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經濟日報》每週三 兩岸財務長版“大陸 • 現場 • 對策” |
| |
| |
| |
釐清中央與地方分權規則 |
2008年7月2日 |
| |
| |
| 大陸中央與地方在行政審批上有明顯的分權,舉例來說,剛開放設立外商獨資貿易公司,或外資工廠允許增加貿易經營範圍時,都是由北京商務部審批,直到2006年才將審批權力下放到省級外經貿主管機關,另外,最近剛公布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最終有權認定的官方部門不在北京,而是由地方省級的科學委員會、財政局、稅務局三者聯合審批。 |
| |
| 但某些特定企業要申請鼓勵類免稅額度,或是申請改制(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審批權力則都是在商務部,地方外經貿主管機關無權決定;甚至是申請A股上市前的立項募集資金用途審查,也是依募集資金大小來決定審批機關的層級,募集資金在3,000萬美元以下,地方縣級市或地級市發改委就可以審批;3,000萬美元到1億美元間,則須到省級發改委;1億美元以上的立項則須取得北京國家發改委的批文。 |
| |
| 除此之外,財政或稅務上,中央與地方的分權更為明顯。企業納稅不但分為國稅與地稅,落實到地方組織部門時,每個縣級市以上的地方政府也都設有國稅局與地稅局,像個人所得稅、營業稅等是由地稅局管轄;而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等則是國稅局負責。釐清中央與地方的權責,會有助於台商在爭取政府退稅、補貼或其它財政返還時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
| |
|
| 實務中,對台商有切身利益,常見且須釐清的中央或地方分權範圍如下: |
| 1、土地 |
| 很多台商在大陸購買土地時,都是先支付土地款項後,地方政府再依事前談好的金額退還給企業,形成最終購買土地合約上的金額,與實際支付金額不等的情形。不管從法律或財務帳務上,台商都該將土地購買後,地方政府退還款項的動作視為獨立事件,應該是一種地方政府單獨的財政補貼行為,與購買土地無關。因為購買土地牽涉到各級地方政府間與中央政府的拆帳關係,而地方政府退還企業的土地款,是地方政府自己財政口袋中的錢,兩者不該混為一談。 |
| |
| 2、財政補貼 |
| 其實針對不同目的,像是節能、環保等,中央都有撥款到地方財政局或專屬辦公室,獎勵符合國家政策的企業。問題是這些政策常常不透明,企業很難知道有哪些獎勵或補貼,例如,有些地方政府設有鼓勵改採節能燈泡的預算,或是燃料由石油改為天燃氣,地方政府也可進行補貼;另外類似上海有所謂「高新技術成果轉換」的獎勵,就是地方政府鼓勵企業從事科研的實例;其他還有補貼企業申請國家馳名商標,甚至是申請上市等,地方政府都設有獎金鼓勵企業。以昆山為例,上市過程中只要獲得商務部改制批文,便發給人民幣100萬元;證監會正式受理上市申請材料,再發給人民幣100萬元,通過證監會審查則發給人民幣300萬元。 |
| |
| 3、稅費 |
| 除了上面所提的國稅外,台商還負擔很多來自地方的稅費,像房產稅或個人所得稅等,因為地方的稅費,地方政府完全有權決定要如何徵收,不像國稅沒有商量餘地,有些台商甚至可以爭取到增值稅在地方留存的部分返還給企業。因此,台商應該把自己在大陸所承擔的稅費進行分析,找出哪些是可以再努力的部分,傾全力爭取。 |
| |
(本文發自北京,網址 www.myChinaBusiness.com)【2008-7-2/經濟日報/A6版/兩岸財務長】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