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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11
人民幣國際化 左右台商佈局
稅總明確技術轉讓所得稅優惠政策(CPA視野 2009年5月5日)
“補稅免罪”彰顯司法文明與進步(中國稅務報 2009年5月5日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公開徵求意見(會計視野 2009年5月9日)
中國年底前將全面實行個稅全員全額申報(MSN資訊 2009年5月10日)
財政部:企業清算按實際交易價計稅(新浪網 2009年5月9日)
稅總明確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CPA視野 2009年5月8日)
財政部明確企業重組所得稅處理問題(中國稅務網 2009年5月8日)
200億元專項資金從六方面支持企業技改(中國稅務網 2009年5月8日)
境外中資企業判定為居民企業原則明確(上海證券報 2009年5月8日)
財政部:企業部分股權收購免稅(新浪財經 2009年5月8日)
稅總明確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若干問題(CPA視野 2009年5月8日)
安置殘疾人就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頒佈(CPA視野 2009年5月7日)
堵漏資金出入管道 境外機構境內外匯帳戶擬"戴帽"(第一財經日報 2009年5月7日)
人民幣匯率創近7個月新高(中國證券報 2009年5月7日)
發改委:支持發展迴圈經濟政策近期將上報國務院(上海證券報 2009年5月6日)
外匯局27日起停辦外幣清算業務(上海證券報 2009年5月6日)
企業需按利潤分配決定日確認投資收益 (上海證券報 2009年5月6日)
陸資QDII5月4日起可登台開戶 登台資金約15億元(和訊網 2009年5月6日)
稅總細化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CPA視野 2009年5月5日)
境外註冊中資控股企業所得稅最新規定
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解析
大陸法人 可買自用不動產(工商時報 2009年5月5日)
第二類電信 將開放陸資(聯合報 2009年5月6日)
 

人民幣國際化 左右台商佈局
富蘭德林事業群總經理 劉芳榮 發表於台灣《經濟日報》 2009年5月6日

人民幣「升值」與人民幣「國際化」是兩件事,人民幣升值對匯兌損益與業務報價有很大的影響。其實貨幣幣值的升貶只是時間因素罷了,因為幣值的漲漲跌跌充其量也只是短期行為,但人民幣國際化的影響就不只是單純的時間問題而已。

人民幣國際化的背後,會直接影響設立在大陸的企業對世界其他國家投資速度,也會讓這些大陸境內企業(包含內外資企業)在進行全球佈局時,除了人民幣幣值問題外,人民幣國際化的現況也得列入佈局決策的考慮之一。

大陸雖然還未開放外匯管制,但人民幣國際化卻早已成為局部事實。大陸週邊的香港、韓國、馬來西亞、印尼,甚至是南美州的阿根廷,及其它與大陸從事邊境貿易的週邊國家,在貿易過程中都已正式使用人民幣做為貿易清算工具,而人民幣國際化的趨勢也使台灣無法置身事外,特別是對那些已在大陸投資的台資企業來說更是如此。

早在2004年,中國國家發改委和商務部針對大陸企業赴境外投資,就已經頒佈「有關境外投資專案核准的相關管理辦法」,但從未對大陸企業赴台灣投資有明確規定。直到2008年12月15日,國家發改委和國台辦聯合頒佈「關於大陸企業赴台投資專案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算是大陸官方首次針對中國法人主體如何赴台灣投資有了正式的明文規定。

到了今年,由商務部公佈已於5月1日生效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中,再次明確把台灣納入赴境外投資地點的適用範圍。藉由法律法規的鬆綁、人民幣國際化與人民幣升值雙重影響,可以預見,將進一步提升大陸企業赴台灣投資的意願。

除了國營、民營及之前專欄分析的台資企業所組成的「陸資身份」外,將會有歐美日等已到大陸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商,以陸資身份由大陸轉到台灣投資,這種現象大陸不算少見。很多設立在大陸的外商投資企業都是由外商總公司與亞洲或世界某地子公司,一起到大陸合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類似的外商投資軌跡,將會因人民幣國際化重現在陸資來台的產業佈局上。

另外,人民幣國際化也會影響台資企業往後的資金調度安排,由於美元是現行國際貿易間最常見的清算貨幣工具,當人民幣也被許多國家接受後,將會有部分國際貿易清算貨幣被人民幣取代。如果再加上人民幣升值,及台商在大陸設有工廠,或是因在大陸從事內銷所收到的人民幣收入,都會造成台商因人民幣國際化而提高人民幣資金部位,形成人民幣、美元、台幣等不同資金部位的調整。

最後,人民幣國際化將進一步左右台商資金調度地點的選擇,過去由於大陸外匯管制,加上大陸的銀行幾乎沒有提供OBU功能,使台商就算工廠全部都在大陸落腳,最終也得把資金中心放在台灣或香港。

但只要大陸開放外匯管制,加上前面所分析的人民幣國際化趨勢,同時維持人民幣在國際貨幣間的強勢地位,加上工廠、貨、物、人甚至是市場都在大陸時,台商的資金調度中心將無可避免地移往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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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總明確技術轉讓所得稅優惠政策
(CPA視野 2009年5月5日)

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於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檔,對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做出具體規範。

檔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
(二)技術轉讓屬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範圍;
(三)境內技術轉讓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
(四)向境外轉讓技術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
(五)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檔指出,技術轉讓所得計算公式為:
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

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單獨計算技術轉讓所得,併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優惠。

企業發生技術轉讓,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後至報送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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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稅免罪”彰顯司法文明與進步
(中國稅務報 2009年5月5日)

前不久,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適用《刑法修正案(七)》中相關條款,當庭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北京市德義興商業大樓4名補繳稅款的高管無罪。修訂後的《刑法》改變了涉嫌偷稅的企業家的命運,不僅有利於企業的發展,也讓納稅人在最大程度上得到了“更人性化的保護”,體現了立法活動中的文明與進步。

依據修改前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相關規定,一審法院曾以偷稅罪判處德義興商樓罰金30萬元,判處王某等人1年~3年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併處罰金。但是,二審期間該案剛好趕上《刑法修正案(七)》頒佈施行。修正案一個重要的變化就是給逃避繳納稅款行為定出了“免罪”條款:“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在此案中,稅務機關於2007年1月5日對德義興商樓作出罰款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後,德義興商樓繳納了罰款併補繳了應納稅款和滯納金。所以,依照《刑法修正案(七)》的規定,法院對王某等人的行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此案適用了“從舊兼從輕原則”,是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新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的,只要該行為未經審判或者判決未生效的,依照新刑法規定不再予以追究,所以給這些逃稅的高管免罪也就自然而然了。

打擊偷稅犯罪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維護稅收徴管秩序,保證國家稅收收入,對屬於初犯,經稅務機關指出後能夠積極補繳稅款和滯納金,履行納稅義務,自覺接受行政處罰的,可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所以,《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給了逃稅者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避免了社會矛盾的擴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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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公開徵求意見
(會計視野 2009年5月9日)

深圳證券交易所今天發佈《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徵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上市規則》是《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併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重要配套規則。對創業板市場訊息披露、股份限售、保薦機構責任、退市制度等進行了有針對性的制度設計。

《上市規則》對此提出了嚴格要求:一是強化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仲介機構等相關人員的資訊披露責任意識;二是實行臨時報告即時披露、合理確定需臨時披露事項的觸發指標值等,提高資訊披露的及時性與針對性;三是針對創業企業技術創新活躍的特點,強調上市公司應充分披露其技術變化風險的相關資訊;四是針對上市首日暴炒問題,強化了上市首日資訊披露。

《上市規則》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股東所持股份的限售作了明確規定。

《上市規則》採取了延長持續督導期、強化保薦機構對發行人的現場檢查責任等措施。

《上市規則》設計更加市場化、較主板更嚴格的退市制度,一是公司終止上市後,不再像主板一樣要求必須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可直接退市;二是針對創業板公司的風險特徵,充分借鑒主板尤其是中小板的監管經驗,構建多元化的退市標準體系,引入財務報告品質、淨資產、市場指標等方面的退市標準;三是對於部分退市情形啟動快速退市程式,加快退市進程,更好地防範對退市風險警示公司的非理性炒作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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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年底前將全面實行個稅全員全額申報
(MSN資訊 2009年5月10日)

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通知,要求各地稅務機關全面加強貨物勞務稅、所得稅、財產行為稅、國際稅收四大稅種徴管,促進堵漏增收。

我國將在今年年底前,將所有扣繳單位納入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管理,也就是單位為職工代扣個稅後,須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職工的基本資訊、職工收入、扣繳稅款等相關涉稅資訊。

凡是2008年度扣繳稅款在10萬元以上的扣繳單位,從今年6月份開始必須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 

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就是扣繳義務人在代扣稅款(通常指單位為職工代扣個稅)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所得個人的基本資訊、支付所得數額、扣繳稅款的具體數額和總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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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企業清算按實際交易價計稅
(新浪網 2009年5月9日)

財政部和國稅總局聯合下發《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為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後的企業清算業務提供了框架式指導。

通知明確,被清算企業股東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資產應按可變現價值或實際交易價格確定計稅基礎。

在通知出台前,企業應根據清算所得納稅,但是按照帳面價值扣除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後的原則,清算所得已經等於零,再扣除各項清算費用和損失後,就會出現負數結果。所以,一般企業清算時不需要納稅。

對此,通知明確,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後的餘額,為清算所得。

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結清清算所得稅、以前年度欠稅等稅款,清償企業債務,按規定計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餘資產。

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餘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於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餘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後的餘額,超過或低於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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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總明確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
(CPA視野 2009年5月8日)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關於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明確了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有關問題。該檔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創業投資企業是指依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和《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商務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專門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

檔明確,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個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一)經營範圍符合《暫行辦法》規定,且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法人創業投資企業。

(二)按照《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完成備案,經備案管理部門年度檢查核實,投資運作符合《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三)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除應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和《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的規定,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以外,還應符合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營業)額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的條件。

2007年底前按原有規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且在2008年繼續符合新的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向其投資滿24個月的計算,可自創業投資企業實際向其投資的時間起計算。

(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小企業接受創業投資之後,經認定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應自其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年度起,計算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期限。該期限內中小企業接受創業投資後,企業規模超過中小企業標準,但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不影響創業投資企業享受有關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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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明確企業重組所得稅處理問題
(中國稅務網 2009年5月8日)

財政部近日下發通知明確了企業重組所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具體處理有關問題。

財政部表示,企業重組的稅務處理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企業重組除符合本通知規定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外,按以下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註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區),應視同企業進行清算、分配,股東重新投資成立新企業。企業的全部資產以及股東投資的計稅基礎均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企業發生其他法律形式簡單改變的,可直接變更稅務登記,除另有規定外,有關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包括虧損結轉、稅收優惠等權益和義務)由變更後企業承繼,但因住所發生變化而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除外。

企業債務重組,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應當分解為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務,確認相關資產的所得或損失。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

債務人應當按照支付的債務清償額低於債務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於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債務人的相關所得稅納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企業股權收購、資產收購重組交易,被收購方應確認股權、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收購方取得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企業合併,合併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接受被合併企業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被合併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被合併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併企業結轉彌補。

企業分立,被分立企業對分立出去資產應按公允價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分立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認接受資產的計稅基礎。被分立企業繼續存在時,其股東取得的對價應視同被分立企業分配進行處理。被分立企業不再繼續存在時,被分立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企業分立相關企業的虧損不得相互結轉彌補。

通知同時規定,符合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企業重組一是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二是被收購、合併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三是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四是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五是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企業發生涉及中國境內與境外之間(包括港澳台地區)的股權和資產收購交易,除應符合以上條件外,還應同時符合通知規定的其他有關條件,才可選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通知同時對企業重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處理辦法、企業合併後存續企業性質及適用稅收優惠的問題等進行了詳細規定。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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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億元專項資金從六方面支持企業技改
(中國稅務網 2009年5月8日)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6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企業技術改造工作。

根據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對以下六個方面給予重點支持:
一是支持鋼鐵、有色金屬、石化、輕工、紡織、食品等行業加快研發共性關鍵技術,調整產品結構,發展迴圈經濟。

二是依託國家重點建設工程,推進重大技術裝備自主化,提高基礎配套件和基礎工藝水準。

三是發展新能源汽車,支援節能、環保、安全等關鍵技術開發,發展填補國內空白的關鍵總成產品。

四是支持積體電路設計和先進生產線建設、新型顯示和彩電工業轉型、TD-SCDMA等新一代移動通信設備研發生產、電腦研發能力建設和下一代互聯網推廣應用,支援軟體及資訊服務業加快發展。

五是大力發展風電機組關鍵零部件及核電關鍵設備、關鍵元件等。六是支持物流業發展多式聯運、轉運設施和城鄉物流配送等工程。為此,今年中央以貸款貼息為主的方式,安排200億元技術改造專項資金。專案實施後預計可直接帶動全社會投資4600億元。

會議要求,要進一步加大專案前期工作力度,保證專案品質;向社會公佈技改專案目錄,加強對專案實施的監督檢查,改進和完善項目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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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中資企業判定為居民企業原則明確
(上海證券報 2009年5月8日)

為規範執行《企業所得稅法》關於居民企業的判定標準,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稅務總局於日前下發通知,對境外註冊的中資控股企業(以下稱境外中資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判定為中國居民企業的相關問題進行明確。

通知稱,境外中資企業是指由中國境內的企業或企業集團作為主要控股投資者,在境外依據外國(地區)法律註冊成立的企業。境外中資企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應判定其為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居民企業(以下稱非境內註冊居民企業):

  ——企業負責實施日常生產經營管理運作的高層管理人員及其高層管理部門履行職責的場所主要位於中國境內;

  ——企業的財務決策(如借款、放款、融資、財務風險管理等)和人事決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於中國境內的機構或人員決定,或需要得到位於中國境內的機構或人員批准;

  ——企業的主要財產、會計賬簿、公司印章、董事會和股東會議紀要檔案等位於或存放於中國境內;

  ——企業1/2(含1/2)以上有投票權的董事或高層管理人員經常居住于中國境內。

“對於符合上述條件的非境內註冊居民企業應實施相應的稅收管理,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徵收企業所得稅。”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對於實際管理機構的判斷,應當遵循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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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企業部分股權收購免稅
(新浪財經 2009年5月8日)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在聯合發佈的《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簡稱《通知》)中明確,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重組情況包括: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被收購、合併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企業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上述主管人士介紹說,特殊性稅務處理約等於免稅。因為從一般性稅收原則出發,企業的全部資產交換都應納稅。但是重組涉及的交易量實在太大,如果不制定針對大量非貨幣性交易的企業重組適用的特殊稅收規則,企業重組可能因為稅收成本而實現不了。

《通知》還明確,資產收購時,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於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75%,且受讓企業在該資產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企業合併時,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併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併;企業分立時,被分立企業所有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分立企業和被分立企業均不改變原來的實質經營活動,且被分立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分立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在股權收購時,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因為重組行為對於現代公司治理制度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各國稅法都對其做了專門規定。業內人士認為,《通知》實行後,我國企業的重組成本將大幅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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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總明確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若干問題
CPA視野 2009年5月8日)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關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21號),對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中的若干問題進行明確。該文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通知首先明確了二級分支機搆的判定。二級分支機搆是指總機構對其財務、業務、人員等直接進行統一核算和管理的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搆。以總機構名義進行生產經營的非法人分支機搆,無法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二級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搆身份的,應視同獨立納稅人計算併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的相關規定。

通知要求,預繳時,總機構和分支機搆處於不同稅率地區的,先由總機構統一計算全部應納稅所得額,然後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檔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三因素及其權重,計算劃分不同稅率地區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再分別按各自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後加總計算出企業的應納所得稅總額。再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檔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三因素及其權重,向總機構和分支機搆分攤就地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

通知指出,對應執行國稅發〔2008〕28號檔規定而未執行或未正確執行上述檔規定的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造成總機構與分支機搆之間同時存在一方(或幾方)多預繳另一方(或幾方)少預繳稅款的,其總機構或分支機搆就地預繳的企業所得稅低於按上述檔規定計算分配的數額的,應在隨後的預繳期間內,由總機構將按上述檔規定計算分配的稅款差額分配到總機構或分支機搆補繳;其總機構或分支機搆就地預繳的企業所得稅高於按上述檔規定計算分配的數額的,應在隨後的預繳期間內,由總機構將按上述檔規定計算分配的稅款差額從總機構或分支機搆的預繳數中扣減。

國稅發[2008]28號檔第二條第二款所列企業不適用該通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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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殘疾人就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頒佈
(CPA視野 2009年5月7日)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於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文件,就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做出明確規定。

檔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企業就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在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允許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再依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殘疾人員的範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企業享受安置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應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1)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定,併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2)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3)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於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4)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企業應在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規定的相關資料、已安置殘疾職工名單及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影本和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辦理享受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優惠的備案手續。

上述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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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漏資金出入管道 境外機構境內外匯帳戶擬"戴帽"
(第一財經日報 2009年5月7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下稱“外匯局”)昨日發佈相關通知徵求意見稿,擬對境外機構在境內開設的外匯帳戶採取統一標識,填補境外機構境內外匯帳戶管理方面的法規空白,以便防範跨境資金流動風險。

根據外匯局昨日發佈的《關於境外機構境內外匯帳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下稱《通知》),境外機構境內外匯帳戶與境內資金往來按跨境交易管理,銀行應按跨境交易要求審核相關單證。銀行應在此類外匯帳戶前統一標識“NRA”(Non-Resident Account),以使與其發生資金往來的境內收付款方及其銀行能準確判斷帳戶性質,決定是否按跨境交易審核相關憑證。

為規範管理、控制風險,《通知》要求境外機構境內外匯帳戶餘額納入外債指標管理,不得結匯,不得提取外幣現鈔。

據外匯局不完全統計,近幾年境外機構在境內開立外匯帳戶(含在取得離岸銀行業務資格的境內銀行開立的離岸外匯帳戶)大約每年近2萬戶。截至去年底,境外機構在境內開立外匯帳戶超過10萬戶。

這些外匯帳戶幾乎均同時有境外和境內外匯收支行為,但由於此類外匯帳戶總量較少,除已對數量相對較多的離岸帳戶進行規範外,對境外機構在非離岸銀行部門開立的其他外匯帳戶未統一制定相應規定予以規範,而是根據外匯帳戶不同性質散見於不同檔,有的甚至無任何規範。

中資銀行在遵守《通知》要求基礎上,可為境外機構開立外匯帳戶。此舉將摒棄實踐中由歷史原因造成的只能由外資銀行為境外機構開立外匯帳戶的做法。

境外機構在境內開立外匯帳戶目前包括兩類,即取得離岸銀行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內銀行開立的離岸帳戶,及在境內其他銀行開立的外匯帳戶。《通知》不適用於離岸帳戶,主要規範境外機構其他境內外匯帳戶,既可便利銀行企業資金運營,又能填補管理漏洞。

境外機構其他境內外匯帳戶可分三類:資本項目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帳戶、與境內機構經常項目結算帳戶性質相同且主要在境內使用的外匯帳戶,及其它外匯帳戶,後者因歷史原因而主要在外資銀行開立。

目前無離岸業務資格的中資銀行不能給境外機構開境內外匯帳戶。在境內無法人資格的境外機構,只有在境內設有代表處,以代表處名義才能到這類中資銀行開設外匯帳戶。今後如果放開,境外機構無論在境內有無法人資格或代表處,均可到中資銀行開境內外匯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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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匯率創近7個月新高
(中國證券報 2009年5月7日)

五一假期歸來,前期持續保持強勢的人民幣匯率創出近7個多月來的新高。中國外匯交易中心5月4日公佈,當日銀行間外匯市場美元對人民幣匯率的中間價為:1美元兌人民幣6.8225元,該中間價創出了近7個多月來的新高。分析人士表示,人民幣的國際化戰略在很大程度上助推了當前的匯率強勢,這一狀況短期內預計將得以延續。不過與此同時,幣值的整體穩健仍將是未來較長時間內人民幣匯率的主基調。

對於近期人民幣匯率的強勢表現,有商業銀行交易員表示,美元近日有所走軟是造成人民幣匯率走高的重要原因,不過貨幣當局在人民幣發展成為國際化儲備貨幣的戰略“定位”,對於人民幣匯率的趨勢則起到更為關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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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支持發展迴圈經濟政策近期將上報國務院
(上海證券報 2009年5月6日)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解振華在日前召開的“迴圈經濟座談會暨迴圈經濟專家行啟動儀式上”表示,發改委與相關部門協調提出了支持發展迴圈經濟的有關政策,近期將上報國務院。業內人士認為,徵收資源稅將成為這一政策的重要內容。

近期,發改委加強了對迴圈經濟工作的指導,這項工作得到了財政部、科技部、環保部、工程院等很多部門的支持和配合。目前,與相關部門協調提出了支持發展迴圈經濟的有關政策,併將於近期上報國務院。

目前,我國的資源稅只對部分礦產品和鹽進行徵收,徵稅範圍狹窄,制約了其發揮稅收政策的引導作用。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建議,應考慮以能源稅收為重點調整資源稅稅負和其他加大新能源、清潔能源開發、推廣力度的稅收優惠措施,通過稅收的杠杆作用,促進發展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的產業、企業和工藝技術。

財政部副部長廖曉軍也曾在3月透露,財政部已經為徵收資源做好準備,將在恰當的時候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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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局27日起停辦外幣清算業務
(上海證券報 2009年5月6日)

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近日聯合下發《關於停辦外幣清算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決定自2009年5月27日停止辦理國家外匯局承辦的外幣清算業務。

根據通知要求,外匯局各分局將於6月30日之前向總局申請關閉所有外幣清算帳戶。這意味著外匯局充當中國外幣清算角色的歷史使命即將結束,商業銀行將全盤接手中國境內的外幣結算業務。

據知情人士介紹,外匯局停辦外幣清算業務主要是市場化建設的需要。此前,中國境內的銀行間外幣資金清算和結算主要通過境外代理銀行、境內代理銀行、外匯局等多個管道進行。

近年來,我國經濟和金融市場快速發展,進出口貿易量、外匯儲備和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逐漸增加,外幣資金跨行流動增量很大。而到境內外幣支付系統上線前,國內併沒有統一的銀行間外幣清算系統。正是由於缺乏統一的銀行間外幣清算平台,導致社會對於安全、高效外幣清算服務的需求難以得到滿足。

通知還要求,外匯局各分局應嚴格按照步驟進行清理和關閉。外幣清算業務停辦工作完成後,需接受央行、外匯局安排的對外幣清算業務的業務審計。在清理未結束前,有關業務人員不得調離原工作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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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需按利潤分配決定日確認投資收益
(上海證券報 2009年5月6日)

財政部和國稅總局日前聯合發佈《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簡稱《通知》)明確,2008年1月1日以後,居民企業之間分配屬於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積未分配利潤而形成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通知》還明確,執行《國務院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規定的過渡優惠政策及西部大開發優惠政策的企業,在定期減免稅的減半期內,可以按照企業適用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減半徵稅。其他各類情形的定期減免稅,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25%的法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減半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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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資QDII5月4日起可登台開戶 登台資金約15億元
(和訊網 2009年5月6日)

台灣金融主管部門昨日正式發佈《大陸地區投資人來台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下稱辦法)。

台灣方面去年已宣佈放行陸資QDII,但一直到昨日,台灣金融主管部門才正式發佈辦法。該辦法將於5月2日生效,即從下週一(5月4日)起,大陸合格機構投資人(QDII)在台開戶後,就可以投資台灣股票。

根據上述辦法,台灣方面圈定的大陸地區投資人包括四類:除QDII外,還有在台灣上市上櫃(櫃檯交易)企業的大陸員工,在台灣上市上櫃企業的大陸籍股東以及其他經台主管部門許可者。

至於QDII赴台投資的範圍,則限定於上市(櫃)公司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不能投資興櫃股票(未上市上櫃股票)及店頭衍生性商品(場外交易衍生品市場)。

上述辦法還特別明確此次放行的是財務性投資、間接投資,陸資暫不得當選董監事、實質控制或影響公司經營管理等,單一陸資投資上市上櫃公司,最多可持有被投資公司股權的10%;大陸投資人單次或累計取得上市上櫃公司10%以上股份,則視同直接投資,必須另經台灣有關部門核准。

值得注意的是,依據規定,由於兩岸尚未簽署金融監理備忘錄(MOU),短期內陸資在台開戶後仍無法“炒股”。在此之前,陸資QDII僅能投資可轉換公司債、政府債券、銀行存款以及商業本票等貨幣市場工具。鑒於台灣利率相對低,陸資就投資目的買固定收益產品的可能性併不高。

大陸QDII眼下最多僅能將其資金總額的3%投向台灣,據此,台灣金融管理部門官員估算,QDII入台最大投資約72億元新台幣(約合人民幣15億元);如簽署MOU,則投資比例可放寬至10%,約220億元新台幣(約合人民幣45億元)。

大陸投資人首先要依台灣證交所或台灣期交所業務規章規定,向其申請辦理登記;而且大陸投資人需選定台灣境內代理人或代表人,表決權的行使也由其代理。

其他個人炒台股途徑還包括: 第一、去台灣證券公司在香港的分支機搆開戶,然後通過這些證券公司,買賣台灣股票,當然前提是,大陸投資者已經在香港有合法的資金;第二、可以去購買在香港設立的投資台灣的共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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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總細化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CPA視野 2009年5月5日)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於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文件,對有關問題做出具體規範。

檔規定,當年可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或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實際實施有關稅收優惠的當年,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後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

原依法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稅優惠尚未期滿同時屬於當年可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或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根據有關規定,在按照新標準取得認定機構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之後,可以在2008年1月1日後,享受對尚未到期的定期減免稅優惠執行到期滿的過渡政策。

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16日期間成立,截止到2007年底仍未獲利(彌補完以前年度虧損後應納稅所得額為零)的高新技術企業,根據相關規定,按照新標準取得認定機構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後,可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免稅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

認定(復審)合格的高新技術企業,自認定(復審)批准的有效期當年開始,可申請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企業取得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後,可持 “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及其影本和有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手續辦理完畢後,高新技術企業可按15%的稅率進行所得稅預繳申報或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

納稅年度終了後至報送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前,已辦理減免稅手續的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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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註冊中資控股企業所得稅最新規定

境外中資控股企業是指由中國境內企業作為主要控股投資者,在境外依據外國(地區)法律註冊成立的企業,這部分企業涉稅規定如下:

一、凡同時符合以下4個條件的,判定為居民企業(非境內註冊居民企業),
1、高層管理人員及高層管理部門位於中國境內;2、財務和人事決策由境內機構或人員決定或批准;3、主要財產、會計賬簿、公司印章、董事會和股東會議紀要檔案存放於境內;4、1/2(含)以上有投票權的董事或高層管理人員經常居住于境內。

上述四條要按實質重於形式原則來判定。

二、 股息、紅利涉稅規定:
1、非境內註冊居民企業來源於境內居民企業的股息、紅利所得,作為免稅收入。
2、非境內註冊居民企業的境內股東取得該企業的股息、紅利所得,作為免稅收入;境外股東所得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按10%稅率徵稅;

三、認證居民企業的程式及提供的資料:
境外中資企業或中國主要投資者向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初步審核後,層報國家稅務總局確認,如果企業未提出申請的,其中國主要投資者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做出初步判定,並層報國家稅務總局確認。

申請時要提供的資料:1、法律身份證明檔;2、組織結構及生產概況;3、最近一個年度的審計報告;4、高層管理機構履行職責的場所證明;5、董事及高層管理人員在中國境內居住記錄;6、重大事項的董事會決議及會議記錄;7、其他資料。

四、其他事項:
境外中資企業被認定為居民企業後則成為雙重居民身份,首先需按所在國稅法規定申報企業所得稅,至於是否需按大陸稅法規定在大陸申報企業所得稅,該文並未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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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解析

國稅總局於2009年5月4日頒佈《關於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對高新技術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中的若干問題作了進一步明確。

一、高新技術企業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率
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當年,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後,當年即可按15%的稅率納稅。若滿足下列條件的,則按條件分別執行過渡性優惠政策:

1、2008年1月1日以後,在經濟特區或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徴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2、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16日,在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若截止到2007年底仍未獲利,且按照新標準仍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則2008年和2009年免徴企業所得稅。

3、原依法公司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稅優惠尚未期滿的,同時滿足享受15%優惠稅率的高新技術企業,按《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執行過渡期優惠政策。

二、後續備案
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並已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的企業,在納稅年度終了後至報送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前,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提交以下資料:

1、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的說明;
2、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
3、企業當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說明;
4、企業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

三、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或雖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但不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以及本通知有關規定條件的企業,不得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已享受優惠的,應追繳其已減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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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法人 可買自用不動產
(工商時報 2009年5月5日)

陸資來台投資開放專案可望在二周內明朗化,其中大陸法人可購置自用不動產,包括業務使用的商辦、廠房、業務人員住宅,而來台幹部及員工在台停留期限可長達一年以上,比自然人購置不動產的在台停留期限還長,將另訂辦法規定。

至於陸資來台產業別開放專案,經濟部負責的製造業部分,仍在最後匯整階段,近期將會報院。

部分人士質疑開放陸資來台,恐會發生陸資惡意併購的情形問題,經濟部長尹啟銘表示,開放陸資來台,一樣會嚴加控管,持股10%以上,視為直接投資,須報投審會同意,絕對不會發生惡意併購情況。

根據內政部的許可辦法,購買不動產自然人停留期限一次10天,累計一年不逾30天,在房建業者呼籲下曾一度檢討鬆綁,一次延長為30天,一年最長不逾3個月,但政院評估認為,潛在購買者是大陸法人,非自然人,對增加陸資來台購買不動產誘因併不大,因此暫緩鬆綁,併同陸資來台投資一併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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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電信 將開放陸資
(聯合報 2009年5月6日)

陸委會副主委傅棟成昨天證實在政府即將開放陸資來台經營的專案中,將包括「第二類電信業務」,例如利用網路進行資料儲存、檢索,以及網路電話等,都將開放陸資公司來台投資競爭。

傅棟成在陸委會例行的新聞背景說明會上,被問陸資能否投資台灣電信業時特別強調,目前傳出的大陸中國移動投資遠傳,由於遠傳是第一類電信業者,因此不會開放陸資以「經營事業」為目的投資。

但傅棟成也解釋,如果陸資只是單純買遠傳的股票以求獲利,則依金管會對陸資買賣股票的規定辦理,目前是只要陸資超過百分之十,則依照陸資的規定管理,百分之十以下,則依一般外資規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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