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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07
台商個人境外所得 課稅分析
證監會:創業板最大風險是退市風險 警示買者自負(網易 2009年6月2日)
國稅總局規範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第一財經日報 2009年6月2日)
證監會將對證券公司實行分類監管(中國新聞網 2009年6月1日)
深交所正式發佈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 7月1日施行(新浪財經 2009年6月5日)
稅務總局完善發票監管機制(經濟日報 2009年6月5日)
發改委顧問稱物業稅試點或年底進入實轉 稅率為0.6%-6% (21世紀經濟報導 2009年6月5日)
國務院批准鼓勵汽車家電以舊換新實施方案(新浪財經 2009年6月4日)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草案已制定(中國證券報 2009年6月4日)
商務部海關總署聯合發佈09年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2009年6月3日)
內陸首個保稅港區在重慶開工(上海證券報 2009年6月3日)
上海市副市長表示滬將有序推出原油和股指期貨(中國證券報 2009年6月3日)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最新稅收優惠解析
100項 月底准陸資投資(經濟日報 2009年6月5日)
海外所得要課稅 台商反彈(經濟日報 2009年6月5日)
 

台商個人境外所得 課稅分析
富蘭德林事業群總經理 劉芳榮 發表於台灣《經濟日報》 2009年6月3日

台灣居民個人所得稅採「屬地主義」,只就來源於台灣境內的個人所得課稅,但從2010年起,台灣居民個人所得稅將由屬地主義改為「屬人主義」,改以全球所得作為個人課稅基礎,只要台灣居民境內境外所得總和超過600萬元,境外部分所得也得納稅。

這個變化對大陸台商產生重大影響,因為投資大陸所獲的利潤,先繳完大陸25%企業所得稅,及5%到10%利潤匯出所得稅外,利潤到了境外,分配給台灣個人股東,最高還可能再繳20%台灣個人所得稅。

台商面對台灣境外所得課稅新規定,可有兩個選擇,一是在台灣居住不要超過183天,然後辦理戶籍遷出台灣,當這兩個條件都具備,就可以免徵境外所得課稅。

戶籍不等同於國籍,國籍落在法律上的檔是身份證和護照,把戶籍遷出台灣,並不代表放棄台灣國籍,也就是仍保有台灣護照和台灣身份證,這點很類似海外華僑情況,依目前戶籍管理規定,台灣居民只要離開台灣超過二年未入境,戶籍便會被戶政機關主動辦理遷出。

對那些長期待在大陸打拚的台商來說,和去國外留學,或是華僑身份所面對的戶籍問題相同,戶籍隨時都可以恢復,除了不能有健保待遇(勞保不受影響)及投票選立委或縣市長(但可以選總統)外,戶籍遷出台灣對大陸台商的商務往來或個人生活影響有限。

大陸台商另一個面對境外所得課稅的選擇,是利潤從大陸匯出到境外母公司後,不要直接分配到台籍股東個人帳戶名下,也就是不要讓台灣居民股東在法律上產生收入,而是改採利潤分配以外的會計處理形式取得資金,這點在法律上說的過去,但若稅務局採取實質認定做法,還是有可能被視為境外所得要求繳稅。

有關台灣居民境外所得課稅,還有兩點值得留意:
1、就算大陸台商依上述建議,一年內未在台灣待滿183天,也辦理戶籍遷出手續,雖然境外所得可以免稅,但來源台灣境內所得就得以20%的稅率課稅,其中便產生個人所得稅稅務規劃的空間,根據台灣境內境外個人所得金額的不同,有人可能適用40%的最低稅賦,也有人在境外所得減去600萬元的最低扣除額後,再乘以20%的稅率作為個人所得納稅基礎。

2、台灣居民接受境外匯款進到台灣個人帳戶時,最好是由自己名下的海外帳戶匯到自己名下的台灣個人帳戶,形成的是海外所得而非贈與,只要台灣境內境外總收入不超過600萬元,這部分海外所得就可免稅,若是以第三者海外帳戶匯錢到自己的帳戶中,有可能被認定為是贈與,最新的贈與稅規定要課徵10%的贈與稅,自然就衍生一定程度的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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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創業板最大風險是退市風險 警示買者自負
(網易 2009年6月2日)

創業板是一個全新市場,市場風險相對要高一些。在創業板管理辦法中已經明確要求,創業板市場應該建立投資者准入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提示投資風險,即所有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都具有業績不穩定、經營風險高、退市風險大等特點,也就是說投資者將面臨較大風險。而准入制度並非設立資金量等門檻,而是再一次警示投資者,買者自負這一理念。創業板的最大風險則是退市風險。有資料表明,即使是美國納斯達克這樣成熟的市場,其成功也是建立在一萬家企業的退市基礎上。而現在納市也只有五千家企業。此外,中國創業板的退市將與主板不同,並不存在從ST轉三板,然後再重組的過程;創業板市場是直接退市,沒有機會再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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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規範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
(第一財經日報 2009年6月2日)

國稅總局在《關於加強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與企業的工資費用支出比對問題的通知》中要求,各地國稅局應於每年7月底前,將所轄進行年度匯算清繳企業的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登記註冊地址、企業稅前扣除工資薪金支出總額等相關資訊傳遞給同級地稅局。地稅局在獲得上述資訊後,應將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總額和已經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總額進行比對分析,對差異較大的,稅務人員應到企業進行實地核查,或者提交給稽查部門,進行稅務稽查。國稅總局要求,2009年,地稅局進行比對分析的戶數,不得低於實際匯算清繳企業總戶數的10%。資訊化基礎較好的地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擴大比對分析面,直至對所有匯算清繳的企業進行比對分析。

地稅局到企業進行實地核查時,主要審核的專案包括其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支出是否足額扣繳了個人所得稅;有無按照企業全部職工平均工資適用稅率計算納稅的情況;有無隱匿或少報個人收入情況;企業有無虛列人員、增加工資費用支出等情況。

其中以福利費用和非貨幣形式發放薪金收入將成為檢查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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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將對證券公司實行分類監管
(中國新聞網 2009年6月1日)

中國證監會31日發佈《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將風險管理能力評價指標從6大類69個指標簡化為資本充足、公司治理與合規管理、動態風險監控、資訊系統安全、客戶權益保護、資訊披露等6大類27個指標,突出對公司風險綜合評價,促進行業提高競爭力、鼓勵創新、做優做強。

證券公司分類是指以證券公司風險管理能力為基礎,結合公司市場競爭力和持續合規狀況,按照規定評價和確定證券公司的類別。

證券公司的分類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組織實施。按照分類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證券公司分類結果對不同類別的證券公司實施區別對待的監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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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正式發佈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 7月1日施行
(新浪財經 2009年6月5日)

繼今年5月8日起就《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上市規則》)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之後,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深圳證券交易所今天正式發佈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並將於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增加了三個條款。包括:增加了要求上市公司應當為獨立董事履職提供保障的條款;增加了進一步強化對會計師事務所約束的條款;增加了要求公司強化核心技術相關內容披露的條款。

二是修改了七個條款。主要包括:增加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公司披露的資訊及時、公平的要求;增加內幕資訊知情人不得建議他人買賣證券的要求;進一步明確董事、監事、高管直接和間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況均需要聲明;明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職時也應申報並申請鎖定其所持有的股份的要求;進一步明確對外投資的範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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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完善發票監管機制
(經濟日報 2009年6月5日)

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負責人近日表示,近期要組織對建築安裝、交通運輸、餐飲服務、商業零售4個行業發票使用情況的重點檢查。根據打擊“賣方市場”掌握的線索,深入開展對購買、使用虛假發票入賬核算的納稅單位和個人進行清理檢查,全力追查受票企業利用虛假發票和非法取得的代開發票實施逃稅、騙稅等違法犯罪行為,依法予以嚴肅處理,並在新聞媒體上予以曝光。

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負責人表示,將逐步建立“機具開票、逐筆開具、有獎發票、鼓勵索票、查詢辨偽、防堵假票、票表比對、以票控稅”的普通發票管理機制,全面強化普通發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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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顧問稱物業稅試點或年底進入實轉 稅率為0.6%-6%
(21世紀經濟報導 2009年6月5日)

5月25日國務院在批轉發改委《關於2009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工作意見的通知》中,提出了“深化房地產稅制改革,研究開徵物業稅”。上述官員認為,文件用語很嚴謹,物業稅開徵還處在“研究”階段。

對於深圳率先開徵物業稅的傳聞,主要依據是深圳市人大日前審批通過的深圳市政府年度投資項目計畫,該計畫包括作為今年新開工專案的“市地稅局物業稅及配套管理系統”,建設週期為今年6月至明年6月,年度投資800萬元,總投資910萬元。

目前中國已經在北京、遼寧、江蘇、深圳、寧夏、重慶、河南、安徽、福建、大連等多個省區市進行物業稅徵收“空轉”試點。所謂“空轉”是指沒有進行實際收稅,而是類比操作步驟。

多年的物業稅“空轉”已為財稅部門積累了一定經驗。作為房地產稅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開徵物業稅只是一個時間問題。

物業稅的徵稅對象主要是土地、房屋等不動產,要求所有者每年都要繳付一定稅款,而應繳納的稅值會隨著其市值的升高而提高。徵收物業稅後,現行的土地、房地產交易環節的各種稅費將隨之整合直至取消。

物業稅的徵收標準將在0.6%-6%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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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准鼓勵汽車家電以舊換新實施方案
(新浪財經 2009年6月4日)

國務院批准了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促進擴大內需,鼓勵汽車、家電“以舊換新”實施方案》,以國辦發[2009] 44號檔正式印發,要求各地、各部門貫徹實施。

《實施方案》的基本思路是,採取財政補貼方式,鼓勵汽車、家電“以舊換新”,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進一步擴大內需特別是消費需求,促進節能減排,發展迴圈經濟。堅持與“汽車摩托車下鄉”、“家電下鄉”等擴大消費政策相銜接;與將於2011年施行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制度設計相一致;既要確保財政資金使用的安全高效,又要做到簡便易行,方便廣大消費者。

《實施方案》提出了鼓勵汽車、家電“以舊換新”的具體補貼範圍、標準和流程。

比如汽車方面,2009年在已安排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10億元的基礎上,再安排40億元,對符合一定使用年限要求的中、輕、微型載貨車和部分中型載客車,以及“黃標車”適度提前報廢並換購新車,給予不高於同型車輛單輛車輛購置稅金額補貼。具體為:中型載貨車6000元,輕型載貨車5000元,微型載貨車4000元,中型載客車5000元,輕型載客車4000元,微型載客車3000元,其他車型6000元。中央按上述補貼標準,對地方實行補貼資金包乾。地方可以根據“黃標車”的車型、年限、城市管理等因素,調整補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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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草案已制定
(中國證券報 2009年6月4日)

近期發改委準備將“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上報國務院。據不完全統計,在中國大陸市場活躍的股權基金有568只,總募集資金額是3095億美元。其中,外資324只,募集總額2954億美元,占總募集金額的95%以上。本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的道路還相當漫長。

缺乏相關配套政策是導致股權投資基金發展緩慢的主要原因之一。 “國內並不缺錢,保險、社保、企業年金、銀行等主流資金,完全可以供給股權投資,但是由於缺乏相關政策支援,所以這些資金很難進入到私募股權投資裏來。”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遲遲沒有出台,主要是因為國內基金募集的資金有很多是社保基金等公有或類公有的資金,這些資金涉及到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問題,與股權投資基金的“私募”性質有一定衝突。因此,如何有效控制風險是監管部門考慮的核心問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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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海關總署聯合發佈09年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2009年6月3日)

6月3日,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聯合發佈了2009年第37號公告,對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進行了調整。本次從禁止類目錄中共剔除79個十位元商品編碼,主要包括部分植物和輕工產品、金屬化合物、石化產品、鋼鐵及有色金屬產品等。修訂後的2009年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共包括1770個十位元商品編碼。本次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的調整,在繼續嚴格禁止高排放、高能耗加工貿易的同時,將確不屬高排放和高能耗的產品從禁止類目錄中剔除,對進一步增強企業信心、保持外貿穩定發展將發揮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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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陸首個保稅港區在重慶開工
(上海證券報 2009年6月3日)

中國內陸首個保稅港區——重慶兩路寸灘保稅港區2日正式開工。該工程總投資約100億元,2009年底一期工程建成封關運行後,將具備口岸作業、保稅加工、倉儲物流、金融貿易服務管理四大功能,有力推動重慶外向型經濟加快發展。

重慶兩路寸灘保稅港區於2008年底由國務院批准設立,是中國內陸地區首個保稅港區,也是國內第一個“水港+空港”雙功能疊加的保稅港區。

保稅港區規劃面積8.37平方公里,全部建成後輻射面積約100萬平方公里。兩路寸灘保稅港區工程分三期建設,一期將於2009年底達到封關預驗收條件,三期將於2015年全面建成。

重慶兩路寸灘保稅港區一期工程建成並封關運行後,將具備口岸作業、保稅加工、倉儲物流、金融貿易服務管理四大功能,在進出口貨物存儲、對外貿易、國際購銷配送、國際中轉、商品研發、加工、製造、港口作業以及海關批准的其他業務等九個方面發揮重要作用,成為中西部內陸城市加快開放的推進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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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副市長表示滬將有序推出原油和股指期貨
(中國證券報 2009年6月3日)

作為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重要內容,按照國家金融管理部門的具體安排,在上海期貨交易所有序推出原油、汽柴油瀝青等能源化工期貨品種,推動形成亞太地區的原油等大宗商品價格,開發鉛、白銀金屬類期貨,以及商品指數類期貨,要探索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內開展期貨保稅交割業務,引入境外投資者參與上海期貨市場交易,同時有序推出股指期貨、外匯期貨,股指期權、黃金ETF等金融產品,積極培育以其為定價基準的各類衍生產品。

上海市要積極根據國務院戰略要求,努力形成良好的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環境,需要在法制建設、信用體系建設、人才聚集、鼓勵創新等各個方面努力形成適應國際金融中心建設要求和符合國際慣例的發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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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最新稅收優惠解析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就國務院辦公廳促進服務外包產業發展政策發佈了《關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進一步明確了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稅收優惠和認定管理辦法。

一、稅收優惠
對位於北京、上海、蘇州、無錫等20個指定城市的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自2009年至2013年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1.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職工教育經費按不超過工資總額8%的比例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免徵營業稅。

二、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範圍
1.資訊技術外包服務(ITO):包括軟體研發及外包、資訊技術研發服務外包和資訊系統運營維護外包等。
2.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包括企業業務流程設計服務、企業內部管理服務、企業運營服務和企業供應鏈服務等。
3.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

三、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條件
1.從事第二條範圍內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的企業。
2.註冊地及生產經營地在指定的20個城市內。
3.企業具有法人資格,且近兩年在進出口業務管理、財務管理、稅收管理、外匯管理、海關管理等方面無違法行為。
4.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職工總數的50%以上。
5.從事第二條範圍內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總和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70%以上。
6.離岸服務外包型企業應獲得有關國際資質認證,並與境外客戶簽訂服務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戶提供的
國際(離岸)外包服務業務收入不低於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

先進技術型服務企業認定由企業向所在地(市)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級科技、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聯合評審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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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項 月底准陸資投資
(經濟日報 2009年6月5日)

行政院昨(4)日敲定陸資來台投資項目,第一階段開放100項,其中包括製造業64項、服務業25項、公共建設11項全案30日公告實施,這也將啟開陸資登台的兩岸新時代。

經過十個月評估,經建會主委兼政務委員陳添枝昨天邀集經濟部、交通部、工程會、陸委會等相關部會,審查開放陸資來台清單,製造業中的中藥製造業,在中藥工業同業公會反對下,暫不開放;陸資來台投資航空站、港埠及其設施部分,也採納交通部意見,比照促參法規定,設定投資比率及總額限制,如陸資(含外資)持股不得超過50%、且不能成為最大股東。

經濟部訂30日同步發佈施行「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和「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業別項目」,辦法中明定,只要陸資持股逾三成就視同陸資企業,來台投資必須依陸資辦法管理。

陸資投資新商港區開發,不含土地投資總額應達25億元以上;投資港埠設施、各專業區附加價值作業設施,不含土地投資總額應達10億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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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所得要課稅 台商反彈
(經濟日報 2009年6月5日)

財政部正檢討2010年起對海外所得課徵最低稅負,大陸台商認為,大陸官方已課徵個人所得稅,若台灣政府再課徵一次,形成雙重課稅,並不公平,只會讓台商想盡各種方法避稅。

海外台商關切海外所得是否會在2010年課徵最低稅負,副總統蕭萬長今年2月提出,因海外所得根本課不到,不必浪費力氣。財政部刻正檢討是否取消或暫緩對海外所得課徵最低稅負的法令任務。

台商提出許多避稅方法:繳稅證明若用影本,影本可以塗改;如果繳稅要拿正本,正本可以做假,大陸連身分證、駕照都能做假,大陸官員都辨識不出來;即使繳稅正本不做假,台商公司也可用大陸人頭。

台商指出,如果台灣政府要查大陸台商的海外所得稅,必須跟大陸政府調資料,這又涉及主權問題。大陸政府為爭取台商向心力,肯定不會配合台灣政府,若大陸官方交出台商的稅籍資料,外資就敢去大陸投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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