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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05
創業板 重視創新商業
稅總明確企業手續費和傭金稅前扣除規定 (CPA視野 2009年3月31日)
六大行業4月1日起提高出口退稅率 (中國稅務網 2009年3月31日)
國家稅務總局:嚴打虛假出口CPU騙取退稅行為 (中國稅務網 2009年3月31日)
財政部進一步明確再生資源退稅程式 (CPA視野 2009年3月31日)
創業板IPO辦法發佈 5月1日施行 (上海證券報 2009年3月31日)
企業名稱"撞車" 梅蘭日蘭被判賠償50萬 (新民晚報 2009年3月31日)
外管局調整09年金融機構短期外債指標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09年3月30日)
國際經合組織公佈的避稅天堂名單 (中國會計視野 2009年4月5日)
個人所得稅改革正取得實質進展 (華夏時報 2009年4月5日)
香港年內修改稅例 免“避稅天堂”疑慮 (新華網 2009年4月4日)
上海困難企業可暫緩繳交職工社保四金 (每日經濟新聞 2009年4月3日)
稅總明確企業搬遷的企業所得稅規定 (CPA視野 2009年4月1日)
證監會副主席:創業板8月份後真正掛牌 (網易 2009年4月1日)
手續費及傭金所得稅前扣除規定解析
金融商品分離課稅10% 三讀 (經濟日報 2009年4月1日)
課稅區保稅區 優惠零距離 (經濟日報 2009年3月30日)
 

創業板 重視創新商業
富蘭德林事業群總經理 劉芳榮 發表於台灣《經濟日報》 2009年4月1日

大陸台資企業的最大競爭對手,一直以來都是當地的民營企業,不管台資企業還是大陸民營企業,在資金問題上,兩者都被銀行貸款不易及融資管道狹隘所困擾。當北京證監會推出創業板後,宣告大陸民營企業將可從資本市場中取得更多資金,加上股票上市的品牌效應撐腰,很難想像對台資企業將帶來怎樣的競爭壓力?

「創業板」只是冠名「創業」兩字罷了,和一般所理解「創業」字面的意義不同,拿「創業板」對比大陸「主板」(包含深圳中小企業板),就像是企業在台灣「上櫃」與「上市」的關係相同。單從財務指標來看,創業板充其量也就是將目前主板上市條件降低一些,但和世界其他地區的創業板不同,境外創業板多不要求企業上市前必須獲利,大陸創業板強調申請創業板上市的企業,上市前必須要有一定的利潤基礎。

另一方面,大陸創業板最強調的是「創新」兩字,這裏所指的「創新」不等同於「高科技」,更不是各地科學委員會所管轄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這麼說,「創新」包含尖端科技與高新技術範圍,但創業板的「創新」更重視新型商業模式,或是傳統產業的改造,像是系統集成、物流、網路,甚至是餐飲連鎖、休閒、農業等領域,也都被納入創業板的「創新」範圍中。

創業板並沒有對台資企業設限,只要符合創業板上市條件的「中國法人」都可送件申請上市,但創業板的法律與財會稅務規定沒有比主板來得寬鬆,舉例來說,台資企業在大陸上市的兩大障礙「同業競爭」與「關聯交易」,到了創業板依舊是台商申請上市的兩道關卡,而且由於創業板的上市審批權限並未下放至深交所,證監會仍牢牢掌控能否在創業板上市的生殺大權,這使台商要在創業板上市的難度,不會小於目前的主板。

在目前上海主板與深圳中小企業板上市企業中,國際會計師事務所簽證的數量極低來看,要在大陸股票上市,地緣優勢極為重要,如果連上市過程中的會計師簽證業務,都是大陸本地會計師勝出,不像在台灣或其他地區上市多由國際會計師事務所壟斷,就不難看出,台資企業想尋求大陸創業板上市將和主板沒什麼兩樣,得先適應證監會審查過程中的種種困難。

可以預見,大陸創業板將遵循過去台灣資本市場培養台灣高科技企業的發展模式,藉由活絡創投基金、企業、資本市場及股民投資者四者間的關係,達到培育中小企業或是創新企業的目的。

但台灣腹地小,企業規模受到限制,當大陸創業板給予民營企業資金與品牌支持,帶動上市企業在人才、業務等一連串的乘數效果後,將迅速提升大陸民營企業競爭力,這將有如那斯達克培養出微軟一般,大陸廣大內需市場加上創業板的推出,勢必培育出更多世界級的民營企業,這會讓仍陷於資金籌措無門,沒有品牌加持的台資企業備感競爭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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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總明確企業手續費和傭金稅前扣除規定
(CPA視野 2009年3月31日)

為規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檔,對企業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問題做出具體規定。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餘額的15%(含本數,下同)以內;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餘額的10%以內;一般企業按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以內的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檔還規定,除委託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帳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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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行業4月1日起提高出口退稅率
(中國稅務網 2009年3月31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關於提高輕紡電子資訊等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明確從2009年4月1日起提高紡織品、服裝、輕工、電子資訊、鋼鐵、有色金屬、石化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涉及3802個稅號的產品。具體調整為:將CRT彩電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7%;將紡織品、服裝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6%;將金屬傢俱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3%;將車輛後視鏡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1%;將鎖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9%;將商品次氯酸鈣及其它鈣的次氯酸鹽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5%.此次調整共涉及3802個稅號。通知也明確,上述規定的具體執行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海關註的出口日期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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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嚴打虛假出口CPU騙取退稅行為
(中國稅務網 2009年3月31日)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決定,結合2009年稅收專項檢查工作,在近期對出口企業辦理電腦中央處理器(CPU)出口退稅(包括免、抵、退稅)的情況進行重點檢查,以防範騙取出口退稅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據公安部反映,近一時期,北京、上海、浙江等地公安機關連續偵辦數起利用虛假出口CPU實施騙取出口退稅犯罪的案件,且騙稅數額巨大。從目前已掌握的情況看,不法分子利用虛假出口CPU騙取出口退稅的基本手法:一是以實際內銷的CPU虛假報關出口,二是以走私回流的方式實施迴圈騙稅,三是通過“地下錢莊”虛構結匯,向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緊急通知,要求各地國家稅務局要高度重視,將出口企業2006年1月1日至今辦理的CPU出口退稅(包括免、抵、退稅)作為2009年稅收專項檢查工作的重點,制訂具體檢查方案,對辦理CPU出口退稅(包括免、抵、退稅)的企業進行認真梳理,選取重點,組織專門力量進行重點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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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進一步明確再生資源退稅程式
(CPA視野 2009年3月31日)

財政部近日下發《進一步明確辦理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程式》,對有關事項進行了進一步明確。負責初審的財政部門原則上是指各地(市、區、州)財政局,實行“省直管縣”財政管理體制的,各縣(縣級市、區、旗)財政局為初審部門;負責複審的財政部門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專員辦負責終審,並按規定辦理退稅手續。負責初審、複審的財政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專員辦根據複審意見進行終審。除財稅[2008]157號檔規定外,專員辦辦理一般增值稅退稅事項仍按照《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一般增值稅退稅行政審批管理程式暫行規定》(財監[2003]110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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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IPO辦法發佈 5月1日施行
(上海證券報 2009年3月31日)

中國證監會今日發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這標誌著經過十年籌備的創業板終於啟航了。《暫行辦法》共六章58條,與2008年3月發佈的徵求意見稿相比增加了2條,修改了5條。其中尤為引人注目的是,增加“創業板市場應當建立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投資者准入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提示投資風險”。《暫行辦法》明確了創業板的股票發行審核及監管體制,規定證監會“依法核准發行人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對發行人股票發行進行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維持了徵求意見稿中有關持續增長和具有持續盈利能力的要求,即: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淨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最近一年盈利,且淨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同時,規定了發行人不得有影響持續盈利能力的若干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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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稱"撞車" 梅蘭日蘭被判賠償50萬
(新民晚報 2009年3月31日)

因與同行企業名稱“撞車”,且在生產的斷路器產品上使用對方享有專用權的“MERLIN GERIN”注冊商標,上海梅蘭日蘭電器(集團)有限公司被天津梅蘭日蘭有限公司及外方合資人法國施耐德電氣(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推上被告席。日前,市二中院一審判決上海梅蘭日蘭公司變更企業名稱,停止使用其網站功能變數名稱及通用網址,停止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行為,向原告天津梅蘭日蘭公司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二審法院作出了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法國施耐德公司為天津梅蘭日蘭公司的合資方之一。“MERLIN GERIN”商標自1930年就在法國使用,1968年,該商標在法國註冊。1999年,施耐德公司向中國國家商標局註冊該商標並於2003年得到核准。1987年,該公司與天津梅蘭日蘭公司簽約,允許其使用該商標。但施耐德公司發現,上海梅蘭日蘭公司在其產品合格證上使用“梅蘭日蘭MERLIN GERIN”字樣,並將“梅蘭日蘭”等文字組合註冊為通用網址,還以“滬港合資上海梅蘭日蘭電器有限公司”的名義製作、散發廣告宣傳冊等。兩公司將上海梅蘭日蘭公司推上被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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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調整09年金融機構短期外債指標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09年3月30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關於2009年度金融機構短期外債指標核定情況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公佈了2009年度金融機構短期外債指標的核定方案,明確了短期外債的規模、口徑及用途等內容。2009年,短期外債管理工作以“保增長”、“防風險”與“促平衡”相協調為指導思想,按照“總體規模增幅可控、兼顧個體效率公平”的方法,對全國性中、外資法人制銀行和各地區指標進行了調整,共核定2009年度金融機構短期外債指標329億美元,比2008年增長了12%。《通知》特別強調了對貿易融資的支持,明確規定2009年新增指標的中、外資金融機構應將指標增量部分全部用於支援境內企業進出口貿易融資,各地區指標的增量部分應優先向貿易結算量大的金融機構傾斜,這將更好地發揮短期外債管理政策導向作用,保證對外貿易的健康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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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合組織公佈的避稅天堂名單
(中國會計視野 2009年4月5日)

4月3日召開的20國集團會議上,打擊避稅天堂成為與會國關注的議題之一。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公佈了“避稅天堂”黑名單。黑名單(目前還不與國際社會合作的逃稅天堂):
哥斯大黎加、菲律賓、馬來西亞和烏拉圭。
灰名單(已經表示合作,卻沒有落實到行動,沒有簽署國際協議):
盧森堡、瑞士、奧地利、比利時、新加坡、智利、開曼群島、摩納哥、汶萊、列支敦斯登、摩洛哥、巴哈馬、百慕達等38個地區或國家。
白名單(這些國家都已實際執行國際間所協議的稅務標準。):

英國、中國(不包括港澳特區)、法國、德國、俄羅斯和美國等40個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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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改革正取得實質進展
(華夏時報 2009年4月5日)

以建立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為目標的個稅改革正在取得實質進展。目前財稅部門正在建立一個涉及每一個納稅人的、全國統一的個稅徵管資訊系統,而這一資訊系統將是建立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的重要基礎。“這一資訊系統建立後,一旦時機成熟,由分類向分類和綜合相結合的個稅改革就可以正式開始。”早在2005年,國稅總局有關人士就表示,要儘快建立起全國統一的個人所得稅徵管資訊系統,對個人各項收入資訊進行收集和交叉稽核。而這恰恰是個稅由分類到分類和綜合相結合過程中的難點問題。國際上通行的綜合制個人所得稅制要求綜合考慮納稅人的收入水準、贍養人口、教育支出等真實資訊,才能確定納稅人的合理稅負,否則就會產生漏洞,導致大量稅收流失,同時還會產生新的不公平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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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年內修改稅例 免“避稅天堂”疑慮
(新華網 2009年4月4日)

面對香港是否為“避稅天堂”的爭議,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曾蔭權表示,香港擁有透明度很高的低稅制和簡單稅制,擁有透明度很高的銀行和金融服務業,但這並不代表香港庇護非法逃稅行為,不應因此被視為“避稅天堂”。特區政府已計畫今年就公開個人稅務資料問題修訂相關法例。按目前香港的《稅務條例》,稅務局無權收集納稅人與本地稅項無關的資料,因此,當其它經濟體要求香港提供這些稅項資料時,香港就無法提供。在剛剛落幕的“20國集團領導人第二次金融峰會”上,有人指稱香港是“避稅天堂”。香港特區政府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3日在港接受媒體採訪時說:“香港擁有簡單、清晰的稅制,沒有銀行保密條款,而且香港還不斷參與國際打擊洗黑錢行動”,所以香港不是“避稅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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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困難企業可暫緩繳交職工社保四金
(每日經濟新聞 2009年4月3日)

上海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昨日發佈通知,上海將成立“穩定就業局勢協調小組”(以下簡稱協調小組),幫助困難企業減輕負擔,穩定就業崗位。“困難企業”可在2009年內緩繳醫療、失業和工傷三項社會保險費,員工在實行崗位共用或停工期間,工資報酬可通過協商重新確定。申請“困難企業”的需符合“受金融危機衝擊較大,生產、經營出現階段性暫時困難的”、“企業經與工會組織協商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提出穩定就業崗位或減薪的計畫和措施,並予以實施的。實施減薪措施後,企業員工近3個月內平均收入低於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50%”等條件。符合條件的“困難企業”可以根據當前經濟形勢和生產特點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上海並將鼓勵和引導“困難企業”在停工或半停工期間,通過與工會或職工代表集體協商,採取縮短公示、輪班工作、組織培訓等措施,在實行崗位共用或停工期間,公司報酬可通過協商重新確定。 “困難企業”並被允許在2009年內緩繳醫療、失業和工傷三項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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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總明確企業搬遷的企業所得稅規定
(cpa視野 2009年4月1日)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文件,對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做出明確規定。文件指出,企業政策性搬遷和處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規劃、基礎設施建設等政策性原因,企業需要整體搬遷(包括部分搬遷或部分拆除)或處置相關資產而按規定標準從政府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或處置相關資產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過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企業根據搬遷規劃,異地重建後恢復原有或轉換新的生產經營業務,用企業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或對其它固定資產進行改良,或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准予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後的餘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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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副主席:創業板8月份後真正掛牌
(網易 2009年4月1日)

創業板IPO辦法將從5月1號開始實施,那麼下一步證監會還將做哪些工作呢?五一過後,是否創業板股票就能馬上掛牌了呢?證監會副主席姚剛今天透露,創業板股票真正掛牌可能要等到8月份之後才行。姚剛表示:“這個隨著這個辦法的正式出臺呢,我們要展開一系列的關於投資者教育的這些活動,我們還有若干個辦法,需要公佈,另外,深圳證券交易所也有一些相關的規定需要公佈,比如說我們要修改我們的保薦制度,要對創業板方面的特殊的保薦制度上的要求,我們做一些修改,這個辦法要公佈,另外就是剛才我講的,我們要成立單獨的發行審核委員會,我們要修改我們的發審委的制度。那麼5月1號以後呢,這個根據生效的這些辦法,我們會出臺一系列的新的這個和這個創業板相關的規章制度,都做完了,才能正式的申請,這些企業的申請,受理這些企業的申請,那麼審核需要一個過程,根據我們對主機板審核的經驗 審核一家企業,三個月的時間是需要的,特別是 中小企業(行情 股吧)呢,因為穩定性差一些,風險高一些,需要更加慎重,那麼對於一些新型的產業呢,我們需要更多的去研究,所以這還有一個過程,那麼真正等掛牌的時候,等所有的這些工作完成了以後,才能掛牌,板塊才能夠正式的啟動,需要一定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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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續費及傭金所得稅前扣除規定解析

國家稅務總局2009年3月19日頒佈《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對企業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在所得稅前扣除進行了規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內容:

1、對勞務提供方的資格以及稅前扣除限額進行限定
企業支付手續費或傭金稅前扣除的比例限額為該服務協定或合同約定收入金額的5%,並且該服務協定或合同僅限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仲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簽定,未同時滿足上述兩個條件的手續費和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至於外資企業經常操作的境外傭金,由於境外公司一般無經營範圍的限定,故應視同境外公司具備合法經營資格,只要外資企業支付傭金的比例不超過該服務協定或合同約定收入金額的5%則可在稅前扣除。
如果企業為IPO而支付給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和傭金,應從發行收入中直接扣減,不得列入企業費用在稅前扣除。

2、對支付手段進行了限定
除委託個人代理外,企業不得以現金等非轉帳方式支付手續費及傭金,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3、對會計核算進行規範
1)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和傭金應如實入帳,不得沖減收入金額,不得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等費用。
2)企業應分清資本化和費用化的手續費和傭金,凡是應該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相關資產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得計入當期費用而一次性稅前扣除。

    特別要注意的是,此文雖然自2009年3月19日起實施,但從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19日前發生的企業手續費及傭金稅前扣除事項也要按照本法執行,這意味著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又多了一項調整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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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商品分離課稅10% 三讀
(經濟日報 2009年4月1日)

立法院院會昨(31)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10年元旦起,個人購買金融商品的交易所得,或領到利息、商品到期解約所得等,改採分離課稅,稅率一律10%。明(2010)年1月1日起,個人買賣金融商品一律改採分離課稅,民眾若今年向銀行買連結利率、匯率、股價、指數等結構型商品,2010年後領到利息或商品到期約,須以10%的稅率繳稅,結算申報時,不必再申報這筆所得。再者,不動產證券化或金融資產證券化等證券化商品利息,短期票券、債券利息和債(票)券附買回交易(RP)的利息所得等,也適用課10%的稅。另外,營利事業的金融商品交易所得,營利事業的債券、短期票券、證券化商品等,也改為全數合併申報營利所得,按25%稅率繳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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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區保稅區 優惠零距離
(經濟日報 2009年3月30日)

行政院決定打通課稅區與七大免稅出口區(保稅區)的租稅優惠,未來課稅區銷售至科學園區、自由貿易港區的貨物均將完全解禁,享有外銷零稅率優惠。專利權、加工費等勞務交易,也將首度開放按零稅率課徵營業稅。據瞭解,行政院已初步與賦改委員就此決議取得共識,未來將由財政部修改營業稅法,全面放寬課稅區與保稅區之間銷售貨物、勞務的零稅率適用範圍。財政部高層官員說,未來課稅區銷售給免稅出口區的貨物,與供營運使用的勞務,均能提前適用零稅率,免稅出口區不必等貨物外銷時,再憑外銷證明申請退還5%營業稅。此一措施,不但讓課稅區有機會爭取免稅區的外銷訂單合作機會,免稅區的稅負成本也將更為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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