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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官方迫於金融風暴衍生的惡性循環,及緩和企業大量倒閉,破天荒在11月及12月連續兩次調升出口退稅率,還透過官方發言干預人民幣匯率走勢,修正今年7月為應對人民幣升值壓力而公佈的「延期付匯」規定,今後雖然帳期超過90天的外幣應付帳款,還是得逐筆申報並登記。
但延期付匯額度(允許外幣應付帳款超過90天仍可付匯的金額),將由上年度付匯金額的10%放寬至25%。由於延期付匯規定是今年10月1日才生效,也就是說,要到2009年1月1日起才會有90天延期付匯問題,對台商來說,只要計算自己在2008年全年有多少付匯記錄,再乘上25%便可知道2009年一整年自己能有多少延期付匯額度可用。
官方放寬延期付匯額度,就是想讓企業保留更多現金在手上,不必在90天內付給海外供應商。
之前專欄曾建議台資企業透過辦理「對外投資」設立香港子公司,改由香港子公司代為向海外採購,如此一來,就算要在90天內付匯,也可先付到香港子公司的境外帳戶中,一方面讓資金仍保留在自己可調度的使用範圍內,也可解決關聯交易問題。
值得一提是,仍有許多台商誤以為設立香港公司就必須要租用辦公室,要聘用香港員工,甚至還要在香港納稅,按照香港法律及相關財務會計規定,設立香港公司除每年必須審計外,和台商熟悉的BVI、薩摩亞或模里西斯等境外公司並沒有什麼不同,不用實際營運,對來自香港以外的收入更不需要納稅。
有很多台商苦於無法將海外資金與大陸台資企業進行財務報表上的連結,一方面由於外債額度不足,境外資金無法直接匯進大陸;其次是境外股東也不願意將增資資金變成註冊資本,因為註冊資本的資金無法自由匯出境外;還有便是大陸境內法人要向境外銀行貸款,雖然法律已經開放,還是存在實務操作層面上的問題。
變通方法是透過上面所說的香港子公司模式,由香港子公司取得海外銀行貸款,或股東增資資金及其它資金來源後,由香港子公司出面代替大陸台資企業(母公司)支付海外供應商或設備商的採購款,最終透過年度審計報告的並表作法,把這部分境外債務確認回大陸母公司帳上。
這種利用香港子公司舉債的變相外債作法,是為了克服境內外債額度不夠,也可解決外債及其它資金進到大陸後的結匯限制問題,更重要是使台資企業境外資金成本也能真實反映在大陸的財務報表上,還可為大陸台商在銀行體系外尋找其他海外資金時,以借錢取代直接入股模式,找到另一個解決資金不足的可行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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