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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日報》每週三 兩岸財務長版“大陸 • 現場 • 對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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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併購間接取得資產分析 |
2008年7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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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在任何企業要在大陸上市,不管外資持股比例高低,都必須嚴格遵守「核准制」的程序要求,這是因為發改委從去年起,將外資企業上市立項的要求由「備案制」改為「核准制」,單從這點就可看出大陸官方對外資進入中國市場的戒心,另一方面,大陸主管外資的主要窗口「商務部」,也對外資進入大陸市場設下層層限制,特別對那些不以直接投資新設企業,而是以併購現有企業切入大陸市場的外商,商務部更是戒慎恐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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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資企業雖不見得會利用併購進入大陸市場,但透過併購企業股權間接取得土地、房產、通路,甚至是專業資質及特殊證照,卻是今年常見的發展策略。會造成這種併購熱潮有兩個背景因素,一是大陸土地指標不足,許多台商要不就買不到土地,要不就是土地使用強度的資金要求太高,透過股權併購方式間接取得土地,就不會面臨土地指標及土地投資強度上的問題;同時,另一個更現實的因素是今年大環境不是很好,許多企業由於撐不下去,紛紛選擇退出大陸市場,形成市場上有許多待價而沽的優質資產,透過併購股權可以買到物超所值的便宜資產,只要大環境持續惡化,併購的機會將越來越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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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務中台商透過併購想取得的資產還是以土地為主,在執行併購程序辦理股權轉讓前,最重要的還是先確認其間所可能衍生的稅費問題,因為被併購方資產所在地不同,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稅費,這也是常見兩方因未約定轉讓稅費由誰承擔,導致最後在交易價格上發生糾紛的原因所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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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被併購方股東是自然人,那對資產增值部份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如果股東不是自然人而是台商常見的境外公司,那麼稅種就由「個人所得稅」轉變為「預提所得稅」,稅率也由20%下降到10%;如果被併購方股東都不屬於上述兩者,而是一家境內的中國法人(國營企業、民營企業、台資企業都屬於中國法人),那麼出售資產的增值部份就按一般企業所得稅稅率25%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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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得一提的是,稅務局最近對因併購辦理股權轉讓所引發的印花稅(合同金額的0.05%)採從嚴審查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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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既然間接收購真正目的是為了取得資產,那就算進行了盡職調查,台商還是得留下三項法律伏筆以備不時之需,因為萬一日後發現資產真實性有問題,或是因「或有事項」未被告知導致訴訟甚至賠償,都可利用這三項法律步驟降低併購的風險:1、要求被併購方的關係企業在一定期限內承諾提供擔保,擔保之前所提供的資訊是完整而準確,否則必須承擔連帶賠償。2、留下一部分併購的尾款以作為潛在風險和或有債務的保證金。3、如果被併購方股東是台灣居民,則可以引進台灣法律進行更深層的法律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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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自北京,網址 www.myChinaBusiness.com)【2008-7-23/經濟日報/A6版/兩岸財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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