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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11
透視外債以外的境外融資
中國就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草案徵求公眾意見(新浪網 2009年1月8日)
稅總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國會計視野 2009年1月6日)
財政部:企業改制重組承受土地房屋將免徵契稅(新浪網 2009年1月6日)
稅總明確企業取得補貼收入所得稅問題(cpa視野 2009年1月4日)
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發佈公告調整加工貿易限制類和禁止類目錄
(商務部新聞辦公室 2009年1月3日)
三部委調整有關進口設備稅收優惠政策(財政部網站 2008年12月31日)
進口設備稅收優惠政策解析
企業盈虧互抵 延長為十年(經濟日報 2009年1月7日)
發明專利速審 六個月OK(經濟日報 2009年1月6日)
 

透視外債以外的境外融資
富蘭德林事業群總經理 劉芳榮 發表於臺灣《經濟日報》 2009年1月7日

融資給大陸臺商的銀行,都正等待企業去年財報,按以往慣例,大陸審計報告多在3月、最晚不晚於4月匯算清繳前必須完成,也就是說,今年第二季起將會是另一波臺商倒閉高峰。

對那些去年帳上虧損,或業績與利潤大幅下滑的臺商來說,銀行會毫不留情的將貸款收回,屆時連藍色倒閉(報表雖然賺錢,因沒有周轉金而倒閉)情形將屢見不鮮。

眼前情況是臺商要再借錢是難上加難,由於銀行保守,在「多貸多錯,少貸少錯,不貸不錯」思維指導下,就算大陸政府關說銀行要支持臺商,效果也必定不佳;就算臺商轉向大陸其他資金管道融資,也必定不易,但這種背景卻給了境外資金絕佳投資機會。

過去從境外投資大陸臺資企業只有兩種選擇,一是增資,其次是購買原始股權,這兩種方式對投資方來說都有缺點,以增資為例,增資表示投資的資金將成為中國法人註冊資本的一部分,除非被投資方最終上市,或是將股權再轉賣給第三方,不然對投資者來說沒什麼退出機制,必須與企業同甘共苦,風險也相對較高。

至於收購股權在這種環境下就更危險,因為購買股權的資金最後是進到原始股東口袋中,企業沒拿到錢,更別提要撐過危機所需要的資金,這對協助企業降低資金風險或面對金融危機沒什麼實質幫助。

對那些想投資資金壓力沉重但體質好的臺商的境外投資者來說,最好的選擇是先以借錢角度切入,有點像「債轉股」的概念,只是實質操作程式上不同罷了。

先以債權方式由境外借錢,待約定條件(營業額、毛利率、稅後利潤、淨利率等)成熟後,再由被投資方償還境外資金,並再辦理大陸企業的增資,讓這些款項能回到大陸公司帳上。

但要從境外借錢給大陸法人,在大陸外匯上有很多限制,目前臺資企業多是以「外債」名義,將境外借款匯入大陸,問題是很多臺商的外債額度早已用完,造成境外就算有資金也進不了大陸,自然無法讓投資方和大陸臺資企業發生法律上的債權債務關係。

因此,衍生出目前常見大陸臺資企業,透過申請「赴境外投資」設立100%控股的香港子公司,讓境外投資方將資金借給香港子公司,年度終了後再以母公司報表合併子公司的 「並表」模式,將海外借款融入大陸臺資企業的財務報表中,甚至境外投資方還可要求實施專款專用的銀行帳戶監督機制,也就是由境外投資方監督借給香港子公司的資金去向,例如在海外代購料件,或支付其他必須支付美元的用途等,讓大陸臺資企業等資金壓力獲得紓解。

對想在金融危機中進行投資,又想控管風險的境外投資者來說,透過上述香港子公司運作,再加上設定抵押其他境內境外資產等手段,達到確保債權的目的,除了進可攻退可守外,也讓投資過程中的風險降到最低;對那些極需要資金周轉的大陸臺商說,上述透過香港子公司借錢的思路,也許會是短時間內最有可能找到資金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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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就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草案徵求公眾意見
(新浪網 2009年1月8日)

為促進和規範境外投資,中國商務部7日起就《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草案進行網上徵求意見,意見回饋截止日期為2009年1月20日。草案規定,企業開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資應當按規定報中國商務部核准:在未建交國家的境外投資;在安全風險等級高國家(或地區)的境外投資;中方投資額1億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資;跨境基礎設施建設領域的境外投資;設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地方企業開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資應當按規定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准:中方投資額1000萬美元及以上、1億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資;能源礦產類境外投資;商品城類境外投資;房地產開發類境外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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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總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中國會計視野 2009年1月6日)

為了配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實施,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8]1075號)檔,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政策規定進行了調整。檔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納稅申報進行了必要的調整,修訂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辦法》(國稅發〔2003〕53號)檔,增加了《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情況表》,同時根據政策變化修訂了原有的申報表附表格式(主表格式未變),並取消了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三)、(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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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企業改制重組承受土地房屋將免徵契稅
(新浪網 2009年1月6日)

記者4日從財政部瞭解到,財政部日前發佈關於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非公司制企業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對改建後的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該通知執行期限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通知稱,上述所稱整體改建是指不改變原企業的投資主體,並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行為。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徵收契稅。通知還明確了企業合併、分立、出售以及登出、破產等情況下契稅徵收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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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總明確企業取得補貼收入所得稅問題
(cpa視野 2009年1月4日)

近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關於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檔,對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做出規定。檔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於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後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並經國務院批准的財政性資金,准予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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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發佈公告調整加工貿易限制類和禁止類目錄
(商務部新聞辦公室 2009年1月3日)

按照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為積極應對金融危機影響,保持外貿穩定增長,12月31日,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聯合發佈了2008年第120號和121號公告,調整加工貿易限制類和禁止類目錄。本次從限制類目錄中剔除1730個十位元商品編碼,具體涉及紡織品、塑膠製品、木製品、五金製品等,占加工貿易限制類產品總數的77%,涉及加工貿易出口額約300億美元;從禁止類目錄中剔除27個十位元商品編碼,主要涉及銅、鎳、鋁材等產品,涉及加工貿易出口額約15億美元,占禁止類總金額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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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調整有關進口設備稅收優惠政策
(財政部網站 2008年12月31日)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發佈《公告》,對有關進口設備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相應調整,取消進口設備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政策。此次政策調整,主要涉及《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和《海關總署關於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的進口設備增值稅免稅政策,以及比照執行《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的其他進口設備增值稅免稅政策。調整後,自2009年1月1日起,對符合上述檔規定的免徵增值稅進口設備,恢復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並在原規定範圍內繼續免徵關稅。修訂後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明確規定,企業計算應繳增值稅時,允許抵扣購入進口設備所含的增值稅,即由進口設備免徵增值稅改為對進口設備所計徵增值稅稅額進行抵扣,對原來不能享受免稅政策的進口設備也可以實行抵扣。此次政策調整設定了過渡期。對2008年11月10日以前獲得《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專案確認書》的項目,於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報進口的設備及其配套技術、配件、備件,按原規定繼續執行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政策,2009年7月1日及以後申報進口的,一律恢復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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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設備稅收優惠政策解析

為配合增值稅由生產型轉變為消費型,2008年12月25日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頒佈了第43號公告,主要內容如下:

自2009年1月1日起,企業進口下列設備及其配套技術、配件、備件需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在原規定範圍內繼續免納關稅:

1、《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中國家鼓勵發展的國內投資專案和外商投資專案進口的自用設備、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專案進口設備、加工貿易外商提供的不作價進口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上述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

2、《海關總署關於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署稅[1999]791號)中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進行技術改造以及按《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批准的外商投資專案進口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技術、配件、備件;

3、軟體生產企業、積體電路生產企業、城市軌道交通項目以及其他比照《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執行的企業和專案,進口設備及其配套技術、配件、備件。

新規定與原規定相比,企業進口設備需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佔用了企業的流動資金,但繳納的增值稅可在銷項稅額中抵扣或獲得出口退稅。若企業存在免稅不退稅的貿易方式,則增加了進項稅額轉出,同時增加成本減少稅前利潤。

特別注意的是,在2008年11月10日以前獲得《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的企業,若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報進口的設備及其配套技術、配件、備件,無需繳納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若在2009年7月1日及以後申報進口,則需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符合原免稅規定繼續免納關稅。企業應對需採購的進口設備時間進行規劃,以便充分享受進口設備免稅的過渡優惠政策,以達到減少流動資金佔用或增加稅前利潤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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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盈虧互抵 延長為十年
(經濟日報 2009年1月7日)

企業虧損可以後抵十年了。立法院昨(6)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延長企業盈虧互抵年限為十年。財政部表示,企業若還有2003年以後未抵減完的「末代虧損」,均可搶搭虧損扣抵年限延長優惠至2013年。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39條修正案,企業虧損扣抵年限原本僅限五年,新法通過後,盈虧互抵年限已延長為十年。財政部表示,全球因金融海嘯引發經濟景氣衰退,各行業近年虧多賺少,盈虧互抵年限延長為十年,有助企業在景氣回春出現獲利時,獲得降稅利益。財政部強調,盈虧互抵期限延長為十年之後,屬於92年度以後的企業帳上未抵減完的虧損,可扣抵年限均改按十年計算;屬於2002年度以前的虧損,則因原本盈虧互抵年限為五年,最後抵減年限已在2007年(即2008年5月辦理申報)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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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速審 六個月OK
(經濟日報 2009年1月6日)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發明專利加速審查」程式元月正式啟動,往後專利權人只要在國外獲得發明專利許可,就可以憑著此專利核准通知與專利申請範圍,申請加速審查,約六個月就能審查完畢,比起過去動輒一年以上的審理期間,專利權人可以省下許多時間。 為了審理日益增加的發明專利申請案,智慧局採用PPH計畫的精神,推出「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要點」,只要申請人在其他國家的申請案經核准公告,或是即將公告,就可以檢送外國申請專利範圍以及中譯本,向智慧局申請加速審查,原則上六個月就可以審結,這項新措施元月啟動後,預定試辦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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