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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日報》每週三 兩岸財務長版“大陸 • 現場 • 對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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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稅法下關聯交易風險 |
2007年1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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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商面對新企業所得稅法時,都將注意力放在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消失、優惠政策過渡、稅率變化,或是利潤匯出預提所得稅等議題上,忽略了另一個和企業所得稅息息相關的難題———關聯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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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商的關聯交易,多是依賴稅務局主觀判斷,或是稅務局要求進行預約定價談判作為處理結果,在新稅法實施細則中,不但以大量篇幅細化關聯交易的判斷標準,還對企業被判定因關聯交易導致稅收損失,要如何處罰,都以詳細的數字量化。例如企業因關聯交易被稅務局要求補稅,除了補稅款外,還要根據補稅期間的銀行貸款利率再加上5%,作為繳納補稅款的利息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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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部分因關聯交易補稅款導致的利息支出,還不得作為財務費用在稅前列支,新稅法還規定稅務局在查核關聯交易時,可以回頭查企業過去十年的帳,對長期透過移轉定價,將利潤留在海外的台商來說,明年起因關聯交易所產生的稅務風險,將不亞於現在海關環節中的各項稅收難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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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聯交易根據關聯方所在地應分為境內關聯交易與境外關聯交易兩種。境內關聯交易是指交易雙方都在大陸境內,是兩個大陸關聯方間的交易行為,許多台商以為只要交易對方的股東,或法人代表與自己公司不一樣,就可以避免關聯交易的嫌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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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務中,股東或法人代表的身分,只是眾多關聯方定義的其中一項。最多判定為關聯交易的情況,是採購或銷售金額與特定對象往來比例過大,利潤有明顯傾斜至另一方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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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是境外關聯交易,台商發生最多的情況是與境外公司或台灣母公司往來比重過大,加上台商都是內銷產品毛利率高於外銷產品毛利率,更使大陸稅務局判定台商想透過關聯交易將利潤滯留海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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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聯交易與移轉定價相隨而生,移轉定價又與隱藏利潤牽連在一起,如何降低被稅務局認定為關聯交易的機率,便成為降低因移轉定價被要求補稅的唯一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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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降低被認定為關聯交易的機率,首先是調整控股結構,在母子公司交易對母公司不視為關聯交易的前題下,將交易的對方控股成為自己的子公司,是解決被認定為關聯交易的最好方法,不只是大陸境內公司控股大陸境內公司,就是大陸境內公司控股境外公司,也可以透過外經貿主管機關及外匯管理局審批完成控股目的。其次要合理安排交易結構,向稅務局證明海外境外公司是用來作為國際貿易環節中代收代付的資金管道,自己並未隱藏利潤在海外,其中最有力的證明是訂單、出口專用發票與收匯核銷單上的價格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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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有必要,還可舉證海外OBU帳戶銀行對帳單中的金流情況,證明境外公司真的未隱藏利潤,有點類似海關查廠時,會要求手冊帳、財務帳及倉庫帳三者一致的情況。平常上述資料的準備齊全與否,會直接影響到稅務局對企業關聯交易的最後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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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自上海,網址 www.myChinaBusiness.com)【2007-12-19/經濟日報/A6版/兩岸財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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