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經濟日報》每週三 兩岸財務長版“大陸 • 現場 • 對策” |
| |
| |
| |
台商大陸併購模式 |
2006年12月27日 |
| |
| |
| 台商在大陸從事併購可概分為兩種,首先是利用控制「股權」達到併購目的,如果被併購對象也是台商,可能是在境外將被併購方的境外公司股權更名為收購方;如果收購大陸境內法人的股權,則可能要評估資產,但也可能只改變投資方,即所謂「投資者變更」,將被併購方的投資方變更為收購方。 |
| |
| 這種在大陸境內辦理的投資者變更,必須經過被併購方原審批機關(外經貿主管機關)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外匯管理局等行政部門同意;同時,因為大陸新公司法放寬大陸法人轉投資其他公司的門檻,及為符合台灣官方對台商投資大陸的限制,很多台商在大陸進行併購時,已從利用境外公司作為控股公司的架構,改為以大陸境內台資企業作為最終併購方(控股方),形成控股結構從過去的境外轉移至大陸境內台資企業。 |
| |
| 另一種併購稱為「合併」,也就是將目標企業與自己的企業合而為一,大部份台商從事合併選擇的模式稱為「吸收合併」,也就是合併後被併購方的工商主體消滅,只剩下併購方的工商營業執照,是一般通稱的A+B=A模式。雖然合併有許多好處,像是土地、房屋等資產經合併程序不需繳納任何稅賦,或是透過合併的分帳處理可以達到節稅目的等,但合併有個最大的法律風險,就是被併購方的工商主體雖然消滅,但合併並不是清算,被併購方的法律主體還是依附在併購的一方中,也就是被併購方的法律責任在合併後仍延續。如果台商合併一家企業,這家被合併的企業過去所有法律責任台商都得承擔,這也是為什麼實務併購中,控股模式會多於合併模式的原因,畢竟透過控制股權成為股東的法律責任,要遠小於合併後是同一家公司的法律風險。 |
| |
| 台商近期在大陸併購兩項主要原因: |
|
| |
| 1、土地使用權、土地每畝投資強度、節稅等因素:因為土地指標取得不易,造成大陸雖然空地很多,但多屬無法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的集體土地,或雖然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權證,但地方政府要求每畝土地必須到位20萬美元到50萬美元不等的註冊資本,致使很多台商急需土地,選擇透過併購企業的間接方式取得土地,也迴避土地投資強度的資金壓力。加上前文所說,透過買賣資產需繳納大量的增值稅、契稅、所得稅等,合併或控股則不用,更讓台商熱衷藉併購取得資產。 |
| |
| 2、上市架構重整:不管在那個地點股票上市,併購是排除上市法律障礙最常見的模式,特別是在大陸A股上市,由於大陸至今仍無投資性公司(控股公司)上市前例,必須以實體控股的母子公司上市,使台商為解決同業競爭或關係人交易問題時,以併購自己企業、或併購非相同股東的關聯企業等架構重組手段,以符合A股上市的法律要求,但要提醒,如果以上市為前提的併購行為,不管被併購方是不是同一股東,都要留意所謂的「重大變化」條款,因為如果經營範圍、資本或管理層等發生重大變化,很可能會被證監會要求延緩三年上市。 |
| |
(本文發自台北,網址 www.myChinaBusiness.com)【2006-12-27/經濟日報/A6版/兩岸財務長】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