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2/07 第108期
 
 
稅收新制 主導台商投資

昆山市國家稅務局關於準備關聯交易同期資料有關問題的通知(昆山市國家稅務局2010年2月3日)
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管問題明確(CPA視野 2010年2月2日)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規定》發佈(新華網 2010年2月2日)
去年台商回台投資 創新高(工商時報 2010年2月3日)
產業西進 本周鬆綁(經濟日報 2010年2月2日)
欠繳關稅 不再無限期禁足(經濟日報 2010年2月5日)
企業子公司間背書 鬆綁(經濟日報 2010年2月3日)
 
稅收新制 主導台商投資
富蘭德林事業群總經理 劉芳榮 發表於台灣《經濟日報》 2010年02月03日

「ECFA、東協自由貿易協定(東協十加一)、兩岸租稅協定」,這三大稅收政策如果同時在2010年生效,那2010年將成為歷史上極少數由稅收政策主導台商投資與佈局的一年。

1、ECFA
不管ECFA改成什麼名字,關鍵都是台灣與大陸間貨物貿易往來的「零關稅」問題,如果大陸與台灣間撤除關稅壁壘,形成零關稅自由貿易區域,台灣生產的貨物將可直接進攻大陸內需市場,不會因關稅增加成本造成大陸競爭力喪失。

對那些目標是大陸內需市場的台灣工廠來說,從此不必再千里迢迢到大陸重覆設廠,只要規劃出具有競爭力的物流方式,就可將台灣產品銷售至大陸,ECFA幫台灣產品找到另一個市場,也幫企業取得和在大陸當地民營或其他外資企業相同條件的競爭地位。

但另方面,大陸產品也可因零關稅而長驅直入台灣市場,台灣廠商如果生產的是仍有技術優勢,大陸工廠還無法跟上的產品,那ECFA後,這些企業不必急著到大陸投資;反之,應該加速至大陸投資設廠,由大陸生產產品後運回台灣銷售,台灣工廠轉型為物流配送中心,負責台灣地區業務,類似轉變將是台灣工廠今年起不得不面臨的問題。

2、東協自由貿易協定
東協自由貿易協定和ECFA類似,關鍵也在貨物「零關稅」問題,東協自由貿易協定有兩部分要注意,一是過去台商投資大陸比較忽略的廣西省,未來將因東協十加一而竄起,廣西經濟實力將不可小視,對從事內銷布局台商來說,必須重視這個市場,這也是近期在廣西設立外商獨資貿易公司數量暴增的主因。

大陸台資企業採購政策也因東協十加一生效必須做出調整,東協十加一是目前除香港,離大陸最近的零關稅自由貿易區域,但香港沒什麼物料可以採購,東協十國則不同,台商應重新審視採購物料的成本。

零關稅後,就算包含運費在內,會有很多物料從東協十國採購比大陸境內採購還便宜,特別是像糖一類的農產品,或是天然橡膠一類東南亞具有比較利益優勢的產品,都值得台商重新詢價,利用東協自由貿易協定找到更具競爭力的原物料,是將產品出口到東協十國享受零關稅好處外,大陸台資企業今年要著手執行的工作。

3、兩岸租稅協定
兩岸租稅協定的影響不在利潤從大陸匯回台灣,是課5%還是10%的利潤匯出所得稅,這些稅回台後也能抵扣,兩岸租稅協定的重點是讓大陸台商在大陸繳完企業所得稅後,利潤回到台灣不再重覆課徵20%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雖然有營運總部從境外匯回利潤免稅條款,但畢竟適用的台商不多。

兩岸租稅協定可以使利潤匯回台灣不再重覆課稅,台商就不必再透過第三地境外公司投資大陸,投資架構簡化將是兩岸租稅協定生效後的直接影響,更重要的是台商從此沒有必要再透過TP模式把利潤放在台灣,因為在大陸台灣兩邊所得稅不重覆課徵前提下,台資企業實在不必再冒被大陸稅務局因TP而查稅的風險,就把利潤老老實實在大陸繳稅,之後再匯回台灣,除了投資結構外,兩岸租稅協定也會改變台商交易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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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國家稅務局關於準備關聯交易同期資料有關問題的通知
(昆山市國家稅務局 2010年2月3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轉讓定價跟蹤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8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強化跨境關聯交易監控和調查的通知》(國稅函[2009]363號)的有關規定,現就加強關聯交易同期資料管理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須準備關聯交易同期資料企業的範圍
(一)2008年及以後年度發生的關聯購銷金額(來料加工業務按年度進出口報關價格計算)在2億元人民幣以上或其他關聯交易金額(關聯融通資金按利息收付金額計算)在4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企業(上述金額不包括企業在年度內執行成本分攤協議或預約定價安排所涉及的關聯交易金額);

(二)跟蹤管理期間為2008年及以後年度的企業,無論其關聯購銷金額及其它關聯交易金額是否達到規模限制條件,均應準備跟蹤管理年度的同期資料;

(三)跨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承擔單一生產(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分銷或合約研發等有限功能和風險的企業,如在2008年及以後年度出現虧損,無論是否達到關聯購銷金額及其它關聯交易金額規模,均應準備發生虧損年度的同期資料;

(四)企業2008年及以後年度股權結構中,外資股份低於50%且僅與境內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的,可免於準備同期資料;

(五)企業關聯交易屬於預約定價安排執行範圍的,可免於準備同期資料。

二、關聯交易同期資料備案準備、保管和提供時限要求
符合條件的企業按期準備、保管和提供同期資料:
(一)對於2008年的關聯交易同期資料,相關企業(包括處於跟蹤管理期限內的企業及跨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且發生虧損的承擔有限功能和風險的企業),應在2009年12月31日前準備完畢,並自稅務機關要求之日起20日內提供。

(二)對於2009年及以後年度的關聯交易同期資料,相關企業應在關聯交易發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準備完畢,並自稅務機關要求之日起20日內提供。

(三)對於2009年及以後年度仍處於跟蹤管理期限內的企業,應於次年6月20日之前將準備的同期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四)對於跨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承擔有限功能和風險的企業,如其在2009年及以後年度發生虧損,應於次年6月20日之前將虧損年度的同期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五)對於2009年及以後年度的同期資料,如企業集團需合併財務報表,可視企業集團會計年度情況允許企業延期準備,但準備時限最遲不得超過關聯交易發生年度的次年12月31日。

(六)關聯交易同期資料應自企業關聯交易發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保存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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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管問題明確
(CPA視野 2010年2月2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關於建築企業所得稅徵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39號),就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做出通知。文件所稱跨地區是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

通知指出,實行總、分機構體制的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應嚴格執行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建築企業跨地區設立的不符合二級分支機搆條件的項目經理部(包括與項目經理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應匯總到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搆統一計算,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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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規定》發佈
(新華網 2010年2月2日)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規定》的制定,旨在規範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的行為,便於外國企業或者個人以設立合夥企業的方式在中國境內投資,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規定》共分9章,分別對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的設立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分支機搆登記、年度檢驗及證照管理等作出了規定。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是指2個以上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夥企業,以及外國企業或者個人與中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夥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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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台商回台投資 創新高
(工商時報 2010年2月3日)

根據經濟部台商回台投資服務辦公室統計,台商回台投資金額逐年增加中,2009年回台投資金額更達到新台幣362.4億元,創下有統計以來新高,經濟部投資處樂觀期待今年可望創佳績,因此調高今年投資目標至380億元,投資處表示,截至今年1月底為止,共掌握10件台商回台投資案、金額為16億元。台商回台的業別以服務業居多,占整體台商回台的66%,其餘則是製造業,投資處認為,有別於過去台商回流以製造業居多,現多半是服務業,又以回台設立研發部門為主,主要是做產業升級轉型。

投資處表示,去年以自然美、康師傅與上海寶萊納啤酒餐廳為較大宗台商回台投資案,自然美斥資36億元在宜蘭建造度假村並在台北信義區成立公司營運總部;而康師傅則是花37億元在彰化成立博物館,結合康師傅發跡的歷史與休閒觀光旅遊;上海寶萊納餐廳則是花1億元,回台開設餐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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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西進 本周鬆綁
(經濟日報 2010年2月2日)

行政院已收到經濟部呈報的「大陸投資負面表列」項目修正草案,這波產業登陸鬆綁,包括開放面板有條件西進,半導體業及國銀可登陸參股,建築、營造業赴大陸投資房地產開發業將鬆綁。行政院官員昨(1)日透露,本周核定後,將對外公告實施。

經濟部官員指出,一旦行政院核定,就可對外公告實施,受理廠商申請,至於面板產業何時登陸,要看廠商提出的營運計畫,和審查時間。

行政院原訂元月底核定產業登陸鬆綁項目,經濟部上週四(28日)將「大陸投資負面表列」項目修正草案送抵行政院,不過行政程序作業不及,無法趕在元月底核定。經濟部呈報的「大陸投資負面表列」項目修正草案,包括農業、製造業、服務業和基礎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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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繳關稅 不再無限期禁足
(經濟日報 2010年2月5日)

行政院會通過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比照所得稅等內地稅做法,未來因欠繳關稅遭到限制出境者,不再無限期遭到「禁足」,限制出國的期間最長不能超過五年。

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中並增設「進口價格預先審核」機制,提供業者擁有事先向海關查詢包括權利金、傭金等交易價格,應否計入進口貨物稅完稅價格的費用項目的權限,確保日後不會因為漏未加計,遭到海關補稅。

財政部強調,進口商對於進口價格預先審核機制有強烈需求,財政部目前已接獲商分業者要求核示進口完稅價格的費用確定加計項目,不過因為缺乏法據,財政部及海關均無法在事前提供相關信息,需待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完成三讀生效施行後,「進口價格預先審核」機制才能正式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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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子公司間背書 鬆綁
(經濟日報 2010年2月3日)

金管會將放寬企業子公司間背書保證規定,原規定子公司間須持股100%才能背書保證,新制放寬為持股90%即可,但背書保證金額不得逾公司淨值10%,將有助企業調度資金。

現行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兄弟公司間直接及間接持股100%,彼此才能背書保證;考慮公司實務運作,並參考企業併購法及金控法規定,母公司對子公司持股達90%便視為一企業個體,因此放寬為公司間持股90%以上,就可辦理背書保證。但基於風險控管考慮,金管會也增訂,金額不得超過公開發行公司淨值10%。

為強化公開發行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風險管控,金管會也訂定配套作法,包括要求公司訂定背書保證額度時,除訂定本身辦理額度,還須訂定本身及子公司整體可背書保證總額,及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金額,可背書保證總額如達公司淨值50%以上,應在股東會說明。

公司或其子公司如果為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的子公司背書保證,應詳細審查背書保證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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