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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日報》每週三 兩岸財務長版“大陸 • 現場 • 對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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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上市影響大陸人力資源 |
2007年6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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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給員工股票,利用股票留住員工,是台商尋求永續經營,規劃台灣公司在台灣股票上市的主要原因。但到了大陸,員工持股問題卻變成在大陸股票掛牌的最大缺點,不管是上市前的員工持股,或是上市後的員工配股,現行大陸法律法規中都找不到相關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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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證監會實施的「高管激勵制度」,常被外界拿來與台灣上市公司行之有年的員工配股機制混為一談;這兩者存在極大差異,首先是實施對象不同,前者只針對「高級管理人員」才有資格納入激勵範圍,除董事長、總經理、財務長、董事會秘書為傳統高管定義外,董事會有權在高管激勵制度中認定高管的最終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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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實施員工配股的對象,常是根據特定年資、職等職級或滿足其他條件後的全部員工,沒有只針對高級管理人員的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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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一個差異在於取得股票的方式不同,大陸的高管激勵制度是以「期權」方式,讓高管以優惠條件取得股票,而台灣除期權外,多由公司以贈與,也就是以類似薪資的方式直接發給員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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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大陸的高管激勵制度必須先進行承諾,也就是要向社會大眾及證監會承諾,得達到承諾的業績或利潤,或是維持一定的成長率,來作為高管層執行激勵制度的先決條件,台灣則不同,是根據已發生的經營情況來作為配股的計算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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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行法律法規無法滿足台商在大陸A股掛牌時,利用股票留住員工的目的,但透過發起人結構的設計,在不違反改制及上市規定下,還是可以達到類似目的。所謂發起人結構設計,就是讓員工在改制(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前,就成為發起人(原始股東),根據2006年的新公司法規定,台商只要連續三年獲利,且境內發起人的數目大於或等於境外發起人,不論個別發起人持股比例高低,都可以進行改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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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務中常見由台籍或外籍員工成立境外公司作為境外發起人之一,大陸籍員工成立內資投資公司,或其他性質的內資企業作為境內發起人,以控股極小比例公司股權的方式,先成為中外合資公司後,再進行改制,這種作法只要在招股說明書中如實揭露,並不會構成關係人或其他審批上的疑慮,但還是兩個重點值得台商留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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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鎖定期:雖說A股上市小股東,只需承諾上市12個月內不得出售股票,但只要是高管所持有的股票,不管持股比例多少,都與大股東相同須承諾上市後36個月內不得出售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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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司設立型態:員工設立的境外公司發起人,註冊所在地不拘,主要是考慮境外公司所在地,與大陸有無簽定雙重租稅優惠協定,及最終的協議稅率是多少?如果是大陸員工設立的境內公司,要考慮註冊資本問題,內資投資公司的註冊資本最起碼要求人民幣1,000萬元,不少員工最後選擇成立註冊資本人民幣10萬元的內資諮詢公司作為發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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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自北京,網址 www.myChinaBusiness.com)【2007-6-6/經濟日報/A6版/兩岸財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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