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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日報》每週三 兩岸財務長版“大陸 • 現場 • 對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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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 明年稅務規劃分析 |
2007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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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管是3月16日公布的新企業所得稅法,或12月11日公布的新稅法實施細則,至今仍有許多未解釋清楚的問題。舉例來說,到底10%利潤匯出所得稅,課稅依據是按匯出利潤的時間點,只要在2008年後匯出利潤就要課稅?還是根據利潤產生的時間點,就是2008年新稅法生效後所產生的利潤,匯出時才要課徵利潤匯出所得稅?法規中並沒有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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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台商不匯出過去的累積利潤,而以銀行定存方式放在大陸境內,一來人民幣升值幅度一年內應該會落在5%到10%幅度間,且人民幣定存利率與境外美元定存利率相比,也會高出3%到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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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算2008年前的利潤,在2008年後匯出要繳稅,但綜合人民幣匯差及利差考量,真的繳了10%的稅金後,也還是划算;而且2008年前的利潤可以存在大陸境內不只一年,台商可以直到人民幣不再升值了再把利潤匯出,自然可賺更多匯差,何況不見得針對2008年前的利潤就會課徵利潤匯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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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新稅法官方未明確部分,台商不該只以節稅為唯一考量,還有匯率、利率等因素都要考慮進去,甚至在合法的最大利益考量下,適度冒險都是必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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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似情況在2008年生效的新稅法中不勝枚舉,設立香港公司是另一個例子,利用設立香港公司取代原先控股公司,達到只要繳5%利潤匯出所得稅的目的,也存在很多法律法規不明確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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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大陸稅務局對台灣居民所設立的香港公司,是不是就一定視為可以享受5%利潤匯出所得稅的待遇,實際執行上必定存在地區和人為主觀判斷的差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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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月1日起,香港與大陸簽定的「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規定中特別強調,如果大陸稅務局無法確定香港投資方是否符合適用5%的利潤匯出所得稅時,可以由大陸稅務局開具「關於請香港特別行政區稅務主管當局出具居民身份證明的函」,如果台商最後可以拿到由香港稅務局針對所設立的香港公司,出具香港居民身分證明(法人居民),大陸稅務局必定也會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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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香港公司要被認定為香港居民的條件,是「實際管理」或「控制中心」必須在香港,但何謂實際管理?何謂控制中心?法規中沒有明確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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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商如果透過香港公司控股每年可節省5%的利潤匯出所得稅,大於在香港設立辦公室並僱用幾個香港員工的成本,滿足「實際管理」與「控制中心」的最起碼要求,那設立香港公司取代原境外控股公司還是很有價值,何況不見得每個台資企業所在地的稅務局,一定都會要求開具上述的香港居民身分證明。所以回到本文一開始,利潤不該急著匯出的邏輯相同,設立香港公司是該做的適度冒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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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要注意,香港公司的營業執照不該是唯一重點,關鍵是設立的香港公司要能很快地開立銀行帳戶,並能出具銀行資信證明,如此才能執行後續在大陸外經貿主管機關,工商局、外匯管理局等單位辦理的「投資者變更」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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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商如何區別「股權轉讓」與「投資者變更」,如何完成將原境外控股公司轉成香港公司的法律手續,不要衍生在大陸的其他「稅」、「費」問題,這些都比設立香港公司更為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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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自上海,網址 www.myChinaBusiness.com)【2007-12-26/經濟日報/A6版/兩岸財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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