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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6/14 第74期
 
新投資結構 解決帳務稅務
進口設備補繳的增值稅能否抵扣?(中國稅務報 2009年6月10日)
國務院會議通過江蘇沿海地區發展規劃等(CPA視野 2009年6月12日)
娛樂業按20%繳營業稅廢止 新稅率由地方確定(中華會計網校 2009年6月12日)
個人受贈房屋三類情況免徴個人所得稅(CPA視野 2009年6月12日)
新股發行新政今起實施 IPO重啟倒計時(上海證券報 2009年6月11日)
改進境外放款外匯管理 促進投資貿易便利化(網易 2009年6月9日)
營業稅新規實施近半年 跨境勞務界定變化仍受質疑(中國稅網 2009年6月10日)
出口退稅第7次上調 農業鋼鐵醫藥受益明顯(鳳凰網財經網 2009年6月9日)
台灣放寬大陸商務人士赴台停留時間(上海證券報 2009年6月8日)
陸幹來台 擬比照外資(經濟日報 2009年6月8日)
陸商來台 免赴港澳換證(聯合報 2009年6月14日)
 

新投資結構 解決帳務稅務
富蘭德林事業群總經理 劉芳榮 發表於台灣《經濟日報》 2009年6月10日

大陸官方鼓勵大陸企業赴境外與台灣投資,加上台灣官方也開放陸資投資台灣,兩大法律變化使台商得以透過全新的投資結構,解決困擾已久的兩岸帳務、資金及稅務問題。

之前專欄曾提及,大陸台資企業從法律地位上來分析,和一般大陸民營企業或國營企業相同,都屬於中國法人,也都在台灣官方認定的「陸資」範圍內。

今後大陸台資企業可以透過回台灣設立子公司的投資架構,把為大陸台資企業提供研發或銷售的人員薪資或其他費用,改由大陸在台灣設立的子公司承擔,再透過年底並表方式合併回大陸台資企業的財務報表,達到最終大陸台資企業不會因無法認列台灣費用而產生利潤虛增的現象。

這種在過去因兩岸法律限制,導致投資結構無法反映真實情形的現象,除了影響上述兩岸費用分擔及帳務處理外,更嚴重的部分應屬於資金調度與融資問題。

長期以來大陸當地銀行無法滿足台商從事國際貿易時的金融工具需求,使台商不得不依賴台灣的銀行,舉例來說,外幣應收帳款賣斷,或是外幣應收帳款保險,甚至是以信用為基礎的短期境外融資,大陸當地銀行都很難提供服務,就更別提台商最需要的OBU交易服務,大陸銀行至今仍未廣泛列入銀行業務範圍中。

所以大部分台商還是透過境外公司與台灣銀行往來,冒著大陸稅務局關聯交易查稅風險,把銷售與採購中心移往境外公司,再透過境外公司的資金進出記錄爭取台灣銀行對各項融資的支持。

問題是這種做法在大陸對境外投資設限的時代還情有可原,但當大陸官方開放甚至是鼓勵企業赴境外投資,就不足以說服稅務局自己為什麼要透過境外公司往來,因為大陸稅務局一看到交易或採購物件是境外公司,馬上就會往關聯交易移轉定價的避稅行為去靠攏。

最正確的做法應該是先由大陸台資企業以對外投資名義,申請設立香港子公司,再由香港子公司將過去用來做交易的境外公司全都控進投資架構內,完成大陸台資企業為母公司,香港為子公司,交易用境外公司為孫公司的三層赴境外投資架構。

只能透過香港公司是因為大陸外匯管理局不允許中國企業直接投資香港除外的境外公司(大陸稱為離岸公司),其次是之前所設立用來從事交易的境外公司,要不是和台灣的銀行往來了很長時間,已取得良好信用額度及資金往來記錄,或是不好去要求客戶改變電腦中供應商編碼。

這時只能透過大陸公司赴境外控股的模式,只改變交易用境外公司的股東,既不會影響與台灣銀行的融資關係,也不會影響到用戶端的業務往來,更重要是大陸稅務局基於香港子公司及其它境外孫公司報表,最終都得並回大陸公司帳上,利潤也都必須在大陸繳稅的立場,會大幅降低台商想透過境外公司關聯交易移轉定價的避稅嫌疑,自然也會降低因投資結構所引發的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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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設備補繳的增值稅能否抵扣?
(中國稅務報 2009年6月10日)

去年10月,某公司進口了一台免稅自用的制藥設備,海關提前解除監管。近日,公司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了補繳進口環節增值稅,並取得了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所注明的增值稅額57000元。請問,這筆補繳的進口環節增值稅能否抵扣?

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口免稅設備解除海關監管補繳進口環節增值稅抵扣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158號)規定,根據海關進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規定,進口減免稅貨物,應當由海關在一定年限內進行監管,提前解除監管的,應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補繳稅款。納稅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稅進口的自用設備,由於提前解除海關監管,從海關取得2009年1月1日後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其所注明的增值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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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會議通過江蘇沿海地區發展規劃等
(CPA視野 2009年6月12日)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10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並原則通過《江蘇沿海地區發展規劃》和《關於進一步繁榮發展少數民族文化事業的若干意見》。

會議指出,江蘇沿海地區地處我國沿海、沿長江和沿隴海蘭新線三大生產力佈局主軸線交會區域,是長江三角洲的重要組成部分,區位優勢獨特,土地後備資源豐富,戰略地位重要。在新形勢下加快江蘇沿海地區發展,對於長江三角洲地區產業優化升級和整體實力提升,完善全國沿海地區生產力佈局,促進中西部地區發展,加強我國與中亞、歐洲和東北亞國家的交流與合作,著力建設我國重要的綜合交通樞紐、沿海新型工業基地、重要的土地後備資源開發區和生態環境優美、人民生活富足的宜居區,將江蘇沿海地區建設成為我國東部地區重要的經濟增長極。加快連雲港、鹽城和南通三個中心城市建設,集中佈局臨港產業,形成功能清晰的沿海產業和城鎮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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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業按20%繳營業稅廢止 新稅率由地方確定
(中華會計網校 2009年6月12日)

根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對1994年以來聯合發佈的營業稅規範性檔進行了清理(財稅[2009]61號),表示自2009年1月1日起,現行30個營業稅規範性檔廢止或失效。夜總會、歌廳等娛樂業適用20%稅率的規定也宣佈廢止。上述檔廢止後,按照從2009年1月1日起執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經營娛樂業具體適用的稅率,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本條例規定的幅度內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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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受贈房屋三類情況免徴個人所得稅
(CPA視野 2009年6月12日)

為加強個人所得稅徴管,堵塞稅收漏洞,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關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明確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

通知明確,以下三類房屋產權無償受贈免徴當事雙方個人所得稅:
1、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贍養人;
3、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通知規定,除以上三類情況外,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應按照“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項目繳納稅率為20%的個人所得稅;對受贈人無償受贈房屋計徴個人所得稅時,其應納稅所得額為房地產贈與合同上標明的贈與房屋價值減除贈與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後的餘額。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的,以其轉讓受贈房屋的收入減除原捐贈人取得該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以及贈與和轉讓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後的餘額,為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徴個人所得稅。當受贈房屋的價格低於市場價格,並無正當理由時,稅務機關可依據受贈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採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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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發行新政今起實施 IPO重啟倒計時
(上海證券報 2009年6月11日)

中國證監會正式發佈《關於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發行體制的指導意見》,並決定今起實施。這也意味著新股發行進入倒計時。

相比徵求意見稿,正式發佈的《意見》做出了三處調整:
一是明確“單個投資者只能使用一個帳戶申購新股”的要求。二是增加“適時調整股份發行政策,增加可供交易股份數量”的內容。三是增加“完善回撥機制和中止發行機制”的原則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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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進境外放款外匯管理 促進投資貿易便利化
(網易 2009年6月9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關於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開始實施。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擴大了境外放款主體。由現行的只允許符合條件的中外資跨國公司對外放款擴大到符合條件的各類所有制企業。二是擴大了境外放款的資金來源。允許境內企業在一定限額內使用自有外匯和人民幣購匯等多種資金進行境外放款。三是簡化了境外放款的核准和匯兌手續。境外放款專用外匯帳戶的開立、資金的境內劃轉以及購匯等事宜均由外匯指定銀行直接辦理。四是完善了境外放款的統計監測與風險防範機制。完善了境外放款資格和額度的核准管理制度,明確了境外放款有效期限,構建了比較完善的境外放款外匯資金流出入統計監測機制。

《通知》的實施有利於境內企業充分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擴大國際經濟技術合作,有助於緩解境外直接投資企業融資難和流動性資金不足的問題,支援各類所有制企業“走出去”以帶動出口,進一步促進境外直接投資企業的發展和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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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新規實施近半年 跨境勞務界定變化仍受質疑
(中國稅網 2009年6月10日)

新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境外企業在境內提供勞務應在我國繳納或代扣營業稅,如果境外機構或個人不需要入境只是利用互聯網等遠端工具為境內企業或個人提供諮詢、設計等非專業技術性的普通勞務,並收取費用,是否也應在境內由付款人代扣其營業稅?上述境外勞務在中國繳納營業稅,但是外國企業本國的稅務機關認為其勞務完全發生在其國內,不應在中國繳納營業稅,因此造成了重複繳納稅款。

按照新條例的規定,境內外勞務繳納營業稅的判定原則由“勞務發生地”調整為“屬人”和“收入來源地”相結合。新細則的第四條規定,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的屬於境內勞務。而舊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則是“所提供的勞務發生在境內”屬於境內勞務。

理解上述新規定的變化,納稅人要注意把握以下三個要點:一是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全部勞務,無論其提供的勞務是否發生在境內都屬於境內提供勞務。二是接受勞務方在境內接收勞務均為境內提供勞務,無論其是否屬於境內單位或者個人。三是勞務提供方有來源於境內的收入都視為境內勞務,無論其是否在境內提供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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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稅第7次上調 農業鋼鐵醫藥受益明顯
(鳳凰網財經網 2009年6月9日)

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對外宣佈,從6月1日起再度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此次是我國自去年8月份全球金融危機影響進一步凸顯,10個月以來第7次上調出口退稅率。此次上調,是根據5月27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的“完善出口稅收政策,繼續支援具有優勢的產品、勞動密集型產品、高科技產品出口,嚴控‘兩高一資’產品出口”精神而制定的具體政策,對“兩高一資”產品的出口退稅率原則上不作調整。同時,政策對退稅率檔次進行了歸併,取消了11%和14%兩個檔次,退稅率由原來的9檔減少為7檔,是我國發佈進一步穩定外需政策措施後出台的又一扶持出口重要舉措。

政策具體內容包括:
一、提高部分深加工農產品[9.93 -2.36%]、藥品、鋼材等優勢產品的出口退稅率,將罐頭、果汁等深加工產品由13%提高到15%,抗菌素、人血製品、中成藥等藥品由13%提高到15%,玉米澱粉、酒精由0提高到5%,合金鋼異型材、冷軋不銹鋼等由5%提高到9%(現為0退稅率的除個別產品外,原則上不作調整);

二、提高箱包、鞋帽、玩具、傢俱等勞動密集型產品的出口退稅率,將箱包、鞋帽、玩具、傢俱等由13%提高到15%,將部分塑膠、陶瓷、玻璃由11%提高到13%,將剪刀等小五金製品由5%、11%分別提高到9%、13%;

三、提高家用電器、單晶矽棒、胰島素等產品的出口退稅率,將電視用發送設備、縫紉機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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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放寬大陸商務人士赴台停留時間
(上海證券報 2009年6月8日)

台有關行政部門日前宣佈,鬆綁大陸商務、專業人士來台規定,大陸商務人士來台停留最長期限,由14天放寬為1個月。放寬企業邀請大陸商務人士來台的人數限制。營業額3000萬元新台幣以下的台灣企業,從每年邀請15人次,放寬為45人次;3000萬元以上的企業,從每年邀請50人次,放寬為200人次。

至於專業人士來台,除已開放的19類專業類別外,再增加大陸優秀專業技術人士類。此外,可隨同大陸商務人士來台的配偶或直系親屬,將由1人放寬為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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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幹來台 擬比照外資
(經濟日報 2009年6月8日)

6月底開放陸資來台,陸企白領經理級幹部即將登台,經濟部提出比照外資來台規定,陸資投資達20萬美元以上者,得申請二人來台,每增加投資50萬美元,可再增加一人,但以七人為限,停留期間一年。有關陸企來台後的人員往來,購買商辦、廠房、自用住宅等,跨部會議日前已決定初期先行修訂「大陸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管理辦法」,增訂陸資來台居停留、購買不動產相關規定。至於下階段是否訂定「陸企來台聘雇大陸地區人民工作及管理辦法」,正由勞委會評估中,但主要是引進白領幹部,不會開放大陸勞工來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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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商來台 免赴港澳換證
(聯合報 2009年6月14日)

因應兩岸直航及開放陸資來台投資,政府昨天宣佈大幅鬆綁大陸專業、商務人士的來台限制,由先前的十四天,放寬為一個月;此外,大陸專業及商務人士來台,我方將直接將證件發給本人,不用再到港、澳換證。

修正後的法規包括多項放寬措施:大陸專業與商務人士來台的通行證件將可隨身攜帶,不再由移民署機場服務單位保管;如果遺失,可透過海基會、海協會的管道協助補發。

以往大陸專業、商務人士來台,要在一個月以前申請,現在縮短為只要十四天。至於專業人士的界定,除已開放的十九類專業類別外,再增加大陸地區優秀專業技術人士類。

有關放寬企業邀請大陸商務人士來台的人數限制,營業額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本國企業,從每年邀請十五人次,放寬為四十五人次;三千萬元以上的企業,則從每年邀請五十人次來訪,放寬為兩百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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