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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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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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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9月23日發佈的《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併與分立的規定》(外經貿法發〔1999〕395號),現將涉及海關管理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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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商投資企業合併或分立後,存續或新設的公司應憑有關部門的批文向海關辦理變更註冊登記或者重新註冊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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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商投資企業在合併或分立前進口的未達到海關監管年限的特定減免稅貨物以及未核銷結案的進口保稅貨物,在外商投資企業合併或分立後,由承接該貨物的存續或新設公司承擔海關法規規定的接受海關監管的全部法定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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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商投資企業合併或分立後是否繼續享有減免稅優惠待遇,由海關根據現行規定予以審核。經海關確定不再享有減免稅優惠待遇的企業應就原進口的減免稅貨物補繳關稅和進口環節稅。仍享受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承接的特定減免稅進口貨物的海關監管年限自貨物進口之日起連續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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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併或分立後的外商投資企業是否繼續享有從事保稅業務的經營權,由海關根據現行規定予以核定。在合併或分立之前已經進口的保稅貨物尚未核銷結案的應按規定繼續辦理複出口手續或憑有效批件或許可證補繳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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