府的規定,必須先依大陸的法律解套。首先,大陸新公司法2006年1月1日生效後,原先大陸的法人對外投資(轉投資另外子公司)限制,已取消不得超過淨值50%的規定,換句話說,台商在大陸成立公司直接投資另一家公司,財務指標上已無任何限制。
 
   假設台商以台灣母公司透過投資境外公司做為控股公司,再進入大陸持股多家子公司,當台灣母公司遭遇對大陸投資淨值上限時,就可以考慮是否利用上面大陸新公司法,先改變大陸境內投資架構,也就是先挑選一家在大陸成立時間比較久、各項財務指標都較好的子公司,作為大陸境內總控股公司,之後再由這家大陸總控股公司,分別向原境外控股公司購買其他子公司75%的股權,並將購買的資金匯給境外控股公司,最後匯回台灣母公司,形成台灣母公司100%投資境外控股公司、境外控股公司100%投資大陸總控股公司,及25%投資大陸其他子公司,而大陸總控股公司再投資其他子公司75%股權的完整投資架構。
 
   進行上述投資架構調整,有助於企業符合政府投資大陸淨值上限規定,原因在於:
 
   1、投審會並不列管台商大陸子公司在大陸轉投資其他公司的行為,大陸子公司投資其他兄弟企業75%股權部份,投審會不會干涉。
 
   2、台商在大陸的總控股公司,向境外控股公司購買其他子公司75%股權時,必須將相對應的價金匯給境外控股公司,最終匯回台灣母公司,一旦台灣母公司收到股權價金後,就可以向投審會申請解除股權價金相對應的投資額度,這些空出的投資額度可以作為下次投資大陸新公司或增資之用。
 
   3、大陸總控股公司向原境外控股公司購買股權的價金計算,可能是平價(按照淨資產)也可是溢價,如果是溢價,在台灣就必須繳納所得稅,須以台灣會計師的認定為準,這部份在規劃調整架構時必須格外注意。
 
   4、大陸法律規定,中外合資企業(大陸總控股公司雖然是外商投資企業,但在法律身分上已是中國法人,所以對外投資身分是中資而不是外資)要享受外商稅收優惠政策,外方持股必須不得低於25%,因此大陸總控股公司投資其他子公司的股權比率最高不得超過75%。
 
(本文發自台北,網址 www.myChinaBusiness.com)【2006-11-8/經濟日報/A6版/兩岸財務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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