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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法下的經濟補償金
2007年11月7日
 
 
   新勞動合同法中,「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的最大區別,在於公司到底有沒有在勞動人事管理上犯錯。所謂的「犯錯」,最常見是企業未繳足社保、超時加班,或是未發足員工加班費等,如果是因公司不對而支付員工的部分,便稱為「賠償金」;反之,公司沒有任何過錯,只是依法進行的補償,便稱為「經濟補償金」。
 
   明年起,在新勞動合同法框架下,台商應以下四種情況將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分別是1、勞動合同期滿不再續簽;2、公司主動辭退員工(員工沒有犯錯);3、因某些非公司願意的的客觀因素,像是員工患病、工傷或員工經培訓、輪崗後仍無法勝任工作;4、員工因上述公司有錯前題下,主動提出離職要求(員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
 
   其中第一點的勞動合同期滿不再續簽,未來也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與現行勞動人事法律大不相同,這表示台商未來無法再藉由勞動合同期滿為由辭退員工,如果勞動合同期滿不再續簽合同,企業也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另外是最後一點,因公司有管理上的過錯,造成員工辭職,也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可以預見,未來很可能員工是自己要跳槽到其他企業,卻說成是公司沒有幫自己繳足社保金,或因公司有任何未遵守法律規定的地方,來作為自己要離職的理由,以獲得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是依員工在公司工作的「年資」及「月薪資」兩項標準進行計算,工作每滿一年或超過六個月但未滿一年情況下,支付一個月月薪;不滿六個月支付半個月月薪。
 
   新勞動合同法對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也有保護政策,就是常說的「雙封頂」政策。經濟補償金首先的封頂,是指員工薪資高於當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三倍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最高標準便是月平均工資的三倍,不是員工實際領到的全部薪資;其次的封頂是當員工薪資高於當地月平均工資三倍時,領取的經濟補償金最高上限為12年基數,其他薪資低於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員工,領取經濟補償金則沒有年限上的上限限制。
 
   最後有三項關於經濟補償金的重點值得台商留意,一是月薪的定義,月薪必須包含基本工資、津貼、獎金、福利、加班費、業務提成等內容,且是以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月薪計算標準。
 
   二是領取經濟補償金前提,是要完成員工手冊或規章制度所要求的交接程序,否則企業有權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三是以下幾種情況,台商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分別是合同到期員工不主動續簽、員工主動辭職、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規章制度所要求的錄用條件、違反員工手冊或規章制度內容、失職或觸法造成公司損失、兼職影響工作且經公司要求拒絕改正、隱瞞個人情況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及非全日制(小時計酬或兼職)人員。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 www.myChinaBusiness.com)【2007-11-7/經濟日報/A6版/兩岸財務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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