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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31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院新解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行備案管理(中國證券報 2009年5月27日)
稅總:個人工資所得稅與企業所得稅對比(CPA視野 2009年5月27日)
海關推廣分類通關改革試點(海關總署 2009年5月26日)
江蘇省出口獲916億元稅收支持(第一財經 2009年5月26日)
最高法答記者問:審理物業糾紛有新說法(人民網 2009年5月25日)
6月5日後重啟IPO 已過會企業需重新考察(第一財經 2009年5月25日)
出口退稅全退產品醞釀擴容(CPA視野 2009年5月25日)
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問題解析
101項產業 開放陸資來台投資(聯合報 2009年5月27日)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院新解
富蘭德林事業群總經理 劉芳榮 發表於台灣《經濟日報》 2009年5月27日

「勞動人事」與「個人所得稅」或「外籍人士購買房產」等經濟事務相同,都屬於地方政府許可權,也就是地方政府在不違背中央法令法規前提下,有權另行頒佈所謂的「執行細則」或「補充意見」;換句話說,只要是屬於地方政府許可權範圍內的事務,台商要先理解中央法令法規外,日常經營中的法律執行細節還是得以地方政府的要求為依據,這正是為什麼到中國大陸投資,一定要懂得「縣官不如現管」的道理所在。

「無固定期限」一直都是台商對2008年開始執行的「勞動合同法」中最大的憂慮,如果單看「勞動合同法」對「無固定期限」的字面解釋,很容易把「無固定期限」和終生聘用制聯想在一起。

這也是為什麼在後來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特別把企業可以依法解除包括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內的情形,以14種正面列表的方式作了詳細歸納,目的是希望減少企業對「無固定期限」的誤解,也希望降低勞工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過度依賴。

上海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引發的糾紛,嘗試以司法解釋進行解決,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今年3月,特別以滬高法[2009]73號檔形式,對勞動合同法中的「無固定期限」進行更細緻的說明,其中有利於台商的重點有三部分:

1、第二次續簽的勞動合同期滿後,企業有權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在2008年後只要簽定了兩次勞動合同,第三次與員工再簽勞動合同時就必須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但依據此次上海高院的最新解釋,當企業連續簽訂兩次勞動合同期滿後,企業有權可以不再續簽勞動合同,而是選擇期滿終止勞動合同並支付補償金。

2、勞動合同因法定情形續延,導致員工工作滿十年者,原合同仍可期滿終止。上海高院認為勞動合同遇到因法定情形而造成續延,只要原合同期限屆滿,而員工在企業工作年限未滿十年,在法定情形消失後,即使員工工作已滿十年,用人單位還是可以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原合同則在相應情形消失時自然終止。

3.雖然員工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但如果員工提出或同意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合同期滿自然終止。

雖然員工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但如果員工提出或同意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是勞資雙方協商一致,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該合同效力要如何認定的問題上,上海高院的意見是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於合同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只要合同期滿自然終止,不再適用法律規定所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合同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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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行備案管理
(中國證券報 2009年5月27日)

國家稅務總局5月26日公佈有關通知稱,除國務院明確的企業所得稅過渡類優惠政策、執行新稅法後繼續保留執行的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減免稅優惠政策,以及國務院另行規定實行審批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外,其他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均實行備案管理。列入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的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包括免稅收入、定期減免稅、優惠稅率、加計扣除、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加速折舊、減計收入、稅額抵免和其他專項優惠政策。備案管理的具體方式分為事先備案和事後報送相關資料兩種。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今後國家制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凡未明確為審批事項的,均實行備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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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總:個人工資所得稅與企業所得稅對比
(CPA視野 2009年5月27日)

稅務總局近日下發《關於加強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與企業的工資費用支出比對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59號),要求各地稅務機關應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等所得,與所在任職或受雇單位發生的工資費用支出進行比對,從中查找差異及存在問題,從而強化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規範工資薪金支出的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要求各地國稅局應於每年7月底前,將所轄進行年度匯算清繳企業的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登記註冊地址、企業稅前扣除工資薪金支出總額等相關資訊傳遞給同級地稅局。地稅局應對所轄企業及國稅局轉來的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總額和已經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總額進行比對分析,對差異較大的,稅務人員應到企業進行實地核查,或者提交給稽查部門,進行稅務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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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推廣分類通關改革試點
(海關總署 2009年5月26日)

海關總署將推廣分類通關改革試點,低風險貨物的報關單證將由電腦快速審核,與之相反,高風險貨物的報關單證則由海關將實施重點審核和查驗。海關通關作業方式由“紙面人工為主、逐票審核”向“電子自動為主、重點審核”轉變。分類通關改革試點對企業來說,就是以誠信換效率。根據上海海關試點情況,實施電腦自動審核或人工審核快速驗放的貨物,海關單證作業速度提升一倍。上述通關方式占所有試點範圍報關單的86%以上,大幅提升整體出口通關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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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出口獲916億元稅收支持
(第一財經 2009年5月26日)

從去年國際金融危機顯現至今短短8個月,我國6次上調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其中江蘇省共有32530戶出口企業的5900多種商品享受了上述出口退稅率調高帶來的利好,占全省出口退稅認定企業總戶數的71%,預計全年將增加退稅額195億元。針對中小型外貿企業資金緊張的狀況,江蘇省在全國率先試行“先退稅後核銷”舉措,並將出口退稅審核權下放到基層,大大提高了退稅效率。統計顯示,去年三季度以來,江蘇省出口企業已累計享受出口“免、抵、退”稅916億元,有力緩解了出口企業外需減少後帶來的資金周轉困難,提高了企業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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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答記者問:審理物業糾紛有新說法
(人民網 2009年5月25日)

《物權法》自2007年10月1日施行以來,涉及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和物業服務的糾紛案件數量不斷增加。建築物的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怎麼確定?車庫、車位問題如何解決?如何處理“住改商”糾紛?物業糾紛如何化解?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了《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並將於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兩部司法解釋涉及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及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審判實踐中的若干熱點、難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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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後重啟IPO 已過會企業需重新考察
(第一財經 2009年5月25日)

上週五證監會發佈新股發行制度改革的徵求意見稿後,何時重啟IPO備受各方關注。證監會發言人表示,正式的改革意見發佈之後將立即啟動新股發行工作。同時,多數接受採訪的相關人士認為,二級市場行情將是把握IPO節奏的重要指標之一。而此前已過會的企業,並不必然能獲得發行批文,而要接受證監會的重新考察。目前第一階段推出了《關於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發行體制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其中提出四項改革措施:詢價物件應真實報價,詢價報價與申購報價應該具有邏輯一致性,主承銷商應採取措施杜絕高報不買和低報高買;要求將網下網上申購參與物件分開;對網上單個申購帳戶設定上限,原則上不超過本次網上發行股數的千分之一;發行人及主承銷商應當刊登新股投資風險特別公告,向缺乏經驗的投資者充分提示新股認購風險,遠離“圈錢股”。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這個指導意見發佈之後就安排新股發行,也可以說,6月5日之後就安排新股發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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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稅全退產品醞釀擴容
(CPA視野 2009年5月25日)

國家近期將出台扶持外貿的若干政策,其中包括擴大出口退稅“全徴全退”的範圍,以及保持人民幣匯率的穩定。本次實現出口退稅全徴全退標準的,主要涉及勞動密集型和高科技產品,“兩高一資”(高耗能、高污染和資源性)產品不會包括在內,而上述政策的某些細節還在研究之中。為穩定出口,國家從去年下半年起,已連續6次提高出口退稅率。但業界一直用“小步微調”來形容出口退稅率的調整步伐,並表達對全額退稅的渴望。目前70%的機電產品出口退稅已實現“全徴全退”,紡織品、服裝的出口退稅率也已提高到接近全退的16%。國務院辦公廳5月18日發佈的《輕工業調整和振興規劃》則表示,將進一步提高部分輕工產品出口退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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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問題解析

財政部和國稅總局聯合下發《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現解讀如下:

一、清算所得的概念
清算所得是以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為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後的餘額。

即:清算所得=資產變現價值-資產的帳面價值-清算費用+債務清償損益-依法彌補虧損金額。

例如:某企業清算日資產帳面價值1000萬元,負債帳面價值600萬元,實收資本帳面價值300萬元,資本公積帳面價值150萬元,未分配利潤-50萬元(帳面虧損即為所得稅前可彌補金額)。資產處置收入1200萬元,支付清算費用10萬元,償還債務550萬元。

企業清算所得=1200-1000-10+(600-550)-50=190萬元
企業清算所得稅=190*25%=47.50萬元

二、股東可分配剩餘資產
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結清清算所得稅、以前年度欠稅等稅款,清償企業債務,按規定計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餘資產。

三、分配剩餘資產稅務問題
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餘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於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餘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後的餘額,超過或低於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舉例說明:某企業全部完成上述程式後,剩餘的可向股東分配資產金額為100萬元,股東為註冊在香港的公司,企業原帳面實收資本60萬元,未分配利潤餘額10萬元,盈餘公積餘額5萬元。股息所得為15萬元(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可按5%稅率繳納預提所得稅;投資轉讓所得為25萬元(85-60),需按10%繳納預提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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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項產業 開放陸資來台投資
(聯合報 2009年5月27日)

政府首波開放陸資來台投資的完整一百零一項產業昨天出爐,製造業確定開放陸資投資台灣的電腦、電子產品、被動元件與光學製品等。不過,交通部認為開放陸資投資公共建設範圍應限縮,對陸資投資港埠及航空站也有疑慮,因此開放時程將可能延期,且開放專案也可能有變數。不過,經濟部官員說,六月應可順利公告開放陸資來台。

工程會指出,開放陸資投資公共建設,港埠包括三項,有新商港區開發、專用區附加價值作業設施、既有港區;航空方面,涉及國家安全的跑道等不開放,展覽館、停車場等則可開放。

開放項目中,製造業及服務業較單純,如紡織、塑橡膠等,大多為本地研發、台商早已在大陸製造的產業,留在台灣的部分也競爭力十足,未來大陸公司可以參股,使產業可以在台研發設計、以大陸做市場,同時吸引外資加入。

至於較敏感的高科技產業如封測、IC設計、晶圓、面板,都不會在這波開放之列。雖然電子零元件製造業大陸方面希望多開放,但目前僅開放較不敏感的被動元件。另外,電子產品的開放專案包括電腦、手機等,也都是早就在大陸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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