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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每週三 兩岸財務長版“大陸 • 現場 • 對策”
 
 
 
大陸台商海外投資分析
2006年12月20日
 
 
   台商以在大陸設立的台資企業為母公司,至海外成立子公司,是近期常見的新投資架構。
 
   這麼做的原因有三:一、許多台商為了支付海外費用,受限大陸外匯管制,必須在海外直接支付,又希望這些費用也能反映在大陸公司財務報表上,最後只能透過這家大陸的台資企業對外控股成立一家境外公司,並透過這家境外公司開立OBU帳戶,再以佣金、權利金、勞務費等合法理由,在該OBU帳戶中保留一定美元部位,作為支付海外費用所需,等年度審計時透過對該境外子公司的審計,將這些費用併回大陸的台資企業。
 
   其次,人民幣升值,促使台商透過大陸公司赴海外設立全資子公司,或併購海外目標企業。只要人民幣不斷升值,將推動更多台資企業以在大陸持有的人民幣至海外擴張,進行轉投資或兼併收購等行為;最後,台資企業赴海外投資的理由是為了要在大陸股票上市,因為要解決海外其他關聯企業的關係人交易或同業競爭問題,使台商不得不以作為上市主體的大陸公司,收購海外關聯企業,這部分也是台商從大陸赴境外投資的重要原因。
 
   不論是那種原因到海外投資,首先要向北京商務部申請,其次是要留意在海外設立的控股子公司,在當地產生利潤後,涉及大陸的企業所得稅及外匯規定。
 
   1、企業所得稅:台商透過大陸公司在海外成立的子公司,當年度一旦產生利潤,不管在當地是否分配利潤,也不管是否將利潤真實匯回大陸,都必須併回大陸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其次,海外投資所得在大陸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也常讓台商摸不著頭緒,因為生產型台商在大陸的稅率多是15%或是24%(還得加上3%的地方所得稅),但這些稅率是針對生產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稅率,大陸真正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及國際間公認的大陸企業所得稅稅率都是33%(又稱為法定稅率),所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在1993年公布的「關於外商投資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和計算稅額扣除問題的通知」中,可以清楚知道,台商只有在大陸境內從事生產所獲得的利潤,才可享受上述15%或24%的優惠稅率。
 
   如果是在海外因投資獲得的利潤,則非按照台商在大陸當年度的稅率或優惠政策繳納,而是完全依33%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納稅。另外,該通知中也明確指出,如果投資所在地是與大陸政府簽有雙重租稅優惠協定的地區,則在當地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回到大陸後可被承認,不須重複課稅。
 
   2、外匯:和台灣或新加坡企業赴海外投資管理規定不同,大陸企業赴海外投資,除了海外利潤是否匯回大陸都要課稅,外匯方面也因為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及2005年發布的75號文「關於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使台商瞭解大陸官方基於外匯管制目的,要求大陸法人(台資企業在大陸也屬於大陸法人)海外子公司的利潤,必須在當地會計年度度結束後六個月內匯回大陸。
 
(本文發自台北,網址 www.myChinaBusiness.com)【2006-12-20/經濟日報/A6版/兩岸財務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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