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1/10 第104期
 
 
賣大陸公司股票 稅事學問大



外匯局:完善異常跨境資金流動監管(中國證券報 2010年1月10日)
內地企業在香港藏利潤將被調查(CPA視野 2010年1月7日)
兩部門明確稅收大案要案標準(財稅律師 2010年1月7日)
券商“雙限”嚴防個人限售股股東逃稅(上海證券報 2010年1月7日)
限售股轉讓徵稅可實行浮動稅率(中國證券報 2010年1月7日)
央行淡化全年信貸增長目標 貨幣政策將適時調節(第一財經 2010年1月7日)
環保節能節水項目所得稅優惠目錄公佈(中國稅務報 2010年1月7日)
創業板發佈業務備忘錄規範超募資金使用(新華網 2010年1月6日)
年收入12萬元自行納稅申報開始 “四金”可剔除(信息時報 2010年1月5日)
中國東盟自貿區啟動 步入零關稅時代(中國新聞網 2010年1月4日)
美國批准對中國產鋼管徵收10%-16%關稅(中國日報 2010年1月4日)
陸企幹部來台 加倍放寬(工商時報 2010年1月4日)
扣繳新制 非居住者稅率大降(經濟日報 2010年1月8日)
 
賣大陸公司股票 稅事學問大
富蘭德林事業群總經理 劉芳榮 發表於台灣《經濟日報》2010年1月6日

台灣居民或設立於台灣的企業至今仍不能購買大陸上市公司股票,但以中國法人主體,也就是台商以設立在大陸的外商投資企業身分購買大陸股票,是目前台商投資大陸股市唯一合法管道。

問題是以大陸居民身分買賣股票屬於股票所得不課稅,但公司買賣股票屬於投資行為,如果賣掉股票後賺錢,必須併入當期公司損益繳納25%企業所得稅,如果是大陸自然人投資的民營企業,按規定應在分配利潤後再繳納最高45%的個人所得稅,如果是外商投資企業,在分配利潤到境外時,須再繳納5%到10%不等的利潤匯出所得稅。

對準備在大陸申請上市的台資企業來說,改制(股份制公司)前的股權規劃,若沒考慮到日後賣掉股票的納稅、股票限售期限及控制權等問題,會直接影響到上市後每個股東的利益。

台資企業的改制與一般大陸民營企業改制有著極大差別,連適用的法律或改制審批機關都不一樣,受限於外商投資企業改制先決條件必須先成為中外合資企業,且大陸境內股東數目要大於或等於境外股東數目(不是股權比例),在挑選改制的中外合資企業股東,也就是一般所謂的發起人時,必須將未來的稅負成本考慮進去。

舉例來說,許多台灣已上市上櫃公司的老闆,想讓大陸子公司在大陸再次掛牌的原因,是要重新平衡台灣上市上櫃後才進入公司的員工利益問題,常見作法是選擇讓要激勵對象的台籍員工從境外投資成為發起人,或是先在大陸境內設立外商獨資貿易公司或諮詢公司,再投資大陸境內準備上市的主體成為境內發起人,如果是不具境外居留權的中國籍員工,那就只有透過先設立內資企業去投資上市主體,也就是成為境內發起人,除此之外沒有其他選擇。

目前大陸上市並沒有明確規定去界定外商投資企業上市前的員工持股方式,但大陸證監會對上述境內或境外員工,透過法人形式間接成為股東,只要如實披露身分及投資股權之初的價格,基本上都是持正面態度。

但企業管理層有義務告知這些員工所持有股票的未來納稅情況,如果外籍員工是以境外發起人身分持有大陸上市公司股票,由於大陸股票面額是人民幣1股1元,假設出售股票時的價格是20元,要負擔10%的所得稅,所以要納稅(20元-1元)x10%=1.9元,但如果是境內發起人身分,這19元就要先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在匯出大陸時再繳納利潤匯出所得稅。

大陸官方對原始股東在上市後何時允許出售股票的限制,分為三年和一年兩種期限,主要是以「身分」作為區分標準,像是實際控制人、大股東或董事等身分都要求承諾三年不得出售持股;部分高級管理人員、一般職工或小股東等是一年期限不得出售持股。

主板市場另外還有項規定,就是在送件進證監會申請上市前一年成為股東的持股,不管股權比例大小,或身分為何全部都須承諾三年不得出售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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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局:完善異常跨境資金流動監管
(中國證券報 2010年1月10日)

全國外匯管理工作會議部署了2010年外匯管理工作重點,強調外匯管理將逐步淡化事前審批管理,進一步完善異常跨境資金流動監管,完善外匯儲備經營管理機制。進一步推進進出口核銷、外匯市場發展、外匯帳戶管理、拓寬資本流出管道等外匯管理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改革。外匯管理還將進一步完善異常跨境資金流動監管,構建完善的監測預警體系、非現場檢查體系和應急管理體系,加強對異常跨境資金流出入的監測分析工作,對地下錢莊等外匯違法違規行為開展專項打擊行動,防範和化解跨境資本流動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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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企業在香港藏利潤將被調查
(CPA視野 2010年1月7日)

在轉讓定價執法成為全球稅務機關重點關注的趨勢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稅務局上月頒佈轉讓定價指引,明確了香港納稅人和在香港營業的跨國納稅人在轉讓定價方面的方向。

如果上述企業在香港有不合規的稅務安排,比如關聯公司明顯違背獨立交易原則,利用香港的低稅率留存利潤,將可能被香港稅務局調查,並保留追溯的權利。

上月出台的轉讓定價指引為:香港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46號(“DIPN46”)《轉讓定價指引-方法與相關事項》為在香港營業的納稅人就轉讓定價方面作了說明。轉讓定價是指關聯企業之間轉讓商品、資產、服務與資金等的內部定價機制,在當前逐漸全球化的經濟環境下,轉讓定價已經成為各國稅務機關的首要關注焦點。

DIPN46表明,香港稅務局將會和香港的眾多主要貿易夥伴一樣,對在香港營業跨國納稅人的轉讓定價行為,採用與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指導相一致的獨立交易原則。因此,香港的納稅人可據此設計和實施與海外關聯公司所在稅區相容的轉讓定價政策。

從中國內地的角度來說,DIPN46也非常重要,因為它為香港稅務局提供了評估中國內地與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關聯交易的平台。倘若納稅人被中國稅務當局或香港稅務局作出了稅務調整,DIPN46允許納稅人通過中國內地與香港之間的稅收安排來避免雙重徵稅。

在香港營業的公司需要更加注意其關聯交易,同時,準備充分的同期資料文文件以及其他公司內部交易協議,證明公司的內部交易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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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明確稅收大案要案標準
(財稅律師 2010年1月7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昨日聯合發佈《稅務稽查辦案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稅務稽查工作中由國家稅務總局直接組織查辦或督辦的稅收違法大案要案標準。此類大案要案主要包括:黨中央、國務院批轉交辦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審計署、國家信訪局等部門需要國稅系統協助查辦的案件;國家稅務總局領導批轉交辦,或者由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直接組織查辦或負責督辦的案件等。

另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提請國家稅務總局督辦或者組織協查,視同大案要案處理的案件須符合下列標準之一:單位偷稅、逃避追繳欠稅數額在250萬元以上(含250萬元,下同),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偷稅、逃避追繳欠稅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抗稅數額在30萬元以上,或聚眾抗稅,或者衝擊、打砸稅務機關,或者圍攻、毆打稅務人員,或者暴力抗稅致人重傷、死亡的;騙取出口退稅款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它可抵扣憑證,涉及稅款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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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雙限”嚴防個人限售股股東逃稅
(上海證券報 2010年1月7日)

個人轉讓限售股稅收新政出台後,證券經營機構根據三部委的文件已經做好了相應技術準備:限制撤銷指定交易、限制轉託管,這是證券經營機構防止個人限售股東套現後不履行納稅義務的緊急舉措。但由於時間較緊且缺乏限售股的原始成本數據,證券經營機構目前普遍採用推算金額下的預扣預繳制度。

每個交易日收盤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會把個人限售股東減持資料傳送給公司,公司根據交易情況及時凍結該股東帳戶內的資金。具體凍結金額採用推算法,即以存量限售股股改複牌日收盤價、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盤價為基準,乘以登記公司傳回來的減持數量,再乘以17%。

如果限售股個人股東減持當天沒有其他買入或者買入量不大,或者他的帳戶此前就有較多閒置資金,那當天清算後,證券經營機構預扣納稅款的操作就能完成。但如果該股東把當天減持限售股的資金全部買入了股票,而該帳戶此前也沒有閒置資金,那當天清算後證券經營機構就無錢可扣繳了。為防止逃稅,證券經營機構已採用限制撤銷指定交易和限制轉託管的方式來確保對納稅帳戶的控制。

因為如果不採取“雙限”措施,限售股個人股東可以在減持後立即採取撤銷指定交易或者轉託管的方式,將資產轉移到其他無扣繳義務的證券經營機構,使徵稅環節出現真空。

截至昨日明確披露個人限售股東減持股份的上市公司也只有一家。金證股份昨日公告,自2007年5月25日至2010年1月4日,公司股東徐岷波在二級市場累計減持179.62萬股。根據稅收新政,徐岷波1月4日當天減持股份的所得將按2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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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股轉讓徵稅可實行浮動稅率
(中國證券報 2010年1月7日)

2010年全年兩市共有688家上市公司合計3830億股的限售股解禁,解禁市值約為58429億元,較2009年的52419億元小幅增加11%,為2005年股權分置改革以來的最大解禁規模。

A股市場的限售股主要分兩種。一種是IPO限售股,一種是由股改產生的限售股,即一般所稱的“大小非”。與2008年和2009年“大小非”解禁高峰不同的是,2010年將迎來首發限售股,即“大小限”的解禁洪峰。

徵稅很可能導致“大小非”們進行相應洗籌。這是因為,拋售轉讓後的限售股就不再屬於限售股範疇,也不再受徵稅限制。那麼,市場中的不少限售股持有者,很可能通過製造利空壓低價差出售從而減少稅收,隨後在較低位置買回的策略來儘量規避徵稅。另外,限售股也可以通過“過橋”減持的方法,先低價賣給關聯帳戶,隨後讓其在二級市場高價賣出。

業內人士建議,個人轉讓限售股徵稅的新政,在緩解減持壓力的同時,應在稅率上區別對待,持有期限越久,稅率越低,從而鼓勵投資者長期持有,成為戰略投資者,而不是財務投資者。

從國際上看,美國在稅收上支持投資者長期持有股票,如果持有超過一年以上,就會有稅收優惠,如果不足一年,將會徵收很重的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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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淡化全年信貸增長目標 貨幣政策將適時調節
(第一財經 2010年1月7日)

“2010年中國人民銀行工作會議暨全國外匯管理工作會議”再度明確,2010年將保持貨幣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繼續實施適度寬鬆貨幣政策,著力提高政策的針對性和靈活性,支援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經濟結構調整。貨幣政策在考慮多目標的情況下,將適時適度進行調節。

與往年不同的是,此次央行年度工作會議淡化了貨幣信貸增長目標,未明確提出2010年的貨幣供應量增長目標,也未對信貸規模目標提出要求。央行自2008年10月份取消信貸規模硬管控後,2009年度的工作會議就未明確當年新增信貸規模;而對貨幣供應量的目標,2009年工作會議上則設定為“高於GDP增長與物價上漲之和約3至4個百分點的增長幅度作為全年貨幣供應總量目標,爭取廣義貨幣供應量M2增長17%左右”。

業內人士認為,年內央行貨幣政策工具的使用順序將是公開市場操作、差別準備金率;若有外匯大量流入,為提高對沖比例、降低貨幣乘數,有可能重啟存款準備金;如果通脹壓力或預期較強,才會考慮調整利率。但這一切工具的使用都需要視情況而定。不過,大部分人士認為,加息的進程不太可能在上半年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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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節能節水項目所得稅優惠目錄公佈
(中國稅務報 2010年1月7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改委日前公佈了經國務院批准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該《目錄》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據瞭解,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此次公佈的《目錄》分別對公共汙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和海水淡化共5大類17小類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具體條件進行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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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發佈業務備忘錄規範超募資金使用
(新華網 2010年1月6日)

深圳證券交易所5日對外宣佈,為進一步規範創業板上市公司募集資金尤其是超募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率,保護投資者的權益和上市公司的利益,深交所日前發佈《創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1號--超募資金使用》。

備忘錄對超募資金的用途作出了嚴格限制,強調超募資金應當用於公司主營業務,不得用於開展證券投資、委託理財、衍生品投資、創業投資等高風險投資以及為他人提供財務資助等;對於超募資金用於永久補充流動資金和歸還銀行貸款的金額,規定每十二個月內累計不得超過超募資金總額的20%,同時在審議程序上要求該議案取得董事會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和全體獨立董事同意,且保薦機構明確表示同意。

備忘錄要求上市公司在募集資金到帳後6個月內,切實根據公司的發展規劃及實際生產經營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資金的使用計畫。上市公司在實際使用超募資金之前,還應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的要求,履行相應的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程序及資訊披露義務;尤其對於單次實際使用超募資金金額達到5000萬元人民幣且達到超募資金總額的20%的,特別規定應事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此外,對於超募資金擬實際投入項目與超募資金使用計畫所列專案發生變化、超募資金用於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等情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及審議程序,備忘錄也作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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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收入12萬元自行納稅申報開始 “四金”可剔除
(信息時報 2010年1月5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頒佈的《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2009年度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所得稅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工作已於2010年1月1日開始啟動。

需申報其各項所得的年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已繳稅額、抵扣稅額、減免稅額、應補稅額、應退稅額和相關個人基礎信息。

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所得稅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的“年所得”包含11個應稅所得項目:即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

在計算年所得時,可以剔除三類免稅所得,即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九項規定的免稅所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可以免稅的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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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東盟自貿區啟動 步入零關稅時代
(中國新聞網 2010年1月4日)

按照《中國-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的時間框架,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今日起(2010年1月1日)全面啟動。標誌著由中國和東盟10國組成、接近6萬億美元國民生產總值、4.5萬億美元貿易額的區域,開始步入零關稅時代。

自貿區建成啟動後,中國與汶萊、菲律賓、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泰國、新加坡六個東盟成員國間,將有超過90%的產品實行零關稅,中國對東盟的平均關稅將從目前的9.8%降至0.1%,上述東盟成員國對中國的平均關稅將從12.8%降至0.6%。越南、老撾、柬埔寨和緬甸四個東盟新成員將在2015年對90%的中國產品實現零關稅的目標。

中國與東盟的互補性貿易將極大豐富雙邊國內市場。東盟國家鋼材生產成本較高,產能不足,為中國鋼材出口提供了廣闊的市場空間。同時,中國從東盟進口的原油、成品油、塑膠原料、天然橡膠、鐵礦砂和煤炭等能源型商品,可有效解決中國生產性原材料不足和能源缺口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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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批准對中國產鋼管徵收10%-16%關稅
(中國日報 2010年1月4日)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週三最終批准對中國製造的鋼管徵收大約10%到16%的關稅,這是截至目前為止美國針對中國的最大貿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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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企幹部來台 加倍放寬
(工商時報 2010年1月4日)

大陸商務人士來台配額人數研擬放寬。營業額3,000萬元以上企業,每年邀請大陸商務來台人數上限,擬由200人倍增為400人;另外,大陸企業來台投資,主管給予多次簽證,經理級以下幹部予逐次簽證,至於保證人是否放寬取消,陸委會也將全盤檢討。

此外,兩岸台旅會、海旅會第一個官方互設辦事處,預定農曆年前2月10日左右掛牌運作,內政部將新增訂大陸非營利法人來台設立辦事處相關辦法,對派駐人員停留期限予1年簽證,必要時可延長,且不限次數。

官員表示,陸企要求落地簽證,不可能同意,因落地簽政策必須雙方對等互惠。惟內政部正考慮,給予陸企高階主管發放多次簽證,經理級以下逐次簽證,以利加速辦理加簽手續,同時發放多次簽證物件擬進一步放寬,商務及專業人士也會納入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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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新制 非居住者稅率大降
(經濟日報 2010年1月8日)

今年起,新版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已經實施,非居住者(在台無住所、未住滿183天)的稅率大幅下降,包括薪資、利息與營利所得的扣繳稅率都降至20%以下。

根據新版的扣繳率標準,非居住者扣繳稅率調降部分包括:
一、營利所得的扣繳率,個人自30%降為20%;營利事業則自25%降為20%。國際運輸及承包工程等事業,依法按扣繳方式繳納者,稅率自25%降為20%。

二、薪資所得扣繳率,原本是按給付額扣取20%,今年起降為18%。

三、利息所得扣繳率中,原本金融資產證券化及不動產證券化為6%,其他利息則按20%扣稅,今年起包括短期票券、證券化商品、公債及公債債、金融債券及債券附買回交易的利息都按15%扣繳所得稅,其他利息則維持20%。

四、退職所得比照薪資所得扣繳,扣繳率自今年起降為18%。

五、其他所得中,非居住者的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按照20%申報納稅,今年起改按15%課稅。

居住者的所得扣繳稅率今年起也有些微變化,包括不分有無經核准投資所產生的營利所得,總機構在境外的營利事業,包含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機構,扣繳稅率都是20%(原未經核准投資者為25%)。

另外利息所得部分,配合金融商品全數改採分離課稅,包括短期票券、證券化商品及公債、結構型商品等,扣繳稅率均一致調整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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