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經濟日報》每週三 兩岸財務長版“大陸 • 現場 • 對策” |
| |
| |
| |
大陸移轉定價對策 |
2006年12月13日 |
| |
| |
| 台商在大陸操作移轉定價很普遍,特別對那些在台灣已經上市上櫃的企業來說,為了維持主要營業務收入,不得不透過移轉定價把收入和利潤留在台灣。也有台商因為大陸外匯管制,造成無法自由支付海外參展、佣金、退貨或客訴等海外費用,必須透過移轉定價,在境外帳戶保持一定美元部位。 |
| |
| 不論如何,台商要在大陸維持移轉定價模式,首先要理解,對大陸稅務單位來說,外商在大陸採用移轉定價模式,就代表要把利潤留在海外,換句話說,就是少繳大陸境內企業所得稅。大陸稅務單位不喜歡台商操作移轉定價,是意料中事。 |
| |
| 中共國家稅務總局將公布新版移轉定價管理規定,也將採用台灣類似會計師出具移轉定價查核報告的方法,進一步規範移轉定價,但實務中,應是稅務機關具有最終認定權,即稅務機關的認定效力會超過會計師出具的任何報告,台商如不得不採用移轉定價,最後還是要採取類似重組交易結構的步驟,以降低稅務機關嚴查移轉定價可能造成的衝擊。 |
| |
| 雖說移轉定價只要是公允價格,也被允許,但現實環境中,太少台商有能力證明自己的移轉定價是公允的價格。稅務機關到公司查帳,認定企業涉嫌透過移轉定價把利潤留在海外,第一個認定依據就是台商財務報表上的採購方或銷售方,多只有一家或少數幾家公司,特別當這些採購方或銷售方,又都設在免稅天堂的境外公司時,稅務機關會更懷疑企業藉移轉定價將利潤隱藏在境外,依目前實務來看,使用境外公司做為交易方,最後被稅務機關判定透過移轉定價少繳企業所得稅的機率大幅增加。 |
|
| |
| 台商面對稅務機關查核移轉定價,最好的方法還是先增加企業財務報表上的採購方或銷售方,不要讓採購或銷售只有少數幾家,甚至單獨一家境外公司,應該先將自己的採購及銷售做結構分析,萬一台商不得不做移轉定價,起碼是將銷售毛利較高的產品進行移轉定價,而毛利較低、甚至是沒有利潤的產品,就讓企業與境外交易方真實發生交易。就算稅務機關到企業查帳,要認定移轉定價,也會縮小影響面,因為稅務局認定台商透過移轉定價少繳企業所得稅的下一步,就是核定企業利潤率,然後再依此利潤率課徵相對應的企業所得稅,只要讓稅務局認定企業不是全面移轉定價,至少可以大幅減少被直接核定利潤率的機會。 |
| |
| 過去台商非常喜歡透過境外公司做為移轉定價的交易主體,大陸稅務單位這幾年也逐漸瞭解境外公司可以避稅,台商如果可能,也應該儘量不以境外公司作為財務報表上的採購或銷售主體,而改以類似新加坡、台灣、香港甚至是大陸境內貿易公司作為交易主體,不考慮各地方與大陸所得稅稅率落差,即使被稅務單位懷疑透過移轉定價轉移利潤,也比較有理由向稅務單位解釋。 |
| |
(本文發自台北,網址 www.myChinaBusiness.com)【2006-12-13/經濟日報/A6版/兩岸財務長】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