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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日報》每週三 兩岸財務長版“大陸 • 現場 • 對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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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際費佣金合法化 有撇步 |
2006年9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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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個台商在大陸都會碰到費用支出無法取得發票的窘況,尤其是在處理因業務發生的交際費用或佣金(回扣)時,因現實競爭壓力及特殊交易文化,台商最後往往會妥協,為了爭取訂單而選擇「入境隨俗」,因此面對交際應酬費及佣金問題時,重點不是如何迴避這種灰色地帶及檯面下的費用支出,反而要主動尋求會計處理的合法解決之道,以避免大陸法律對交際應酬費及佣金相關的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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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際費相對於佣金較單純,只要是對外從事社交活動,且對象非自己公司員工(如果是與自己公司員工的社交費用,可以選擇進入「員工福利費」會計科目中)餐飲、贈禮等費用,在取得發票後都可以認列進入交際費科目。交際費對台商而言最要注意的是「超標」問題,因為大陸稅法對企業的交際應酬費,針對不同行業有不同上限,一旦超過這個上限,則不允許交際應酬費稅前列支,也就無法達到降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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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來說,工廠或貿易公司在年營業額人民幣1,500萬元以下時,稅法允許稅前列支的交際應酬費上限是營業額的千分之五,如果年營業額超過人民幣1,500萬元,則稅前列支標準會下降到千分之三;如果是從事服務業的台商,允許稅前列支的交際應酬費是年營業額在人民幣500萬元以下時為百分之一,年營業額超過500萬元則稅前列支比率下降到千分之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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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務中,大部份大陸台商處理支付檯面下的佣金時,都是以虛報台籍幹部個人收入(以未在大陸工作的台灣居民名義申報個人所得,以繳交個人所得稅為成本取得稅後的工資現金)或其他各種理由得到的現金,集合而成的小金庫,作為支付佣金來源,有更多台商選擇憑大陸居民身分證在各地稅務局請領「勞務費發票」,以繳交各地不等的勞務發票稅金(雖然勞務發票稅金的法定稅率是5%,但因為是地稅,所以各地執行的實際稅率都不一樣)作為支付佣金成本,但不管那種作法,最後都隱藏一定的會計、稅務或法律的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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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對不得不支付的佣金,最恰當的途徑是利用權利金匯出、境外佣金匯出(大陸法律允許支付境外佣金,且有明佣及暗佣的不同比率規定)或諮詢服務費匯出等合法理由,在完稅後將資金匯往境外,簡單說就是將以前設在大陸境內小金庫,透過合法納稅及外匯匯出途徑轉設在大陸境外(OBU),然後再從境外帳戶匯回大陸某個人帳戶中,再由該帳戶轉支付給原要支付佣金的對象,甚至也可以從境外帳戶就直接支付到原要支付佣金對象帳戶中,更安全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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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雖然權利金匯出會有14.5%的納稅成本(其中5%的營業稅可以爭取退稅),諮詢服務費匯出也有8.3%的匯出成本,但與開具勞務發票也要繳稅比較起來,不管從法律或會計甚至是內部核算上來看,先將資金完稅後匯出境外,再匯回大陸境內,都是比較實際可行而且合法安全的佣金支付方式。(本文發自上海,作者今、明兩天分別在無錫、上海,10月4日在台北,為非財務背景台籍主管舉辦八大帳務處理觀念講座,讀者可上網www.mychinabusiness.com,或電洽02-87331492轉155或112報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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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27/經濟日報/A6版/兩岸財務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