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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日報》每週三 兩岸財務長版“大陸 • 現場 • 對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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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新破產法須知 |
2006年9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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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大陸,公司清算不是什麼新鮮事,特別是對那些過去成立人頭貿易公司,或設立太多企業的台商來說,在進行投資結構重整時,清算是很常見的手段。另一方面,雖然大陸法律法規允許台商辦理減資,但實務中各地方政府有招商壓力,都不願意自己所屬的外資企業減資,總是想盡辦法不同意台商的減資申請,所以各地實際減資成功的企業極少。至於破產,則是一直到最近新版的破產法出爐後,才有了真正的法源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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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在1986年大陸就有破產法的試行版,但一直到20年後的今年8月,人大才通過正式的破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明年6月1日實施。新版破產法在法律適用主體上,與過去試行破產法有顯著不同。首先是新破產法適用所有各類性質的企業或組織,而且將金融機構也納入破產法的適用範圍;其次是取消國有企業在破產上的特殊待遇,所謂特殊待遇,指的是只有國有企業才能引用的「政策性破產」條款,也就是當國有企業破產時,不以清償債務人的債權為優先考量,而是將全部資產包括有擔保的資產優先用於安置因破產導致的失業或下崗員工。實務中,許多外商在考慮收購國有企業資產,或是參股國有企業股份時,往往被這「政策性破產」給嚇住,而「政策性破產」是否取消,也是大陸社會各階層不斷激辯的重點,一旦取消給國有企業員工優先被清償薪資或福利的優先權,後續所可能引發的社會問題,是破產法遲至今日才公布的原因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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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商還應從以下兩個角度去瞭解大陸新破產法,1、引進國外破產立法中的「管理人」制度不管是債務人或債權人,在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後,可由法院指定管理人,負責該企業在企業註銷前的一切事務,「管理人」可以是政府部門中的官員,也可以是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因此「管理人」的好壞,便成為日後大陸破產過程中的另一個主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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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申請重整以挽救破產企業:「重整」也是此次新破產法的重點,不管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只要認為破產企業仍有可為,則可以在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債務人破產後,到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前,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如果法院同意債務人重整,則在六個月內債務人要向法院及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畫草案,清楚說明債務償還計畫,並經債權人大會表決通過,再取得法院批准,但如果債務人最終仍不能執行重整計畫,則經管理人或相關利害人的請求,是可以終止重整計畫,由法院宣告破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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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2006/09/13
經濟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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