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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25
從大陸稅局角度思考TP問題
增值權和限制性股票收益要納稅 高管減持成本提高(第一財經 2009年1月9日)
小排量車輛購置稅明起減征(證券時報 2009年1月19日)
上海市政府否認用藍印戶口、退稅政策刺激樓市(南方報業 2009年1月23日)
上海一般納稅人認定事項公告(上海財稅網 2009年1月22日)
上海將加入人民幣國際貿易結算試點(上海證券報 2009年1月22日)
稅總規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會計師視野 2009年1月22日)
上海人保局通知:企業裁員必須上報四項材料(新聞晨報 2009年1月22日)
專項審計把住高新技術認定關(中國會計報 2009年1月21日)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重點解析
進口設備稅收優惠政策103號公告解析
新遺贈稅法 23日生效(經濟日報 2009年1月22日)
救出口 5721項恢復退稅(經濟日報 2009年1月19日)
 

從大陸稅局角度思考TP問題
富蘭德林事業群總經理 劉芳榮 發表於台灣《經濟日報》 2009年1月21日

台商面對大陸關聯交易稅務風險時有兩大錯誤觀念,一是誤以為出了TP報告(大陸稱為「同期資料準備」)就可高枕無憂,稅局也不會找上門來;其次是根據最新「特別納稅調整實施細則」,採購加關聯交易金額要超過人民幣2億元才需出具TP報告。

問題是不用出具TP報告,不代表稅務局就不會以關聯交易為理由查稅,對那些關聯交易金額在2億元以下的企業,只要稅務局認為有透過移轉定價隱藏利潤嫌疑,一樣可以啟動反避稅的查稅程式。

台商應從大陸稅務局角度來看待關聯交易引發的稅務風險或TP報告問題。首先,關聯交易在大陸被定性為「避稅」,「避稅」和「逃稅」有本質上的不同,簡單說,「避稅」最嚴重的結果是補稅,「逃稅」可能有法律責任。

稅務局看待台資企業移轉定價問題時,目標是要求台商補交稅金,同時關聯交易查稅或移轉定價報告的權責單位,不是台商所處的地方稅務單位,而是隸屬北京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的反避稅處。地方政府以江蘇省為例,是由南京的「國際稅務管理處」負責;至於蘇州是國家稅務局國際稅收管理處國際稅收管理科;昆山是國稅局六分局二股負責關聯交易相關業務。

其次,關聯交易查稅不是台商所熟悉的「國稅」或「地稅」系統負責,更不是企業往來很久的稅務專管員掌控,當被調查關聯交易移轉定價問題時,和其它日常稅務問題不同,可以嘗試據理力爭,不用擔心日後與地方稅務局相處會有尷尬的情況。

反避稅議題在大陸和在台灣是很新的稅務領域,大陸負責反避稅官員,對台商所處的產業鏈,或在全球佈局中扮演研發、銷售或生產角色不是很理解,會產生關聯交易認知上落差。

反避稅是未來大陸稅務工作重點,負責官員都是一時之選,台商應在準備同期資料(移轉定價報告)時,將自己所處產業地位或國際市場進行詳細描述,讓官員充分掌握資訊,有助日後對關聯交易的溝通。

關聯交易的移轉定價是非常主觀的稅務議題,台商不管在準備移轉定價報告或是與反避稅官員溝通時,都要儘量避免從企業的角度作為溝通出發點,將自己在台灣母公司的要求或台灣稅務單位的規定,強加在大陸稅務局身上,希望稅務局官員理解,不僅不切實際,也不是在大陸面對關聯交易查稅時的正確心態。

畢竟企業移轉定價是事實,過去幾年少繳稅也是事實,放低姿態,將資料準備完整,再全力陳述關聯交易的必要性及合理性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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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權和限制性股票收益要納稅 高管減持成本提高
(第一財經 2009年1月9日)

政部近日發佈了《關於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此前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曾於2005年和2006年下發通知,完善對個人股票期權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至此,財政部文件覆蓋了股權激勵的三種形式的高管個稅徵收問題。股權激勵包括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和限制性股票。通知明確,對於個人從上市公司(含境內、外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比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股票增值權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員工在未來一定時期和約定條件下,獲得規定數量的股票價格上升所帶來收益的權利。被授權人在約定條件下行權,上市公司按照行權日與授權日二級市場股票差價乘以授權股票數量,發放給被授權人現金,即行權時,員工獲得的並不是公司股票,而是現金。

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權激勵計畫約定的條件,授予公司員工一定數量本公司的股票,這種股票一般在拋售上有特殊的限制。

通知要求,實施股票增值權計畫或限制性股票計畫的境內上市公司,應在向中國證監會報備的同時,將企業股票增值權計畫、限制性股票計畫或實施方案等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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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排量車輛購置稅明起減征
(證券時報 2009年1月19日)

財政部、國稅總局日前下發通知,決定對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購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暫減按5%的稅率徵收車輛購置稅。通知所稱乘用車,是指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主要用於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和(或)臨時物品、含駕駛員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的汽車。通知稱,政策的執行時間是指車輛的購置日期,而並非納稅申報日期。購置日期的確定,按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等其它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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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否認用藍印戶口、退稅政策刺激樓市
(南方報業 2009年1月23日)

針對有媒體報導“上海醞釀藍印戶口、退稅政策刺激樓市”,上海市政府新聞發言人陳啟偉昨日表示,到目前為止,上海還沒有這方面的政策。陳啟偉同時表示,就目前的市場情況來看,國家和上海一系列房地產市場新政策的效應還沒有完全釋放出來。下一步上海會根據市場變化,及時研究出臺新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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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般納稅人認定事項公告
(上海財稅網 2009年1月22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細則的規定,現就本市有關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事項通告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年銷售額認定標準降低,工業企業從100萬降到50萬,商業企業從180萬降到80萬。各級稅務機關即日起按按新標準受理一般納稅人申請,對主動申請認定的納稅人將予以優先認定,並安排稅控系統安裝和培訓。

二、2009年上半年需申請認定的納稅人應于2009年2月底前向各級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以便儘快安裝防偽稅控系統和組織培訓。

三、自2010年1月起,對2009年全年銷售額超過新標準未按規定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小規模納稅人,將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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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將加入人民幣國際貿易結算試點
(上海證券報 2009年1月22日)

上海有望成為第二批推進人民幣用於國際貿易結算的試點地區。去年底,經國務院批准,廣東和長江三角洲地區與港澳地區、廣西和雲南與東盟的貨物貿易進行人民幣結算試點。在上海市制訂的方案中,試點對象不僅包括東盟國家、港澳臺地區還包括了俄羅斯。此外,上海市還上報了18家企業作為首批試點單位,其中包括上海五礦、上海絲綢等本地大型進出口企業集團在積極爭取試點同時,上海市已經開始在對外投資領域推進以人民幣計價。對於一些企業來說,用人民幣作為國際貿易結算貨幣來鎖定外匯風險已經迫在眉睫。受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一些大型工程承包專案在以美元結算時往往要蒙受匯率波動帶來的巨大損失,企業對於以人民作為計價貨幣的呼聲非常強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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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總規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
(會計師視野 2009年1月22日)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稅務總局制定了《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檔所稱的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且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以及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企業。檔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它所得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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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保局通知:企業裁員必須上報四項材料
(新聞晨報 2009年1月22日)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發通知明確:用人單位必須上報4項材料,方能裁員。《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按照規定,裁員需同時上報4項材料,即《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和《工會法人資格證書》影本,未建立工會組織的,出具全體職工簽章推舉產生職工代表的證明材料;工會代表或者職工代表的個人資料,內容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崗位職務和勞動合同期限等;企業制定的書面裁員方案。內容可以包括企業裁員人數、裁員人數占總職工人數比例、裁減人員名單(姓名、身份證、勞動合同期限)、經濟補償金準備情況與企業是否採取補救措施的情況說明等;企業向工會或職工方說明情況、聽取意見的材料。材料內容包括企業要求實施裁員的理由、向工會或職工說明情況的日期與方式、徵求工會或職工方意見的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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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審計把住高新技術認定關
(中國會計報 2009年1月21日)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適時制定和發佈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指引》,《指引》於2008年11月12日起開始施行。《指引》主要解決了以下問題:註冊會計師執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業務的總體要求;如何計畫審計工作和進行風險評估;如何瞭解申報企業的內部控制;如何對研究開發費用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式;專項審計報告的格式與內容。《指引》詳述了專項審計報告的要素、專項審計報告的五種類型。同時對出具專項審計報告時的特殊考慮也做出說明。為便於操作,在附錄中,《指引》還列示了標準專項審計報告和非標準專項審計報告的參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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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重點解析

為規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國稅總局於2009年1月9日頒佈了國稅發[2009]3號《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非居民企業、扣繳義務人以及徵稅範圍
1、非居民企業: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且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企業。

2、扣繳義務人: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3、徵收範圍: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收入,包括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它所得等。

二、扣繳稅款登記
1、首次簽定合同時
扣繳義務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2、每次簽定合同時
扣繳義務人每次與非居民企業簽訂與上述所得有關的業務合同時,應當自簽訂合同(包括修改、補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合同備案登記表》、合同影本及相關資料。

三、非居民企業拒絕代扣稅款或未按規定申報的
1、拒絕代扣稅款
扣繳義務人應當暫停支付相當於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款的款項,並在1日之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並報送書面情況說明。

2、未按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申報納稅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收集、查實該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其它收入專案及其支付人的相關資訊,並向該支付人發出《稅務事項通知書》,從該支付人應付的款項中,追繳該非居民企業的應納稅款和滯納金。

四、股權轉讓交易
1、股權轉讓交易雙方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變更稅務登記時,應將股權轉讓合同影本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2、股權轉讓交易雙方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業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向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應協助稅務機關向非居民企業征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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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設備稅收優惠政策103號公告解析

為配合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頒佈的第43號公告, 海關總署於2008年12月31日頒佈了2008年第103號公告,細化了43號公告的內容,二者差異如下:

一、1998年1月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
1998年1月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2009年1月1日前取得的《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在該證明有效期(一般為6個月)內進口設備仍可享受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優惠政策,但證明不能延期。

二、《鼓勵類專案確認書》的外商投資企業
2008年11月10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鼓勵類項目確認書》的外商投資企業,在2009年1月1日及以後進口設備需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但可繼續免納關稅。 企業在2009年1月1日前取得的《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予以作廢,須重新向海關申請免征關稅、照章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征免稅證明》,但可免納因重新取得《征免稅證明》而產生的滯報金。

三、加工貿易不作價設備
外商投資企業在2009年1月1日前已經辦理加工貿易手冊備案的不作價設備,在2009年7月1日前進口仍可享受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優惠政策,但自2009年1月1日起,加工貿易手冊備案或備案變更的不作價設備,在進口時需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但可繼續免納關稅。

四、技術改造
五類企業(鼓勵類和限制乙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先進技術型和產品出口型外商投資企業)在自有資金(包括企業儲備基金、發展基金、折舊和稅後利潤)的額度內技術改造專案,企業在2009年1月1日前取得的《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在該證明有效期(一般為6個月)內進口設備仍可享受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優惠政策,但證明不能延期。

該103號公告與43號公告相比,明確了如何適用進口設備免稅的過渡優惠政策,外商應結合自身經營情況,充分享受進口設備的過渡優惠政策,以減少稅負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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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遺贈稅法 23日生效
(經濟日報 2009年1月22日)

新修正的遺產及贈與稅法23日生效。總統令昨(21)日公告,23日以後發生的繼承或贈與案件,均按新稅率計稅。遺產及贈與稅將從目前十級、最高稅率50%,降為單一10%的低稅率,最高稅率降幅達80%,遺贈稅免稅額亦分別調高至新臺幣1,200萬元與220萬元。遺贈稅原本採累進課稅,改為單一稅率10%後,以遺產稅為例,因搭配免稅額調高至新臺幣1,200萬元之故,原本適用11%以下稅率者,均享有免稅。四口之家(夫妻及二名子女)遺產總額不超過新臺幣1,846萬元者,亦無需負擔遺產稅。23日生效的遺贈稅法改變無現金繳稅者,以實物抵稅原則。部分較難變現的財產如未上市櫃股票、債權與公設地,抵稅上限將被限制,可抵繳稅額不得逾該財產占應納稅額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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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出口 5721項恢復退稅
(經濟日報 2009年1月19日)

搶救出口,史上第一次,財政部擬對過去已自出口退稅行列畢業的5,721項進口農工原料,重新施以恢復出口退稅的激勵機制,藉以減輕出口商品稅捐,協助廠商爭取出口訂單。這是政府自1984年逐年取消出口退稅獎勵後,不但未再擴大取消出口退稅的品項數量,甚至反其道考慮,將已不具退稅條件的進口農工原料,再度納入退稅範圍。關稅稅率5%以下的進口原料,有機會重享出口退稅利益。財政部關政司因此決定,原訂今年4月1日起將再公佈數百項進口農工原料取消退稅的計畫將喊停。同時,將與經濟部進行會商,擬將過去逐年公告取消退稅的5,721項農工原料,選擇其中進口數量較大,或屬於出口重要原料來源的項目,重新恢復出口退稅獎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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