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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6
別用台灣角度 看關聯交易
土地管理法“二改”:或將更大範圍徵求意見(21世紀經濟報導 2009年4月25日)
稅總規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會計視野 2009年4月25日)
稅總落實資源綜合利用所得稅優惠政策(CPA視野 2009年4月24日)
滬1812家企業獲高新"身份證" 享優惠稅率(勞動報  2009年4月24日)
江蘇出台新規 定向扶持“台企”(21世紀經濟報導 2009年4月24日)
發改委重點鼓勵五大領域對外投資(中國證券報 2009年)
國稅總局將完善稅收政策鼓勵境外投資(上海證券報 2009年4月23日)
外管局將出台新《境內機構對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中國資金管理網 2009年4月23日)
耕地佔用稅和契稅徵管職能將劃轉地稅(上海證券報 2009年4月22日)
我國有望率先推出碳稅方案(CPA視野 2009年4月21日)
創業板配套規則5月1日前後基本出齊(21世紀經濟報導 2009年4月20日)
陸資放行 採正面表列(經濟日報 2009年4月23日)
ISP法 民事免責過關(經濟日報 2009年4月22日)
 

別用台灣角度 看關聯交易
富蘭德林事業群總經理 劉芳榮 發表於台灣《經濟日報》 2009年4月22日

今年大陸關聯交易新規定對台資企業的影響,和去年新「企業所得稅法」或「勞動合同法」相同,都牽涉到補稅或成本大幅增加的風險,但台商真正的風險不在這些新規本身,而是台商自己對大陸關聯交易問題的認知,與大陸稅務局對關聯交易查稅態度間的落差。

對已在台灣上市上櫃的企業來說,處理過去大陸子公司關聯交易移轉定價所形成的避稅事實,是現階段最該關心的重點。

過去幾年,台灣上市櫃公司很少被台灣稅務局以關聯交易為由要求補稅,反倒是不斷被要求剔除派駐大陸台籍人員的薪資成本。原因很簡單,多數台資企業都是透過關聯交易移轉定價方式,把利潤移往境外後再併表回到台灣母公司,利潤未真實匯回台灣,但從財簽角度來看,台灣算是受益者。

但對大陸就不同了,利潤被移往境外,代表台資企業在大陸繳納的企業所得稅變少,少了稅收來源,大陸稅務局對這種關聯交易移轉定價的避稅行為深惡痛絕,嚴查外資企業關聯交易也就順理成章,任何用台灣處理關聯交易的經驗來處理大陸關聯交易問題的想法,從兩岸稅務局的角度來分析,必然是個不正確的邏輯。

關聯交易和其他稅務問題大不相同,關聯交易無法從所謂的「稅務專業」上去解釋,因為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要求怎樣的關聯交易價格才算合理?或是哪些同行業的標準可以用來作為關聯交易價格的比較基礎?不同的稅務局官員,對相同的關聯交易問題有可能會產生截然不同的判斷結果。

在台灣的企業,只要提供TP(移轉定價報告,大陸稱為同期資料準備)就可以處理關聯交易問題,但大陸的台資企業要面對關聯交易查稅,重點該放在如何解決未來的關聯交易風險,到底要改哪些交易結構或控股結構?業務、採購、資訊等部門人員又要如何配合才能降低關聯交易稅務風險?

老實說,過去透過關聯交易移轉定價的避稅都是木已成舟的事實,就算出具大陸TP報告,充其量也只是盡到法律要求企業出具TP報告的義務罷了,不太可能只藉由TP報告就能降低過去在大陸的TP補稅風險。

有許多台灣上市櫃公司為美化帳面,讓母公司營收和利潤好看,堅持把大陸子公司營收和利潤移回台灣母公司,但事實是不管分析師還是其他投資者,現在都很少以上市母公司的單獨報表作為投資依據,都是以合併大陸子公司後的「併表」來作為企業整體表現的依據。

過去大陸沒有反避稅法令法規,台商透過移轉定價轉移利潤的稅務風險不高,自從今年公布「特別納稅調整」細則後,台灣上市櫃公司如果還堅持以過去關聯交易模式進行交易,未努力進行降低關聯交易稅務風險的各項調整工作,所衍生的巨大稅務風險到頭來還是得由台灣母公司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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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二改”:或將更大範圍徵求意見
(21世紀經濟報導 2009年4月25日)

《土地管理法》修改低調潛行一個多月,目前進入第二輪內部徵求意見階段。對比第一次修改稿,本次“二改”調整和增加內容較多。從“二改”修改的條款中,可以看出地方政府參與意見的痕跡。例如,原來第九章土地交易內容中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而在“一改”中則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建立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這說明地方政府希望將建立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權力限定在市級及以下層面政府。 “二改”稿對徵地工作有所規定:徵地拆遷農民房屋的,應當同時向被拆遷人支付拆遷補償;影響被徵收土地農民居住的,應當保障其居住條件。補償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並公佈。“二改”稿還專門增加了作為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規定,要求對徵地農民納入當地農民社會保障,徵地補償標準要適時調整,建立失地農民保障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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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總規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會計視野 2009年4月25日)

為加強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進一步規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在總結近年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國家稅務總局重新制定發佈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自納稅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或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它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自行計算本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數額,確定該納稅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並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行為。
文件規定,納稅人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和報送下列有關資料:
(一)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
(二)財務報表;
(三)備案事項相關資料;
(四)總機構及分支機搆基本情況、分支機搆徵稅方式、分支機搆的預繳稅情況;
(五)委託仲介機構代理納稅申報的,應出具雙方簽訂的代理合同,並附送仲介機構出具的包括納稅調整的專案、原因、依據、計算過程、調整金額等內容的報告;
(六)涉及關聯方業務往來的,同時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七)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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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總落實資源綜合利用所得稅優惠政策
(CPA視野 2009年4月24日)

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於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85號),對落實資源綜合利用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管理問題做出規範。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是指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以下簡稱《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非禁止並符合國家及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檔規定,經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按《目錄》規定認定的生產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企業(不包括僅對資源綜合利用工藝和技術進行認定的企業),取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可按本通知規定申請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企業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認定程式,按《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環資〔2006〕1864號)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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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1812家企業獲高新"身份證" 享優惠稅率
(勞動報 2009年4月24日)

截至今年4月中旬,上海已經有1812家企業拿到了高新技術企業的“身份證”。目前全國已有15991家企業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他們將可以享受15%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此外,61%獲得高新資格的企業都集中在北京、上海、江蘇、浙江和廣東這5個傳統的高新企業聚集區。高新技術企業除了享受15%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以外,還可以享受研發費用150%稅前抵扣、人才引進落戶、用地契稅優惠等國家和地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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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出台新規 定向扶持“台企”
(21世紀經濟報導 2009年4月24日)

4月23日,江蘇省政府向外界公佈了《關於支援台資企業健康平穩發展和加快轉型升級的若干政策意見》,《意見》共30條,是該省首次系統出台幫助和支援台資企業平穩發展、轉型升級的政策措施。這是目前省級層面出台的最為全面、最為優惠的扶持台資企業的政策,“也適用於港、澳資企業”。《意見》首先從信貸上給予台資企業扶持,要求銀行在總行對台企業專項融資的額度中積極爭取一定數額用於支援台資企業的融資貸款。在抵押擔保上,鼓勵金融機構積極推出面向台資企業的股權質押、應收款質押、動產質押等多種新的金融抵押擔保產品,並要求省信用再擔保公司提供擔保服務。《意見》提出鼓勵有條件的台資企業在國內A股市場上市,要求“各地對有意願的企業給予重點扶持和指導”。

省國稅局政策法規處副處長金有國表示,《意見》要求地方政府在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現代服務業稅、檢驗檢疫費等,“應免盡免、應減盡減。”。而之前政府出台“減壓”內資企業的用工成本措施也同樣適用於台企,比如,在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以及職業培訓補貼上給與優惠。

《意見》還提出要積極扶持台企進入內銷市場,要給與場地租金等優惠;同時,要求各地政府將台企積極納入到重大基礎設施工程的招投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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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重點鼓勵五大領域對外投資
(中國證券報 2009年)

發改委將重點鼓勵五個重點領域的企業進行對外投資。
一是將進一步加大境外石油、天然氣和重要礦產資源等領域的合作開發力度,實施長期貿易策略,拓寬境外資源合作的渠道和領域。

二是開展海外科技智力合作,支持有實力的企業在歐美等境外科技資源較發達的國家和地區設立研發中心。

三是開展先進製造業領域對外投資。通過開展境外投資合作與有關國家和地區的企業一起共同建立生產基地和營銷網路,打造國際品牌、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與升級。

四是支援對外基礎設施投資合作。中國工程建築企業有很強的競爭力,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在控制風險的基礎上,參與有關國家和地區的水利、交通、能源、通信等領域基礎設施建設。

五是中國的金融、電信、交通、運輸等服務業有實力的企業相對比較集中,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從事分銷、銀行、基金管理、航運等服務,提高服務業的質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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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將完善稅收政策鼓勵境外投資
(上海證券報 2009年4月23日)

根據我國當前實施“走出去”戰略的需要,國家稅務總局將把進一步做好對境外投資企業的稅收服務與管理,作為今後稅收服務重點工作之一。國稅總局將進一步完善稅收政策,這是鼓勵和規範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的重要保障。結合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關於間接抵免的具體操作辦法正在積極制訂中,以便使境外投資的企業能夠儘快地享受稅法規定的間接抵免優惠。

間接抵免即我國的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於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稅稅額,在稅法規定的限額內抵免。對於境外所得的確認,稅務總局正在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新的境外所得既徵所得稅辦法,爭取儘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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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將出台新《境內機構對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
(中國資金管理網 2009年4月23日)

外匯局將繼續深化境外投資外匯管理制度改革,出台新修訂的《境內機構對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進一步簡化審核手續,擬取消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核,境外投資項下資金彙出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企業境外投資所需前期費用的彙出也已經放開,境內銀行也可以為“走出去”的企業提供一些融資性服務,符合條件的境內母公司和關聯企業也可為海外企業提供後續流動資金。這些政策有的在部分企業、部分地區試點,有的已經通過單行檔的形式進行了改革。所有這些措施都需要通過法規的形式予以固定化,同時把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要求給予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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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佔用稅和契稅徵管職能將劃轉地稅
(上海證券報 2009年4月22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關於加快落實地方財政耕地佔用稅和契稅徵管職能劃轉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將在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耕地佔用稅和契稅(以下簡稱兩稅)徵管職能由地方財政部門劃轉到地方稅務部門的各項工作。通知明確,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中屬於行政、事業編制的兩稅徵管人員,可隨職能一併劃轉到地方稅務部門,具體方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聯合制定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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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有望率先推出碳稅方案
(CPA視野 2009年4月21日)

近日,在2009中國能源可持續發展高層論壇上,財政部財科所副所長蘇明表示,初步想法是對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工業廢水排放徵稅,這將是這一領域的基本框架。這項工作要從重點著手,因此將首先考慮推出碳稅。碳稅是針對二氧化碳排放所徵收的稅種,以環境保護為目的,希望通過削減二氧化碳排放來減緩全球變暖的速度。碳稅通過對燃煤和石油下游的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氣等化石燃料產品,按其碳含量的比例徵稅來實現減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

能源稅主要針對煤炭行業,因為石油產品已經徵收了消費稅。如果要徵收能源稅,每噸二氧化碳至少要徵收40元以上的環境稅,碳稅推出以後,能源稅將會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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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配套規則5月1日前後基本出齊
(21世紀經濟報導 2009年4月20日)

4月17日,中國證監會發佈了涉及創業板發審委和保薦的相關規則徵求意見稿。另外,在獨立的創業板發審委之外,將單設創業板專家諮詢委員會,以配合負責發審的業務部門應對各種細分行業的預審。將要頒佈的創業板配套規則將包括,上市、交易規則,資訊披露規則,招股說明書格式與準則等,現在所有規則均“按部就班、循序漸進地正在履行相應的必備程式”,5月1日前後將基本出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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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資放行 採正面表列
(經濟日報 2009年4月23日)

行政院昨(22)日原則通過開放大陸資金來台投資,投資項目將以正面表列方式進行審核,但間接來台投資陸資認定持股標準未定。由於陸委會主張比照香港紅籌股,透過第三地來台外資含有30%陸資即認定為陸資,以正面表列審核,不能比照外資的負面表列管理,經濟部希望以較為寬鬆的50%作為認定標準,會中並未達成協議,必須留待下次開會決議。陸資來台經營型態包括獨資、合夥、與直接投資台灣企業,購買台灣公司股權或設分公司都可以,也可以經由第三地來台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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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P法 民事免責過關
(經濟日報 2009年4月22日)

立法院昨(21)日三讀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未來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網路服務提供者)業者要把「三振條款」列入契約,只要使用者被抓到三次侵權,ISP業者就可以終止該使用者全部或部分服務,例如中止聯機或是砍掉使用者的帳號。著作權法修正草案被稱為「ISP法案」,主要因為網路侵權氾濫,權利人認為提供網路平台的ISP業者也要負起部份責任,為了劃清責任界線,ISP法規範ISP業者只要遵守「通知/取下」(Notice & TakeDown)原則,就可以免除民事賠償責任。不過,如果該網頁使用者自認沒侵權,只要提出「回復通知」給ISP業者,由ISP業者將該通知轉寄給權利人,權利人就必須在十天內提出採取法律行動的證明;如果權利人無法提出,ISP業就得在14天內恢復網頁,以保障使用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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