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1/03 第103期
 
 
境外股權轉讓課稅 勢在必行



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徵稅(新聞晨報 2010年1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負責人就《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答記者問(人民法院報 2009年12月31日)
財政部、稅務總局明確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新華網 2009年12月30日)
關於外資保險公司設立營銷服務部有關事宜的覆函(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2009年12月8日)
六類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可享增值稅100%先徵後退(中國稅網 2009年12月19日)
資源稅從價計徵或明年開啟 下游產業面臨考驗(第一財經 2009年12月30日)
國台辦:避免雙重課稅協定暫未簽署系技術原因(CPA視野 2009年12月30日)
養老保險跨省轉移比例敲定 單位繳費可轉12%(第一財經 2009年12月30日)
中國國家稅務總局:明年繼續落實結構性減稅政策(第一財經 2009年12月30日)
兩岸ECFA下月協商 台“經濟部”瞄準500項商品(東南網 2009年12月29日)
農林剩餘物加工產品可退增值稅(上海金融報 2009年12月29日)
國務院法制辦:新拆遷條例傾向按市場價補償(新華報業網 2009年12月29日)
《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內容解析
擁有戶籍、年住一天 華僑要報稅(聯合報 2009年12月31日)
OBU擬課稅 1.5兆恐出走(工商時報 2009年12月31日)
一生一屋減稅優惠 明(99)年1月1日起生效(經濟日報 2009年12月31日)
 

境外股權轉讓課稅 勢在必行
富蘭德林事業群總經理 劉芳榮 發表於台灣《經濟日報》 2009年12月30日

大陸國稅總局上周公布698號文件《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是繼今年59號文及601號文後,又一次衝擊台資企業租稅規劃,尤其698號文是首次針對外商投資企業境外股東的股權轉讓進行規範,今後有可能演變成大陸台資企業的境外股東進行股權轉讓也要課稅。

台資企業多透過第三地境外公司進入大陸投資,台資企業的境外股東多是在香港、薩摩亞、BVI等地註冊公司,如果嚴格依698號文所指,以後就算轉讓的不是大陸境內台資企業的股權,而是轉讓境外母公司的股權,也都必須在大陸備案。

除非母公司是在日本、美國等地的實體公司,由於轉讓這些實體公司本來就要課稅,大陸官方自然不會再要求課稅,但如果是境外母公司所在地的實際稅率低於12.5%,或這些註冊地官方對境外居民所得不課稅,那境外母公司的股權轉讓就必須在大陸履行備案義務。

單從這點來看,只要是台商熟悉的境外公司,也就是一般所謂的避稅天堂公司,幾乎都涵蓋在698號文要求股權轉讓必須進行備案的範圍,就算是香港,也由於香港對企業的境外所得不課稅,依698號文規定今後轉讓香港公司股權在大陸也得備案。

實務中已有大陸稅務局認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境外母公司進行股權轉讓,只要境外母公司不是上述實體公司而是境外公司,就會將台資企業的境外母公司股權轉讓行為,視同為境內台資企業的股權直接轉讓。

如此一來,就會落入59號文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一但發生變化,要不按照淨資產和註冊資本差距的10%稅率課稅,要不就是按市場公允價的增值部份作為課稅基礎,對那些表面上看起來股權沒有變化,而是透過境外母公司的股權轉讓達到實質轉讓目的,以避掉59號文要求轉讓境內股權要課稅,未來將不太容易。

698號文還明確今後股權買賣雙方,在約定股權轉讓價款所必須涵蓋的內容,包括了現金、非貨幣性資產或其他權益等形式所構成的金額,如果被投資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後所提存的各項準備金,須一併納入股權轉讓款中不得扣除,這表示今後要買賣股權前,最好是先將帳上的未分配利潤都分配掉,如此可以降低淨資產,也可減小作為課稅基礎的淨資產與註冊資本間的差距。

買賣股權的時間也須謹慎選擇,年底由於有當年度的未分配利潤還沒分配,無法降低淨資產規模,不是股權買賣的好時機,要等到每年4月匯算清繳後,把上一年度的利潤都分配了再來作為買賣股權的計算依據,會比未分配利潤前少繳稅,否則,這些利潤可能先因股權轉讓被課稅,接著利潤匯出時又因利潤匯出所得稅再被課稅,形成一筆利潤兩次課稅的情況。

2006年新公司法生效後,新註冊公司在提交公司註冊申請材料時,都會提交境外母公司的公認證文件,其中包含境外股東名冊的公認證文件,現在在各地工商局文件案中已有外商投資企業境外母公司的股東明細資料,如果再加上此次的698號文件,未來台資企業境外母公司的股權轉讓課稅,已是勢在必行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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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徵稅
(新聞晨報 2010年1月1日)

經國務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繼續實行免徵個人所得稅政策。

分析人士認為,此項稅收新規主要為了完善目前個人所得稅規則、平息之前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一夜暴富”引發的爭議,一定程度上具有定向徵收資本利得稅的意味,將增加了上市公司發起個人股東的轉讓成本,間接鼓勵發起個人股東長線持股,有利於減輕當前證券市場大小非個人股東頻繁減持給市場帶來的壓力,對股市短線形成利好。新規定對中小板股尤其創業板新股個人股東減持影響較大,但由於這些個人股東持股成本遠低於市價,即使徵稅其所得仍相當可觀,估計有部分個人股東將採取股權託管、協定轉讓等方式減持。

限售股有2種,一種是IPO限售股,另一種股改產生的限售股。1994年元旦起實施的個人所得稅法明確對“財產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股票轉讓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所得”範圍,應徵收個人所得稅。但考慮到資本市場實際情況,此前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我國一直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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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負責人就《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答記者問
(人民法院報 2009年12月31日)

司法解釋涉及當前專利侵權審判中的主要法律適用問題,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範圍的確定以及侵權判定原則,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判定原則,現有技術抗辯以及先用權抗辯的適用,確認不侵權訴訟的受理等。

司法解釋的第一條至第四條均涉及專利權保護範圍的確定問題。第一條是關於確定依據的規定,明確了權利人可以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選擇具體一項或多項權利要求,以確定其訴稱的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所落入的專利權保護範圍。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每一項權利要求都是一個完整的技術方案,權利人選擇何項權利要求作為其主張的專利權保護範圍的依據,是權利人對自己權利的處分。具體地說,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權利要求”並非僅指獨立權利要求,因此,權利人選擇從屬權利要求作為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的依據,不違反法律;又因從屬權利要求所限定的專利權保護範圍小於獨立權利要求或者被引用的權利要求所限定的專利權保護範圍,故權利人選擇從屬權利要求主張權利,也不損害社會公眾利益。

為避免因權利要求的隨意變更而導致訴訟秩序的混亂,參照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關於變更訴訟請求的規定,該條將權利人變更其主張的權利要求的時間界定為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亦即,對於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後的變更,不予准許。但是,這並不影響權利人根據其他權利要求另行提起訴訟。

第二條是從宏觀層面明確了折衷解釋的原則。權利要求的解釋,應當既合理地保護專利權人的利益,又使社會公眾能夠比較清楚地確定專利權的邊界。

第三條是從微觀層面規定了權利要求解釋的具體操作指南。說明書及附圖、權利要求書的相關權利要求都是專利授權文件的組成部分,其與權利要求的關係最為密切,通常是澄清爭議用語的最佳指南。此外,專利審查文件案雖然不是專利授權文件的組成部分,但公眾可以查閱,且權利要求用語在專利審查過程中和侵權訴訟中應當具有相同的含義,因此,專利審查文件案對於權利要求也具有重要的解釋作用。當然,這並不意味著,權利要求的解釋必須運用上述全部的解釋手段。若運用說明書即可明確權利要求的含義,則無需再借助其他的解釋手段。

第四條是關於功能性特徵解釋的規定。在權利要求中,有些技術特徵難以用結構特徵表述,而不得不採用功能或者效果的表述方式。由於其字面含義本身較為寬泛,因此,應當結合具體實施方式及其等同實施方式進行解釋。這樣,既可以給專利權人提供合理的保護,同時又能確保社會公眾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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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稅務總局明確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
(新華網 2009年12月30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關於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對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進行明確。

通知稱,居民企業在境外投資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搆,其來源於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總額扣除與取得境外收入有關的各項合理支出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各項收入、支出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確定。

通知還稱,居民企業應就其來源於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財產等收入,扣除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等規定計算的與取得該項收入有關的各項合理支出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來源於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按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實現;來源於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財產等收入,應按有關合同約定應付交易對價款的日期確認收入實現。

通知指出,居民企業在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用境外所得間接負擔的稅額進行稅收抵免時,其取得的境外投資收益實際間接負擔的稅額,是指根據直接或者間接持股方式合計持股20%以上(含20%)的規定層級的外國企業股份,由此應分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中,從最低一層外國企業起逐層計算的屬於由上一層企業負擔的稅額。

通知強調,居民企業從與我國政府訂立稅收協定(或安排)的國家(地區)取得的所得,按照該國(地區)稅收法律享受了免稅或減稅待遇,且該免稅或減稅的數額按照稅收協定規定應視同已繳稅額在中國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的,該免稅或減稅數額可作為企業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額用於辦理稅收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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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外資保險公司設立營銷服務部有關事宜的覆函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2009年12月8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回覆大連保監局:

你局《關於恒安標準人壽申請設立營銷服務部有關問題的請示》(連保監發〔2009〕174號)收悉。經研究,現函複如下: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並未涉及我會與派出機構關於保險公司分支機搆審批的職責分工問題。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只要申請人本身滿足有關要求,派出機構即可批准其設立營銷服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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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類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可享增值稅100%先徵後退
(中國稅網 2009年12月19日)

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於近期聯合下發了《關於繼續實行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47號,下稱通知),決定在2010年底以前,對宣傳文化事業繼續實行增值稅和營業稅稅收優惠政策。

通知指出,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對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實行增值稅100%先徵後退的政策:1.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的各級組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各級人大、政協、政府、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老齡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新華社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軍事部門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上述各級組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增值稅先徵後退範圍掌握在一個單位一份報紙和一份期刊以內。2.專為少年兒童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中小學的學生課本。3.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4.盲文圖書和盲文期刊。5.經批准在內蒙古、廣西、西藏、寧夏、新疆五個自治區內註冊的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6.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圖書、報紙和期刊。

其他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實行增值稅先徵後退50%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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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從價計徵或明年開啟 下游產業面臨考驗
(第一財經 2009年12月30日)

原油、天然氣、煤炭……若企業要開採這些,明年可能會向政府繳納更高的資源稅。被傳已久的資源稅“從量定額計徵”或改為“從價定率計徵”。截至今年上半年,煤炭公司上交的資源稅占企業噸煤成本還不到1%,一旦開徵2%、3%和5%從價稅率,這部分稅額將占大部分煤企噸煤成本的10%到20%不等,煤企的負擔將提高,存在向下游轉嫁成本的動力。如果煤炭在明年供不應求,煤企定價話語權就會增強,他們可能會將資源稅的這部分成本攤到一些下游的客戶電廠、化肥公司身上,經濟面好轉的情況下電價、化肥價也就可能上升。

對於天然氣價,天然氣價目前本來就偏低,政府本來就打算提高;天然氣從價計徵後,這部分的稅收也不多,對於一些年入百億利潤的大型國有企業而言不是太大的負擔,因此向下游轉移成本的猜測應該不準確。

汽柴油價是否也會跟著資源稅的上升而向上沖,就很難說了。雖然是原油環節徵收(資源稅),但目前國內油企也有汽柴油銷售業務,可能會把這一壓力轉移給汽柴油購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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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台辦:避免雙重課稅協定暫未簽署系技術原因
(CPA視野 2009年12月30日)

國台辦發言人范麗青在今日例行記者會上再次重申,有關避免雙重課稅協定暫時未能完成簽署,完全是由於技術性的原因,與政治無關,也與所謂的主權問題無關。

她指出,兩岸商簽有關租稅協定是為了更好地維護台商的正當權益,為廣大台商謀福祉、辦好事。至於台灣有種說法,聲稱這項協議簽署以後,大陸方面會追徵台商的稅款,這是純屬無中生有的炒作。根據兩會領導人達成的共識,雙方將會就這項協定儘快安排後續協商,達成一致以後,適時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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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跨省轉移比例敲定 單位繳費可轉12%
(第一財經 2009年12月30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聯合下發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規定從明年1月1日開始,包括農民工在內所有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都可以在45個工作日之內辦妥養老保險轉移接續的手續。

養老保險關係轉接將採取“雙轉移”模式,其中個人部分全額轉移,統籌部分轉移繳費基數的12%,相當於統籌部分的60%。

參保者提交申請之後,轉移養老保險關係需要走三個流程:新參保地審核轉移接續申請並向原參保地發出同意接受函——原參保地辦理轉移手續——新參保地接受轉移手續和資金。

三個流程走完之後即可辦妥轉移接續手續,暫行辦法規定每個流程最多15個工作日,也就說,參保者最多45個工作日就可以將全部手續辦完。

暫行辦法還規定,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時採取個人帳戶和統籌基金雙轉移的模式。個人帳戶存儲額的轉移分為兩段,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後按計入個人帳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統籌帳戶即單位繳費則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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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家稅務總局:明年繼續落實結構性減稅政策
(第一財經 2009年12月30日)

稅務總局局長肖捷在近日舉行的全國稅務工作會議上說,明年將繼續落實結構性減稅政策,不斷增強稅收調控職能。明年將繼續落實增值稅轉型改革措施,完善企業所得稅法相關配套辦法,要落實好國務院已經確定的稅收調整政策,實施好國家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加快民族和邊疆地區發展,統籌城鄉發展、推動節能環保、新能源、資訊產業等新興產業發展,以及促進中小企業、服務業、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等稅收政策,加大對“走出去”企業的稅收政策支持力度,繼續完善和落實促進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明年要推進各稅種管理,強化增值稅抵扣管理,認真落實成品油稅費改革和捲煙消費稅、車輛購置稅政策調整措施,切實抓好白酒消費稅徵管工作,要加強貨物運輸和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管理,推行不動產、建築業營業稅項目管理辦法。 

要強化合併和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管理,嚴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審核工作,進一步推進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工作,抓好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徵管,推進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管理,強化出口退稅管理,進一步做好社保費徵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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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ECFA下月協商 台“經濟部”瞄準500項商品
(东南网 2009年12月29日)

兩岸兩會明年1月將協商“經濟協作結構協定”(ECFA),台灣“經濟部”已備妥包含近500項商品貿易在內的早期收穫列表,等待協商。上周在台中舉行的第四次兩會領導人協商,敲定海基、海協會將儘快爭取兩岸專家在兩會平台上商談ECFA,儘管海協會副會長鄭立中說,不一定要在明年5月洽簽,但“經濟部”仍以5月為洽簽目標,且明年1月就要安排兩次協商。

“經濟部長”施顏祥昨日在“立法院”表示,ECFA最快在1月進入正式協商,而正式協商前要安排議程的“事務性協商”不會晚過明年1月中旬召開,當前台灣約有500項要爭取列入早期收穫列表,規劃包括石化、紡織中上游、機械、汽車及其元器件與面板等五大類別商品。明年1月的兩場ECFA協商會議,將由兩岸各自擔任東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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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林剩餘物加工產品可退增值稅
(上海金融報 2009年12月29日)

財政部近日下發通知,明確以農林剩餘物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

根據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銷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農作物秸稈、蔗渣等4類農林剩餘物為原料自產的綜合利用產品由稅務機關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辦法,具體退稅比例2009年為100%,2010年為80%。財政部表示,稅務機關應不定期對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和退稅申報資料的真實性進行核實,凡經核實有虛報資料、騙取退稅等行為,追繳其此前騙取的退稅款,並取消其以後享受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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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新拆遷條例傾向按市場價補償
(新華報業網 2009年12月29日)

目前法制辦正在就徵收條例草案徵求地方意見,並還將請被拆遷人表達意見,草案修改完善後,將會儘快公開徵求公眾意見。

徵收條例制訂中遇到的困難,概括為三個主要問題。首先面對的是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的問題,徵收條例將會採取列舉的方式界定公共利益,且傾向於採取對公共利益進行範圍較窄的界定,不過這遭遇了地方的不同意見,地方希望能夠將之界定得寬一點。

徵收條例遇到的第二個困難為徵收程序,包括徵收程序由誰啟動等問題都需要徵收條例作出規定。

補償問題也是難點,法制辦傾向於按市場價格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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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內容解析

國家稅務總局2009年12月15日發佈《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通知對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的所得稅進一步進行了規範:

1、明確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稅的納稅時間
非居民企業應自合同、協議約定的股權轉讓之日(如果轉讓方提前取得股權轉讓收入的,應自實際取得股權轉讓收入之日)起7日內申報繳納。

2、明確了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價涵蓋內容
通知規定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性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若被投資企業有未能分配的利潤或稅後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權轉讓人隨股權一併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不得從股權轉讓價中扣除。因此股權轉讓之前必須籌畫,將帳面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及儲備基金進行分配或增資,這裏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及儲備基金包括兩部分:

(1)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形成的未分配利潤及儲備基金,若股權轉讓前該未分配利潤或儲備基金未進行分配或增資,則轉讓時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新股東未來處理此部分未分配利潤或儲備基金是免稅(無論是利潤分配或是增資)。

(2)2008年度及以後年度形成的未分配利潤或儲備基金,如果股權轉讓時未處理,則需要繳納股權轉讓所得稅;新股東未來處理此部分未分配利潤(無論是利潤分配或是增資),還需再繳納一道企業所得稅。
結論: 無論累計未分配利潤或儲備基金是何時形成的,股權轉讓前若未進行分配或增資,皆需多承擔一次企業所得稅。

3、首次明確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要進行備案
通知要求,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若被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國(地區)實際稅負低於12.5%或者對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徵所得稅的,應自股權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資料進行備案。這實質是防止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通過濫用組織形式等安排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且在不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前提下規避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也就是說對濫用組織形式等安排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無論中間控股方是幾層架構,均採取“穿透”原則,視同最後一層直接控股徵收股權轉讓所得稅(當然股權轉讓所得稅需要視同是否簽訂稅收協定得到抵扣)。

當然這裏值得一提的是在香港設立的控股公司,雖然香港的稅率高於12.5%(香港的所得稅率為16.5%),但由於香港對其居民境外所得是不徵所得稅,所以轉讓香港控股公司股權同樣也要向稅務備案。

4、提高非居民企業享受特殊性稅務重組免稅申請的門檻
根據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股權轉讓所得,符合財稅【2009】59號文件規定的特殊性重組條件並選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備案資料,證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組規定的條件,並經省級稅務機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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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戶籍、年住一天 華僑要報稅
(聯合報 2009年12月31日)

99年1月1日開始,超過100萬元的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課稅,財政賦稅署副署長許春安昨天說,即使是華僑,只要在國內有戶籍,而且同1年度居住超過1天,就符合稅法的「居住者」身份,要依規定報稅。

財政部宣佈,海外所得明年起正式納入最低稅負制課稅,稅率為20%。

許春安說,合乎「居住者」身分的國人,如果全戶的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另加上綜合所得淨額、特定保險給付、非現金捐贈、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和員工分紅配股時價超過面額部分,合計超過600萬元,才要開徵20%的最低稅負。

許春安說,居住者的定義是在國內擁有戶籍,當年度居住1天以上,就符合「經常居住」的條件;另一種認定的標準,則是在國內沒有固定住所,當年度合計居住超過183天。

凡符合上述其中1種標準,就是台灣居住者,要依規定報繳最低稅負。

申報最低稅負時,可扣除已經繳過的綜合所得稅以及在國外繳過的所得稅,不會「一頭牛扒兩層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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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U擬課稅 1.5兆恐出走
(工商時報 2009年12月31日)

財政部決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自明年起,對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採15%分離課稅,私人銀行高層30日錯愕指出,大舉回流的外皮台骨台商資金將大舉出走,「至少有30%至50%OBU資金流出,會轉至香港、新加坡。」以10月底資料,OBU資產總額939億美元估算,估計有新台幣9,000億至1.5兆元會出走。

銀行業者表示,雙元貨幣12月交易量初估少近1,000億美元,現在政府又要課15%的稅,客戶乾脆另辟戰場,將資金轉戰到香港、新加坡等免課稅地區,初估12月中至今已搬出的資金約100億美元。

根據OBU條例第16條明定,OBU支付金融機構、台灣境外個人、法人或政府機關利息時,免予扣繳所得稅;結構型商品過去被歸類為定存與衍生性的組合商品,其中,定存的利息所得免稅;但如今結構型商品是獨立的金融商品,所得屬投資所得,不是利息所得,無法適用免稅規定。

由於明(1)日起,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須適用15%稅率,在財經部會協調出解套的方法之前,可能衝擊市場;據瞭解,財經部會目前也在思考,屆時若達成共識,可能採取回溯自201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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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一屋減稅優惠 明(99)年1月1日起生效
(經濟日報 2009年12月31日)

國人換屋,明(99)年1月1日起,新增一項減稅優惠,凡是名下僅有一屋,且過去已經使用過一生一次優惠土地增值稅率10%者,未來再換屋時,符合持有達六年以上,一定面積以下等條件者,即可一生「無限次」重複使用土增稅率10%優惠稅率,不限一次。土地稅法第34條條文已經總統令在30日公告,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第三天(即99年1月1日)正式生效。財政部指出,換屋族符合一定條件者,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日落在明年以後者,即具有使用新增「一生一屋」的換屋減稅優惠。

目前換屋族可以享有的減稅優惠,只有每人一生只能使用一次的10%最低土增稅優惠稅率,以及無限次的重購退稅(包括土增稅及所得稅),財政部說,明年元旦以後生效的「一生一屋」低換屋稅率,稅率比照一生一次的10%優惠稅率,但適用條件較為嚴格。

依據修正後的稅法條文,申請適用「一生一屋」換屋低稅率者,必須同時符合六項條件,包括:
一、個人「一生一次」的低稅率優惠已經使用過。
二、因換屋出售原先持有的自用住宅用地面積在都市地區不超過1.5公畝(約45.4坪)、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5公畝(約105.9坪)部分。
三、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的房屋(即僅限持有一屋)。
四、出售前已持有該自用住宅土地達六年以上。
五、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
六、出售前五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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