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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日報》每週三 兩岸財務長版“大陸 • 現場 • 對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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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所得稅法細則三大重點 |
2007年1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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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涉及中央行政部門間的職權劃分,或地方經濟發展的敏感考量,新所得稅法細則對某些規定保留了彈性及日後解釋的空間,雖然「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已公布,但在許多方面仍未解答外界的疑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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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利潤匯出所得稅的稅率,已由原先猜測的20%降為10%,但對台商關心該將境外控股公司遷往何地,才能獲得最大稅收利益,在細則中找不到答案。也就是台商最常被建議將境外母公司設在香港,就可以只繳納5%最低稅率的說法,此次公布的細則中並未見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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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有,深圳、廈門、珠海、汕頭、海南、上海浦東,甚至高新技術開發區中的高新技術企業,過去企業所得稅稅率只有15%,2008年起的五年內要如何過渡到25%也沒有交代;像是取得省級或直轄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台商,也不見得以後就能享受15%企業所得稅稅率,細則第93條所謂「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及新版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也得再經跨部會協商後才能再出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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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先進技術型企業的台商,兩免六減半若還未享受完畢,明年起該如何計算?或是出口金額占總營業額70%以上的出口型企業,明年還有沒有半稅?盈餘轉投資退稅、購買國產設備抵稅、追加投資重新享受兩免三減半、分公司與母公司所得稅繳納地點的原則,此次細則中都未做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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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未提供許多明確的答案外,新頒細則還有兩大重點值得台商注意: |
| 一、 新的優惠政策領域 |
| 1.高新技術 |
| 台商應留意2000年公布的「國家火炬計劃重點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管理辦法」,除因牽涉到高新技術企業影響15%的稅率認定外,高品(高新技術產品)與高企(高新技術企業)還會影響研究開發費稅前加計50%抵扣的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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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環保節能 |
| 明年起台商只要是購買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三方面設備,符合官方要求的目錄範圍內,所花費設備金額的10%,可直接抵減當年度應納稅額,抵扣不完的部分可以留待往後五年繼續抵減;如果是生產環保節能設備或提供環保節能服務的企業,從開第一張發票年度起,可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的優惠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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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農業 |
| 從事種花、種茶、養殖業等行業的企業所得稅可以減半徵收,符合官方要求的農林漁牧四大行業甚至有可能完全免繳企業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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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稅前扣除及財務核算 |
| 新稅法細則將電子設備由過去的5年折舊,改為3年折舊外,業務招待費(交際應酬費)也由過去1,500萬元年營業額以下不得超過千分之五、1,500萬元以上不得超過千分之三的規定,改為按實際發生額的60%列帳,但稅前列支上限為年營業額的千分之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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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有職工教育經費由過去工資總額1.5%調升至2.5%允許稅前列支,及內銷型台商最關心的廣告費,稅前認列由過去的實報實銷,改為不得超過當年度營業額的15%,但超過部分可以在以後年度繼續認列入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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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自上海,網址 www.myChinaBusiness.com)【2007-12-12/經濟日報/A6版/兩岸財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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