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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17
保薦人 創業板上市關鍵
創投稅收新政更具操作性(CPA視野 2009年5月12日)
增值稅轉型:好政策尚需打磨細節(CPA視野 2009年5月11日)
交運部發佈促進兩岸海上直航九項措施(網易  2009年5月17日)
創業板相關保薦辦法與發審委辦法出台(新華網 2009年5月15日)
海峽西岸經濟區發展目標確定(中證網 2009年5月15日)
新疆一雇主組織雇員遊玩出事故被判賠償(中新網 2009年5月15日)
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調整(新華網 2009年5月15日)
資產損失所得稅扣除不再強制稅務鑒證(CPA視野 2009年5月15日)
搬遷補償款計入上市公司淨資產無關損益(上海證券報 2009年5月15日)
最高法院再次出台合同法司法解釋(新華網 2009年5月14日)
最高法院出台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補充規定(新華網 2009年5月14日)
外資併購按交易額劃分審批許可權(中國證券報 2009年5月14日)
台灣擬向陸資首批開放製造等三類產業(上海證券報 2009年5月14日)
外匯局下放部分資本專案外匯業務審批權(新華網 2009年5月14日)
會計師事務所意見或創業板企業定"生死"(網易 2009年5月11日)
稅入下降 國稅總局“堵漏增收” (第一財經 2009年5月11日)
內地與香港達成經貿合作補充協議(央視網 2009年5月11日)
中國版薩班斯法案延期(CPA視野 2009年5月11日)
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規定解析
《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重點解析
陸資來台投資 明拍板 (經濟日報 2009年5月11日)
 

保薦人 創業板上市關鍵
富蘭德林事業群總經理 劉芳榮 發表於台灣《經濟日報》 2009年5月13日

單看官方公佈的創業板上市細則,會讓台商誤以為創業板上市門檻不高,只要成立滿三年、上市前連續兩年營利、稅後利潤兩年累積超過人民幣1,000萬元,或是上市前一年利潤達人民幣500萬元,營業額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滿足兩者中的任一標準就可申請創業板上市。

有太多台資企業滿足上述營利條件,但最後還是很少台商可以順利在大陸上市;答案是大陸上市過程中特有的保薦人制度。

之前專欄曾分析,在大陸申請主板上市(包含深圳中小企業板),必須要有兩位保薦人聯合簽字才能送件,問題是保薦人依附在保薦機構,也就是通稱的證券公司,要不要為一家企業保薦簽字申請上市,多是由證券公司來決定,證券公司是個營利機構,在許多企業都要申請上市情況下,決定哪家企業先簽字送件,哪家企業又要往後放一放,說穿了,都是取決承銷費用的多少。

大陸保薦人年薪平均都在人民幣百萬元以上,證券公司以成本為優先考慮,自然會選擇募集資金多,企業規模大的上市案件優先承接,造成申請創業板上市的小企業被排擠或乏人問津的現象。

主板對保薦人簽字的限制中,最重要的限制莫過於保薦人只能簽字一家企業申請上市,必須等申請上市的企業通過審查,股票順利發行後才能再簽字下一家企業保薦上市。創業板有關保薦人簽字的遊戲規則還未公佈,但允許保薦人在主板外,最起碼再簽字一家企業申請創業板上市,幾乎是市場的共識。

目前大陸證券公司對保薦人簽字一家企業申請創業板上市,承銷費加上保薦費最起碼要求人民幣1,200萬元以上,如果一家企業順利在創業板掛牌募得人民幣1.5億元,單是證券公司收費就占了8%的高比率,萬一遇到企業申請上市高峰期,即使是前述1,200萬元的收費,證券公司還是會先以大案子為保薦優先順序。

在創業板收益較低情況下,證券公司承接意願較低,這正是為什麼本文要強調找不到保薦人願意簽字,或說找不到大陸券商願意承接創業板項目,是台商要在大陸創業板上市最困難的部分。

要解決創業板上市找不到保薦人的問題,最有效的作法是將企業自己有關創業板上市的法律,或會計稅務障礙降到最低,將改制或立項等上市法定步驟儘量做的盡善盡美。

如果一個企業將申請創業板上市的工作提前進行,甚至在公司設立之初就對創業板各項規定量身設計,在沒有任何法律或財會重整前提下,保薦人最快可於四到五個月內,準備好創業板上市申請材料(包含地方證監局要求的三個月輔導期),直接送件至北京證監會。

正因時間成本也是保薦人和證券公司考慮的重點,縱使經濟效益上創業板比主板差一些,但若上市時間可大幅縮短,還是會讓保薦人及證券公司感到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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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投稅收新政更具操作性
(CPA視野 2009年5月12日)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關於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以下簡稱87號文)。

《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相應地該法第三十一條所規定的創業投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也不適用於合夥企業等非法人企業,因此,87號文在第二條第一款中,規定申請應納稅所得抵扣的創業投資企業的第一位的條件是“經營範圍符合《暫行辦法》規定,且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法人創業投資企業”。其中,法人創業投資企業除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外,還包括前些年設立的事業法人形式的各類創業投資中心。

合夥企業不享用創投稅收優惠主要是為了防止出現美國那樣的“合夥避稅風波”。

87號文所明確的操作性考慮到了被投資企業的發展變化實際。譬如根據新政,中小企業在接受創業投資前可以不是高新技術企業,而且只需在接受創業投資後經認定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標準,且自其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年度起投資滿2年。至於企業的規模標準,只要投資前是中小企業就行,投資過後企業規模超過中小企業標準,但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不影響創業投資企業享受有關稅收優惠。

與此同時,87號文還大大減化了創業投資企業申請稅收優惠政策的程式。87號文僅要求“在其報送申請投資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前,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有關資料備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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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轉型:好政策尚需打磨細節
(CPA視野 2009年5月11日)

增值稅轉型拉動投資的效應已經初步顯現。但一些看似不影響改革大局的“小”問題,卻困擾著企業和基層的稅務機關,使得轉型政策的實施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影響。

根據轉型政策的規定,動產的進項稅額都是允許抵扣的。但是在企業實際生產經營中,有些資產是很難區分“動”與“不動”的。企業反映比較多的此類資產有活動板房、供熱和供水管線、中央空調系統、與建築物不可分的電梯等。

站在法律的角度,增值稅關於不動產的詮釋是援引民法的概念,現在國際上併不是單純地把是否能移動及移動是否造成價值的貶損作為界定動產與不動產的唯一標準,而是綜合考慮標的物的價值大小、物權變動的法定要件等因素。例如,飛機、船隻等是動產,但因為其價值較大,就按照不動產的登記制度管理。

依照動產、不動產區分的民法標準,有專家認為:活動房屋是動產,因為它的移動不影響房屋的價值;電梯、中央空調等房屋的附屬設施是不動產,因為從房屋中拆除移動後其價值必然降低,有些甚至不能再用;電力公司的變電站(包括土建和機器設備部分)除了土建部分外,機器設備是動產,輸變電線路(電塔、水泥管、埋在地底下的水泥管道等)也屬於動產,因為其移動損失的是移動費用,而不是財產自身的價值。

如何界定與生產經營相關?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與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也就是說,能夠抵扣的固定資產必須是“與生產經營相關”的。企業的疑問也由此而來:如何才算是“相關”?是“直接相關”還是“間接相關”?

生產經營行為是否包括管理、培訓等行為?企業購入的培訓設備、辦公桌椅,老闆使用的筆記本電腦、手機等是否可以抵扣?特別是大型國企有很多培訓、療養中心,不僅對內,而且也對外進行各種培訓、接待會議等活動,這些培訓設備和辦公桌椅等是否可以參與抵扣?等等。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如果固定資產既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徵增值稅項目)也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的,允許稅前扣除。有關專家據此認為,企業自辦的為企業職工培訓、醫療服務而購入的固定資產,屬於可抵扣範圍。但是,專業的培訓機構及醫療養老機構,屬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其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大型國企的培訓、療養中心,對外進行培訓、接待會議,屬於非增值稅應稅專案,應當單獨核算或者按照一定的方法將購入的固定資產進行劃分。

增值稅全面轉型以來,“實際發生”也是一個在徵管實踐中存在很大爭議的問題。

按照財稅〔2008〕170號檔的規定,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09年1月1日以後(含1月1日,下同)實際發生,併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或者依據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的增值稅稅額。那麼什麼是“實際發生”?具備哪些條件才算“實際發生”呢?

福建省國稅局為解決這一問題,對直接付款、托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賒銷和分期付款、預付貨款等各種付款方式下的購進行為作出了明確規定。但對於購進固定資產時2008年預付部分貨款,2009年才收貨的,一些相關企業堅持認為購進固定資產的實際時間是2009年,但稅務部門卻認為這一交易行為的實際發生應該是在2008年。

有關人士認為,關於“實際發生”的規定是為了確認企業購入、自製的固定資產的行為實際發生,時間是發生在2009年1月1日之後,併且取得抵扣發票。我國物權法對不動產所有權轉移實行的是登記制度,對動產所有權轉移實行的是財產交付制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現金和貨物都屬於動產。會計準則對銷售成立的規定是:“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銷售方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繫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出售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參照上述兩個規定,判斷“實際發生”與否應當採用貨物交付與付款雙重標準來認定,只有同時符合上述兩個條件,購進的固定資產才可認定為“實際發生”。

增值稅轉型後,由於小規模納稅人的徵收率普遍降至3%,稅負明顯降低。對不少小規模納稅人來說,當不當一般納稅人併不重要,重要的是與同行或類似行業的一般納稅人相比,稅負重不重。在稅負不重的情況下,為了利益最大化,一些小規模納稅人反倒不願意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但是隨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的降低,又必然會有一大批小規模納稅人符合一般納稅人標準。按照一般納稅人新的認定辦法規定,符合一般納稅人標準而不認定的小規模納稅人,將按17%的稅率徵收增值稅。

為了規避一般納稅人身份,一些地區已經出現了小規模納稅人想方設法將自己的身份變“小”的苗頭。有些小規模納稅人熱衷於“登出—登記—註銷”,在快要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前,就註銷登記,然後重新辦理登記,如此迴圈,成為“終身”的小規模納稅人;也有些小規模納稅人當某項經營業務需要開具發票時,就以他人的姓名到稅務部門代開銷售發票,併按3%繳納稅款,借機取得銷售發票的同時,也降低了企業的銷售額,以避免跨出小規模納稅人的“門檻”;也有一些“達標”的小規模納稅人將企業一拆為二,或者拆成更多的小企業,從而繼續成為小規模納稅人。

這些問題稅務總局有關部門都會認真研究,併使其逐步得到妥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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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運部發佈促進兩岸海上直航九項措施
(網易 2009年5月17日)

由交通運輸部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共同舉辦的兩岸海上直航圓桌會議16日上午在廈門舉行。會議期間,交通運輸部發佈了進一步促進兩岸海上直航的九項政策措施,主要涉及關於直航港口、關於運力調控、關於砂石運輸、關於互免稅收、關於互設機構、關於兩岸登記船舶、關於非商業運輸船舶、關於《海峽兩岸海運協議》聯繫實施機制、關於海上安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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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相關保薦辦法與發審委辦法出台
(新華網 2009年5月15日)

中國證監會14日正式發佈關於修改《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的決定,將於6月14日實施。這兩個辦法的修改是創業板市場制度完善的重要一步。

根據修改決定,對首次公開發行併在創業板上市的企業,保薦機構的持續督導期為證券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3個完整會計年度;創業板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續督導期為證券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2個完整會計年度。持續督導時間都比主板要長一年。

兩個辦法修改之後,將制定創業板發審委的組建方案,併經由一定的程式選定發審委委員,發審委委員的選拔將向社會公示。此外,與主板市場相比,創業板市場對一個保薦代表人能負責幾個IPO專案的規定將有所放寬。

在管理辦法、保薦辦法、發審委辦法、上市規則等規章制度發佈之後,創業板市場規則體系還有交易規則、合格投資者門檻、上報檔的具體規則等檔待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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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西岸經濟區發展目標確定
(中證網 2009年5月15日)

中國政府網14日全文刊登《國務院關於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的若干意見》。在這份檔中,海峽西岸經濟區的戰略定位為兩岸人民交流合作的先行先試區域,服務周邊地區,發展新的對外開放的綜合通道,東部沿海地區先進製造業的重要基地,我國重要的自然和文化旅遊中心。

《若干意見》共分9部分,包括“充分認識支援福建省加快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的戰略意義,明確總體要求和發展目標”“發揮獨特的對台優勢,努力構築兩岸交流合作的前沿平台”“加快現代化基礎設施建設,強化發展保障”“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推進產業結構升級”“統籌區域內協調發展,促進互動融合”“全面深化改革開放,增強經濟社會發展動力活力”“加快社會事業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加快生態文明建設,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加強組織領導,落實保障措施”。全文共32條,1萬餘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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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一雇主組織雇員遊玩出事故被判賠償
(中新網 2009年5月15日)

新疆兵團農九師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審理了一起雇主組織雇員到水庫遊玩,雇員溺水死亡的上訴案件,維持一審判決的雇主郝某賠償雇員張路父母死亡賠償金126252元和精神撫慰金2萬元。

2008年8月1日雇主郝某和妻子組織張路等7位元雇員去水庫遊玩,該水庫明示警告不許游泳。中午到達水庫吃過午飯後,郝某由於開車太累,就交代了注意安全的事項後自己去睡覺。郝某的妻子和雇員們圍著水庫觀賞,突然有人發現張路不見了,郝某的妻子組織大家尋找未發現蹤影,就立刻報警。後在水庫中打撈出張路的屍體。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顧主郝某和死亡的雇員張路在此事故中均有責任,但雇主承擔主要責任,雇員承擔次要責任。判決雇主郝某賠償雇員張路父母死亡賠償金126252元和精神撫慰金2萬元。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雇主郝前進是此次遊玩的組織者,應保障一行人員的人身安全,不能僅限於口頭交代注意事項,而應當對一行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督和管理,由於自己的行為忽視了所盡的責任和義務,導致張路溺水死亡的後果,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張路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知道和應當知道在水庫游泳可能會發生危險,對造成的後果也有過錯,應當承擔次要責任,遂作出了維持原判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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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調整
(新華網 2009年5月15日)

國土資源部在近日下發《關於就調整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實施政策的通知》。各省區市確定的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工業專案,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以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準》的70%執行。優先發展產業是指各省區市依據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制訂的本地產業發展規劃中優先發展的產業。以農、林、牧、漁業產品初加工為主的工業專案,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以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準》的70%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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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損失所得稅扣除不再強制稅務鑒證
(CPA視野 2009年5月15日)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頒佈了《關於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檔,對企業資產損失的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做出明確規定。

新檔和過去的規定相比,除了將“財產損失”改為“資產損失”外,最大的變化就是不再強制要求對資產損失進行註冊稅務師的涉稅鑒證。

新檔不再強調“具有法定資質的仲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而是將其歸類為“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
新檔取消了過去關於仲介機構對現金等貨幣資產損失進行認定的相關描述。即申報現金等貨幣資產損失無需出具仲介機構的鑒證報告。

在存貨損失的認定的規定中,對於“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小”的存貨損失,新檔沒有規定需要出具仲介機構的經濟鑒定證明。對於“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大”的存貨損失,新檔規定為“應取得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報告或者具有法定資質仲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定證明”。也就是說,仲介機構的經濟鑒定證明不再是存貨損失認定中的必須條件。

在固定資產損失的認定的規定中,新文件採取了和存貨類似的規定,對於“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大”的固定資產損失,新檔規定為“併出具專業技術鑒定機構的鑒定報告,也可以同時附送仲介機構的經濟鑒定證明。”。即仲介機構的經濟鑒定證明不再是固定資產損失認定中的必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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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遷補償款計入上市公司淨資產無關損益
(上海證券報 2009年5月15日)

財政部昨日發佈《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徵求意見稿)》,對搬遷補償款等10個會計處理問題作出相應規定。上市公司收到政府給予的搬遷補償款,屬於因城鎮整體規劃、庫區建設等公共利益進行搬遷的,應當計入所有者權益,作為資本公積處理,而不是計入當期損益。

此次徵求意見稿涉及的10個問題,可以歸納為三類。第一類屬於會計準則執行中的問題,包括股份支付準則執行問題、自行建造或通過分包商建造房地產執行哪一項準則問題、高危行業安全生產費、企業收到政府給予搬遷補償款、重整收益確認以及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權的會計處理等。

徵求意見稿中的第二類問題屬於結合國情實現與國際準則持續趨同的問題,主要涉及分部報告和財務報表列報兩個專案。徵求意見稿規定,利潤表和合併利潤表中增加其他綜合收益和綜合收益兩個項目,其他綜合收益反映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各種利得和損失(扣除所得稅影響),企業淨利潤與其他綜合收益的合計額為綜合收益。利潤表中引入綜合收益指標,有助於投資者分析企業的全面收益情況。

徵求意見稿中的第三類問題則屬於對長期股權投資相關規定作適當簡化處理。採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現金股利或利潤確認當期的投資收益,不再劃分是否屬於投資前和投資後被投資單位實現的淨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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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再次出台合同法司法解釋
(新華網 2009年5月14日)

內最高人民法院今天(12日)出台《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應對金融危機、保障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提供司法服務的重大舉措。

合同法頒佈之初,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經過近10年司法實踐的檢驗,證明該解釋完全符合審判實踐需要。隨著社會環境的變化、形勢的發展,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湧現。經過多方調查、深入研究、反復論證,在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起草頒佈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此司法解釋是對《合同法》實施十年來和合同審判實踐中出現的問題、遇到的難題的一次集中梳理和應對,是最高人民法院不斷提高為民意識、與時俱進的集中體現。

解釋包括六個部分共30條,主要內容有幾個方面:明確締約過失責任的相關範圍;維護合同效力;規範裁量權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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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出台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補充規定
(新華網 2009年5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5月14日起開始生效。《補充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為執行《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以及關於認可及執行民事裁判與仲裁裁決(仲裁判斷)的有關規定,做出的又一重要司法解釋。

《補充規定》的主要內容包括適用範圍、案件管轄、舉證責任、財產保全、審查程式、審判組織、申請認可及審理的期限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這對於規範申請認可台灣地區法院民事裁判文書案件的審理,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兩岸經貿、文化、社會交流與合作,必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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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併購按交易額劃分審批許可權
(中國證券報 2009年5月14日)

商務部外資司13日發佈通知,下放部分服務業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及併購審批權,交由省級商務部門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負責審核、管理。

通知明確,《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1億美元鼓勵類、允許類;總投資5000萬美元以下限制類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副省級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依法負責審核、管理。

外資併購事項按併購交易額劃分審批許可權。併購交易額1億美元以下鼓勵類、允許類;5000萬美元以下限制類的併購事項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審批。

限制類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拍賣企業;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中外合作音像製品批發企業,外商投資非油氣礦產勘查企業,各類非油氣採礦企業等。通知規定,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相關政策履行市場准入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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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擬向陸資首批開放製造等三類產業
(上海證券報 2009年5月14日)

來自台灣經濟主管部門的最新消息顯示,陸資來台投資的具體辦法及開放項目預定本月公告,最快6月就可開放。在產業開放項目上,第一階段擬開放製造業、服務業和公共建設三大類的近百項產業。近期備受矚目的金融業及電信業等,可能會列入第二階段開放的範圍。

台有關方面12日舉行“陸資來台”政策協調會,會中初步確定了陸資定義、開放進程、產業專案及配套措施等。據瞭解,陸資持股比例達到30%的企業即視為陸資。

首批開放的三大類產業中,服務業將開放23項,以批發與零售業為主,包括百貨公司、餐飲業等,但律師與會計師等涉及證照的服務業則暫緩開放。

製造業將開放65項,開放項目包括中草藥、汽機車及其零部件、紡織業、橡膠製品製造業、塑膠製品製造業、手機、音響、家電、電腦以及生技產業等,但晶圓與TFT-LCD液晶面板顯示器暫不開放。

公共建設方面初期將開放11項,包括航空站及其設施、港埠及觀光遊憩等設施,但陸資只能以參股或來台設公司參與標案的方式參與台灣公共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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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局下放部分資本專案外匯業務審批權
(新華網 2009年5月14日)

外匯局近日發佈了《關於調整部分資本專案外匯業務審批許可權的通知》,將部分資本專案外匯業務的審批許可權從外匯局下放至分局。《通知》自6月1日起執行。

這些審批許可權主要包括資本金帳戶異地開戶、境內機構對外提供擔保、個人財產對外轉移以及證券項下部分市場退出類等十項業務。

外匯局指出,進一步下放外匯業務審批許可權,旨在貫徹落實中央提出的“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重民生”的經濟工作重點,進一步促進投資貿易便利化,支援實體經濟發展。審批許可權的下放,將有助於便利企業辦理業務,縮短審批時間,提高行政效率,降低政策成本。同時,也有利於各級外匯管理部門進一步明晰工作職責、完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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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事務所意見或創業板企業定"生死"
(網易 2009年5月11日)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徵求意見稿)》(下稱“上市規則意見稿”)的設計理念,即首先考慮資本市場的基本功能,即優化資源配置。此次制度設計還有一大亮點:若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發表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報告,而規定期限內該上市公司無法消除影響,則該公司將進入退市程式。

“有些會計師事務所比較遷就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也比較強勢。這次我們強化會計師事務所的權力,這個權力非常重要。會計師事務所怎麼用?能不能用好?這些制度會給市場帶來什麼變化?可能會促使這些機構分化,你有能力、有責任、有決心履行仲介機構責任的話,就會增強市場競爭力。不能履行這些職能的話,就可能被淘汰。”

創業板與主板制度差異之處在於,對獨立董事選舉強制導入累積投票制,以加強上市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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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入下降 國稅總局“堵漏增收”
(第一財經 2009年5月11日)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文要求各地稅務機關對包括個稅、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在內的主要稅種加強徵管,堵漏增收。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稅收徵管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對流轉稅、所得稅、財產行為稅和國際稅收四大類提出了詳細而具體的操作意見。併提出力爭在2009年底前將所有個稅扣繳單位納入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管理。

稅收收入和財政收入面臨的嚴峻形勢是此次國稅總局出台措施加強稅收監管的背景。根據財政部公佈的資料,一季度全國稅收總收入完成13023.58億元,同比下降10.3%,減收1496.1億元。
  
長期虧損的企業、盈利狀況異常變動的企業將受到重點關注。《通知》要求,在彙算清繳後的納稅評估環節,連續三年以上虧損、長期微利微虧、跳躍性盈虧、減免稅期滿後由盈轉虧或應納稅所得額異常變動等情況的企業,要作為評估的重點。

要獲得企業所得稅的優惠稅率的難度也在增加。《通知》要求各地加強對享受稅收優惠企業的審核認定,做好動態管理;對不再符合條件的,一律停止其享受稅收優惠。

《通知》要求推進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力爭在2009年底前將所有扣繳單位納入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管理。

所謂全員全額管理是指,凡取得應稅收入的個人,無論收入額是否達到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標準,均應就其取得的全部收入,通過代扣代繳和個人申報,全部納入稅務機關管理。

實施全員全額管理不僅有加強稅收徵管的目的,更重要的是建立個人收入檔案制度的一部分,是實施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基礎。此前雖然提出了全員全額管理的目標,但是一直進展不大。

打比方說企業一個員工繳納的個稅為零,即工資沒有達到個人所得稅起徵點標準,該員工的資訊也必須申報。此次《通知》要求,凡是2008年度扣繳稅款在10萬元以上的扣繳單位,從2009年6月份開始必須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

扣繳單位在辦理扣繳申報時,必須按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要求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進行匯總申報的,稅務機關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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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與香港達成經貿合作補充協議
(央視網 2009年5月11日)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定六於五月九日在香港特區政府總部舉行了簽署儀式。安排就進一步擴大服務貿易開放和經貿合作達成協議。

根據補充協定六,中國內地同意推出29項市場開放措施,涉及旅遊、銀行、法律、海運、建築、個體工商戶、電信、文娛、證券、印刷和出版、航空運輸、醫療、房地產以及會議和展覽等20個服務領域,其中新增了研發和鐵路運輸兩個領域。

在《補充協議六》下,內地前赴台灣的旅行團在行程中可停留香港,開通了港台“一程多站”旅遊路線;金融服務方面,合資格的香港銀行可在廣東省設立“異地支行”;符合資格的香港證券公司也可在廣東省設立合資證券投資諮詢公司,專門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此外,《補充協定六》也鼓勵專業人員資格互認或作技術交流,有關措施涵蓋會計、建築、房地產及印刷領域。在醫療領域下,香港藥劑師可在地考試和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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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版薩班斯法案延期
(CPA視野 2009年5月11日)

原定於2009年7月1日起實施的我國首部《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及其配套指引延至2010年1月1日。

為了搶在7月1日完成企業內部控制的建設,許多企業加快了步伐。“我們最近接了十幾家公司的項目,他們都很著急。”中天恒會計師事務所總經理李三喜說。

《內控規範》被稱為中國的“薩班斯法案”(2002年生效主要任務是加強對企業的監管),2008年6月28日,由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聯合發佈。“延期實施主要是因為還有大量的準備工作要做,例如,指引的會簽,不少於半年的企業培訓”。

指引是《內控規範》的三個配套檔——《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和《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

執行企業的範圍也發生了變化。考慮到創業板公司的規模較小,執行《內控規範》的成本較高,因此,要求原來的上市公司先執行的方案改為擬定境外上市公司先執行。

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對執行成本的考慮。內控是對企業業務流程的再造,需要增設專門的崗位、專業的人員,制定相應流程,聘請諮詢公司做設計,這是一筆不小的開支。如果請國外公司做設計的話,一般需要5000萬元左右,請國內公司做設計需要500萬元左右。在金融危機下,企業的日子也不好過,這也是財政部為企業著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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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規定解析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徴、減徴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轉讓技術所有權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徴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為此國家稅務總局於2009年4月24日頒佈《關於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對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從條件、計算方法及備案要求等進行詳細規定,重點如下:

一、 享受減免優惠需符合如下條件:
1、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

2、技術轉讓屬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範圍;
(原《關於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39號)文中,對免徴營業稅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是指自然科學領域的技術開發和技術轉讓業務;但法規中併未明確自然科學領域具體所指哪些範圍)

3、境內技術轉讓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

4、向境外轉讓技術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

5、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技術轉讓所得的計算方式:
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
其中,技術轉讓收入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和不屬於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收入。
技術轉讓成本為轉讓的無形資產的淨值。
相關稅費不含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三、特別注意:
1、需單獨計算技術轉讓所得,併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優惠。

2、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後至報送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

3、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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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重點解析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頒發《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對涉及到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相關問題進行了進一步明確,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過渡期間稅收優惠政策
1、企業在定期減免稅的減半期內,應按照適用稅率減半徵稅,其中,原享受15%低稅率的企業,在過渡期內減半稅率依次為9%、10%、11%、12%、12.5%。其他情形比如高新技術企業、小型微利企業,在減半期均按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稅。

2、如企業享受的過渡優惠政策與新稅法規定的優惠政策存在交叉的,因優惠政策不得疊加享受,企業應慎重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否則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3、企業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設立的分支機搆,單獨依據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的優惠規定已享受有關稅收優惠的,比如追加投資設立的分公司,以及設在低稅率地區的分公司等,都可以單獨享受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

4、2007年底以前成立的軟體生產企業以及積體電路生產企業,只要經過認定,均可以比照原財稅(2008)1號文中“境內新設的軟體企業”,自獲利年度起享受兩免三減半政策。

二、分配以前年度股息可做為免稅收入
2008年1月1日以後,居民企業之間分配屬於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積未分配利潤而形成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如屬於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可按照新稅法的規定做為免稅收入,而不再按照企業所得稅稅率差進行補稅。

三、小型微利企業待遇適用於具備建賬核算自身應納稅所得額條件的企業,因此,核定徵收企業在不具備準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條件前,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

四、以融資租賃方式購置併實際使用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且屆滿後租賃設備所有權轉移至企業的,企業同樣可以享受抵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五、企業若在2007年底之前取得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只要是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進行認定的,在其規定有效期內不需重新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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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資來台投資 明拍板 (經濟日報 2009年5月11日)
(經濟日報 2009年5月11日)

陸資來台投資許可辦法週二將拍板定案,行政院明(12)日召開跨部會會議,協商如何認定經第三地來台投資的陸資問題,究竟採持股50%以上或30%以上,經建會主委陳添枝昨日表示,將聽取相關部會意見後作成決定。

陸資來台投資公共建設的方式有二種,一是陸資參與促參案競標,經評選為最優申請人後,併依公司法成立公司,成為參與促參的民間機構;一是陸資投資促參案的民間機構,成為該民間機構的股東。

工程會今天將邀集相關部會進一步就陸資來台投資公共建設配套進一步研商。據瞭解,大陸方面希望攜帶工程顧問公司及工程技師來台,對此,高層官員透露,陸資必須在台設立工程顧問分公司,取得我國工程技師證照,符合我相關法令規定才考慮同意放行。

有關陸資經第三地來台的定義,陳添枝強調,陸資間接投資的定義除了持股50%或30%以上外,如對該公司具有實質影響力者,就算是陸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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