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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04
財政部調整土地有償使用費徵收等別(中國證券報 2009年5月4日)
台灣擬開放保險業投資大陸股市及不動產(新浪網 2009年4月30日)
海關總署就商品預歸類引起的復議答問(海關總署 2009年4月30日)
海關總署解讀《2009年關稅實施方案》(海關總署 2009年4月30日)
人民幣結算試點工作倒計時 香港將成離岸中心(21世紀經濟報導 2009年4月30日)
國家正在制定三類貨物改為免稅 新政策即將出台(廣州日報 2009年4月30日)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等部門聯合發佈《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資訊服務管理規定》
(新華網 2009年4月30日)
中國旺旺返台上市 享受“回家”的溫暖(台海網 2009年4月29日)
稅總:所得稅視同銷售收入可計提招待費(CPA視野 2009年4月29日)
主要管理機構在境內 境外中資企業就定為居民企業(中國稅網 2009年4月29日)
商務部:大陸赴台投資管理辦法將施行(中國證券報 2009年4月29日))
企業股權投資損失可稅前扣除(新浪網 2009年4月28日)
外商無緣國內快遞 郵政法定最終格局(21世紀經濟報導 2009年4月28日)
滬企業納稅額與評估值差大於10萬將被實地核查(CPA視野 2009年4月28日)
稅總明確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政策(中國會計視野 2009年4月28日)
《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定》等三項協定簽署(中國證券報 2009年4月27日)
江蘇確定首批重點聯繫高新技術企業152家(江蘇國稅 2009年4月27日)
馳名商標認定要看知曉度(新京報 2009年4月27日)
陸資登台 製造業鬆綁最多(中國時報 2009年4月30日)
 

財政部調整土地有償使用費徵收等別
(中國證券報 2009年5月4日)

財政部4月30日公佈《關於調整部分地區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徵收等別的通知》,對部分地區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徵收等別進行調整。從2009年5月1日起,各地依法獲得批准的新增建設用地,均統一按照經調整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徵收等別》計徵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徵收等別調整後,每個徵收等別對應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徵收標準保持不變。新標準中,前幾等的徵收等別調整不大,上海九個區仍為一等,北京城八區和上海浦東新區為二等。新增建設用地為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由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土資源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核定的當地實際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相應等別和徵收標準繳納。2002年,國家制定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徵收等別,對於抑制建設用地快速增長發揮了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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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擬開放保險業投資大陸股市及不動產
(新浪網 2009年4月30日)

據台灣《聯合報》報導,台當局“金管會副主委”李紀珠30日表示,“政府”考慮開放台灣保險業投資大陸股市及大陸不動產。李紀珠表示,“金管會”已開放保險業可投資海外市場,但不包括大陸,為加強本地保險業資金運用空間和管道,“金管會”考慮開放台灣保險業投資大陸房地產及大陸股市。目前保險業投資海外市場比重上限,是各公司可運用資金的45%。李紀珠表示,台資保險業投資大陸市場,將納入海外投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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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就商品預歸類引起的復議答問
(海關總署 2009年4月30日)

預歸類是指一般貿易貨物在實際進出口前,申請人以海關規定的書面形式向海關提出申請並提供商品歸類所需的資料,必要時提供樣品,海關依法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歸類決定的行為。申請人進口已作預歸類的貨物並按照預歸類決定申報的,經海關審核查驗單貨相符的,將按照預歸類決定所確定的歸類意見放行。預歸類制度是將歸類工作前置,在貨物實際進出口前完成商品的歸類,從而有效地提高海關歸類的準確性和時效性,便利進出口貨物經營單位或其代理人辦理海關手續,方便合法進出口,加速貨物通關。2000年,海關總署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預歸類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海關開始實行對海關和當事人具有雙向約束力的預歸類制度。2007年5月,在吸收《暫行辦法》內容的基礎上,海關總署頒佈實施《歸類管理規定》,改革約束性預歸類制度,對海關預歸類進行了重新定義,對預歸類的範圍、程式、預歸類決定書的效力進行了重新構建。上述《暫行辦法》隨之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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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解讀《2009年關稅實施方案》
(海關總署 2009年4月30日)

經國務院批准,《2009年關稅實施方案》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海關總署發佈2008年第98號公告,調整內容主要涉及最惠國稅率、年度暫定稅率、協定稅率和特惠稅率等方面。經過上述調整,我國2009年《進出口稅則》稅目總數由2008年的7758個增至7868個。本次調整的主要目的是通過關稅調節經濟的杠杆作用,促進對外貿易穩定增長,優化進出口商品結構,支援農村經濟和高新技術發展,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調整,同時也為緩解紡織、鋼材、化肥等行業面臨的經營困難進行了政策調整。繼續執行2008年12月1日起取消的部分鋼材的出口關稅。取消鋼材出口關稅主要針對大型型鋼和所有板材的出口關稅。這將進一步緩解鋼廠的壓力,有助於鋼廠減少虧損。同時為保障國內農業生產用肥的需要,2009年對尿素、磷酸氫二銨等化肥採用與2008年不同的計稅方式,除淡季旺季稅率不同外,還根據相應的基準價格實施滑准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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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結算試點工作倒計時 香港將成離岸中心
(21世紀經濟報導 2009年4月30日)

香港特區政府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認為,香港已為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準備好所需的配套工作,包括完成結算系統的測試;一旦內地公佈有關的管理辦法,計畫便可開始運作。目前在選擇試點銀行方面,境內銀行如 中國銀行、交通銀行、招商銀行將成為第一批人民幣跨境結算業務試點銀行;境外銀行則為中銀香港(國際),而市場盛傳的滙豐銀行則暫時無法確定。

在選擇試點跨境人民幣結算企業方面,廣東獲選的企業將有300家,香港將有400家,上海則為100家。目前入選的試點企業並沒有所謂的行業限制,而是根據港企本身貿易規模大小、報關、外匯記錄是否良好。

金融風暴侵襲下,港企普遍面臨“三高兩低(成本高、匯率高、支付工資高,商品需求低、售價低)”的困難,如果用人民幣進行貿易結算將可以節省匯兌成本,減少經營風險,企業將有更大的自主報價權。

未來中央將繼續支持鞏固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並推出一系列具體措施包括:容許內地的港資銀行在香港
發行人民幣債券,以及在香港人民幣存款現有規模內,增發人民幣債券;或考慮由國家財政部在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除人民幣債券業務,中央亦同意港資企業向香港銀行在內地的子行借款時,用企業在香港的資產作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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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正在制定三類貨物改為免稅 新政策即將出台
(廣州日報 2009年4月30日)


國家正在研究制定的三類以前視同內銷的出口貨物改為免稅的新政策即將出台,三類出口貨物包括,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申報退(免)稅的貨物;出口企業雖已在規定期限申報退(免)稅,但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生產企業出口的除四類視同自產產品以外的其他外購貨物。國家正在研究制定的三類以前視同內銷的出口貨物改為免增值稅、消費稅的新政策即將出台。“以前這三類貨物都是視同內銷徵收增值稅、消費稅的,但現在免稅,相當於獲得了兩重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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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等部門聯合發佈
《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資訊服務管理規定》

(新華網 2009年4月30)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商務部、工商總局4月30日聯合發佈《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資訊服務管理規定》,據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有關工作人員介紹,按照今年1月29日公佈的《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專案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決定》(國務院第548號令),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為“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資訊的服務業務審批”實施機關。為做好服務和管理工作,便於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依法提供金融資訊服務,滿足國內用戶對金融資訊的需求,促進金融資訊服務業健康、有序發展,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與商務部、工商總局聯合發佈了這一管理規定。這一管理規定對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資訊服務做了規定,分總則、審批、投資設立企業、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六章,共25條。這一管理規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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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旺旺返台上市 享受“回家”的溫暖
(台海網 2009年4月29日)

中國旺旺台灣存托憑證昨天以新台幣15.5元上市掛牌,首日以16.1元跳空漲停開出,掛單委買張數高達37萬余張。據台灣中時電子報報導,投資人踴躍搶買,中國旺旺存托憑證(TDR)掛牌首日強勢漲停。讓旺旺董事長蔡衍明享受到“回家”的溫暖,蔡衍明表示,未來只要能暢旺台灣經濟的產業都有興趣投資。旺旺公司前身是宜蘭食品,成立於1962年5月,並於2008年3月以中國旺旺控股有限公司於香港聯交所上市。多年來深耕中國市場,93%營收來自中國市場,主要產品包括米果、乳品及飲料和休閒食品點心等產品,三大項產品均已成為中國馳名品牌,產品透過精耕政策掌握行銷通路。中國旺旺2008年營收超過15.5億美元,年成長率達42%,稅後淨利為2.63億美元,年成長亦超過3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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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總:所得稅視同銷售收入可計提招待費
(CPA視野 2009年4月29日)

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於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對部分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問題做出明確規定。檔規定,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除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准計提的準備金可以稅前扣除外,其他行業、企業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均不得稅前扣除。企業發生為汶川地震災後重建、舉辦北京奧運會和上海世博會等特定事項的捐贈,按照相關規定,可以據實全額扣除。軟體生產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用,根據規定,可以全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軟體生產企業應準確劃分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支出,對於不能準確劃分的,以及準確劃分後職工教育經費中扣除職工培訓費用的餘額,一律按照《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比例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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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管理機構在境內 境外中資企業就定為居民企業
(中國稅網 2009年4月29日)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佈關於境外註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為居民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2號),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通知首先明確了判定境外中資企業是否為居民企業的標準。規定,境外中資企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二款和實施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應判定其為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居民企業(以下稱非境內註冊居民企業),並實施相應的稅收管理,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徵收企業所得稅。

一、企業負責實施日常生產經營管理運作的高層管理人員及其高層管理部門履行職責的場所主要位於中國境內;

二、企業的財務決策(如借款、放款、融資、財務風險管理等)和人事決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於中國境內的機構或人員決定,或需要得到位於中國境內的機構或人員批准;三、企業的主要財產、會計賬簿、公司印章、董事會和股東會議紀要檔案等位於或存放於中國境內;四、企業1/2(含1/2)以上有投票權的董事或高層管理人員經常居住于中國境內。

非境內註冊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的企業,其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法律地位不變。境外中資企業被認定為中國居民企業後成為雙重居民身份的,按照中國與相關國家(或地區)簽署的稅收協定(或安排)的規定執行。

境外中資企業可向其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或中國主要投資者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居民企業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對其居民企業身份進行初步審核後,層報國家稅務總局確認;境外中資企業未提出居民企業申請的,其中國主要投資者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根據所掌握的情況對其是否屬於中國居民企業做出初步判定,層報國家稅務總局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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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大陸赴台投資管理辦法將施行
(中國證券報 2009年4月29日)

商務部新聞發言人姚堅28日表示,商務部已經制定大陸企業赴台灣地區投資相關管理辦法,並將於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商務部將積極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大陸企業赴台考察,瞭解投資環境,尋求合作商機。本月26日,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與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在南京舉行會談。會談中,雙方就大陸資本赴台投資事宜交換了意見,達成原則共識。雙方希望兩岸主管部門以適當方式建立溝通機制,共同推動大陸企業赴台投資。今年1—3月,大陸與台灣貿易額為182億美元,同比下降42.4%。其中,對台灣出口為37.5億美元,同比下降34.5%;自台灣進口為144.5億美元,同比下降44.2%。按實際使用外資統計,台資在累計吸收境外投資中占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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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股權投資損失可稅前扣除
(新浪網 2009年4月28日)

財政部4月27日公佈的《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明確,包括股權投資損失在內的企業資產損失,可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存款損失,壞賬損失,貸款損失,股權投資損失,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被盜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根據通知,企業的股權投資,如果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且無重新恢復經營改組計畫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股權投資,可以作為股權投資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此外,企業將貨幣性資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職能的機構,因該機構依法破產、清算,或者政府責令停業、關閉等原因,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作為存款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通知指出,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已經扣除的資產損失,在以後納稅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時,其收回部分應當作為收入計入收回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此外,企業境內、境外營業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應分開核算,對境外營業機構由於發生資產損失而產生的虧損,不得在計算境內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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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無緣國內快遞 郵政法定最終格局
(21世紀經濟報導 2009年4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修訂)經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將從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郵政法》中明確了外商不得投資經營信件的國內快遞業務,無疑重創了各大國際快遞企業在華發展商函的勃勃雄心。對於其他內資快遞公司能否經營國內信件的業務,《郵政法》並沒有明確表述。中國郵政局宣傳處人士向本報記者表示,專營範圍應該在《郵政法實施細則》中有所明確,但目前尚無細則的出台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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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企業納稅額與評估值差大於10萬將被實地核查
(CPA視野 2009年4月28日)

本市《納稅評估工作規程(試行)》自2009年3月1日起實施。原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納稅評估稅務約談制度暫行辦法》(滬國稅稽[2004]81號)同時廢止。

納稅評估採取由市局、分局、管理所分別確定評估物件方式,組成本市三級納稅評估體系。按照確定方法,納稅評估分為日常評估和專項評估。稅務機關將採用指標分析法、數學模型分析法和導入法來初選納稅評估物件。並按以下原則提出轉相應環節的處理意見報批:一是疑點全部被排除,又未發現新的疑點,直接轉入“評估處理”環節;二是發現評估物件明顯存在虛開或接受虛開發票現象的,直接轉入“評估處理”環節;三是納稅人實際申報的應納稅額小於評估分析判斷的應納稅額,差異額超過10%且大於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直接轉入“實地核查”環節處理;四是屬於其他情形的,直接轉入“稅務約談”環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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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總明確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政策
(中國會計視野 2009年4月28日)

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於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對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做出具體規定。檔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及《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的相關規定,企業擁有並用於生產經營的主要或關鍵的固定資產,由於以下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一)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
(二)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

檔規定,企業過去沒有使用過與該項固定資產功能相同或類似的固定資產,但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該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短於《實施條例》規定的計算折舊最低年限的,企業可根據該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規定,對該固定資產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的方法。企業在原有的固定資產未達到《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類似的新固定資產替代舊固定資產的,企業可根據舊固定資產的實際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規定,對新替代的固定資產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的方法。

企業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對其購置的新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若為購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後剩餘年限的60%。最低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

企業擁有並使用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固定資產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採用雙倍餘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加速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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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定》等三項協定簽署
(中國證券報 2009年4月27日)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與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26日在南京舉行會談。會談中,雙方就大陸資本赴台投資事宜交換了意見,達成原則共識。陳雲林與江丙坤26日簽署《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定》《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定》等3項協定。《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共包括金融合作、交換資訊、保密義務、互設機構、檢查方式、業務交流、文書格式、聯繫主體、協議履行及變更、爭議解決、未盡事宜、簽署生效等12大項內容。

根據《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雙方同意在台灣海峽北線航路的基礎上開通南線和第二條北線雙向直達航路,並繼續磋商開通其他更便捷的新航路。雙方同意可各自指定兩岸資本在兩岸登記註冊的航空公司,在本協定及附件規定的航點上經營分別或混合載運旅客、行李、貨物及郵件的定期和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雙方同意在互惠的基礎上,磋商對兩岸航空公司與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和物品,相互免徵關稅、檢驗費和其他類似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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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確定首批重點聯繫高新技術企業152家
(江蘇國稅 2009年4月27日)

江蘇省科技廳和國稅局按照企業經營狀況良好、誠實守信、規範納稅、具有強烈的創新意識和一定的創新能力、內部管理制度健全等條件,從現有的創新型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中遴選確定江蘇蘇源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152家企業作為首批省級科技稅收政策重點聯繫企業,進一步加強對他們的政策指導與服務,協調解決企業在政策落實中遇到的具體問題。各地科技、國稅部門結合本地實際,開展形式多樣的活動,加強對企業的政策宣傳與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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馳名商標認定要看知曉度
(新京報 2009年4月27日)

馳名商標的認定將有一套規範化的細則程式。昨天,國家工商總局在官方網站發佈了《馳名商標認定工作細則》,認定馳名商標要把“公眾對商標的知曉程度”納入證明因素中。

最高人民法院還公佈了《關於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按照這一司法解釋,在我國法律實踐中的“馳名商標”是指中國境內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的商標。

《馳名商標認定工作細則》指出,馳名商標的認定應當考慮一些因素,但不必滿足全部因素,包括: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等,如商品近三年的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區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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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資登台 製造業鬆綁最多
(中國時報 2009年4月30日)

陸資來台投資許可管理辦法最快五月中旬公告出爐!經濟部長尹啟銘昨天指出,陸資開放來台投資項目鬆綁,第一波總計九十八項;特別是在製造業開放幅度最大,占總專案三成;服務業則開放廿四項,占總比例二成一;公共建設部分也將開放十一項,共占一成四比例。

尹啟銘透露,陸資來台投資許可管理辦法,可望在五月中旬到下旬之間宣佈公告。對於陸資來台開放項目,將採「先緊後松」原則,特別是在製造業開放幅度最大,共六十三項,占總專案三成比例,包括太陽光電、紡織、自行車、通訊、精密機械等都將在列;服務業則開放廿四項,占總比例二成一;公共建設部分也將開放「海港」、「空港」、「觀光遊憩」等十一項,共占一成四。

陸資來台投資原則採許可制,但企業若只是財務性投資,單次或次計算持股在一○%以下者,歸屬金管會處理,不列入此法管轄範圍;但財務性純投資若超過一○%者,或者來台經營、直接投資不論股權多少者,都必須報請經濟部投審會許可。對於第三地轉投資的陸資持股比例為何?尹啟銘表示,目前各部會仍有歧見,近日將跨部會協商共識。

辦法中將設下「防禦條款」,也就是非投資特別敏感行業應不會禁止,但視個案認定,特別敏感專案者將禁止其來台投資,凡經濟上有獨佔寡占和壟斷之疑者,或對台灣國內經濟發展不利影響者,均不得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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