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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08
進口設備免稅 影響現金利潤
紡織品出口退稅或回檔至17% (21世紀經濟報導 2009年3月4日)
仲介專家:三大原因導致高新認定落榜(CPA視野 2009年3月3日)
逃避繳納稅款一定條件下可免刑責(新華網 2009年3月1日)
天津將實行企業減產停產報告制度(新華網 2009年2月28日)
廢棄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立法 處理產品將享稅收優惠(CPA視野 2009年3月5日)
商務部原副部長:機電產品出口退稅仍有上調空間(北京商報 2009年3月6日)
股權激勵規範意見即將出台(證券時報  2009年3月7日)
創業板和融資融券基本準備就緒(中國證券報 2009年3月5日)
江蘇明確外商投資專案採購國產設備退稅遺留問題(中國稅網 2009年3月5日)
外商支付股息享受稅收協定條款重點分析
辜家條款將上路 金控股權更透明(聯合報 2009年2月27日)
救經濟 營所稅率降至20%(經濟日報 2009年3月6日)
 

進口設備免稅 影響現金利潤
富蘭德林事業群總經理 劉芳榮 發表於台灣《經濟日報》 2009年3月4日

根據大陸海關公告,今後台商在大陸進口設備的免稅政策,將區分為雙免(免關稅和增值稅)與單免(只免關稅)兩種,自今年7月1日起,大陸外商投資企業,如果是1997年12月31日以前成立(因為當時不核發鼓勵類專案確認書),且在2008年12月31日前拿到海關核發「徵免稅證明」的企業,或者2008年11月10日以前獲得《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專案確認書》的項目,於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報進口設備的企業,還能享有雙免待遇外,就算因鼓勵類取得進口設備免稅額度的企業,也都只能享受單免而不能再有雙免待遇。

很多台商誤以為大陸增值稅由生產型轉為消費型,對自己是件好事,因為購買的設備不管是國產還是進口設備所繳納的增值稅,都能作為進項抵扣,或透過出口退稅退回,看起來不會產生任何損失。

實際上,台商會因自己在大陸的業務型態是來料加工、深加工結轉、進料加工與一般貿易,或是單純的內銷四類,對現金及利潤分別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

對來料加工、一般貿易及大陸內銷的台商來說,進口設備不再免徵增值稅,而以「先徵後抵」方式取代,對利潤不會造成任何影響。在進口時所繳納的增值稅,早晚都會被銷項沖抵,只是增加繳納增值稅時的現金支出,造成資金被短期佔用罷了。

對來料加工及深加工結轉(以江蘇為例)的台商來說,情況就不同了。進口設備由原先可以雙免改為只能單免,不只是單純的資金佔用,因為來料加工企業在「免稅不退稅」政策下,進口設備所繳納的增值稅不得抵扣,導致企業在進口環節所繳納的增值稅必須轉入成本,成本上升造成利潤減少。

對從事來料加工或深加工結轉的台商來說,必須迅速清理自己的進口設備免稅額度使用情況,衡量短期內是不是有進口設備的計畫,判斷需不需要搶在今年6月30日前進口設備。

另方面,海關也針對外商慣用「不作價設備」進行避稅的行為採取防堵措施。所謂「不作價設備」是指由境外下單客戶,無償提供機器設備或規定範圍內的模具給大陸境內代工企業,對境內接受「不作價設備」的企業來說,只要辦好手冊,不將這些設備做帳進入固定資產,便可免徵設備進口時的關稅和增值稅。

如此一來,很多外商都改由海外客戶先下單給自己的境外關聯公司,再由境外關聯公司下單給大陸境內子公司,再由關聯公司提供「不作價設備」給境內子公司,以達到不用繳納設備進口關稅和增值稅的目的。

但現在對2009年1月1日後才辦理加工手冊備案的台商,以「不作價設備」名義進口設備也只能單免;而在2008年12月31日前辦理加工手冊備案的台商,不作價設備也必須在今年6月30日前進口才能雙免;如果備案後的加工手冊在2008年12月31日後發生變更情形,現在進口設備也只能單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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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出口退稅或回檔至17%
(21世紀經濟報導 2009年3月4日)

紡織服裝的出口退稅率有望實現17%的全額退稅,工信部2月4日提交給國務院《紡織工業調整和振興規劃(送審稿)》中建議退稅完成時間是在2009年3月。商務部提出了上調出口退稅的建議,建議除“兩高一資”(高能耗、高污染、資源型)產品外,其它出口產品退稅率能夠全面上調至17%,實現全徵全退。工信部《政策建議》稱,要維護好傳統的外銷管道,力爭我國的出口在全球紡織品貿易中的份額不下降。目前,我國紡織品出口約占全球紡織品貿易額的30%。退稅範圍包括稅號第十一大類50章-63章中的紡織品服裝和第94章中的家用紡織品。事實上,這一退稅範圍已經涵蓋幾乎所有的紡織品服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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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介專家:三大原因導致高新認定落榜
(CPA視野 2009年3月3日)

北京市首次委託部分會計師事務所和稅務師事務所參與高新認定專項審計工作。雖然一大批企業最終獲得了高新技術企業的稱號,但是也有不少企業在這次認定申請中未獲通過。就未能通過的原因,專家表示,

原因之一:缺乏核心自主智慧財產權
《辦法》明確規定,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註冊的企業,必須在近3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並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佔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一些資質很好的企業出於對本企業核心技術保密性或其它相關考慮,未及時申辦自主智慧財產權。

原因之二:研發費用的合理性難以證明
《辦法》規定,企業申請高新認定必須滿足一定的研發費用額度和比例要求。近3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根據銷售收入的規模分別不低於3%、4%和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一些企業提交的查新報告(證明企業具有新知識、新技術的報告)寫得模棱兩可,不能充分證明研發活動的真實性,研發活動不被確認,研發費用的合理性就會受到質疑。

原因之三:高新技術收入核算不準確
《辦法》要求,企業申請高新認定時,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的總收入要達到60%以上。企業本身核算可能不夠明細,高新收入、非高新收入無法準確劃分,其次,產品收入可能存在交叉,不易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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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繳納稅款一定條件下可免刑責
(新華網 2009年3月1日)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七]。相關條款規定,逃避繳納稅款在一定條件下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有關部門提出,逃避繳納稅款後,經稅務機關指出後積極補繳稅款和滯納金,履行了納稅義務,接受行政處罰的,可不再作為犯罪追究刑事責任,這樣處理可以較好地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刑法修正案[七]將刑法中相關條款修改為:“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引人關注的是,原來的“偷稅”一詞也被“逃避繳納稅款”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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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將實行企業減產停產報告制度
(新華網 2009年2月28日)

天津將實行企業減產停產報告制度,並強化企業裁員報告制度。天津將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不得不停產半停產的企業,實行逐級報告制度。按要求,停產和半停產前企業須聽取工會或職工意見,職工安置方案須向企業主管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報告。天津還將進一步強化裁員報告制度,企業一次性裁員超過20人或一個月累計裁員超過20人的,實行逐級報告制度,裁員200人以上的,須向天津市政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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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立法 處理產品將享稅收優惠
(CPA視野 2009年3月5日)

溫家寶總理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於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範的是列入《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目錄》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回收處理及相關活動。發展改革委正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首批列入《目錄》的電器電子產品的品種,將在條例的實施準備期內報國務院批准。按照《條例》規定,國家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實行多管道回收和集中處理制度。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實行資格許可制度。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資格。未取得處理資格的,應當將回收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交有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的處理企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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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原副部長:機電產品出口退稅仍有上調空間
(北京商報 2009年3月6日)

全國政協委員、原商務部副部長魏建國在接受記者採訪時透露,商務部已經著手考慮上調出口退稅。為避免對出口企業雙重徵稅,很多國家實行了對出口企業全部退稅的政策,而我國目前有45%的機電產品未能全額退稅。同時他透露,此前商務部已經就該問題完成了對上海、深圳等地的調研,目前商務部正在根據此次調研結果制定相關出口退稅的方案。未來很可能將提高機電產品等勞動密集型產品出口退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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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激勵規範意見即將出台
(證券時報 2009年3月7日)

由中國證監會、國資委、財政部聯合擬定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規範意見》在小範圍徵求意見後,有關徵求意見稿已發到多家證券公司的投資銀行部門,在進行進一步的徵詢意見後,預計正式的辦法即將出台。徵求意見稿內容多達56條。徵求意見稿規定,股權激勵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它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上市公司的股權分置解決方案未得到股東大會批准前,不得以股票期權或認股權證方式實施股權激勵計畫。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實施股權激勵計畫:最近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的意見;最近一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它情形。激勵物件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它正式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和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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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和融資融券基本準備就緒
(中國證券報 2009年3月5日)

證監會將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公佈之後,根據企業申報的情況,尤其是仲介機構推介的工作進度,來進一步研究如何推進創業板工作。為了防範市場非理性炒作,要從四個方面入手:一是從嚴提高市場准入標準;二是制定創業板專門的交易規則,在交易制度的設計上擠壓市場炒作空間;三是將來在交易所建立專門的市場監察系統,增強對市場違規行為預警的功能,提高它的反應速度,做到“有異動必有反應,有問題必有查處”;四是增強稽查和處理的威懾力,防範和打擊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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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明確外商投資專案採購國產設備退稅遺留問題
(中國稅網 2009年3月5日)

江蘇國稅在關於外商投資專案採購國產設備退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蘇國稅函[2009]58號)中明確了以下四類政策執行問題:

一是關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停止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國產設備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6號)第二條的執行問題。補充通知明確,根據江蘇省實際情況,對外商投資企業同時符合財稅[2008]176號第二條規定三個條件的購進國產設備原則上繼續執行增值稅退稅政策。其中,《專案採購國產設備清單》可在2009年6月30日前出具並取得。

二是關於《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關於外商投資專案採購國產設備退稅有關政策的通知》(國稅發[2008]121號)第一條的執行問題。補充通知明確,對2006年7月1日前已經有關部門按照規定批准的外商投資項目,凡未按國稅發[2006]111號檔規定辦理退稅的,外商投資企業可憑外商投資項目批准證書及採購國產設備相關情況在2009年2月28日前直接向省國稅局(進出口處)提出申請,經批准可按照國稅發[1999]171號的規定辦理退稅。經省國稅局批准的上述外商投資專案採購的國產設備,外商投資企業須在2009年6月30日前,憑外商投資項目批准證書及採購國產設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其它現行規定憑證資料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三是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符合“全部直接出口”鼓勵類採購國產設備退稅期限問題,補充通知明確,蘇國稅發[2006]175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審批待五年監管期滿之後給予退稅。現改為,審核審批後即可退稅,但要加強監管,對在五年監管期內(對此前已審核審批未退稅的,已審核審批之日為計算五年監管期的起始日)產品沒有全部出口的,要追回已退稅款。

四是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已退稅國產設備監管期限問題,補充通知明確,國稅發[2008]121號對國產設備5年監管期的開始計算日期作出了明確:以稅務機關開具該國產設備的《收入退還書》上的日期為起始日期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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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支付股息享受稅收協定條款重點分析

國稅總局於2009年2月22日頒佈了國稅函[2009]81號《關於執行稅收協定股息條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對中國居民公司向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收居民支付股息享受稅收協定待遇進行了規範,重點如下:

一、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條件
1、應是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收居民;
2、應是相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
3、該股息應是按照中國國內稅收法律規定確定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二、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締約對方稅收居民的條件
1、直接擁有支付股息的中國居民公司一定比例以上資本(一般為25%或10%);
2、取得股息的該對方稅收居民根據稅收協定規定應限於公司;
3、 該對方稅收居民直接擁有該中國居民公司的資本比例,在取得股息前連續12個月以內任何時候均符合稅收協定規定的比例。

三、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需要提供的資料
1、由協定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或其授權代表簽發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2、 納稅人在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的納稅情況,特別是與取得由中國居民公司支付股息有關的納稅情況;
3、納稅人是否構成任一第三方(國家或地區)稅收居民;
4、納稅人是否構成中國稅收居民;
5、納稅人據以取得中國居民公司所支付股息的相關投資(轉讓)合同、產權憑證、利潤分配決議、支付憑證等權屬證明;
6、納稅人在中國居民公司的持股情況。

最後,納稅人以獲取優惠的稅收地位為主要目的的交易或安排不應構成適用稅收協定股息條款優惠規定的理由,納稅人因該交易或安排而不當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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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家條款將上路 金控股權更透明
(聯合報 2009年2月27日)

被視為「辜家條款」的銀行法及金控法修正案,即將上路。金管會昨天公告銀行法第25條及金控法第16條修正案內容及施行注意事項。這項新法令修正內容,是增訂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持有金控股權達5%以上,就必須辦理申報,否則不具表決權,此舉等於讓多家金控的大股東提早浮出檯面,可有效防堵大股東利用人頭戶或轉投資公司迂回控制一家公司。金管會指出,這項修正案最大用意,就是希望讓股權能更透明,也讓主管機關監督市場更有效率。依據新法規定,包括開發金控辜家在內的金控大股東,若在同一銀行或金控持股已超過5%,必須在法案頒佈後6個月內補申報,即今(2009)年6 月之前申報,否則超過的5%股權的部分,將沒有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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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經濟 營所稅率降至20%
(經濟日報 2009年3月6日)

行政院會減稅救經濟,昨(5)日通過所得稅法修正草案,營所稅稅率改採單一稅率,並調降至20%,綜合所得稅三個級距稅率6%、13%及21%各調降1個百分點,可減輕380萬戶、73%中低所得綜所稅納稅義務人負擔,預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實施。同時,維持對保留盈餘加徵10%營所稅,選擇保留盈餘企業合計每年仍需繳交逾新台幣200億元所得稅。2010年起也將調降企業研發與人才培訓的上限抵減率至30%。財政部次長張盛和表示,營所稅率調降至20%後,和個人綜所稅最高稅率40%相差20個百分點,一旦取消未分配盈餘加徵10%後,租稅規劃的利益更大,公司很可能將保留盈餘不分配,以致扭曲了股利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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