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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追加投資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廣東省、海南省地方稅務局,深圳市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一個時期以來,許多地區反映,外商投資企業在原合同以外大規模追加投資,擴大經營規模,對這些追加投資項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否比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對中外合資經營、合作生產經營和外商獨資經營企業有關徵收所得稅問題幾項規定的通知》〔(86)財稅外字第102號〕的規定,單獨計算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八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優惠。經研究,為鼓勵大型跨國公司來華投資,提高我國利用外資的效率,進一步完善稅收優惠政策,根據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就外商投資企業追加投資專案享受稅收優惠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事經國務院批准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的鼓勵類專案的外商投資企業,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其投資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資項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單獨計算並享受稅法第八條第一、二款所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優惠:
 (一)追加投資形成的新增註冊資本額達到或超過6000萬美元的;
 (二)追加投資形成的新增註冊資本額達到或超過1500萬美元,且達到或超過企業原註冊資本50%的。
 以上稅收優惠須經企業申請,報省級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後執行。各省級主管稅務機關將批准情況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二、外商投資企業對追加投資專案的生產、經營情況,與其先期投資的生產、經營情況應加以區分,分別設立帳冊、憑證,準確計算各自應納稅所得額。凡不能合理計算各自應納稅所得額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按企業收入、資產等比例合理劃分各自的應納稅所得額。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執行。2002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追加投資業務,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的,可就其按稅法有關規定確定的減免稅年限中自2002年1月1日後的剩餘年限享受優惠,2002年1月1日以前已徵稅款不再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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