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鼓勵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大陸頒佈對內外資研發機構採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的優惠政策,具體規定如下:
一、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範圍
1、國家發改委、財政部、海關總署、國稅總局及科技部核定的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重點實驗室、及企業技術中心。
2、國務院部委及省屬各類科研院所、專科及以上的高等學校。
3、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設立的外資研發中心,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設立不足兩年的,投資總額或研發總投入不低於500萬美元;專職人員不少於90人;設立以來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不低於1000萬元。
4、對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後設立的外資研發中心,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投資總額或研發總投入不低於800萬美元;專職人員不少於150人;設立以來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不低於2000萬元。
二、可以退稅的設備範圍
可以退稅的設備範圍(具體條目見財稅[2009]115號的規定):
1、實驗環境方面:如教學實驗儀器及裝置;教學示教、演示儀器及裝置等。
2、樣品製備設備和裝置:如特種泵類、培養設備等。
3、實驗室專用設備:如特殊照相和攝影設備等。
三、辦理退稅的程序
1、資格審查:在辦理退稅前,要持以下資料向國稅申請認定手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退稅帳戶證明等。
2、在規定的認證期限內辦理認證手續,未認證或認證未通過的一律不得申報退稅。
3、在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之日起180日內,提供以下資料辦理退稅申請:《研發機構採購國產設備退稅申報審核審批表》;採購國產設備合同;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付款憑證等。
四、注意事項
1、應退稅額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確定。如果企業未全額支付所購設備貨款的,按照比例退還稅款;未付款部分的相應稅款,待企業實際支付貨款後再予退稅。
2、已退稅的國產設備,監管期為5年。如果未滿5年設備所有權轉移或移作他用的,應補繳已退稅款。應補稅款=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設備折餘價值÷設備原值)×適用增值稅稅率
3、優惠政策從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開票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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