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6/21 第75期
 
 
 
境外股東變更的稅務分析
上海出台政策保證殘疾人就業 企業安置殘疾人超比例可獲補貼(東方早報 2009年6月16日)
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得稅管理新規出台(CPA視野 209年6月15日)
財政部首度正面回應個稅起徵點是否上調爭議(新聞晨報 2009年6月18日)
證監會:尚無企業拿到IPO批文(21世紀經濟報導 2009年6月18日)
最高法院:避免企業借破產逃廢債務(上海證券報 2009年6月18日)
稅總:企業重組所得稅暫無配套文件出台(CPA視野 2009年6月20日)
發改委:國內企業海外並購或競標須上報(網易 2009年6月20日)
7個非居民稅收管理辦法將出台(CPA視野 2009年6月17日)
企業借款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最新政策簡析
陸資來台 可買不動產(經濟日報 2009年6月15日)
 

境外股東變更的稅務分析
富蘭德林事業群總經理 劉芳榮 發表於台灣《經濟日報》 2009年6月17日

本欄曾分析,大陸台資企業為適用較低5%「利潤匯出所得稅」稅率,除把境外母公司轉成香港公司外,利潤匯出時間還須等工商手續完成後再過12個月才能辦理,並須向稅務局提供所謂「合理商業目的」的說明,稅務局並沒有要求須在香港實際經營,或在香港有辦公室,或聘用香港員工等證明。

大陸各地稅務局對「合理商業目的」拿捏標準不一,勢必會引發討論,但國家稅務總局今年4月30日發佈的59號文「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引起除利潤匯出適用5%低稅率外的另一個疑慮,就是將境外股東轉成香港公司,原股東會不會被稅務局依一般股權轉讓原則要求納稅?

如果是不同境外法人間的股權轉讓行為,只要轉讓價格超過淨資產,也就是溢價交易,原境外股東必須就增值部分在大陸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問題是大部分大陸台資企業進行的不是真實的股權轉讓交易。

因為境外最上層股東往往沒有發生變化,只是改變最上層原始股東和大陸台資企業間的境外公司身份罷了,昆山等許多地方政府對境外股東發生變化,會要求依土地面積每畝繳納一定的費用,但只要外資企業證明最終「實際控制人」,也就是境外最上層股東沒有發生變化,就不用繳納這些額外費用。

根據這次的59號文來分析,境外股權發生變化(所謂的「重組」)可分為「一般性稅務處理」,也就是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需確認資產轉讓的所得或損失;及「特殊性稅務處理」,是以原計稅標準為基礎,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前者指的是上面所說不同法人間的真實股權交易行為;後者是境外最終股東不變下,大陸台資企業境外母公司變更為香港公司的情況。

大陸台資企業進行境外母公司變更要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重組規定,還需注意其他條件:
1、要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這裏的稅款泛指因股權轉讓所衍生的各項稅收,不單是利潤匯出所得稅,條文中所謂「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指的是避稅行為,不是合法節稅規劃。

2、企業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和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

3、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如果是原實際控制人股東在境外的全資子公司,轉讓大陸台資企業股權,沒有因此造成日後該項股權轉讓所衍生出的各項所得稅變化,而且向稅務局書面承諾三年內不會再轉讓該股權給他人,一樣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範圍。

對變更大陸台資企業境外母公司為香港公司的稅務問題,只要最終境外實際控制人股東沒有發生變化,且資產計價基礎是以原計稅基礎(在淨資產未超過原投資成本時,以淨資產來計算即可),然後遵照稅務局要求時間內,不再轉讓股權給第三方規定,那就不須繳納變更境外股東過程中的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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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政策保證殘疾人就業 企業安置殘疾人超比例可獲補貼
(東方早報 2009年6月16日)

為保證殘疾人的就業穩定,經批准,本市開始實施一系列福利企業扶持政策:首次對福利企業中超比例安置殘疾人職工,在2009年內按每人一次性3000元的標準實施社會保險費補貼,補貼金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支出;對符合困難企業認定條件的福利企業,由區縣民政部門列出困難企業名單報送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予以落實。
  
同時,市財政局還下發《關於落實政府採購優先購買福利企業產品和服務的通知》,要求凡“福利企業持有福利企業證書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採購人或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在供應商資格審查時,不得排斥和限制福利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採購福利企業的產品和服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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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得稅管理新規出台
(CPA視野 209年6月15日)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佈通知,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在通知中明確,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定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後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並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徵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發生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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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首度正面回應個稅起徵點是否上調爭議
(新聞晨報 2009年6月18日)

財政部發佈《我國個人所得稅基本情況》報告,首度正面回應“個稅起徵點是否應該上調”爭議:大幅提高起徵點後,高收入群體受惠多,低收入群體的利益反而會受損。不過,這份報告透露,根據經濟發展情況、居民消費支出、市場物價水平等變化情況,今後個稅起徵點還將適時作出調整。報告提到,關於個人所得稅改革,“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稅制”是目標。這種稅制是對部分應稅所得專案到年終予以綜合,適用累進稅率徵稅,對其他的應稅所得項目則按比例稅率實行分類徵收。該稅制模式既可較好地解決分類稅制存在的稅負不公問題,但需要具備相應的徵管及配套條件,如果沒有徵管措施的配合與保障,理論上較為公平的稅制設計在實際操作中反而可能帶來更大的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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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尚無企業拿到IPO批文
(21世紀經濟報導 2009年6月18日)

6月17日下午,據《財經網》報導,桂林三金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萬馬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已於當日下午獲得批文,並將於下周開始招股。記者當日17:05致電中國證監會相關部門,得到明確回復:截至現在尚不知道有企業拿到批文。有券商人士分析指出,監管部門選擇首發專案可能會考慮三個因素:一是過會時間,即先過會的企業先報送補充材料;二是上市企業規模,有市場人士認為“規模適中”的企業將會受到青睞,因為監管部門不能不顧慮大盤股對市場的心理影響,太小規模的企業又對檢驗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無太大幫助;三是券商承銷經驗要豐富。

根據證監會推進IPO重啟的進度,目前技術層面的準備工作已近完成,主要是滬、深交易所和中登公司調整網下發行電子化平台和結算平台,六月下旬之前將會發佈相關細則,並完成系統測試。此前,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在通氣會上也明確表示,技術系統的準備並不影響企業刊登招股說明書。因此,近幾天有企業拿到IPO批文的可能性極大。發行人拿到IPO批文後,可自主選擇刊登招股說明書的時間,而從招股說明書刊登到網上申購,有7個工作日左右的間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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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避免企業借破產逃廢債務
(上海證券報 2009年6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正確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問題的意見》。

目前國際金融危機仍在發展和蔓延,部分企業主未經依法清算即棄企逃債,嚴重影響了我國經濟發展秩序的良性運轉和社會穩定。

意見強調,對於職工欠薪和就業問題突出、債權人矛盾激化、債務人棄企逃債等敏感類破產案件,在政府協調下,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配合,及時採取有力措施,積極疏導並化解各種矛盾糾紛。

意見指出,對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人民法院審查的重點是債務人是否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而不能以債權人無法提交債務人財產狀況說明等為由,不受理債權人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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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總:企業重組所得稅暫無配套文件出台
(CPA視野 2009年6月20日)

近日,財政部、國稅總局聯合下發《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明確了企業重組所得稅政策。

該文件出台後,文件存在一定規定不明確,難於理解和實務操作之處,企業呼籲文件出台部門給予政策解讀。為此,《中國會計報》記者專門致電財政部稅政司和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相關人士表示,至今還沒有出台官方解讀和後續配套文件的打算。

據專家分析,該政策支持和鼓勵企業進行兼併重組。文件對那些為了資源合理流動,而進行的企業重組給予免稅待遇,減輕了企業負擔。企業並購重組面臨的最大問題就是所得稅。由於企業並購所涉及的金額都比較大,如果企業並購屬於應稅重組,企業因此就要繳納巨額的企業所得稅,這對於企業的並購而言是一個巨大的負擔。企業重組稅收優惠政策的明確將刺激企業加快兼併重組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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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國內企業海外並購或競標須上報
(網易 2009年6月20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境外投資專案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今後國內企業海外並購或競標必須在有實質性進展前向發改委提交專案資訊。發改委對此資訊的確認函將成為項目報送申請的必要附件。

《通知》要求企業在開展實質性工作前,即境外收購專案在對外簽署約束性協議、提出約束性報價及向對方國家(地區)政府審查部門提出申請之前,境外競標專案在對外正式投標之前,應向國家發改委報送專案資訊報告。說明專案投資背景、收購或競標目標等情況。如發現專案存在明顯的重大不利因素,發改委將進行風險提示,並在核准時嚴格審查。

目前執行的《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僅規定,“應在投標或對外正式開展商務活動前”向發改委提交資訊,並未提出關鍵時間節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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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個非居民稅收管理辦法將出台
(CPA視野 2009年6月17日)

6月10日至12日,國家稅務總局非居民稅收政策與管理座談會在安徽省合肥市召開。會議期間,與會代表就常駐代表機構管理、非居民企業取得股權轉讓收入管理、特許權使用費的界定、核定徵收管理以及國際運輸管理等目前工作中的難點問題展開了熱烈的討論,並結合企業所得稅法對“兩法”合併前的相關非居民稅收政策進行了補充修訂。據悉,總局將在這次會議討論的基礎上,制定出台7個非居民稅收管理辦法,建立起完善的非居民稅收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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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借款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最新政策簡析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佈了《關於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對股東未在規定期限內足額繳納資本額且企業發生借款行為的,明確了借款利息支出所得稅前可列支的標準。

一、借款利息不得全額稅前扣除  
對於企業股東未按照公司章程在規定期限內及時足額繳納資本額的,且企業發生借款行為的,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部分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付的利息,不屬於企業的合理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二、不得稅前扣除利息金額的計算
1、確定計算期
納稅年度內,企業實收資本與借款餘額均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一個計算期。

2、計算公式
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註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

全年稅前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為各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之和。

3、案例
甲公司註冊資本1000萬元,公司章程規定,投資者應於2008年1月1日繳納資本額300萬元,2008年10月1日繳納700萬元。投資者首期實際繳納資本額250萬元,第二期於2008年11月1日繳納750萬元。公司自2008年5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向某銀行借款900萬元,期限八個月,借款年利率5%。則公司借款利息稅前不得
列支金額為:
2008年5月1日至2008年10月1日,未足額繳納資本額50萬元
該期間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900*5%*5÷12)*50÷900=1.04萬元
2008年10月1日至2008年11月1日,未足額繳納資本額750萬元
該期間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900*5%*1÷12)*750÷900=3.13萬元
全年稅前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1.04+3.13=4.1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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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資來台 可買不動產
(經濟日報 2009年6月15日)

陸資來台後續配套今拍板,內政部今(15)日將舉行跨部會議,審查「大陸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管理辦法」修正案,陸資來台後可以買不動產,停留期間大幅放寬為一年不超過四個月。大陸白領經理、專業人士來台停留期間為一年,但不開放大陸勞工來台。

至於陸資來台購買不動產可以向金融機構融資的成數,據瞭解,最高不超過五成。

大陸專業人士來台事由將新增訂投資及購買不動產二項,陸資來台後可以購買商辦、廠房和自用住宅,購買不動產停留期間大幅放寬,由目前每次十天,全年不超過一個月,大幅放寬為一年不超過四個月,自然人、法人都可適用。現行「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中,第18條相關規定將配合廢止。

至於大陸投資人或法人投資人的代表人來台工作人數比照外資,投資金額達20萬美元以上者,得申請二人來台,每增加50萬美元,得申請增加一人,但以增加七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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