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答記者問:
問:為什麼要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進行修改?
答:2008年12月27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修改後的專利法(以下稱專利法)於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為保證專利法的順利實施,需要根據專利法對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進行修改。
問:根據新施行的專利法,向外國申請專利需要進行保密審查,《決定》對施行該規定作了哪些規定?
答:專利法規定,在中國完成的發明創造向外國申請專利,應當事先報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為施行該規定,《決定》作了如下規定:一是考慮到研究開發的跨國合作日益增多,為正確界定需要進行保密審查的範圍,將專利法所稱“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界定為技術方案的實質性內容在中國境內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二是對提出保密審查的程序作出了具體規定。
問:根據《決定》,申請專利、審查專利申請的程序以及授權條件有哪些變化?
答:專利法對申請專利、審查專利申請的程序以及授權條件作了一些調整。據此,《決定》對有關制度作了相應的補充和細化,主要包括:對專利申請請求書和外觀設計簡要說明應當寫明的事項作了相應調整;規定同一申請人同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的,應當在兩項專利申請中分別說明已經申請了另一類型專利,並根據一項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的原則,規定同時申請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人放棄已經取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方可授予發明專利權;明確規定一件外觀設計中的多項相似外觀設計應當與其基本外觀設計相似,且不得超過10項。
問:專利法增加了就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應當說明遺傳資源來源的規定,《決定》對施行該規定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施行專利法有關就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應當說明遺傳資源來源的規定,《決定》根據《生物多樣性公約》的規定,明確了“遺傳資源”的定義,規定:“遺傳資源”是指取自人體、動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的含有遺傳功能單位並具有實際或者潛在價值的材料。同時,考慮到有的發明創造雖然利用了生物資源,但並未利用遺傳功能,不應履行披露遺傳資源來源信息的義務,《決定》將“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界定為利用了遺傳資源的遺傳功能完成的發明創造。此外,《決定》還規定了披露遺傳資源來源信息的方式:就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申請人應當在請求書中予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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