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2009年12月15日發佈《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通知對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的所得稅進一步進行了規範:
1、明確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稅的納稅時間
非居民企業應自合同、協議約定的股權轉讓之日(如果轉讓方提前取得股權轉讓收入的,應自實際取得股權轉讓收入之日)起7日內申報繳納。
2、明確了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價涵蓋內容
通知規定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性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若被投資企業有未能分配的利潤或稅後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權轉讓人隨股權一併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不得從股權轉讓價中扣除。因此股權轉讓之前必須籌畫,將帳面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及儲備基金進行分配或增資,這裏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及儲備基金包括兩部分:
(1)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形成的未分配利潤及儲備基金,若股權轉讓前該未分配利潤或儲備基金未進行分配或增資,則轉讓時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新股東未來處理此部分未分配利潤或儲備基金是免稅(無論是利潤分配或是增資)。
(2)2008年度及以後年度形成的未分配利潤或儲備基金,如果股權轉讓時未處理,則需要繳納股權轉讓所得稅;新股東未來處理此部分未分配利潤(無論是利潤分配或是增資),還需再繳納一道企業所得稅。
結論: 無論累計未分配利潤或儲備基金是何時形成的,股權轉讓前若未進行分配或增資,皆需多承擔一次企業所得稅。
3、首次明確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要進行備案
通知要求,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若被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國(地區)實際稅負低於12.5%或者對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徵所得稅的,應自股權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資料進行備案。這實質是防止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通過濫用組織形式等安排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且在不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前提下規避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也就是說對濫用組織形式等安排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無論中間控股方是幾層架構,均採取“穿透”原則,視同最後一層直接控股徵收股權轉讓所得稅(當然股權轉讓所得稅需要視同是否簽訂稅收協定得到抵扣)。
當然這裏值得一提的是在香港設立的控股公司,雖然香港的稅率高於12.5%(香港的所得稅率為16.5%),但由於香港對其居民境外所得是不徵所得稅,所以轉讓香港控股公司股權同樣也要向稅務備案。
4、提高非居民企業享受特殊性稅務重組免稅申請的門檻
根據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股權轉讓所得,符合財稅【2009】59號文件規定的特殊性重組條件並選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備案資料,證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組規定的條件,並經省級稅務機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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