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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日報》每週三 兩岸財務長版“大陸 • 現場 • 對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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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控內稽 防經濟犯罪 |
2007年9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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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分支機構或子公司來說,台灣地小好管,大陸不只地大難管,省市間還存在法律或稅務等實務落差。很多台商以在台灣管理一家公司的經驗,去大陸管理好幾家跨省市的公司主體時,衍生出鞭長莫及的法律風險,特別是經濟犯罪一類的問題,常是出了事後,總公司才知道嚴重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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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不當或員工個人行為所造成的經濟犯罪,會拖累公司掉入「單位犯罪」或台籍主管「個人犯罪」的法律泥淖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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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務中常見的經濟犯罪包含貪汙、受賄、虛假出資、抽逃註冊資本、提供虛假財務報表、銷毀隱匿財務資料、非法經營同類業務(在外開設相同行業公司,再與工作單位往來,謀取個人利益)、為親友非法謀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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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犯罪大都是台商自己財務管理不當或內控內稽不嚴造成,如果台商的總公司在台灣,或在大陸設有多家跨省市的法人主體,如何強化企業內控內稽,提高財務中控執行力度,是防止台商被牽連經濟犯罪的唯一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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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授權管理 |
| 台商要先明確內部授權機制,要以請款金額來落實不同層級不同權限的要求。舉例來說,商業賄賂的單位犯罪認定金額為人民幣20萬元,換句話說,20萬元便是權限上非常重要的界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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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經濟犯罪都是因財務上過度授權,不將法律風險放在首要考量位置,導致最後失控局面。只要嚴格執行內部權限規定,不管是暫支或動用特定金額資金,必須經一定程序及特定層級核准後及才能支付,必會讓經濟犯罪機率減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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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帳戶管理 |
| 將分支機構的銀行帳戶以收入帳戶(只進不出)和費用帳戶(只出不進)區分管理,也就是業務收入是一個帳戶,分支機構收到業務進帳後,100%都匯往總部帳戶或只有總部才能動用收入帳戶中的資金;同時,分支機構所需的日常開支,統一由總部視預算情況撥款,有特別支出需要,再申請專款專用,帳戶區分管理會有助於授權管理的進一步落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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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ERP |
| 成功推動ERP的前提是公司財務制度都已落實,尤其是在倉庫、採購、銷售、成本、會計制度、報表體系等方面,都已按照制度規定做好每個步驟後,再輔以ERP的電腦系統管理,會大大降低人為疏失及人謀不贓的機會。台商在大陸擁有多家公司時,有效的ERP系統是執行內控內稽不可或缺的關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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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岸法律存在極大落差,派駐大陸的台籍主管,常習慣以台灣思維去理解大陸法律,就像之前專欄所分析,單是商業賄賂,兩岸就有截然不同的認知。很多台籍主管在大陸明明是為了公司好,想為公司拓展業務或爭取效益,最後卻害了公司,這都是對大陸法律的基本理解不足。完善的內控內稽,還需要正確法律意識與法律風險概念,才能降低在大陸的經濟犯罪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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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自北京,網址 www.myChinaBusiness.com)【2007-9-5/經濟日報/A6版/兩岸財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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