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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轉型拉動投資的效應已經初步顯現。但一些看似不影響改革大局的“小”問題,卻困擾著企業和基層的稅務機關,使得轉型政策的實施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影響。
根據轉型政策的規定,動產的進項稅額都是允許抵扣的。但是在企業實際生產經營中,有些資產是很難區分“動”與“不動”的。企業反映比較多的此類資產有活動板房、供熱和供水管線、中央空調系統、與建築物不可分的電梯等。
站在法律的角度,增值稅關於不動產的詮釋是援引民法的概念,現在國際上併不是單純地把是否能移動及移動是否造成價值的貶損作為界定動產與不動產的唯一標準,而是綜合考慮標的物的價值大小、物權變動的法定要件等因素。例如,飛機、船隻等是動產,但因為其價值較大,就按照不動產的登記制度管理。
依照動產、不動產區分的民法標準,有專家認為:活動房屋是動產,因為它的移動不影響房屋的價值;電梯、中央空調等房屋的附屬設施是不動產,因為從房屋中拆除移動後其價值必然降低,有些甚至不能再用;電力公司的變電站(包括土建和機器設備部分)除了土建部分外,機器設備是動產,輸變電線路(電塔、水泥管、埋在地底下的水泥管道等)也屬於動產,因為其移動損失的是移動費用,而不是財產自身的價值。
如何界定與生產經營相關?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與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也就是說,能夠抵扣的固定資產必須是“與生產經營相關”的。企業的疑問也由此而來:如何才算是“相關”?是“直接相關”還是“間接相關”?
生產經營行為是否包括管理、培訓等行為?企業購入的培訓設備、辦公桌椅,老闆使用的筆記本電腦、手機等是否可以抵扣?特別是大型國企有很多培訓、療養中心,不僅對內,而且也對外進行各種培訓、接待會議等活動,這些培訓設備和辦公桌椅等是否可以參與抵扣?等等。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如果固定資產既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徵增值稅項目)也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的,允許稅前扣除。有關專家據此認為,企業自辦的為企業職工培訓、醫療服務而購入的固定資產,屬於可抵扣範圍。但是,專業的培訓機構及醫療養老機構,屬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其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大型國企的培訓、療養中心,對外進行培訓、接待會議,屬於非增值稅應稅專案,應當單獨核算或者按照一定的方法將購入的固定資產進行劃分。
增值稅全面轉型以來,“實際發生”也是一個在徵管實踐中存在很大爭議的問題。
按照財稅〔2008〕170號檔的規定,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09年1月1日以後(含1月1日,下同)實際發生,併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或者依據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的增值稅稅額。那麼什麼是“實際發生”?具備哪些條件才算“實際發生”呢?
福建省國稅局為解決這一問題,對直接付款、托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賒銷和分期付款、預付貨款等各種付款方式下的購進行為作出了明確規定。但對於購進固定資產時2008年預付部分貨款,2009年才收貨的,一些相關企業堅持認為購進固定資產的實際時間是2009年,但稅務部門卻認為這一交易行為的實際發生應該是在2008年。
有關人士認為,關於“實際發生”的規定是為了確認企業購入、自製的固定資產的行為實際發生,時間是發生在2009年1月1日之後,併且取得抵扣發票。我國物權法對不動產所有權轉移實行的是登記制度,對動產所有權轉移實行的是財產交付制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現金和貨物都屬於動產。會計準則對銷售成立的規定是:“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銷售方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繫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出售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參照上述兩個規定,判斷“實際發生”與否應當採用貨物交付與付款雙重標準來認定,只有同時符合上述兩個條件,購進的固定資產才可認定為“實際發生”。
增值稅轉型後,由於小規模納稅人的徵收率普遍降至3%,稅負明顯降低。對不少小規模納稅人來說,當不當一般納稅人併不重要,重要的是與同行或類似行業的一般納稅人相比,稅負重不重。在稅負不重的情況下,為了利益最大化,一些小規模納稅人反倒不願意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但是隨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的降低,又必然會有一大批小規模納稅人符合一般納稅人標準。按照一般納稅人新的認定辦法規定,符合一般納稅人標準而不認定的小規模納稅人,將按17%的稅率徵收增值稅。
為了規避一般納稅人身份,一些地區已經出現了小規模納稅人想方設法將自己的身份變“小”的苗頭。有些小規模納稅人熱衷於“登出—登記—註銷”,在快要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前,就註銷登記,然後重新辦理登記,如此迴圈,成為“終身”的小規模納稅人;也有些小規模納稅人當某項經營業務需要開具發票時,就以他人的姓名到稅務部門代開銷售發票,併按3%繳納稅款,借機取得銷售發票的同時,也降低了企業的銷售額,以避免跨出小規模納稅人的“門檻”;也有一些“達標”的小規模納稅人將企業一拆為二,或者拆成更多的小企業,從而繼續成為小規模納稅人。
這些問題稅務總局有關部門都會認真研究,併使其逐步得到妥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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