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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24
香港 扮演積極稅務角色
八項措施促海峽兩岸經濟發展 資格考試向台開放(中國稅網 2009年5月18日)
中國移動入股台灣遠傳電訊 斥資40億購12%股權(證券日報 2009年5月18日)
大陸增加5個兩岸海運直航港口(新浪財經 2009年5月17日)
台灣上市公司有望直接投資大陸房地產(上海證券報 2009年5月18日)
大陸企業赴台投資程序公佈(第一財經日報 2009年5月18日)
新股發行已暫停8個月 即將重啟(網易 2009年5月23日)
創業板IPO規則今結束徵求意見 各界聚焦7大熱點(中國新聞網 2009年5月22日)
解讀國家就外匯管理工作新規頻出(中國政府網 2009年5月20日)
外管局明確企業延期付款可付匯額度(金融時報 2009年5月21日)
外匯局將放寬銀行掛牌匯價波幅限制(上海證券報 2009年5月21日)
福建擬建立對台離岸金融中心 自由兌換新台幣(21世紀經濟報導 2009年5月21日)
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有新規(中國會計師視野 2009年5月20日)
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鼓勵汽車家電以舊換新措施(新華網 2009年5月20日)
《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重點解析
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規定解析
營業稅改革 四大方向(經濟日報 2009年5月22日)
陸資可貸款買房產(經濟日報 2009年5月21日)
半導體登陸禁令 將檢討(經濟日報 2009年5月22日)
 

香港 扮演積極稅務角色
富蘭德林事業群總經理 劉芳榮 發表於台灣《經濟日報》 2009年5月20日

在分析香港稅務局對台商課稅風險前,要先以香港角度區分,是從大陸納稅完後匯入香港的利潤?還是透過香港公司從事三角貿易後,置留在香港的利潤?這兩者在香港所衍生的稅務問題完全不同。

前者符合香港所謂「來源於境外收入不課稅」的原則,沒有稅務問題;後者就有法律認定上的模糊空間,三角貿易的利潤來源於香港境外,但如果台商設立的香港公司在香港設有辦公室,又聘用香港當地員工,且繳納香港各項社會福利與稅費,甚至在香港進行並櫃或轉運等物流行為,很可能會被認定在香港從事實質經營,無法適用「境外收入不課稅」的規定。

對台商來說,香港目前最重要的稅務地位不是來源於香港當地的稅務風險,而是大陸官方對以香港為母公司的外資企業,如何認定利潤匯出所得稅的稅率?是只要境外控股方為香港公司就可適用5%的最低稅率(一般利潤匯出所得稅稅率是10%)?還是稅務局對要適用5%稅率的香港公司有特殊要求?

從2008年生效的新版「企業所得稅法」,到今年1月的「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及2月最新公佈的81號檔「關於執行稅收協議股息條款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可歸納出台企為節省5%利潤匯出所得稅,將境外控股方變為香港公司,得再滿足三項條件後才可能適用該條款。

首先是必須在產生利潤年度終了前就變更境外母公司為香港公司,而不是在匯出利潤前才將母公司變更為香港公司。舉例來說,2008年沒有進行母公司變更為香港公司的外資企業,到了2009年3月才完成變更手續,那不管今後何時匯出2008年利潤,都得繳納10%的利潤匯出所得稅。其次,必須在完成香港母公司變更手續後,再過12個月將利潤匯出,才能適用5%稅率;最後一項也是最麻煩的條件,同時存在最多變數,就是要向大陸稅務局提出境外母公司轉為香港公司的「合理商業目的」,取得稅務單位認同合理商業目的後才能適用5%稅率。

要對稅務局解釋「合理商業目的」,有點類似台商向稅務局說明移轉定價和關聯交易的原因,或是關聯交易價格的合理性,很難會有標準答案,要看企業是否有充足理由和準備的資料能否爭取稅務局認同。這就像在大陸申請高新技術企業是為了享受15%的低稅率一樣,但到底是不是高新技術企業,也得準備一大堆資料向大陸科學委員會申請,也許最後會通過,也許不被認可,但不管怎樣,為了企業所得稅稅率要從25%降低到15%,幾乎所有企業都傾全力申請高新技術企業。

至今大陸稅法要求的是 「合理商業目的」,而不是在香港必須設有辦公室或其他條件,以一個年利潤人民幣1,000萬元的大陸台資企業,一年有5%的稅務利益,就可以為境外股東節稅人民幣50萬元的稅收成本。如果拉長個三、五年甚至十年來看,那要不要嘗試將境外母公司轉為香港公司?還是直接放棄爭取節稅的權利?在變更控股方為香港的各項費用成本與可能的稅務利益間,多數企業還是會選擇努力一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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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項措施促海峽兩岸經濟發展 資格考試向台開放
(中國稅網 2009年5月18日)

海峽論壇大會上,國台辦主任王毅表示,為了應對當前國際金融危機給海峽兩岸帶來的衝擊,國務院專門出台了重要舉措:

一、推動大陸企業赴台投資。商務部、國務院台辦今天將正式發佈《關於大陸企業赴台灣地區投資或設立非企業法人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了大陸企業赴台灣地區投資的辦理程序。

二、擴大對台產品採購。大陸主管部門將組織農產品採購團,於今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兩次赴台採購水果、蔬菜、水產品及農產加工品。大陸還將由有實力的企業組成採購團,於今年5月、6月、7月三次赴台,洽商採購台灣工業消費品、日常生活用品、食品深加工產品和特色工藝商品。

三、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台資企業拓展大陸市場並參與大陸擴大內需的基礎設施和重大工程建設。

四、增加大陸居民赴台旅遊。今年內爭取超過60萬人次赴台灣旅遊。

五、推動協商建立兩岸經濟合作機制。

六、進一步向台灣居民開放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項目。新增統計、審計、價格鑒證師、社會工作者、國際商務、土地登記代理人、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企業法律顧問、註冊安全工程師、勘察設計領域的註冊結構工程師和註冊土木工程師等十類共11個項目。

七、加強兩岸農業合作平台建設。大陸方面在原有批准設立11個台灣農民創業園基礎上,新增設立福建莆田仙游、福建三明清流、安徽巢湖和縣、江蘇淮安淮陰4個台灣農民創業園。

八、許可台灣地區律師事務所在福州、廈門兩地試點設立分支機搆,從事涉台民事法律諮詢服務。
國務院正式公佈了《關於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的若干意見》,這又為新形勢下加強閩台交往增添了新的強大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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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移動入股台灣遠傳電訊 斥資40億購12%股權
(證券日報 2009年5月18日)

中國移動下午發佈公告,宣佈斥資40.76億港幣購買台灣知名的電信運營商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12%的股份。遠傳電信是台灣知名的電信運營商,主要提供移動通信、寬帶、媒體和國際服務等四大類整合性服務。根據雙方簽訂的協定,中國移動通過全資子公司認購444,341,020股遠傳電信股份,約占其擴大後已發行股份的12%。根據該協定,中國移動應付的對價約為新台幣177.736億元(等於約港幣40.765億元),相當於每股遠傳電信股份新台幣40.00元(等於約港幣9.17元),且對價在若干情況下可能會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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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增加5個兩岸海運直航港口
(新浪財經 2009年5月17日)

交通運輸部水運局局長宋德星16日上午在廈門受權宣佈,大陸方面推出進一步促進海峽兩岸海上直航的9項政策措施。

9項政策措施具體包括:
關於直航港口。大陸方面增加銅陵港、石島港、萊州港、台州港大麥嶼港區、寧波-舟山港沈家門港區5個兩岸海運直航港口(港區)。

關於運力調控。將根據市場供求關係,以集裝箱班輪、客船和散裝液貨船為重點進行運力宏觀調控。

關於砂石運輸。為兩岸砂石貿易提供運輸便利,更好地滿足台灣方面砂石運輸需求,不再對天然砂運輸船實行單獨發證,將天然砂運輸船的業務範圍統一調整為“砂石運輸”。

關於互免稅收。大陸已自2008年12月15日開始,對台灣航運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和所得,免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關於互設機構。歡迎台灣航運公司在大陸投資設立經營性機構,大陸相關部門將積極提供協助和便利。積極促成互在對方設立辦事處;在設立辦事處前,為驗船人員來往兩岸開展業務提供便利。

關於兩岸船舶登記。允許兩岸登記的非運輸兩岸間貿易貨物的船舶,從兩岸港口或第三地港口進入對方港口,掛旗方式按照《海峽兩岸海運協議》規定的船舶識別方式執行。
  
關於非商業運輸船舶。對兩岸資本的非商業運輸船舶(如:航海教學實習船、海洋科學考察船、工程船、救助打撈船等)進入對方港口,按照《海峽兩岸海運協議》確定的精神,予以支援,按個案方式予以審批。

關於《海峽兩岸海運協議》聯繫實施機制。大陸方面的海峽兩岸航運交流協會將進一步加強與台灣方面相應機構的聯繫。

關於海上安全。大陸方面繼續推動兩岸海上安全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加強對口磋商,共同保障海上人命、環境和航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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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上市公司有望直接投資大陸房地產
(上海證券報 2009年5月18日)

根據國台辦最新發佈的8項具體方案,未來將鼓勵和支援有條件的台資企業拓展大陸市場並參與大陸擴大內需的基礎設施和重大工程建設。大陸各地台辦將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為台資企業提供協助,推薦符合資質的台資企業參與到當地基礎設施和重大工程建設。大陸主管部門也將儘快提出參與企業資質和台灣相關專業人士資格認定的具體辦法。此政策有望打破多年來台灣上市公司直接投資大陸房地產市場的禁令。台灣房地產仲介機構經紀人資格也可能在大陸得到認可。這將對推動台資參與大陸房地產開發和二手房仲介業務產生重大利好。

專家認為有可能在此契機下出現實質性突破。這種突破除了房地產開發資格外,還可能在二手房經紀人資格上實現兩岸互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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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企業赴台投資程序公佈
(第一財經日報 2009年5月18日)

中共中央台辦、國務院台辦主任王毅昨日在首屆海峽論壇上表示,大陸方面願意以積極和開放態度,與台灣方面商談簽署符合兩岸經濟發展需要、具有兩岸特色的經濟合作框架協定。台灣地區把這一框架協定稱為“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定”(英文簡稱“ECFA”)。

同日,商務部、國務院台辦正式發佈了《關於大陸企業赴台灣地區投資或設立非企業法人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了大陸企業赴台灣地區投資的辦理程序。

地方企業由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中央企業徑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在台灣地區投資設立的企業或非企業法人在當地註冊後,大陸企業須於1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註冊文件報商務部和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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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發行已暫停8個月 即將重啟
(網易 2009年5月23日)

證監會發佈《關於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發行體制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從今起至6月5日向社會徵求意見。在這份被寄予厚望的發行制度改革意見中,新股定價方式進一步市場化,而中小投資者的中簽率也將隨著一些制度的改變而得到提高。此外證監會發言人表示,新股發行意見正式發佈後,即會安排新股發行。

此次新股發行體制改革在措施上只有四點,分別涉及詢價、網上發行和認購上限以及風險提示。

發行體制改革的總體思路是:新股定價進一步市場化,培育市場約束機制;推動發行人、投資人、承銷商等市場主體歸位盡責;更加重視中小投資人的參與意願。

此次新股發行改革的四點措施中,有兩個方面是與中小投資者密切相關的措施。此次證監會在指導意見中指出,任一投資者只能參加一種方式的新股申購,即參與網下配售的機構投資者,不能再參加網上申購。而在此前,機構投資者可以參加網上網下兩種方式的申購提高中簽率,但卻壓縮了散戶的中簽率。

此外,對於網上申購,此次《指導意見》要求發行人和承銷商設定網上申購單個帳戶的上限,證監會指出,原則上不能超過網上發行全部股份數量的千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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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IPO規則今結束徵求意見 各界聚焦7大熱點
(中國新聞網 2009年5月22日)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將於今日結束。上市細則徵求意見截止,預示創業板步入“倒計時”階段。

14日,業內廣泛徵求意見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正式發佈,標誌著創業板主要配套制度檔已基本完備。創業板預計會在八月份左右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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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國家就外匯管理工作新規頻出
(中國政府網 2009年5月20日)

連日來外匯局密集發佈了包括《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在內的三項外匯管理新規,並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在准許了境內銀行為境外機構開立外匯帳戶後,緊接著簡化境外投資外匯管理審核手續,下放審核許可權,取消購匯額度限制。進而放寬了境內機構直接投資海外的資金來源和匯出。

短時期內密集出台放鬆外匯管制的新規,是國家根據現實需要積極推進的外匯管理體制改革,也為將來資本項目的開放打下基礎。

在對外投資的資金來源方面,新規定的範圍顯著擴大。規定明確境內機構可使用自有外匯資金、國內外匯貸款、人民幣購匯、實物或留存境外利潤等多種資金來源進行境外投資。

更為重要的是,規定將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的審核方式由事前審查改為事後登記。並且明確境內機構可以向其境外直接投資企業提供商業貸款及融資性擔保,對境外投資企業的後續融資提供支援。

13日外匯局下發了《關於調整部分資本專案外匯業務審批許可權的通知》,將資本金帳戶異地開戶、境內機構對外提供擔保、個人財產對外轉移等十項資本項目外匯業務的審批許可權從總局下放至分局。

而此前的5月5日,外匯局發佈的《關於境外機構境內外匯帳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已於19日開始執行,通知明確規定境外機構的境內外匯帳戶要統一標注NRA代碼,該類帳戶內資金不得自行結匯。這項政策實際上是為外匯業務審批放權增加了“保護層”,杜絕了境外機構外資借道流入國內市場。此外,這對我國探索離岸金融業務,有借鑒意義。

不過,規定中也明文表示,除經外匯局批准外,資本項下外匯收入均應調回境內。境內機構因所設境外企業減資、轉股、清算等所得資本項下外匯收入,應在獲得該收入的90天內匯回境內。

規定中明確境內機構向境外匯出的前期費用,一般不得超過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總額的15%,對於確需超過匯出,應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外匯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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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明確企業延期付款可付匯額度
(金融時報 2009年5月21日)

受金融危機影響,企業進口付匯額度不足,一定程度上成為制約企業發展的“瓶頸”。為此, 2009年4月16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了《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完善企業貿易信貸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將能在較大程度上緩解企業付匯額度不足的矛盾。

新政的主要措施:一是延期付款可付匯額改為“滾動”管理。新政發佈前,對企業的延期付款實行累計發生額管理,延期付款發生額始終佔用延期付款可付匯額。新政發佈後,對企業延期付款可付匯額度實行餘額管理,企業辦理延期付款註銷手續後,其延期付款佔用的額度將自行恢復。二是3萬美元以下小額預付匯不再“受限”。新政發佈前,企業在向境外辦理預付貨款時,不論金額大小,均受企業預付匯比例限制,超過企業預付匯比例的企業,需要到外匯管理部門逐筆審核確認。新政發佈後,企業等值3萬美元以下的預付貨款,不受貨款預付匯比例限制。三是貨到付款的認定範圍放寬。新政發佈前,僅以企業是否取得海關簽發的進口貨物報關單作為判斷是否預付貨款的依據。新政發佈以後,企業在取得海關簽發的進口貨物報關單前對外付匯時,如已取得海運提單、海運單等運輸單據或“中國電子口岸--進口付匯系統”中已有進口貨物報關單電子底賬的,無需辦理預付貨款登記手續,也就意味著付匯額度不受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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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局將放寬銀行掛牌匯價波幅限制
(上海證券報 2009年5月21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專案管理司司長杜鵬表示,將完善銀行對客戶掛牌匯價管理,放寬掛牌匯價波幅限制,進一步增強銀行的定價自主權,夯實人民幣匯率形成的市場化基礎。

2005年9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發佈《關於進一步改善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匯價和外匯指定銀行掛牌匯價管理的通知》,宣佈調整銀行對客戶美元掛牌匯價的管理方式,並擴大了買賣價差幅度。同時,取消銀行對客戶的非美元貨幣掛牌匯價的價差幅度限制。

完善銀行對客戶掛牌匯價管理,放寬掛牌匯價波幅限制,有利於進一步增強銀行自主定價能力,有效管理和降低經營活動中的風險;還有利於增加市場競爭,客戶可以因此享受到更加優質的服務;此外,也有利於提高市場在匯率形成中發現價格、規避風險的基礎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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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擬建立對台離岸金融中心 自由兌換新台幣
(21世紀經濟報導 2009年5月21日)

國務院辦公廳已批轉福建省政府於2008年11月向國務院申報設立福州保稅港區,目前,正由海關總署牽頭徵求國家有關部委的意見。根據同日公佈的海峽西岸經濟區福州保稅港(籌)對台經貿政策措施,其將以獨特的政策功能支持與特殊的優惠措施,全力為台商打造投資贏利的創業平台和經貿往來的綠色通道。

“福州保稅港與基隆自由貿易港區戰略聯盟生成發展之日,便是東南亞航運中心生成之時。”福州保稅區管委會常務副主任陳承茂認為。

申報中的福州保稅港的另一個構想是,建立對台離岸金融中心,實行新台幣自由兌換。

按規劃,離岸金融市場初期對台資企業全面開放市場,實行新台幣全面自由兌換服務,以拓寬台資企業融資渠道,同時兼顧少量外幣服務其他外資企業。待經驗成熟後,再逐步擴充交易,服務更多的企業,包括願意通過福州對台離岸金融市場進入大陸的華人、華僑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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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有新規
(中國會計師視野 2009年5月20日)

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下發了《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國稅發[2009]91號,以下簡稱《規程》)。《規程》適用于房地產開發專案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規程》所稱土地增值稅清算,是指納稅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後,依照稅收法律、法規及土地增值稅有關政策規定,計算房地產開發專案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稅額,並填寫《土地增值稅清算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結清該房地產專案應繳納土地增值稅稅款的行為。《規程》還對土地增值稅清算的前期管理、清算受理、清算審核和核定徵收等具體問題做出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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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鼓勵汽車家電以舊換新措施
(新華網 2009年5月20日)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19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部署鼓勵汽車、家電“以舊換新”政策措施。這不僅有利於擴大消費需求,也有利於提高能源資源利用效率,減少環境污染,促進節能減排和迴圈經濟發展。會議決定,採用財政補貼方式,鼓勵汽車、家電“以舊換新”。

(一)在現有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基礎上,擴大補貼範圍,加大補貼力度。對符合一定使用年限要求的中、輕、微型載貨車和部分中型載客車,適度提前報廢並換購新車的,或者對提前報廢污染物排放達不到國Ⅰ標準的汽油車和達不到國Ⅲ標準的柴油車,並換購新車的,按照原則上不高於同型車單輛購置稅的金額給予補貼。

(二)在北京、上海、天津、江蘇、浙江、山東、廣東和福州、長沙,開展電視機、電冰箱、洗衣機、空調、電腦等5類家電產品“以舊換新”試點。對交售補貼範圍內舊家電並購買新家電的消費者,原則上按新家電銷售價格的10%給予補貼,分品種確定最高補貼額度;對回收補貼範圍內舊家電並送到拆解處理企業的運輸費用,給予定額補貼。

(三)今年中央財政將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從10億元增加到50億元,同時安排20億元資金用於家電“以舊換新”補貼。會議要求各有關省市和部門加強領導,制定明確的實施細則,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工作。要加強監督管理,提高回收處理能力。要確保財政資金使用安全有效,方便廣大消費者,同時充分發揮群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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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重點解析

2009年5月4日國家稅務總局頒佈了國稅發[2009]88號《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外商應重點關注:

一、資產損失申報扣除時間

管理辦法明確,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在按稅收規定實際確認或者實際發生的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後扣除。

但因各類原因導致資產損失未能在發生當年準確計算並按期扣除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後,可追補確認在損失發生的年度稅前扣除。

二、如何判定需要稅務機關審批的資產損失
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按稅務管理方式可分為自行計算扣除和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後才能扣除。
1、下列屬於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
1)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存貨發生的資產損失;
2)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3)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4)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證券交易場所、銀行間市場買賣債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5)其他。
2、上述以外的屬於需經稅務機關審批後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
企業發生的凡無法準確辨別是否屬於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可向稅務機關提出審批申請。

三、資產損失審批申請時效
稅務機關受理企業當年的資產損失審批申請的截止日為本年度終了後第45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申請審批的,經負責審批的稅務機關同意後可適當延期申請。

四、資產損失證據確認
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應按照內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資產損失的確認工作,並保留好有關資產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及內部審批證明等證據備稅務機關檢查。
企業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時,均應提供能夠證明資產損失確屬已實際發生的合法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

五、虛假扣除資產損失處罰
稅務機關對企業扣除的資產損失進行納稅檢查時,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對有關證據進行審查,對有確鑿證據證明由於不真實、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證據或估計而造成的稅前扣除,可依法進行納稅調整,並區分情況分清責任,對納稅人和有關責任人依法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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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規定解析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頒佈了財稅[2009]59號文《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對企業重組涉及所得稅問題進行了規範,重點如下:

一、 企業重組業務類型
包括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併、分立等。

二、 適用不同稅務處理規定
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選擇按照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企業,需符合相關條件並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提交書面備案資料。

三、 適用所得稅處理重點

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重組業務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時,其非股權支付部分仍應按照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進行,即在交易當期確認非股權支付部分重組損益,並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

四、此外,該法規還明確了企業發生涉及中國境內與境外之間(包括港澳台地區)的股權和資產收購交易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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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改革 四大方向
(經濟日報 2009年5月22日)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簡稱營業稅)從75年4月1日實施至今,已經超過23年,為使營業稅課稅制度更趨公平、合理及簡化,目前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規劃,營業稅改革可分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落實稅負公平」、「簡化稅務行政」,以及「遏止逃漏稅捐」四大方向,並將擬定營業稅法修改方向,送請行政院審議。簡單說明如下:

(一)各保稅區租稅待遇統一:目前我國保稅區已不限於免稅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及海關管理的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物流中心均已納入。為使各保稅區的營業人享有同等租稅待遇,明定自國外進入上述保稅區的保稅貨物不包括在「進口貨物」範圍。

(二)購買國內、外金融勞務租稅負擔相同:我國公司向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外國公司購買國外勞務,除屬保險業的再保收入適用1%營業稅率外,其餘一律課徵5%營業稅。但金融業經營專屬本業銷售額的營業稅率為2%,非專屬本業銷售額的營業稅率為5%,基於租稅負擔公平性,我國公司購買國外金融業專屬本業勞務,將修正比照適用營業稅率2%。

(三)修正拍賣貨物納稅義務人:法院、行政執行處或法院委託公正第三人拍賣或變賣貨物,拍定人(承受人)或買受人支付的價款是由法院、行政執行處收取,但貨物的所有權人(即債務人)是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常因繳不起營業稅而形成欠稅遭到追繳,且因未繳納稅款,將不得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為避免因拍賣貨物衍生營業稅糾紛,將增訂法院、行政執行處或法院委託公正第三人拍賣或變賣貨物案件,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修正為拍定人、買受人或承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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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資可貸款買房產
(經濟日報 2009年5月21日)

行政院長劉兆玄昨(21)日核定「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第一階段將開放製造業、服務業和公共建設99個項目;行政院可望下周核定陸資開放來台項目,一併對外公告,6月開放陸資登台。

這項許可辦法使在台投資的大陸法人,可購買廠房、商辦大樓和住宅,同時還可申請銀行貸款,貸款成數金管會正研議中。

劉兆玄昨天也核定「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修正草案,近日公告實施。

大陸商務人士來台採購將更便利。企業可邀請大陸商務人士來台的人次增為三至四倍,營業額3,000萬以上企業一年可邀請數由50人次放寬為200人次。大陸商務人士來台從事商務活動,停留期間放寬為一個月。營業額3,000萬元以下企業每年邀請大陸商務人士來訪人次由15人次放寬為45人次;營業額3,000萬元以上企業由50 人次放寬為200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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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導體登陸禁令 將檢討
(經濟日報 2009年5月21日)

經濟部投審會昨(20)日表示,今年政府開放陸資來台後,下一步將著手檢討現行登陸禁止類項目,包括半導體、面板等現時列為禁止台商投資項目,都可望檢討是否還有開放空間。

目前政府僅准許面板下游的組裝行業,可以登陸,目前已登陸廠商包括奇美、友達等業者。

大陸國務院在今年2月通過「電子資訊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將新型顯示和彩電工業轉型,列為未來三年加大投入,集中力量實施的重點工程,急欲突破新型顯示產業的發展瓶頸。

在半導體政策上,民進党政府時期曾制定以開放三座8吋晶圓廠為限的「總量管制」政策,該政策歷經多年都未翻修,在陸資來台政策開放後,經濟部可望根據現行半導體管理辦法,召開產官學會議討論。屆時聯電有意收購蘇州和艦一案,也可望獲得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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