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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日報》每週三 兩岸財務長版“大陸 • 現場 • 對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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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實施條例新解 |
2008年5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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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陸上周公布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還只是「徵求意見稿」,並未形成最終法律條文,台商不必急著修改現行內部勞動人事管理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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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並非由大陸主管勞工問題的「勞動保障部」出面公布,而是由更高層的「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掛名主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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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外界批評已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權益過度傾斜,對經濟產生不好的後果,反而讓更多勞工失業,使保障勞工的原意大打折扣。因此,由更高層官方介入勞動人事法律的制定,可看出大陸官方要對之前的勞動人事法律進行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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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論如何,從「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到這次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來看,只要有勞動人事新法公布,幾乎就會引起勞資雙方兩極化意見。這次徵求意見稿要落實到最終法律版本,勢必要經一番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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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有此次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更多是為了平衡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也是要修正之前過度傾斜於勞方的立場,甚至是糾正勞方誤以為勞動合同法就是只保障勞工權益的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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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舉例來說,勞方常誤以為「無固定期限」就是終身聘用的鐵飯碗制度,徵求意見稿特別在第28條中,列明14種情況下允許資方與勞方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還有在第29條中,也寫明五種情況下,無固定期限合同是可以自然終止。這些內容都已包含在「勞動合同法」中,只是勞方未正確解讀勞動合同法,加上過度膨脹勞方的法律權力,造成許多不必要的勞動爭議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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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勞動合同法與此次徵求意見稿間的差異,可看出大陸勞動人事法律將有一些調整: |
| 1、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
| 對那些已達到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員工,資方「應當」與員工簽定無固定期限合同,也就是說該簽無固定期合同而沒簽,不管任何理由都是資方的責任;此次徵求意見稿把資方的責任弱化,改為先得由員工「提出」要求,資方才需要與勞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如此一來對那些比較不懂得自我保權的員工來說,等於給了資方一個鑽法律漏洞的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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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離職前的脫密期 |
| 勞動合同法對離職前的脫密期並沒有規定,此次徵求意見稿明確指出,資方有權在勞動合同中要求那些需保守商業秘密的員工,須在離職前一定時間內通知資方,好讓資方可以調動其工作崗位,淡化員工離職後因掌握公司機密所可能的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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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試用期的工資 |
| 有關試用期薪資,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能低於公司內相同崗位的薪資,或是勞動合同約定薪資的80%,徵求意見稿中保留後者,但前者改為不能低於相同崗位薪資的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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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 |
| 如果資方不合法辭退員工,按勞動合同法規定要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金,但並未說明付了賠償金還要不要再支付經濟補償金?徵求意見稿清楚指出只要支付賠償金就不需要再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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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自上海,網址 www.myChinaBusiness.com)【2008-5-14/經濟日報/A6版/兩岸財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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