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1/17 第105期
 
 
回台設機構 選項多



稅延養老險受困繳稅新規(中國會計視野 2010年1月16日)
陸銀參股台銀 上限定15%(香港文匯報 2010年1月16日)
轉讓限售股徵稅盲點 避稅空間大(中國證券報 2010年1月15日)
2009年全國稅收收入完成63104億元(國家稅務總局 2010年1月15日)
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資產損失所得稅處理(會計視野 2010年1月15日)
解讀國稅函[2009]777號:借款利息可扣除(CPA視野 2010年1月14日)
港頒轉讓定價新規堵截內地公司避稅(21世紀經濟報導 2010年1月14日)
台灣放鬆保險業投資大陸條件 取消10%額度限制(21世紀經濟報導 2010年1月13日)
上市公司將全面實行企業內控基本規範(CPA視野 2010年1月13日)
央行決定上調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率0.5個百分點(央行網站 2010年1月12日)
海關總署:中國出口增速13個月首次轉正(海關總署 2010年1月11日)
國辦出台房市調控11條 2套房貸首付不得低於40%(上海證券報 2010年1月11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 2010年1月4日)
《關於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解析
大陸專業人士 健保費將改全額自付(聯合報 2010年1月13日)
 

回台設機構 選項多
富蘭德林事業群總經理 劉芳榮 發表於台灣《經濟日報》 2010年01月13日

大陸台資企業回台設立子公司外,也可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的選項可以是分公司或辦事處,除須考慮子公司需要資金真實出資到位,分公司或辦事處不用外,「稅」也該是個考量重點。

設立在台的子公司所產生的利潤須按25%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至於分公司,盈餘須匯回總公司,所以大陸台資企業設立在台灣的分公司沒有扣繳問題;辦事處因不能從事業務行為,只有費用沒有收入,自然沒有課稅問題。

台商也可選擇不以大陸設立的公司主體回台灣設立子公司或分支機構,而是透過先設立香港子公司,再以香港法人主體名義到台灣設立子公司或分支機構,這樣做的好處是日後台灣子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需要資金時,香港外匯管理較大陸自由,可選擇在香港融資後匯進台灣,不用完全依賴大陸台資企業。

很難下結論說大陸台資企業是回台設子公司好?還是分公司或辦事處好?因為每個企業的情況與需求都不同,如果是選擇設立子公司,那要留意最終留在以後年度的所得稅抵減數額,在實務中並無法確定何時可以抵減完畢,如果只是為了讓大陸台資企業能分擔在台灣所發生的費用,單從這個角度來看,回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會讓事情更單純。

這是由於日後分公司不需要像設立子公司那般,缺資金就得不斷增資,目前大陸官方已允許大陸法人以經常項目項下撥付分公司或辦事處日常營運資金理由付款到境外,回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對解決台灣端長期以來為大陸墊付薪資、在台研發等費用問題能起到很大的作用。

依外管局規定,大陸台資企業對台灣子公司所投入的註冊資金,須在外管局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匯出資金核准手續,並以資本專項名義匯出資金。如果是對台灣分公司或辦事處所投入的資金,則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下發<非貿易售付匯及境內居民個人外匯收支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向銀行提交經費匯出申請證明、商務部門批准設立台灣分公司的批文、經費預算書後,按照預算金額以經常項下名義匯出資金,匯出資金的金額雖然沒有明確限制,但須掌握在合理範圍內,才不會形成外匯管理的死角。

在向商務部門申請審批時,需要提交可研報告,可研報告內容要對經費預算進行計畫。需要特別說明的是,辦事處和分公司同屬境外分支機構,台資企業如果是直接設立台灣辦事處,不需要經過投審會審批,但一樣可負責業務聯絡,只是不能像分公司因能從事業務活動而有經營收入。

大陸台資企業要直接回台設立分支機構,不僅要經過商務部門審批(還要通過國台辦審批),還要經過外管局對資金匯出境外的管制,到了台灣端,改為依陸資來台設立子公司和分公司的規定,須經過台灣投審會的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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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延養老險受困繳稅新規
(中國會計視野 2010年1月16日)

2009年12月初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694號文”)規定企業年金的個人繳費和企業繳費計入個人帳戶都須徵收所得稅,這一做法與籌畫的上海個人稅延型養老險試點中“繳納時免稅,領取時徵稅”的做法相異,業內一度懷疑上海試點可能停滯不前。

694號文規定,企業年金的個人繳費部分不得在個人當月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企業繳費計入個人帳戶的部分是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在計入個人帳戶時應視為個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與正常工資、薪金合併),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當期應納個人所得稅款。

按照694號文,假設參與企業年金的個人和企業繳費分別為100元,則100元的個人繳費不得在工薪所得稅前扣除,如果一個人扣除社保等的稅前工資為4800元,個人參與企業年金,就需先以4800元為所得額繳納所得稅,然後再稅後繳納100元,最後工資所得為3980元(4800-4800×15%-100);而如果直接扣除100元、以4700元繳納所得稅後工資所得為3995元(4700-4700×15%),顯然前者的工資所得要低於後者。

在所有的爭議中,最受關注的還是其和上海稅延養老保險試點的稅收優惠模式上的衝突。在上海稅延養老保險試點規劃中,個人購買商業補充養老保險,可以在一定額度比如每月500元內稅前列支,退休領取時再徵收,而694號文的當期徵稅模式與上海試點的延遲納稅模式有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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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銀參股台銀 上限定15%
(香港文匯報 2010年1月16日)

兩岸金融監理合作諒解備忘錄(MOU)將於本週六生效,台灣金管會14日邀台灣“央行”、陸委會、經濟部等單位,開會討論金管會草擬的兩岸銀行、證券及保險開放辦法草案。據悉,對台銀赴大陸對陸資銀行參股部分,當局“不會對台銀有規定限制”。至於陸銀赴台參股的部分,單一陸資銀行投資台灣單一銀行的持股上限為10%,多家陸銀投資台灣單一銀行的上限為15%。

金管會已將全體陸資QDII(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來台投資台股案提報給“行政院”,“行政院”近日內核定就可對外公佈,最快下週一陸資QDII就可來台投資台股。

由於大陸金融機構資本規模龐大,為了避免台銀遭陸銀大軍壓境,甚至金融產業被逐一掌控,據瞭解,開放陸銀參股將設下兩大門檻。

第一項門檻是,若一家陸銀參股一家台銀,最多只能參股10%;第二項門檻是,多家陸銀參股一家台銀,合計僅能買15%,比如A陸銀買了台銀10%股份、B陸銀只能再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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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限售股徵稅盲點 避稅空間大
(中國證券報 2010年1月15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2009年12月31日聯合下發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此舉旨在通過對個人轉讓限售股所得徵稅的方式達到實現公平稅負、穩定資本市場發展、抑制“一夜暴富”的目的。按照新規,對個人所持限售股徵稅的範圍包含:“2006年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此外,新規規定:“納稅人同時持有限售股及該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轉讓所得,按照限售股優先原則,即轉讓股票視同為先轉讓限售股,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但如果一家公司股東主要是自然人發起設立並上市,在限售期內進行送、轉股,所形成的股票同樣視為限售股。但如果限售期之後進行的送、轉股則不算作限售股,不予徵稅。這樣一來,沒有哪家公司願意在限售期進行送轉,只會等到限售期結束之後再進行大幅度送轉,達到避稅的目的。

比如,一位自然人持有某家上市公司限售股100萬股,限售期結束後的股價是每股20元,股票出售後將按照2000萬元的限售股轉讓收入予以徵稅。但如果在限售期結束之後,公司如果在半年報和年報連續進行兩次10轉10的高比例轉股,該自然人持有的股份數量變為400萬股,對應股價除權之後變成每股5元,其中有100萬股屬於限售股,而其餘300萬股由於屬於在限售期結束後獲得的流通股,轉讓所得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那此時該自然人如果將全部股票出售,只需按照500萬元的限售股轉讓收入進行徵稅。而這500萬元,再扣除持股成本,最終應納稅所得額將微乎其微。

顯然,新規可能沒有考慮到股價的除權效應,而把送、轉股票,簡單地視同於股息、利息。證券市場的火爆導致新股發行市盈率普遍偏高,公司上市之後形成的巨額資本公積金,為以後的高送轉奠定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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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全國稅收收入完成63104億元
(國家稅務總局 2010年1月15日)

2009年,全年完成稅收收入(不包括關稅、船舶噸稅、耕地佔用稅和契稅)63104億元,比上年增加5241億元,增長9.1%;扣除成品油稅費改革和捲煙消費稅政策調整直接增加的消費稅收入後,增長5.5%。全國共辦理出口退稅6487億元,增加621億元,增長10.6%。

主要稅種中,國內增值稅完成18820億元,增長3.8%;國內消費稅完成4761億元,增長85.4%;營業稅完成9015億元,增長18.2%;車輛購置稅完成1164億元,增長17.6%;企業所得稅完成12157億元,下降0.3%;個人所得稅完成3944億元,增長5.9%;證券交易印花稅完成514億元,下降47.9%;海關代徵進口稅收完成7747億元,增收342億元,增長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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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資產損失所得稅處理
(會計視野 2010年1月15日)

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資產損失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明確了企業以前年度未能扣除的資產損失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

通知規定,企業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發生,按當時企業所得稅有關規定符合資產損失確認條件的損失,在當年因為各種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結轉在以後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追補確認在該項資產損失發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變該項資產損失發生的所屬年度。

企業因以前年度資產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審批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予以抵繳,抵繳不足的,可以在以後年度遞延抵繳。

企業資產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後如出現虧損,首先應調整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然後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後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並按前述辦法進行稅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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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國稅函[2009]777號:借款利息可扣除
(CPA視野 2010年1月14日)

近日稅務總局下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這是在當前經濟危機下,企業融資較難,針對民間借貸的一個扶持政策。

在雙方不存在關聯關係的情況下,需要符合兩個條件,其利息支出方能按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進行扣除:(一)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二)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企業向個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其扣除依據或者標準是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使得向金融企業借款的企業的稅收待遇,與向個人、非金融企業借款的企業的稅收待遇統一,這樣就可以抑制企業向個人借款的衝動,鼓勵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有助於維護國家金融秩序,也利於實現企業之間的公平。

另外,我們需要特別關注的是自然人的納稅義務問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貸款屬於“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徵收範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目前此條款依然有效,個人存在繳納5%營業稅納稅義務,以及附加稅納稅義務。同時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同時規定利息稅率為20%。據此企業在支付個人利息時有代扣代繳所得稅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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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頒轉讓定價新規堵截內地公司避稅
(21世紀經濟報導 2010年1月14日)

為洗脫“避稅天堂”的嫌疑,香港稅務局於2009年12月新頒佈有關轉讓定價稅務指引,與香港有關聯業務往來的多家上市公司將受到直接衝擊。

由於香港16.5%的企業稅率大幅度低於內地25%的所得稅率,而且無需繳納增值稅,在低稅率影響下,一些與香港有往來的企業更願意將一部分利潤放到香港,利用轉讓定價的模糊地帶進行避稅。轉讓定價稅務指引的出台,令集團公司的成本增大,同時,由於香港公司的利潤必須與同期的經營情況相匹配,因而部分利潤將會回遷內地。

內地稅務部門在認定企業是否轉移定價時,主要看關聯企業產品定價是否符合行業標準,比方說國內加工一套西服每套15美元左右。國內經銷商拿到普通服裝現貨的價格一般是賣價的1/3,其中產生的利潤被認為是合理的。對於世界知名品牌,經銷商進貨價格為賣價的60%。相關企業須按照稅務部門認可的生產利潤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在這種情況下,很多內地企業將利潤轉移到稅收優惠地區。在佐丹奴通過轉讓定價避稅被查,且發出業績預警之時,國外多家投行機構下調佐丹奴的投資評級,香港中銀國際與德銀均將其相應評級由“買入”調低至“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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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放鬆保險業投資大陸條件 取消10%額度限制
(21世紀經濟報導 2010年1月13日)

目前,台灣保險業對大陸的投資僅限於成立合資壽險公司或獨資財險公司,尚沒有小比例參股保險公司的先例。

按照之前的草案規定,台資保險業參股大陸保險公司,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台灣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減除累積虧損餘額”的40%,其中,參股單一大陸地區保險公司則不得超過該40%的10%。

兩岸金融監理備忘錄(MOU)將於1月16日生效,台灣“金管會”在臨時委員會上制定了兩岸銀行、證券及保險開放辦法草案,將10%的限制刪除,意在放寬保險業投資大陸限額,使得台灣保險業對大陸的投資更具彈性。

原來的草案規定單一投資不得超過淨資產40%的10%,使得對大陸保險業的參股相對分散,如果投資大型保險公司,只能獲得較低份額,無法獲得話語權,該限制刪除後,台灣保險公司可以視需要選擇集中使用40%的額度或是分散進行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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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將全面實行企業內控基本規範
(CPA視野 2010年1月13日)

擱置了半年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將在今年起全面實施。監管部門今年將加大力度,推動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業全面實施《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

《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被稱為中國的“薩班斯法案”,2008年6月28日,由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聯合發佈,目的在於加強和規範企業內部控制,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準和風險防範能力,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

根據規範,執行基本規範的上市公司,應當對本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自我評價,披露年度自我評價報告,並可聘請具有證券、期貨業務資格的仲介機構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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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決定上調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率0.5個百分點
(央行網站 2010年1月12日)

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2010年1月18日起,上調存款類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0.5個百分點。為增強支農資金實力,支持春耕備耕,農村信用社等小型金融機構暫不上調。存款準備金是指金融機構為保證客戶提取存款和資金清算需要而準備的在中央銀行的存款。中央銀行要求的存款準備金占其存款總額的比例就是存款準備金率。中央銀行通過調整存款準備金率,可以影響金融機構的信貸擴張能力,從而間接調控貨幣供應量。如果存款準備金率為10%,就意味著金融機構每吸收1000萬元存款,要向央行繳存100萬元的存款準備金,用於發放貸款的資金為900萬元。倘若將存款準備金率提高到20%,那麼金融機構的可貸資金將減少到800萬元。在存款準備金制度下,金融機構不能將其吸收的存款全部用於發放貸款,必須保留一定的資金即存款準備金,以備客戶提款的需要,因此存款準備金制度有利於保證金融機構對客戶的正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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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中國出口增速13個月首次轉正
(海關總署 2010年1月11日)

海關總署10日發佈2009年我國外貿進出口情況。據海關統計,2009年我國對外貿易進出口總值為22072.7億美元,比2008年(下同)下降13.9%,略高於2007年的貿易總值。其中出口12016.7億美元,下降16%;進口10056億美元,下降11.2%。全年貿易順差1960.7億美元,減少34.2%。

2009年12月份,我國外貿進出口大幅增長,進出口總值2430.2億美元,同比增長32.7%,環比增長16.7%;其中出口1307.3億美元,為歷史上月度出口值的第四高位,同比增長17.7%,環比增長15%;進口1122.9億美元,創造了月度進口值的歷史新高,同比增長55.9%,環比增長18.8%。

受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我國外貿進出口經歷了自2008年11月以來的連續大幅下挫,到2009年3月份開始企穩回升,8月份回升趨勢基本確立,11月份進出口總值同比開始增長,12月份進口和出口同比雙雙出現強勁增長,環比也呈現大幅增長,月度進口值創造了歷史最高紀錄,月度出口值也列歷史第四高位,表明我國對外貿易在加速復甦。同時,進口的大幅增長,說明經濟刺激政策的效果顯現,內需比較強勁,這也有利於拉動世界經濟的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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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辦出台房市調控11條 2套房貸首付不得低於40%
(上海證券報 2010年1月11日)

國務院辦公廳10日發佈《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出台11條措施,劍指高房價。

這11條措施是:加快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增加住房建設用地有效供應,提高土地供應和開發利用效率;加大差別化信貸政策執行力度;繼續實施差別化的住房稅收政策;加強房地產信貸風險管理;繼續整頓房地產市場秩序;進一步加強土地供應管理和商品房銷售管理;加強市場監測;力爭到2012年末,基本解決1540萬戶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中央將加大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支援力度,適當提高對中西部地區廉租住房建設的補助標準;進一步健全和落實穩定房地產市場、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由省級人民政府負總責,市、縣人民政府抓落實的工作責任制。

國辦這次明確了二套房貸的首付比例不得低於40%,通知明確,對已利用貸款購買住房、又申請購買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40%,貸款利率嚴格按照風險定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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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 2010年1月4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接一些地區來文反映,部分企業出口貨物因以前的一些政策規定導致其留抵稅額無法消化,要求予以解決。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出口企業因《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號)第二條第(五)款有關新發生出口業務企業的稅收處理規定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03年度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3]1303號)第五條第(三)款的相關稅收處理規定,導致目前仍無法消化的留抵稅額,稅務機關可在核實無誤的基礎上一次性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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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解析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佈財稅[2009]125號《關於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具體從如下方面補充規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

一、再次明確境外所得適用的範圍
再次明確企業所得法及實施條例對居民企業及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統稱居民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的規定。

二、規範當期能抵免境外所得稅的計算
1、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1)境外投資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搆,應按中國企業所得稅相關法規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例如業務招待費等應按限額進行扣除,不能全額稅前列支。

(2)居民企業來源於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按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實現。居民企業權益性投資收益間接抵免需要符合規定的三層企業以內及居民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持股外國企業合計20%以上股份。

(3)居民企業來源於境外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財產應納稅所得額,系扣除各項合理支出後的餘額,應按有關合同約定應付交易對價款的日期確認收入實現。

(4)首次明確為取得境內外所得而在境內外發生的共同支出應按境內外應稅所得合理比例進行分攤後扣除。

(5)境外分支機搆的虧損,不得抵減其境內或他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但可以用同一國家(地區)其他項目或以後年度的所得按規定彌補。

2、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
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是指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國境外稅收法律以及相關規定應當繳納並已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但不包括錯徵、漏徵、先徵後返、稅收滯納金性質支出及我國免徵所得在境外負擔的所得稅。

3、抵免限額
(1)分國不分項分別就來源於境外的所得計算抵免限額,計算境內外應納稅總額的稅率為25%。
(2)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小於零的,抵免限額為零。

4、稅收饒讓
居民企業從與我國訂立稅收協定的國家(地區)取得的所得,享受了免稅或減稅數額可作為企業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額用於辦理稅收抵免。

三、以簡易辦法按定率12.5抵免限額規定
1、經企業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核准。
2、限為居民企業從境外取得營業利潤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稅額間接抵免條件的股息所得。
3、因客觀原因無法真實、準確地確認應當繳納並已經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稅額。
4、境外所得直接繳納及間接負擔的稅額在所得來源國(地區)的實際有效稅率高於12.5%以上。
5、需要有境外稅務機關或政府機關核發具有納稅性質憑證或證明。

四、超過抵免限額的處理
超過抵免限額的餘額允許從次年起在連續五個納稅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後的餘額進行抵補。

五、納稅年度規定
對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搆,按其所得實現日對應我國納稅年度計算抵免。

六、通知自2008年1月1日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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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專業人士 健保費將改全額自付
(聯合報 2010年1月13日)

政府開放大陸人士合法居留滿四個月,即享有健保,但不乏高收入者,按健保第六類「無業人士」投保,月繳保費僅六百五十九元,引發批評。衛生署決修健保法施行細則,日後必須改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的身份納保,全額負擔保費。

健保法規定,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而領有居留證明的外籍人士,只要取得工作許可,在居留滿四個月起,就可加入健保,因此合乎資格的外籍人士、外傭都可以加入健保。

至於大陸人士,政府除開放以探親名義來台外,其他從事產業科技研究、學術科技研究、企業內部調動或投資經營等人士,若取得經濟部或教育部核可入台申請,只要居留滿四個月,也可享有健保。健保局說,由於政府未核發這類人士工作權,也就沒有雇傭關係存在,因此暫時讓他們以第六類被保險人身分參加健保。

根據估計,目前以前述名義來台的大陸人士人數不多,只有幾千人。但不少綠營人士質疑,若大陸人只需每月繳六百多元保費,「健保財務困難,卻對中國廣開大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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