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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日報》每週三 兩岸財務長版“大陸 • 現場 • 對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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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新規 衝擊延期付匯 |
2008年8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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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雖然8月6日又公布了最新「外匯管理條例」,但都比不上之前專欄曾分析的兩項外匯新規對台商的影響。嚴格來說,貿易項下外債都須登記的要求,要遠比收匯後資金結匯的限制來的嚴重,因為實務中台商要做到出口前預收外匯貨款的機會實在不大,除非是為了賺取人民幣升值的匯差,由海外母公司先行支付貨款,讓大陸子公司可以早收到貨款早結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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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然,正常情況下,台商多是出口後30天、60天甚至更久才能收到貨款,利用這段時間辦理新規定所衍生出的手續,時間上應該足足有餘,如果是以L/C方式與國外客戶交易,那就更不會受到此次外匯新規的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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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貿易項下外債要求登記的法規則完全不同,簡單說,出口收匯後限制結匯的規定屬於業務層面,而貿易項下外債,則指的是採購層面的外匯應付帳款問題。很多企業為了享受人民幣升值的匯兌好處,海外應付帳款都是先由境外資金先行墊付,多拖一些時間等人民幣升值後,才由大陸子公司以人民幣結匯為美元償還海外代墊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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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貿易項下外債須登記的規定,就是為了防堵類似套匯的行為,但卻同時造成其他企業資金調度上的問題,特別是那些向境外採購付款條件超過90天的企業,應該算是這次外匯新規定的最大受害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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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今年10月1日起,台商在大陸只要應付海外採購帳款超過90天,就稱為「延期付匯」,延期付匯必須辦理登記手續,並且依採購合同內容所約定的付款期限來決定何時辦理登記。採購合同上有明確約定付款條件超過90天時,須在合同簽定的15天內辦理貿易項下的外債登記;如果採購合同沒有約定付款時間,則在貨物進口報關90天後的15天內要辦理登記,但問題不是「登記」手續的繁瑣,而是有多少「額度」可以讓企業去登記延期付匯,也就是有多少額度可以讓企業超過90天才支付海外應付帳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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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允許延期付匯的額度是按照上年度付匯金額的10%做為上限,換句話說,這個額度在一年內是固定不動的,更重要是延期付匯額度所採用的基礎是「累計制」,和短期外債額度不同,短期外債是循環額度制,還了外債後額度就再次生成,但延期付匯的額度則是每使用一次就減少額度一些,直到額度變零就不能再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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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那些去年付匯很少或是長期占用境外母公司資金的台商來說,延期付匯的額度很有可能是零,這將導致今年10月1日起的所有海外應付帳款,就算與供應商簽訂再長的付款期限,也都必須於90天內支付海外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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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統上企業都是銷售貨款越快收回越好,採購款項則是能拖就拖,但此次官方針對貿易項下外債都須登記,而且還有額度限制,額度用完就不允許延期付匯,勢必將顛覆商場上的往來習慣,也會造成台商短期資金調度上的困難,剪斷台商海外母公司與大陸子公司間的資金鏈,使台商無法再利用台灣或境外銀行資金支持大陸子公司的日常營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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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自上海,網址 www.myChinaBusiness.com)【2008-8-13/經濟日報/A6版/兩岸財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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