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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日報》每週三 兩岸財務長版“大陸 • 現場 • 對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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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攻內銷的法律風險 |
2008年4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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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統上,大部份台商都是在大陸生產產品後,透過出口賺取加工利潤,這樣的獲利模式最近已無法符合官方不再鼓勵出口的政策,加上人民幣升值、勞動力、土地等生產要素成本不斷上漲,使台商不得不改變過去的業務模式,轉攻大陸內銷市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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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是台商已經熟悉了國外客戶下單再出口的作法,要把市場從國外改為大陸境內,從美元收入改為人民幣收入,就算只單純將訂單客戶由歐美日等外商改為大陸民營或國營企業,內外銷的法律也都存在巨大差異,這些差異衍生出的風險是台商轉做內銷時必須留意的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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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是台商已經熟悉了國外客戶下單再出口的作法,要把市場從國外改為大陸境內,從美元收入改為人民幣收入,就算只單純將訂單客戶由歐美日等外商改為大陸民營或國營企業,內外銷的法律也都存在巨大差異,這些差異衍生出的風險是台商轉做內銷時必須留意的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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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台商是乙,實務中常發生甲下單給乙,但甲要求將貨物交給丙,甚至由丁付錢給乙,或是發票開戊的抬頭,這種「物、錢、發票、合同」不一致的行為,很容易被認定為「虛開增值稅發票」,由於增值稅是國稅,虛開增值稅發票有可能被認定為刑事責任,存在極大法律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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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外銷則不同,國際貿易間常有代收代付的行為,甚至跨國公司會因為資金調度原因,造成台商從大陸發貨到美國,最後卻由新加坡帳戶支付貨款到大陸的作法。因大陸的外匯核銷管理,並不要求出貨對象與匯款至大陸收匯核銷的對象一致,外銷過程中,甲從國外下單給大陸的乙,乙發貨給境外的丙,再由境外的丁付錢給乙進行外匯核銷,最後乙的出口專用發票開立丙的抬頭,這種例子實務中很常發生,且國外客戶下單通常沒有書面合同,都是透過電腦中的供應鍊系統下單,台商從事外銷時,「物、錢、發票」不一致的情況十分常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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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似上述內外銷所產生的法律差異還有很多,佣金也是其中之一,台商在大陸從事內銷支付佣金必須非常小心,因為「佣金」很容易被認定為「回扣」,回扣不但違法,萬一佣金是直接支付給採購方,或是支付給採購方中的個人,都可能形成商業賄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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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業賄賂也是極大的法律風險,內銷過程中的合法佣金,是必須是支付給第三方,且要開具發票(5%營業稅)入帳才能稅前列支;但外銷不同,大陸法律明文允許企業產品出口後,支付海外企業佣金,過去的法律甚至明文允許「暗佣」(沒有簽訂佣金合同)的存在,只是允許支付暗佣的比例要比「明佣」比例低一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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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台商要支付海外佣金並不難,只要簽好佣金合同,把握單筆佣金金額不超過交易金額的10%或10萬美金以下,除了是零稅率的好處外,銀行也可以很快進行結匯後匯往境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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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自上海,網址 www.myChinaBusiness.com)【2008-4-16/經濟日報/A6版/兩岸財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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