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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的貿易體制比較特殊,舉例說來,大陸把國內貿易(貿易的物流、金流、票據流均在國內進行)和進出口貿易(貿易的物流、金流、票據流至少有一項涉及國外)區分開來並分別監管,由國務院經濟貿易委員會(簡稱國家經貿委)管理國內貿易相關事務;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簡稱外經貿部)管理進出口貿易相關事務。
正是因為大陸貿易體制的複雜,很多外國投資者常常概念混淆,難以理清。其中,很典型的一例就是把貿易公司從事進出口貿易活動和進出口經營權必然的聯繫在一起。
何謂進出口經營權?
事實上,進出口經營權是非常具有大陸特色的一項制度,用最白話的方式來解釋,進出口經營權就是企業獲准獨立以自己名義從事進出口業務的權利。
進出口經營權的核心意義有兩點:1、大陸海關只接受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提出的報關、清關申請;2、大陸銀行一般只接受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提出的購匯(以人民幣兌換外幣)申請。
進出口經營權分為二種,一是外貿流通進出口經營權,二是生產型企業自營進出口經營權。外貿流通進出口經營權針對的是貿易型公司,貿易型公司獲得該項權利後即可自營和代理各種商品和技術的進出口(國家限定經營和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和技術除外,如大米等涉及國計民生的大宗產品);
生產型企業自營進出口經營權,顧名思義,針對的是生產型企業,但與外貿流通進出口經營權相比,這是一種有限的進出口經營權,生產型企業獲得該項權利後,一般只可以進口企業自用的機器設備、原材料,出口企業自產產品。
值得一提的是,企業沒有進出口經營權,並非不能從事進出口業務,根據大陸《對外貿易法》和《規範進出口代理業務的若干規定》,大陸有所謂"代理制"的外貿制度,即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雖然不能獨立以自己名義從事進出口業務,但可以委託有外貿流通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代理進出口。
目前,大陸有很多專業從事代理業務的進出口公司,其中很多都是較大的國營貿易公司。
取得進出口經營權的條件
大陸的貿易公司根據投資方的不同,有內資貿易公司和外資貿易公司二類。根據大陸《公司法》,內資貿易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為50萬人民幣。而根據大陸外經貿部頒佈的《關於進出口經營資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內資貿易公司(不包括上海浦東新區和深圳地區的公司)獲得外貿流通進出口經營權,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企業應具備法人資格,成立一年以上,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按國家規定辦理工商年檢並通過年檢。
(2)註冊資本(金)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中西部地區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幣別下同)。
(3)已辦理稅務登記,依法納稅,按國家規定辦理稅務年檢並通過年檢。
(4)該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在3年內未曾擔任過被撤銷對外貿易經營許可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指在其擔任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期間,企業違法違規被撤銷對外貿易經營許可)。
在上海的浦東新區,內資貿易公司獲得進出口經營權的最低註冊資本是人民幣100萬;深圳是人民幣300萬。
以上可知,即使是內資的貿易公司,也不是都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必須符合相應條件。大陸目前有相當數量無進出口經營權的小型貿易公司,他們在從事進出口業務時,同樣通過外貿代理的方式進行。
外資尚未有進出口經營權
大陸目前合法的外資貿易公司有2種,一種是根據《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試點辦法》在上海浦東新區和深圳設立的合資對外貿易公司,另一種是根據《保稅區管理條例》,在大陸15個保稅區設立的貿易公司。前者由於設立條件高(如外方投資者申請設立前一年的營業額必須達到50億美金等),目前整個大陸依法成立的不超過10家,在此不作贅述。
保稅區是大陸海關實行"境內關外"特殊監管政策的區域,也是大陸很多外資管理政策試點開放的試驗田。
雖然,根據大陸最新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對外貿易仍然被列入限制外商投資的行業,但從1990年大陸第一個保稅區--上海外高橋保稅區成立起,外商就可以在這個特殊監管區內以最低20萬美金的註冊資本成立獨資貿易公司。
但根據外經貿部《關於保稅區外經貿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鑒於國家對保稅區內企業從事外經貿活動的管理有別於區外國內企業,各特區外經貿主管部門和上海市外經貿委不得辦理賦予保稅區內企業國內進出口經營權的審批手續",目前,大陸境內所有註冊成立在保稅區內的外資貿易公司均沒有進出口經營權。
沒有進出口經營權 也能從事進出口貿易
保稅區貿易公司雖沒有進出口經營權,但作進出口貿易沒有任何障礙。以大陸成立最早,目前營運最成熟的外高橋保稅區為例,目前,已經有來自近70個國家和地區的企業前來投資,設立了近萬家貿易公司。在外高橋成立的貿易公司,在營業範圍上,沒有經營品種的限制,除了國家限定經營和禁止經營的產品和技術,均可經營。
在貿易方式上,進出口貿易、轉口貿易、區內貿易、國內貿易(國內貿易的操作目前尚屬於官方默許階段,並沒有明確被列入經營範圍,但實務上已進行多時)均可操作。
在稅收政策上,首先,關稅方面,區內企業的進口貨物如暫不銷售,可以放在區內的保稅倉庫內保稅無期限存儲;
其次,所得稅稅率僅為15%,"十五"期間(2001~2005年),如果企業年進出口貿易額占全年營業額的15%以上,且自經營年度起,第1~2年,所得稅每年可返還7%;第3~5年,所得稅每年返還2.5%;增值稅還可再退還3%。最後是貿易公司直接出口的貨物,可以享受出口退稅。
在外匯政策上,企業可以開立自己的外匯賬戶,留存所有合法外匯收入。區內的貿易公司在進口貨物時,可以將貨物保稅存放在區內的倉庫中,待到有需要時,委託進出口代理公司完稅清關。貿易公司可以以自己名義與國外seller或buyer簽訂買賣合同,可以直接對外付、收彙,可以取得代理公司和貿易公司並列的雙抬頭式海關報關單,此時代理公司完全是一個被動的配合角色。
由此可見,即時貿易公司沒有進出口權,也能安全有效的進行進出口貿易,無論內外資,貿易公司從事進出口貿易和進出口經營權都沒有必然聯繫,完全是兩碼事。
而根據大陸政府的入世承諾"在入世3年內(即2004年12月31日前),所有的在中國的企業均有權在中國的所有關稅區從事所有貨物的貿易(國家專營的除外),這種貿易權應為進口或出口的權利",可以預見,在2004年底前,所有的內外資貿易公司都會依承諾獲得外貿流通進出口經營權,屆時,外國投資者將面對大陸更好的商貿環境.(作者為中國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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