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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日報》每週三 兩岸財務長版“大陸 • 現場 • 對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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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海外上市新法分析 |
2006年8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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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商務部、證監會上周聯手頒布「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與大陸台商海外上市是否有直接關係,必須先從這個規定適不適用台商來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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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注意,新規定中的第39條,涉及台商為了境外上市目的而設立海外「特殊目的公司」,以及作為境外上市主體並持股「境內企業」,且以「中國境內公司」或「自然人」身分作為股東情況下,須經商務部及證監會審批才能進行海外上市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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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目的公司」指的是一般境外公司。實務中,台商在大陸境外上市前,常會變更原先境外控股公司,這是因為每個海外上市地點對能接受作為上市主體的境外公司各有不同限制。以台商最常設立的BVI(維京群島)境外公司為例,就因為有許多上市地點不接受這類公司上市,使台商不得不新設類似開曼或是百慕達一類的境外公司,回頭控股自己在大陸境內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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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要釐清「中國境內公司」的定義,台商常會說自己是「外商」,而「外商」在法律上是指投資者(股東)的身分是境外人士。嚴格說,只要是依大陸法律設立的法人(公司),在法律地位上都屬於「中國法人」,也自然都是「中國境內公司」。因此,台商在大陸投資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其法律身分毋庸置疑是「中國境內公司」;另一方面,台商要留心區隔「中國境內公司」或「境內企業」與「內資企業」的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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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資企業」指的是一般大陸民營企業或國有企業,也就是股東身分是大陸居民或大陸法人的公司。這次規定中並未使用類似「內資企業」或「外資企業」的字眼,而是大量使用「中國境內公司」或「境內企業」作為規定本身適用的法律主體,這是為什麼此一規定會引起在大陸台商高度重視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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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實,台商最擔心的無非是境外上市過程中,還得要經中共證監會或商務部的審批,害怕會因此拖延上市時間或增加上市成本,但早在2000年6月,證監會就曾經頒布「關於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當時明確要求只要是涉及持股大陸法人股權的境外公司,要在海外上市,一律都得經證監會審批才放行,這項審批要求直到2003年2月才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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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單就法條本身字面涵意看,台商在大陸的子公司海外上市可能被列入這次新法管轄範圍,因為有前例可循,並不值得驚訝,但如果就實務面及過去這一年中共證監會的市場監管手段來看,除非涉及國有資產及大陸居民持有的境內資產才是證監會重視的監管層面,對外商或外籍人士在大陸境內的資產海外上市,要再重新恢復2000年到2003年間的監管手段,似乎不太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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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台商真有境外上市的想法,又擔心會被這次的新規定衝擊,最穩當的策略是一進到大陸投資的控股結構,就是以未來上市地點可以接受的境外公司作為境外控股方。由於這次新規定不斷強調,是為了「上市目的」而設立的境外公司去控股原大陸資產,上市前才須報送商務部及證監會審批,只要以原「控股用」的境外公司作為境外上市主體,而沒有新設一個「上市用」的境外公司重新控股大陸境內企業,應可免除被列入此規定管轄範圍的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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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2006/08/16
經濟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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