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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與工商登記
為公平稅負,支援中西部地區發展經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現就外國企業從我國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自2000年1月1日起,對在我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其從我國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者雖設有機構、場所,但上述各項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減按10%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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