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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08
台商惡性倒閉 台灣受害
工商總局發佈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cpa視野 2009年2月2日)
稅總:未預繳企業所得稅需交滯納金(中國會計視野 2009年2月2日)
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將定期發佈(新華網 2009年2月1日)
《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發佈2月起實施(中國稅網 2009年1月5日)
公司經理侵犯商業秘密獲刑(人民法院報 2009年2月4日)
“先內銷後集中補稅”新政或將出台(21世紀經濟報導 2009年2月3日)
商務部進一步下放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工作(中國證券報 2009年2月5日)
台灣船運從事兩岸直航免徴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新華網 2009年2月5日)
歐盟對我緊固件5年內徵收百分之八十反傾銷稅(2009年2月5日 中華財會網)
中國紡織品服裝出口退稅率由14%提高至15%(新浪網 2009年2月5日)
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修訂後出台(CPA視野 2009年2月5日)
20個服務外包示範城市相關企業可按15%繳所得稅(CPA視野 2009年2月4日)
電子出版物、音像製品將繼續適用13%的增值稅稅率(中國稅務網 2009年2月4日)
海峽兩岸海上直航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最新政策解析
解讀《關於財政性資金 行政事業性收費 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末代五年免稅 99%製造業適用(經濟日報 2009年2月4日)
大赦台商 回台投資只罰5萬(經濟日報 2009年2月3日)
 

台商惡性倒閉 台灣受害
富蘭德林事業群總經理 劉芳榮 發表於台灣《經濟日報》 2009年2月4日

台商遭大陸銀行抽銀根,最冤枉的是遭其他台商惡性倒閉的連累,從去年第四季起,已發生多起台商未清償銀行貸款便「落跑」的案例,甚至有台商在決定「夜奔」前幾天,還持續向大陸銀行貸款。

這些少數台商禍及其它正派台商的銀行信用,讓大陸官方與銀行對台商產生整體信心危機,在「寧可錯殺一百,也不願冒任何一點風險」的主觀意識作祟下,陸銀對台商緊縮貸款的普遍現象也就不足為奇。

兩岸官方須聯手遏阻大陸台商可能的惡性倒閉行為,對大陸官方來說,台商惡性倒閉會形成勞工或失業等嚴重社會問題;一家台商在大陸惡性倒閉,會影響成千上萬家台商在大陸銀行的貸款。

對台灣來說,大陸是台灣第一大出口地,出口大陸的貿易額中,大陸台商又占達40%的比率,大陸台商也是台灣產業鏈中不可或缺的一環,一旦大陸台商被大陸銀行抽銀根,導致台商因資金問題無法正常經營,在惡性循環的推波助瀾下,最後遭殃的不是別人,正是在台灣本身,這也是台灣官方不能不重視台商在大陸惡性倒閉的原因。

要遏阻台商惡性倒閉行為,關鍵是要改變台商「只要跑回台灣就沒事」的想法,一般企業最關心的經濟糾紛處理,雖有大陸法院判決可在台灣執行的實例,但台灣法院承認大陸法院判決的前提,是該判決「沒有違反社會善良風俗」。

一旦台商在大陸惡性倒閉跑回台灣,絕不可能在大陸法院出庭應訊,台灣法院在台灣被告人缺席前提下,如何承認大陸法院判決?會不會成為惡性倒閉台商,向台灣法院提出未受到公平判決藉口?如再加上從大陸法院上訴,回台執行的時間冗長,都讓這個司法機制無法成為遏止台商在大陸惡性倒閉的手段。兩岸官方可依序建立「司法體系、行政體系及海基海協兩會」三層機制,讓台商瞭解在大陸惡性倒閉,不再是跑回台灣就什麼責任都沒有,才能在最短時間內,有效遏阻台商在大陸惡性倒閉風潮。

1、重回1993年辜汪會談中「兩岸司法機關相互協助」議題,透過兩岸法院使台商在大陸惡性倒閉產生的法律責任,幾乎等同在台灣惡性倒閉所必須面對的相同法律後果。

2、2008年11月19日大陸商務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的「外資非正常撤離中國相關利益方跨國追究與訴訟工作指引」,海基海協兩會可比照這份檔內容,簽訂台商在大陸惡性倒閉時的處理細節備忘錄,讓兩岸行政部門透過海基海協兩會所建立的平台,實際參與處理台商在大陸惡性倒閉案件。

3、台灣海基會應爭取向大陸派駐專門法務人員,協助大陸銀行處理涉及台商的惡性倒閉問題,將債權追索戰線延伸至台灣,消除大陸銀行對台商可以一走了之的印象,提升大陸銀行對台商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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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發佈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
(cpa視野 2009年2月2日)

為規範股權出資登記,根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2009年1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以39號令公佈了《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辦法對投資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作為出資,投資於境內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被投資公司)的登記管理進行了明確。辦法規定,全體股東以股權作價出資金額和其他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金額之和不得高於被投資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七十。辦法指出,公司設立時,投資人以股權出資的,自被投資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投資人應當實際繳納,被投資公司應當辦理實收資本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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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總:未預繳企業所得稅需交滯納金
(中國會計視野 2009年2月2日)

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於加強企業所得稅預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9]34號)檔,對加強企業所得稅預繳工作做出具體規範。檔要求各級稅務機關根據企業上年度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情況,對全年企業所得稅預繳稅款占企業所得稅應繳稅款比例明顯偏低的,要及時查明原因,調整預繳方法或預繳稅額。同時要求各級稅務機關要處理好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稅款入庫的關係,原則上各地企業所得稅年度預繳稅款占當年企業所得稅入庫稅款(預繳數+匯算清繳數)應不少於70%。對未按規定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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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將定期發佈
(新華網 2009年2月1日)

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將定期發佈《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還將及時發佈自主創新成果產業化專項工程內容及進展情況,指導社會仲介機構儘快建立自主創新成果評價認證體系,做好自主創新成果及產業化資訊統計和發佈工作。在日前發佈的《關於促進自主創新成果產業化的若干政策》中,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教育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知識產權局、中科院和中國工程院強調,自主創新成果產業化事關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調查研究,結合實際抓緊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體辦法,積極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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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發佈2月起實施
(中國稅網 2009年1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並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管理辦法》分總則、減免稅備案、減免稅審批、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減免稅貨物的處置、減免稅貨物的管理及附則七部分內容。需要注意的是,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要求以減免稅貨物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抵押的,應當向主管海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符合有關規定的,主管海關可以批准其辦理貸款抵押手續減免稅申請人不得以減免稅貨物向金融機構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辦理貸款抵押。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應當自進口減免稅貨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1季度向主管海關遞交《減免稅貨物使用狀況報告書》,報告減免稅貨物使用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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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經理侵犯商業秘密獲刑
(人民法院報 2009年2月4日)

法國HEF公司是一家從事機械零部件表面高技術處理的公司,上海舍福表面技術有限公司為該法國HEF公司的全資子公司。1998年7月,舍福公司獲法國HEF公司授權,使用金屬表面熱處理技術,並形成規模化生產能力。2001年2月至5月,舍福公司總經理許某夥同公司部門經理魏成剛、李迪准竊取公司技術資料另起爐灶攬取業務,非法獲利97萬餘元。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裁定,維持原判,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魏成剛和李迪准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各處罰金50萬元、5萬元。許某將另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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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內銷後集中補稅”新政或將出台
(21世紀經濟報導 2009年2月3日)

海關總署將出台相應的支援政策,加工貿易企業在出口產品轉為內銷時,或將可以實行“先內銷後集中補稅”的新政。商務部一位元官員對本報記者透露,“就該建議與海關總署的協商,已進入最後細節階段,最快可在2009年一季度對外公佈。”目前海關仍在考慮的問題是,是否對獲該項政策優惠的企業進行規模限制。目前,一個被海關系統普遍接受的建議是,獲政策優惠的企業需達到一定規模,並獲得當地政府的擔保。此外,前述地方國稅部門人士還特別指出,“(新政)只是應對當前的特殊時期,實施的持續時間不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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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進一步下放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工作
(中國證券報 2009年2月5日)

根據《對外貿易法》和《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據地方申請,目前全國已有228家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其中地市級180家)獲商務部委託開展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工作。截至2008年年底,各備案登記機關共為313377家對外貿易經營者辦理備案登記,為我國外貿事業增添了大批生力軍。商務部於2009年1月23日下發了《商務部關於進一步下放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貿函[2009]5號),重申備案登記工作下放的有關程式,爭取年內將商務部委託的備案登記機關覆蓋到所有符合條件的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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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船運從事兩岸直航免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新華網 2009年2月5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4日明確,台灣船運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業務免徴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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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對我緊固件5年內徵收百分之八十反傾銷稅
(2009年2月5日 中華財會網)

在經過了近一年半的調查後,歐盟近日以15票贊成、12票反對通過了對來自中國的螺釘、螺母等緊固件的反傾銷制裁。這意味著將對構成傾銷的產品徵收為期5年平均80%的反傾銷稅。歐盟是中國緊固件出口的主要市場,約占出口總量的13,出口額在7.6億美元之上,這將會對中國緊固件企業造成相當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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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紡織品服裝出口退稅率由14%提高至15%
(新浪網 2009年2月5日)

中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4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紡織工業和裝備製造業調整振興規劃。會議決定,將紡織品服裝出口退稅率由14%提高至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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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修訂後出台
(CPA視野 2009年2月5日)

商務部4日公佈了修訂後的《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對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實行網上線上登記管理。根據《辦法》,商務主管部門是技術進出口合同的登記管理部門。其中,商務部將負責對《政府核准的投資專案目錄》和政府投資專案中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或審批的專案項下的技術進口合同進行登記管理;除此以外的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登記管理。技術進出口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技術秘密許可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和含有技術進出口的其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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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個服務外包示範城市相關企業可按15%繳所得稅
(CPA視野 2009年2月4日)

國務院日前批准北京等20城市為中國服務外包示範城市,並指定一系列優惠政策鼓勵相關企業發展。示範城市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可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20個試點城市分別是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大連、深圳、廣州、武漢、哈爾濱、成都、南京、西安、濟南、杭州、合肥、南昌、長沙、大慶、蘇州、無錫。在蘇州工業園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繼續執行的基礎上,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對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技術先進型服務外包企業離岸服務外包收入免徴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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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出版物、音像製品將繼續適用13%的增值稅稅率
(中國稅務網 2009年2月4日)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1月23日分別在其網站發佈《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規定2009年1月1日起,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將繼續適用13%的增值稅稅率。《通知》稱,音像製品,是指正式出版的錄有內容的錄音帶、錄影帶、唱片、鐳射唱盤和影音光碟。電子出版物,是指以數位代碼方式,使用電腦應用程式,將圖文聲像等內容資訊編輯加工後存儲在具有確定的物理形態的磁、光、電等介質上,通過內嵌在電腦、手機、電子閱讀設備、電子顯示設備、數字音/視頻播放設備、電子遊戲機、導航儀以及其他具有類似功能的設備上讀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達思想、普及知識和積累文化的大眾傳播媒體。電子出版物的載體形態和格式主要包括唯讀光碟、一次寫入式光碟、可讀寫光碟、軟碟、硬磁片、積體電路卡和各種存儲晶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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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海上直航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最新政策解析

為推動海峽兩岸海上直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2009年1月19日頒佈了《關於海峽兩岸海上直航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4號),自2008年12月15日起,取得交通運輸部頒發的“台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且上述許可證上注明的公司登記地址在台灣的台灣航運公司,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免徴營業稅;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業務取得的就來源大陸的所得,免徴企業所得稅。需注意的是上述海上直航業務僅指海上船舶運輸業務,並不包括空中直航業務。
之前,國家稅務總局在2008年11月24日頒佈的《關於非居民企業船舶、航空運輸收入計算徵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952號),自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提供的船舶、航空等國際運輸業務,應按其在中國境內起運客貨收入總額的1.25%計徴企業所得稅和上述收入總額的3%計徴營業稅。

由此,註冊在台灣的航運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業務與其他航運公司相比可免徴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從而提高企業利潤(收入總額*4.25%)。

特別注意的是,上述台灣航運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的有關規定,單獨核算其從事上述業務在大陸取得的收入和發生的成本、費用;若未單獨核算則無法享受免納企業所得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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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 《關於財政性資金 行政事業性收費 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近日,大陸下發《關於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對取得上述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做出規定,其中與企業密切相關的內容主要涉及收入和支出兩個方面。

一、收入方面
1、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2、企業可以做為不徵稅收入的僅指有規定專項用途並經國務院批准的財政性資金以及依照有關規定收取並上繳財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所謂財政性資金,指企業取得的來源於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徴即退、先徴後退、先徴後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

因此,企業取得的其他各類構成收入的財政性資金,比如高新技術企業獲得的財政補貼等應併入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二、支出方面
1、企業繳納的各項政府性基金以及行政事業性收費,如果屬於符合審批管理許可權設立的基金、收費,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企業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的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例如軟體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徴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用於研究開發軟體產品和擴大再生產的,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但其用於擴大再生產所形成的支出或資產折舊也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企業取得的財政性資金不徵稅收入實質上是遞延了納稅時間。

3、如果企業違背規定用途,將取得的不徵稅財政性資金補貼用於其他用途,則必須計入徵稅收入,其形成的費用或資產折舊,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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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代五年免稅 99%製造業適用
(經濟日報 2009年2月4日)

為了促進投資,末代製造業新增投資享有五年免稅優惠,財經兩部已確認將採取低門檻,凡是資本額達新台幣50萬元的一般製造業者即有資格適用,全台99%的一般製造業者在今(2009)年底前新增投資額,都有機會享受減稅。財經兩部為鼓勵企業能在未來一年內採取集中、快速的投資行為,雖在申請資格上採取低門檻,但要求一年半內,新增投資可享有的五年免稅利益只能使用一次,單次投資額愈大者,可享減稅利益愈高。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修正第9-2條條文,已經總統令在1月23日公佈,25日生效。根據修正後條文,製造業及相關技術服務業自2008年7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的投資行為可免徴營所稅。財政部原本限制資本額達100萬元以上企業適用,但經濟部要求不設門檻,在不景氣促進投資優先的大原則下,財政部自行折衷以資本額50萬元以上者為限,藉此讓更多企業有加速投資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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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赦台商 回台投資只罰5萬
(經濟日報 2009年2月3日)

違法大陸台商回台投資,再獲大赦!經濟部投審會昨(2)日公告修正違規登陸台商裁罰基準,即日起只要主動陳報並回台投資,一律僅處最低罰款新台幣5萬元,即可補辦許可。投審會這次修正裁罰基準,除增訂主動陳報且回台投資者一律只罰5萬元,並且提高計算級距、降低計算罰鍰比例的方式,大幅減輕2008年3月10日以後違規登陸投資廠商的負擔。投審會強調,再度調降裁罰基準,是為吸引台商回台投資的優惠措施,尋求新的發展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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