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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每週三 兩岸財務長版“大陸 • 現場 • 對策”
 
 
 
改變投資結構 面對新稅法
2007年11月28日
 
 
   單從明年新稅法的條文框框中,尋找對自己最有利的稅務對策,不僅只能達到初步成效,也不可能從根本解決企業稅務風險,或進一步爭取更大稅收利益。對台商來說,最好的作法是,改變在大陸境內的投資結構,而不是在法條規定中打轉。
 
   舉例來說,台商透過物流園區交易,為了簡化物流、錢流、發票流的作業程序,往往境外交易方都是透過自己所設立的單一境外公司交易。也就是說,當稅務局到台商的公司查帳時,不管是財務帳上,或是收匯核銷記錄上,都只有單一客戶,也是標準的關係人交易行為。這不僅牽涉到移轉定價、隱藏利潤等敏感問題,也會是明年新稅法要求稅務局查稅的重點。
 
   但隨著各地允許在物流園區內設立外商獨資貿易公司(包含蘇州物流園區,也已在今年8月開放外商設立獨資貿易公司),台商只要以大陸境內工廠名義,直接轉投資100%設立一家物流園區內的貿易公司(也就是成立一家大陸境內的子公司),再以這家貿易公司取代過去的單一境外公司。由於母子公司間不視為關係人交易,上述移轉定價的稅務風險自然完全消除。
  
   類似透過調整投資結構,爭取稅收利益的實例還有很多。另一種作法是合併。合併之所以有利於稅務規劃,是因為合併後的存續企業,可以依合併前企業各自的稅率或稅收優惠條件納稅,也就是一般通稱的「分帳」原則。
 
   如果沒有任何優惠條件的企業,去合併一個低稅率(須在新稅法五年過渡期內還有效的稅率)或仍有優惠待遇的企業,則因將部份利潤交由被合併公司納稅,自然可以比全部是自己納稅要來得划算。
 
   另一方面,企業虧損可以進行五年彌補,也是鼓勵台商從事合併的另一個誘因。
 
   在不考慮銀行貸款、上市公司報表,或是只單純合併同集團內關係企業的情況下,合併一家虧損的企業,依新稅法規定,先前還未彌補完的虧損,可以由合併後的企業在剩餘年限內繼續彌補。關鍵是,依然要遵循上述分帳原則。如此一來,達到節稅目的就不足為奇。這正是近來許多企業熱中合併虧損企業的原因。
 
   但有兩點要注意,一是「分帳」的規劃須在合併前就進行,而且是財務問題,不是法律程序問題;其次是收購虧損企業股權,只能在長期投資下認列收購起算日後的虧損,不能用來彌補被收購公司過去的虧損,和合併彌補虧損是完全不同的財務認定。
 
   值的一提的是,很多台商誤以為合併等同於清算未存續的企業。其實,對未存續的企業來說,合併只是工商主體資格的消滅,其他稅務或是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則仍由存續公司延續下去。特別是合併所涉及的土地、房產移轉等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皆不須再繳稅。
 
   如果合併方是鼓勵類,則可以把被合併方的免稅額度結轉過來,監管設備也可直接結轉不需再補交進口環節的關稅和增值稅。萬一合併的是同一集團內原本就有交易的關係企業,則還可以再節省之前因交易所產生的增值稅或營業稅等流轉稅。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 www.myChinaBusiness.com)【2007-11-28/經濟日報/A6版/兩岸財務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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