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在大陸從事稅務規劃前,須先釐清「節稅、避稅、逃稅」三者間的差異,節稅是指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直接少繳稅,像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企業所得稅稅率便可由25%直接下降到15%。
避稅是指在不違法前提下進行最大節稅努力,萬一不被官方認可,那就須把稅款再補繳回政府,避稅最典型的例子是移轉定價;但逃稅就完全不同,逃稅是種違法行為,嚴重的還可能會坐牢,問題是台商常搞混避稅與逃稅的差別,誤把避稅當成逃稅,忽略了很多稅務政策本身就存在相當程度的模糊空間。
實務中有太多稅務問題可以有不同的解釋角度,甚至是不同的官方看法,如果單從創造股東最大價值,爭取稅務利益角度來看,不能說避稅就一定不對,重點是要做好心裏準備,避稅有可能會被官方推翻,也有可能獲得政府某個程度的承認。
以香港公司為例,台商得先弄清楚設立的香港公司,是拿來作為控股用途(Holding)還是交易用途(Trading)。控股用途的香港公司大多是為了嘗試在利潤匯出大陸時,能否適用比較低的5%稅率,以上海為例,去年上海台商辦理利潤匯出,有的適用5%稅率,但也有被稅務局認定依10%稅率繳納利潤匯出所得稅。
即使這種設立香港公司爭取較低利潤匯出稅率的嘗試被稱為避稅,也不會有任何的法律後果,且香港官方對境外所得並不課稅,控股用途的香港公司不該被考量在此次香港官方新頒佈的轉讓定價指引範圍內。
至於用作交易用途的香港公司,必須釐清當初設立香港公司的目的,是真的要拿來作為交易主體,還是只為了要在香港開立銀行帳戶須有個法人主體。
如果香港公司在香港沒有任何辦事機構、人員或物流等實際經營行為,只是國際間常見的三角貿易,卻硬要說這樣的交易在香港必須繳稅,目前還存在很大爭議。對台商來說,真正重要的不是要在香港還是BVI、開曼、薩摩亞等地設立公司,重要的是香港的銀行最終接受哪裏註冊的公司可以開設銀行帳戶,萬一真的擔心香港公司會被香港官方以移轉定價為由課稅,那就拿香港公司到台灣的銀行開立OBU帳戶,讓所有金流都在台灣完成,香港沒有任何交易痕跡,就不須擔心香港移轉定價課稅的問題。
目前有很多台商以大陸公司名義,或台灣公司名義在香港開立銀行帳戶,目的為利用香港資金進出方便的優勢,香港對台商未來最大的價值,不該只從稅務上去考慮,還是該從銀行端的資金融通進行規劃才是重點,至於移轉定價的稅務問題,台商該把注意力放回大陸,因為移轉定價的查稅,一般都先發生在工廠所在地,大陸是目前移轉定價查稅最雷厲風行的地區,要有稅務風險,大陸遠大於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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