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經濟日報》每週三 兩岸財務長版“大陸 • 現場 • 對策” |
| |
| |
| |
製造業轉型法律分析 |
2008年6月4日 |
| |
| |
| 台商在大陸要從工廠轉型從事其他業務領域,或要將生產製造與其他行業混業經營,都必須先克服其中涉及的法律或稅務問題,尤其大陸官方對經營範圍有所謂「主營」與「兼營」的區別,必須特別注意。 |
| |
| 舉例來說,很多工廠除了自產產品,因有銷售的需要,還必須介入通路經營(店鋪、賣場、專櫃等),導致在自己生產的產品,還要再搭配其他工廠產品一起銷售,才能滿足市場對產品多樣性的要求,這種模式便是典型「生產」與「貿易零售」混合經營的代表。 |
| |
| 在新版企業所得稅法未實施前,生產性行業除了可享受企業所得稅的減免優惠政策,連稅率都比一般服務貿易業低,迫使工廠必須遵守「兼營」不可超過「主營」的規定,因為一旦貿易零售的營業額超過自產產品的營業額,那工廠企業所得稅的納稅將改為比照服務貿易業的納稅規定,也就是工廠將喪失生產性行業所有的稅收優惠政策。 |
| |
|
| 但新企業所得稅法生效後,除外商製造業不再有特殊優惠政策,連生產性行業與服務貿易業的稅收政策也完全一致。也就是說,過去「主營」與「兼營」會造成納稅差異的顧慮已完全消失,不管從工商局主管的「經營範圍」角度來看,還是稅務局主管的「企業所得稅」角度來看,都為大陸台商創造混業經營的有利條件,這也是為什麼當官方允許外商工廠增加貿易經營範圍,以及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後,大陸台資廠紛紛增加貿易批發或零售開店業務比重的原因。 |
| |
| 之前專欄曾分析的海關新法,也就是保稅料件外發加工的新規定,同樣為台商工廠在大陸轉型為貿易商提供有利條件。根據新規定,以後保稅料件外發加工不再受限於「非主要工序」的限制,也就是保稅料件在海關監管下,將允許全製程委外加工。 |
| |
| 不僅如此,委外加工後的成品,殘次品或廢料都不需要再運回委託方進行核銷(實務中各地海關執行步調不一)。所以,在蘇州的台資工廠(甲),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深圳的被委託工廠(乙)申請保稅料件進口,保稅料件可以直接運抵深圳工廠(乙),不需經蘇州委託方(甲),等產品製成,又可直接由深圳裝船出口運給國外客戶,過程中蘇州台商(甲)只負責業務開發、採購下單、品質控制及後續的售後服務,而深圳的(乙)工廠則專門從事生產。 |
| |
| 換句話說,只要(甲)工廠能找到具產量和品質符合要求的衛星工廠可以接受委託,那(甲)便不需再擴大產能或購建廠房,反而可以轉型為專注業務開發、產品研究、市場行銷等「軟」性高附加價值工作。 |
| |
| 不只如此,貿易公司與生產工廠的分界也越來越模糊,原先受制於法律法規而無法將保稅料件外發加工的工廠,都應該減少生產功能,增加研發或業務層面的定位。畢竟大陸已不再是工廠的天堂,依賴過多的生產要素,將一步步導致台商在大陸的競爭力下降,充分利用大陸新法給予的轉型機會,才是台商追求在大陸投資最大利益的唯一途徑。 |
| |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 www.myChinaBusiness.com)【2008-6-4/經濟日報/A6版/兩岸財務長】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