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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2
台灣股民權益 要先考慮
商務部下放境外投資核准許可權 簡化核准程式(MSN新聞 2009年3月17日)
稅務總局簡化出口退稅單證備案(中國會計視野 2009年3月16日)
稅總明確房地產企業所得稅處理規定(cpa視野 2009年3月16日)
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明確(中國會計視野 2009年3月14日)
大股東送錢不得計入上市公司利潤(中國會計視野 2009年3月18日)
可口可樂並購匯源案20日有望見分曉(中國證券報 2009年3月17日)
稅總進一步加強非居民稅收管理工作(會計視野 2009年3月19日)
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重點解析
稅率10% 金融商品分離課稅(經濟日報  2009年3月18日)
文化創意消費抵稅 每人1萬2(聯合晚報 2009年3月18日)
 

台灣股民權益 要先考慮
富蘭德林事業群總經理 劉芳榮 發表於台灣《經濟日報》 2009年3月18日

對台灣官方來說,無根台商回台上市並不容易監管,募集資金也不會留在台灣,一旦大股東或企業有任何損害小股東權益的行為,台灣法律要如何實質管理這些在大陸的法人主體,會是台灣官方要面對的難題。

台灣官方都得想辦法滿足台商回台上市後對大陸台資企業法律監管要求,確保一旦發生任何問題,台灣股民都有權對這些大陸法人身份的台資企業求償,否則,還和現在一樣,台灣經濟通緝犯大搖大擺地在大陸出現,還說要保護台灣股民權益,豈不是一大諷刺?

不管台灣會計師要怎麼簽證在大陸的台資企業,前提是台資企業須先遵守大陸當地法律法規,實務中大陸各地稅法、勞動人事、環保、工商或土地政策等執行標準不一,使台灣會計師簽證風險大增,台商回台上市後,台資企業在大陸產生任何法律或稅務問題,台灣小股東也都得被迫一起買單。

由於台灣會計師無權在大陸從事審計工作,必須由大陸當地會計師先出具符合大陸會計與法律要求的審計報告後,台灣會計師再依台灣會計準則進行調整,問題是大陸當地會計師事務所品質參差不齊。

以大陸A股上市為例,大陸證監會只承認全國70多家具備「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這些「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大陸會計師事務所,才是大陸官方對會計品質最終認可的標準,台資企業回台上市,要由怎樣標準的大陸當地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符合大陸規定的審計報告,重要性並不亞於回台上市過程中,台灣會計師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台商回台上市最可怕的該是台商潛在的大陸稅務風險,這一兩年大陸稅法變化劇烈,有些查稅甚至可以追溯回十年前要求補稅,造成回台上市的稅務風險無法準確衡量,自然就無法對投資者做出正確的風險提示。

單以「特別納稅調整」新法為例,台商長期來將利潤透過移轉定價轉移至海外,這種幾乎每家都有的避稅模式,到底會遭致怎樣的查稅與補稅後果,沒人知道,關聯交易查稅最終決定權握在稅務局國際稅務管理司手裡,法律上也有沒有明確量化的補稅標準。

如果有家台商先回台上市,募集資金也到手了,但幾年後被大陸稅務局以關聯交易移轉定價不公為由進行特別納稅調整,對上市前的避稅行為補了天價的稅款,那這些損失到底是由大股東承擔?還是回台上市後的所有股民一起承擔?或是輔導回台上市的專業機構也得負責?都是有待厘清的問題。

大陸證監會對與上市有關的專業機構,不管是律師、會計師或資產評估公司等,都有很嚴格的監管與處罰措施,像A股上市後,如果當年度上市公司利潤下滑超過50%,保薦人很可能被吊銷牌照。

對大陸台資企業回台上市,也可思考引進大陸專業機構參與,作為台灣股民的第一道防線;就像香港與大陸已相互承認會計準則,香港官方還準備承認大陸具「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只要在香港設有分所,也可參與赴香港上市的會計作業,其中關鍵也是著眼只有大陸當地專業機構最瞭解大陸自己的法令法規,也才能為大陸法人主體赴香港上市提供最安全的防線,與台商回台上市重用大陸專業機構是完全相同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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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下放境外投資核准許可權 簡化核准程式
(MSN新聞 2009年3月17日)

中國商務部16日在其官方網站上發佈了《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辦法》規定,商務部僅保留對少數重大、敏感的境外投資的核准許可權,包括1億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資、特定國別的對外投資等。以2008年核准申請件數估算,將有85%左右的境外投資核准事項今後將交由省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負責。

《辦法》規定,企業開展境外投資,地方企業通過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收到申請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於10個工作日內(不含徵求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的時間)對企業申報材料真實性及是否涉及辦法第九條所列情形進行初審,同意後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商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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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簡化出口退稅單證備案
(中國會計視野 2009年3月16日)

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嚴峻形勢,促進我國外貿出口健康發展,優化退稅服務,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關於簡化出口貨物退(免)稅單證備案管理制度的通知》(國稅函[2009]104號)文件,決定對出口貨物退(免)稅單證備案管理制度進行簡化。檔規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後,在《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的“備案單證存放處”欄內注明備案單證存放地點即可,不必將備案單證統一編號裝訂成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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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總明確房地產企業所得稅處理規定
(cpa視野 2009年3月16日)

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該辦法適用於中國境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的企業。該檔對房地產企業收入的稅務處理、成本費用扣除的稅務處理、計稅成本的核算、特定事項的稅務處理等問題做出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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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明確
(中國會計視野 2009年3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按照新稅法第六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原稅法)同時廢止。

為便於各地匯算清繳工作的開展,國家稅務總局就新稅法實施前企業發生的九大稅務事項銜接問題做出了明確。
這九大稅務事項是:
一、關於已購置固定資產預計淨殘值和折舊年限的處理問題
二、關於遞延所得的處理
三、關於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確認
四、關於以前年度職工福利費餘額的處理
五、關於以前年度職工教育經費餘額的處理
六、關於工效掛鉤企業工資儲備基金的處理
七、關於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廣告費的處理
八、關於技術開發費的加計扣除形成的虧損的處理
九、關於開(籌)辦費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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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東送錢不得計入上市公司利潤
(中國會計視野 2009年3月18日)

上市公司沒有達到股改時的業績承諾,大股東履行諾言解囊掏錢補足差額,這塊“補丁”能不能計入上市公司利潤?答案是否定的。年報披露漸入高峰期,管理層對這類具有普遍性的會計問題給出了明確答覆。

深交所日前以“上市公司2008年報工作中應注意的會計問題”為題發文規定,上市公司收到的由其控股股東或其它原非流通股股東根據股改承諾為補足當期利潤而支付的現金,應作為權益性交易計入所有者權益。這就意味著,大股東打“補丁”的結果只能是上市公司淨資產的增加,上市公司利潤並不受影響。

接受大股東業績“補差”與債務重組收益的確認其實是同一道理。大股東向上市公司捐贈“利潤”、豁免上市公司債務,對這一類顯失公允的特殊交易,管理層一直要求視為權益性交易而非損益性交易進行會計處理。而權益性交易與損益性交易最大的區別就是,權益性交易不得確認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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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口可樂並購匯源案20日有望見分曉
(中國證券報 2009年3月17日)

對於可口可樂並購匯源的反壟斷調查進展,商務部在11月20日正式立案啟動反壟斷調查程式以來,到目前為止第一階段的審查工作已經完畢,正在進行第二階段的審查,暫定審批時間為本月20日。

不過,若因情況變化,也可適當延期。但可口可樂收購匯源的收購要約有一個先決條件是在200天之內獲得監管機構批准,這一條件的最終結點是2009年3月23日。若23日仍未獲得批准,可能預示著收購流產。

根據去年8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範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並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並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可口可樂收購匯源符合上述標準,須向商務部反壟斷局提出反壟斷審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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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總進一步加強非居民稅收管理工作
(會計視野 2009年3月19日)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非居民稅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9]32號),通知指出,2008年以來,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範非居民稅收管理,稅務總局建立了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申報制度,頒佈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辦法,出台了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辦法、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及工作規程,並明確了有關政策,各地應認真抓好上述措施的貫徹落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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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重點解析

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但仍存在諸多爭議條款。國稅總局近日頒佈了國稅函[2009]98號《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重點如下:

一、已購置固定資產預計淨殘值和折舊年限如何處理
新稅法實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企業已按原稅法規定預計淨殘值並計提的折舊,不做調整。新稅法實施後,對此類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可以重新確定其殘值,並就其尚未計提折舊的餘額,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減去已經計提折舊年限後的剩餘年限,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折舊方法計算折舊。

二、以前年度職工福利費餘額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的規定,企業2008年以前按照規定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職工福利費餘額,2008年及以後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首先沖減上述的職工福利費餘額,不足部分按新稅法規定扣除;仍有餘額的,繼續留在以後年度使用。但職工福利費中屬於職工權益的,若改變用途應調增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三、以前年度職工教育經費餘額如何處理
2008年以前已經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餘額,2008年及以後新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應先從餘額中沖減。仍有餘額的,留在以後年度繼續使用。

四、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形成的虧損如何處理
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部分已形成企業年度虧損,可以用以後年度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五、開(籌)辦費如何處理
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上述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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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10% 金融商品分離課稅
(經濟日報 2009年3月18日)

金融商品課稅即將趨於一致,包括短期票券、結構型商品、債券附買回交易(RP)與證券化商品,最快明(2010)年將統一采分離課稅,稅率均為10%。影響所及,個人買賣RP、短票與結構型商品獲得降稅利益最多;證券化商品稅負上升最大。這項修法案預定最快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個人投資人一律采分離課稅,稅率統一為10%;營利事業全數合併申報,按25%稅率繳稅(2010年促產落日後營所稅將降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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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消費抵稅 每人1萬2
(聯合晚報 2009年3月18日)

文建會研擬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出爐,確定提出每人每年新台幣1萬2000元文創支出消費可抵稅的優惠。文建會主委黃碧端今天說,未來在執行技術上,將要求相關收據必須開列購買者姓名和身分證字型大小,以杜絕民眾故意搜集他人的票根或收據。在文建會的草案中,有關文化消費抵稅的條文,凡是民眾在戲劇、電影、音樂、演奏、說書、舞蹈、技藝表演、繪畫、雕塑、攝影及視覺藝術工藝品等,其門票支出都可列入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項目,扣抵額最高1萬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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