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6/28 第76期
 
 
大陸或台灣上市 不應有衝突
我國從7月1日起調整部分產品出口關稅(中國稅網 2009年6月24日)
推出減免稅收等政策扶持服務外包發展(上海證券報 2009年6月24日)
出口退稅帳戶託管貸款額度上調至90%(中國證券報 2009年6月23日)
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鬆綁外商投資房地產(華夏時報 2009年6月22日)
爭議國稅函203號文(CPA視野 2009年6月22日)
稅總明確未申報稅款追繳期限(CPA視野 2009年6月28日)
國家外匯局:出口企業預收匯比例調至30%(京華時報 2009年6月24日)
《關於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解析
陸企幹部來台 門檻較外資嚴(經濟日報 2009年6月22日)
 

大陸或台灣上市 不應有衝突
富蘭德林事業群總經理 劉芳榮 發表於台灣《經濟日報》 2009年6月24日

大陸台資企業在A股或創業板上市,或回台上市,從上市目的分析,不該存在任何衝突,大陸上市除資金及較高本益比外,更重要是為了大陸內銷市場,藉由大陸資本市場的品牌高度,作為打開大陸內銷市場的業務利器,特別是那些母公司已在台灣上市的台資企業,大陸上市單從財務角度來分析,還具備分散集團資金幣別的風險。

尤其當人民幣還處於大陸外匯管制階段,未來必是強勢貨幣考慮下,在美元與台幣資金部位外保有一定的人民幣資金部位,對台資企業都是降低資金風險必須思考的重點。

台資企業回台上市則有完全不同目的。首先,在大陸股票上市的法律法規是為大陸當地民營或國營企業打造,將台資企業的投資或交易結構等經營模式或歷史問題,放進大陸上市所涉及的法律法規就顯得格格不入。

舉例來說,大陸至今仍不允許外商投資性公司(大陸境內控股公司)在大陸掛牌,或是一旦涉及集體土地等法律問題,就等於踩到A股上市的紅線,連商量的機會都沒有;台灣對於相同問題,可以在會計師「實質重於形式」或是「創造出的現金流量」等角度進行論證,只要作出詳細披露,並不會成為台灣上市的障礙。

台資企業選擇在大陸或台灣掛牌,不該存在所謂的「衝突」,如前面所分析,上市目的不一樣,上市過程中所涉及的細節及關注重點也大不相同,如果再加上大陸與台灣資本市場所偏好的產業也不相同,涉及高科技或IT產業鏈的行業,肯定在台灣比較吃香。

但如果是基礎工業或以大陸內需為主要市場的行業,在大陸上市的利益與附加價值會超過台灣,兩岸資本市場對台商上市地點的選擇來說,不會形成競爭的格局,應該是各取所需的態勢。

對許多台資企業來說,股票上市也許不是明年度的計畫,可能是兩年、三年甚至是更久時間的打算,沒人會知道幾年後兩岸資本市場的變化,屆時台灣上市公司可以到大陸發行CDR(中國存托憑證),大陸上市公司也可以到台灣發行TDR(台灣存托憑證),屆時在大陸還是台灣上市差別就不大了。最保險的上市規劃,是做出既可滿足大陸上市要求,也可滿足台灣上市規定的模式。

台資企業可先完成兩岸上市過程中共通性的工作,如上市方案、財務重整、法律障礙排除等都可具體執行完畢,等營業額或利潤符合企業心理預期,在送件前12個月開始再具體操作差異性的上市工作,例如大陸的改制、立項、向地方證監局備案;台灣是通過券商向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請、台灣會計師至大陸現場審計等。確定要上市,但還未確定在大陸或台灣上市前,執行兩岸進可攻退可守的上市步驟,才是台資企業最大利益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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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從7月1日起調整部分產品出口關稅
(中國稅網 2009年6月24日)

自2009年7月1日起,我國對部分產品的出口關稅進行調整,取消小麥、大米、大豆等糧食產品以及硫酸、鋼絲等工業品的出口暫定關稅,降低微細目滑石粉,中小型型鋼,部分氟化工品,部分鎢、鉬、銦等有色金屬及其中間品等產品的出口暫定關稅。對化肥及化肥原料的出口關稅進行調整,取消黃磷、磷礦石、合成氨、磷酸、氯化銨、重過磷酸鈣、二元複合肥等產品的特別出口關稅,對黃磷繼續徵收20%的出口關稅,對其他磷、磷礦石繼續徵收10%-35%的出口暫定關稅,對合成氨、磷酸、氯化銨、重過磷酸鈣、二元複合肥等化肥產品(包括工業用化肥)統一徵收10%的出口暫定關稅。延長尿素、磷酸一銨、磷酸二銨徵收出口關稅的淡季時段,將尿素的淡季出口稅率適用時間延長一個月,磷酸一銨、二銨的淡季出口稅率適用時間延長一個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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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出減免稅收等政策扶持服務外包發展
(上海證券報 2009年6月24日)

商務部、財政部、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資訊化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近期制定了一系列支持我國服務外包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稅收、勞動工時、人才培訓、公共服務平台建設、電信服務、金融支援、知識產權保護和資料安全等。在北京、上海等20個中國服務外包示範城市範圍內,對符合條件的服務外包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免徴營業稅;其職工教育經費按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8%的比例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在勞動工時方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印發了關於服務外包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通知,允許20個示範城市內服務外包企業實行符合服務外包產業特點的特殊勞動工時制。

在人才培訓方面,對符合條件的服務外包企業或培訓機構,每新錄用或培訓1名大學生,且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中央財政分別給予企業不超過每人4500元、培訓機構每人不超過500元的財政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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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稅帳戶託管貸款額度上調至90%
(中國證券報 2009年6月23日)

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國稅總局四部門已經下發通知,將出口退稅帳戶託管貸款額度從現行的原則上不超過應得退稅額的70%提高到90%。此舉將緩解出口退稅週期給企業帶來的資金佔用問題,是穩定出口以促經濟增長的又一舉措。

出口退稅帳戶託管貸款指商業銀行為解決出口企業退稅未能及時到賬而出現短期資金困難,在對企業出口退稅帳戶進行託管的前提下,向出口企業提供的以退稅應收款作為還款保證的短期流動資金貸款。

我國自2001年開始開展出口退稅帳戶託管貸款。商業銀行在對企業出口退稅帳戶進行託管的前提下,向企業提供以出口退稅應收款作為還款保證的短期流動資金貸款,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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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鬆綁外商投資房地產
(華夏時報 2009年6月22日)

此前多部委曾聯合加強對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借用外債、外匯登記和結匯方面的管理,這被業內稱之為“限外令”,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外商投資中國房地產業。

為了阻止FDI進一步下滑,商務部決定出手。近期將出台穩定外資的政策措施,目前其正在相關部門協調中,包括發改委、商務部、財政部、科技部等。

一是更好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對高新技術產業吸收外資提供支援;二是區域性調整,在中西部吸收外資下降了30%以上的情況下,如何支援中西部的協調發展;三是進一步下放審批許可權,要進一步提供投資和貿易的便利化,為企業提供更好的資源和服務。

中外合資企業個人股東問題,也將被建議做出調整。同時被建議做出調整的,還包括外資進入我國高新技術企業,此前這方面的外資一直被擋在門外。此外,被建議調整幅度較大的還有被廣泛關注的“限外令”。商務部建議聯合外管局,對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外匯登記手續進行簡化和適當放寬。如果這項意見得以實施,外商投資房地產將獲得更多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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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國稅函203號文
(CPA視野 2009年6月22日)

國家稅務總局在4月22日下發了一份名為《關於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國稅函[2009]203號文”)。

這份文件的第二條規定:原依法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稅優惠尚未期滿同時符合規定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根據相關規定,在按照新標準取得認定機構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之後,可以在2008年1月1日後,享受對尚未到期的定期減免稅優惠執行到期滿的過渡政策。

對於企業來說,這個原文字數超過200字的條款最具殺傷力的部分在於條款的後半部分。這意味著以前的高新技術企業必須要通過新的資格認定之後,才能繼續享受原有的政策優惠。

此前四部委聯合印發了《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文)。

362號文件的第二和第三條規定,2007年底前已按原認定辦法認定的仍在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依然有效,但在按《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認定合格後方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企業可提前按《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申請重新認定,亦可在資格到期後申請重新認定。

這兩個文件實際上導致大部分企業都認為原有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繼續有效,無需重新認定就能夠繼續享受稅收優惠。

作為一個對2008年稅收進行規範的文件,203號文件在2009年4月下旬才出台,而且到地方稅務機關時已接近5月上旬,這離5月31日匯算清繳結束只有大約二十天的時間。

國稅總局之所以在匯算清繳快結束時才出台這個文件,不排除有增加稅收的可能性。據知情人士透露,各地稅務機關下達分解了罰稅指標,據瞭解,北京某區稅務局的罰稅指標是1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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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總明確未申報稅款追繳期限
(CPA視野 2009年6月28日)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關於未申報稅款追繳期限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26號),對未申報稅款的追繳期限進行了明確。

《批復》指出,稅收徴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徴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稅收徴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情形不屬於偷稅、抗稅、騙稅,其追徴期按照稅收徴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精神,一般為三年,特殊情況可以延長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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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局:出口企業預收匯比例調至30%
(京華時報 2009年6月24日)

國家外匯局前天發佈通知,貿易信貸可收(付)匯額度統一實行餘額管理,企業出口預收貨款和進口延期付款基礎比例由25%調至30%。

通知稱,企業貿易信貸可收(付)匯額度由該企業前12個月出口收匯(進口付匯)情況、企業預收(付)貨款或延期收(付)款登記情況及貿易信貸控制比例等確定。一般企業出口預收貨款和進口延期付款基礎比例設定為30%,預付貨款基礎比例設定為10%。

貿易信貸可收(付)匯額度由發生額轉變為餘額管理,政策本身沒有發生變化,而是對政策指標進行調整,調整後企業貿易融資的自由度更大。出口企業預收匯比例提高將擴大企業經營現金流,有利於穩定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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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解析

國家外匯管理局在6月9日發佈了《關於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就境內企業借款給境外企業進行了規定,重點解析如下:

1、借款對象
境內企業只能借款給自己全資設立在境外的附屬企業或控股的境外企業,借款可通過外匯指定銀行以及經批准設立並具有外匯業務資格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以委託貸款方式進行。

2、借款額度及時效性
境內企業境外放款餘額不得超過其所有者權益的30%,並不得超過借款人已辦妥相關登記手續的中方協議投資額。

在外匯局核准的境外放款額度內,境內企業可一次或者分次向境外匯出資金。需注意的是境外放款額度有效使用期為自獲得外匯局核准境外放款額度之日起2年。期限屆滿後如需繼續使用,可以向外匯局提出展期申請。

3、放款資金
境內企業可使用其自有外匯資金、人民幣購匯資金以及經外匯局核准的外幣資金池資金向借款人進行境外放款。

4、境內放款企業與境外借款企業需滿足的條件
境內企業和境外借款人均依法註冊成立,並且註冊資本均已足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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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企幹部來台 門檻較外資嚴
(經濟日報 2009年6月22日)

大陸企業申請負責人、白領經理、專業人士來台工作將有門檻限制,未滿一年資本額必須達1,000萬元以上,滿一年以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平均營業額必須達3,000萬元以上為條件,較外資嚴苛。

至於大陸投資人或法人投資人的代表人申請來台工作的門檻則比照外資,投資金額達20萬美元以上者,得申請二人來台,每增加50萬美元,得申請增加一人,但以增加七人為限。目前外資來台投資製造業及批發流通業申請白領人員來台工作,未滿一年以資本額500萬元以上為條件,滿一年以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平均營業額達1,000萬元為條件。陸資的門檻是外資的二至三倍。

開放陸資來台投資項目將在30日公告,之後展開為期半年的倡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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