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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日報》每週三 兩岸財務長版“大陸 • 現場 • 對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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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結構新變化 |
2007年8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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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去,台商在大陸設立一家以上的公司,都是以境外公司(BVI、薩摩亞、開曼等)作為母公司,來控股大陸境內眾多關係企業股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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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種規劃有時代背景,首先是2006年1月1日前的公司法,對大陸境內法人再轉投資其他企業,有不得超過淨資產50%上限的規定,使台商以大陸公司作為境內控股公司的規劃不切實際;其次,在2008年1月1日兩稅合一實施前,內外資企業所得稅並未併軌,外資企業(包含中外合資企業)可享受較內資企業優惠的稅收待遇,從境外進入大陸投資,可以取得外資身分,可以享受外資各種優惠條件,台商很自然地都以境外公司作為控股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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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新公司法取消大陸法人轉投資其他企業的淨資產比例限制,連資金來源也放鬆標準,現在連借來的錢都可以作為投資用途,也就是借款可以作為被投資公司的註冊資本進行驗資,使台商以大陸公司作為控股公司的障礙消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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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投審會對台灣公司投資大陸有不得超過淨值40%上限,或台灣個人不得超過新台幣
8,000萬元的規定,因為大陸子公司再轉投資其他企業,台灣法律並不干涉,台商為了符合台灣法律,才紛紛以大陸公司作為控股方轉投資其他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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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轉投資大陸境內另一個公司,會以大陸法人作為母公司外,台商赴全世界任何地方投資,現在也很流行以在大陸設立的企業作為控股公司進行對外投資。一來是大陸與許多國家簽有雙邊租稅協定,可以避免被重覆課稅,更重要的是人民幣升值問題,因為人民幣升值,使台商從大陸赴境外投資,比從其他境外地方投資都更划得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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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管怎麼說,台商的控股結構都是早期規劃,這麼多年後,大陸法律及經濟環境有了大幅變化,是不是要修改控股結構?台商可從以下幾個層面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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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雖然兩稅合一實施細則未出,今後外商投資企業要匯出利潤,境外母公司要根據所在地政府與大陸官方簽訂的租稅協定,來繳納預提所得稅外,還要留意如果是境內外資企業轉投資其他境內的企業,稅後利潤匯回境內母公司時,不需要再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就是以境內法人控股其他企業時,不會被雙重課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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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台商盈餘轉投資時,由於盈餘屬於境外股東,盈餘轉投資後的股東自然還是原境外母公司,只是少了一個盈餘分配到境外再匯入境內,也就是資金到位的外匯手續而已,但如果是轉投資,指的是企業拿自有資金,包含舉債借來的錢,去轉投資其他公司,此時母公司還是原境內法人,但為了取得退稅,有不少企業先盈餘轉增資原企業,取得退稅後再轉投資其他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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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控股是解決大陸上市有關同業競爭及關聯交易的最佳手段,只要股權超過51%就可以形成母子公司,這對在大陸擁有一家以上公司的台商來說,如果產品、客戶都相同情況下,把控股結構由境外移至境內,也就是由一家在大陸的公司控股其他關係企業,是以上市為主要目的台商,在進行控股結構重整時的必要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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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自上海,網址 www.myChinaBusiness.com)【2007-8-1/經濟日報/A6版/兩岸財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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