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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日報》每週三 兩岸財務長版“大陸 • 現場 • 對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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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對外投資的外匯分析 |
2008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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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外投資」專指以大陸境內法人為母公司,向境外投資設立子公司的股權模式。台商在大陸設立的企業雖然名義上稱為「外商投資企業」,但法律地位上與一般民營企業相同,都屬於中國法人的範圍。所以,在大陸的台資企業赴境外投資,自然必須遵守商務部、外匯管理局、稅務局及工商局等有關單位涉及「對外投資」的所有法律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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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大陸對外投資的法律法規,如果只以投資地點來加以區分,唯獨對赴台灣投資沒有詳細規定。也就是說,現階段台商想從在大陸的台資企業為主體,回台灣投資設立子公司,或是參股、併購在台灣的企業,除了台灣政府還未公布開放陸資規定外,大陸官方對中國法人投資台灣的法律法規一樣還未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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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得一提的是,由於大陸仍是外匯管制國家,所以大陸居民個人赴境外投資,與企業相同,都要經商務部審批同意,實務中很多大陸居民持大陸護照直接設立境外公司,再以境外公司名義開立OBU帳戶,或轉回大陸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嚴格說,在大陸法律上都不被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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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資企業要從大陸赴境外投資,最麻煩的步驟不是在商務部或省級外經貿主管機關,因為商務部所管轄的外經貿系統,是大陸官方中最支持企業赴境外投資的單位,事實上,外匯管理局才是赴境外投資過程中要求最嚴格的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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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舉例來說,各地外經貿主管機關並未限制台資企業直接赴境外投資維京群島
(BVI)、薩摩亞、模里西斯等地的境外公司,但外匯管理局目前除了允許企業直接赴香港投資,也就是直接設立香港子公司外,對其他第三地境外公司都以外匯監管不易為理由,不同意從大陸直接投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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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也因為大陸對外投資的外匯管理嚴格,手續耗時耗力,再加上人民幣貸款利率高於境外美元利率,使很多台資企業不願意在大陸境內舉債向境外投資,而是利用控股結構的規劃,改在境外融資後再進行投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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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甲台資企業想收購位於泰國的乙公司,雖然甲可以直接在大陸辦理對外投資,也就是直接以甲去控股乙,則勢必要經過許多工商手續及外匯上的繁文縟節,但如果改為甲先申請在香港設立子公司A,由A向境外銀行融資後,以A
的名義進到泰國收購乙,形成甲控股A,A再控股乙的三層投資架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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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種模式一來是整個赴境外投資的行為,與大陸境內外匯管制毫無關係,其次是在時間安排上將更有彈性,一個投資案常都要談判或評估很長時間,如果甲可以先辦好投資A子公司的架構,行成甲在香港有個子公司,等待與乙的投資關係確定後,在香港辦理A投資控股乙的手續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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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也如前面所說,因為境外銀行的融資成本還低於大陸境內銀行,所以唯有在甲和乙之間插入香港公司A,才能實現在境外融資後直接投資境外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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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自北京,網址 www.myChinaBusiness.com)【2008-6-25/經濟日報/A6版/兩岸財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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